哈耶克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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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F﹒A﹒Hayek,1899-1992)是被公認的二十世紀最偉大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在其六十余年的學術生涯中,對各種形式的計劃經濟、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極權主義進行了不遺余力的批判,是堅定的自由主義捍衛者。其一生涉獵的科學領域包括:經濟學、心理學、政治理論,法哲學等,并且在所涉的每個領域都作出了卓越的貢獻。在對眾多領域作了跨學科的研究之后,哈耶克建立起了一個龐雜而堅固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作為哈耶克思想體系基礎的是他于1936年發表的《經濟學與知識》(EconomicsandKnowledge)中提出的“知識分工”的思想。
提出“知識分工”的理念非常重要,然而它僅僅是哈耶克思想體系的出發點,離哈耶克的自由主義思想體系的完整建立及提出“自生自發秩序”理念還有一段路要走。因為對后者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識領域非常寬泛,遠非某一門學科如經濟學所能及的。它必須把社會學、心理學、政治哲學、法學等等學科作一大的跨學科的研究之后,尚能洞見到“自由自發秩序”的若干真理性的原則。哈耶克也因此從專業的經濟學轉到了研究法學、政治哲學、心理學等學科。在“理性主義的類型”一文中,哈耶克對自己研究領域的這一轉變作了解釋:“……回顧起來,這大概始于30年前一篇題為“經濟學與知識”的文章,我在文中考察了我們視為純經濟理論中的主要難題。我的結論是,經濟學的主要任務在于解釋經濟活動的整個秩序是如何建立起來的,這一秩序運用了大量的知識,但它們并不是集中在任何一個人的頭腦中,而是作為分散的知識,存在于千千萬萬個不同的個人中間。不過這同以下正確的見解還相去甚遠:在個人行為所遵守的抽象規則與整個抽象秩序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個人在對當前的具體情況作出反應時,受到這些抽象規則施于他的限制,才使這種秩序得以形成。在對法治之下的自由觀、傳統自由主義的基本理論和由此產生的法哲學問題作了反復探索之后,我才為自由派經濟學家長期討論的自發秩序的性質,繪制出了一幅差強人意的清晰圖畫”(哈耶克,2000c,P602-603)。哈耶克在引文中后面部分的貢獻主要集中在1960年發表的《自由秩序原理》(《theConstitutionofLiberty》)和分別于1973年、1976年、1979年發表的三卷本的《法律、立法與自由》(《Law、LegislationandLiberty》)中。
一、自由的含義和意義
雖然人人都知道自由重要,但在討論自由的時候,往往出現很多混亂,甚至完全相反的事物都同時被賦予了自由的稱謂。哈耶克從最原始的意義上來定義自由“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哈耶克,2003b,P3)。這里的自由是反映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若自然環境或條件使人們處于某種“困境”中,只要沒有人對其實施強制,則在這種處境中的人們仍在哈耶克意義上是“自由的”。所謂強制,在哈耶克這里是“意指一人的環境或情境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為了避免所謂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貫的計劃行事,而只能服務于強制者的目的。除了選擇他人強設于他的所謂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運用他自己的智識或知識,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標及信念”(哈耶克2003b,P16-17)。顯然,哈耶克認為的真正的自由乃是一個否定性的概念,即強制不存在的。人們都試圖能擁有完全的自由。甚至不同政治派別的人在為自己的政治主張辯護時,都宣稱自己推崇自由,道德哲學家、政治哲學家、詩人、經濟學家都極力稱贊自由,即自由是“美好”的事物。故作為與自由相反的強制為不好的?!皬娭浦允且环N惡,完全是因為它據此把人視作一無力思想和不能評估之人,實際上把人徹底為了實現他人的目標的工具”(哈耶克,2003b,P17)。哈耶克不屬于崇尚自由的那種“沖動者”,即只知道主張自由重要,而不是從理性的角度客觀的分析自由為何如此之重要,哈耶克的思想卻是一貫的。在《經濟學與知識》中,哈耶克便指出人根據自由的信念和知識來作出決策。盡管客觀上,個人因為“知識分工”的存在不可能擁有完全信息,但這沒關系,價格機制可傳遞信息。價格要傳遞正確的信息,個人必須依據自己的“知識”自由作出決策,因此,在哈耶克看來“‘自由’意味著始終存在著一個人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狀態與一人必須屈從于另一人的意志(他憑藉專斷決定可以強制他人的某種具體方式作為或不作為)的狀態適成對照”(哈耶克,2003b,P4)?!皞€人是否自由,并不取決于他可選擇的范圍大小,而取決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現有的意圖形成自己行動途徑,或者取決于他能否有權力操縱各種條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動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預設了個人具有某種確獲保障的私城,亦預設了他的生活環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勢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哈耶克,2003b,P6)。自由之所以重要,乃是因為人類文明的發展甚至維系都要依靠一個社會的自由的程度,社會的發展進步同樣也需要自由來確保。文明的進步乃是知識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傳遞,只有通過增加人類的知識總量,文明進步、社會發展才可能變得現實。因為通過知識的擴展,即哈耶克所說的正確面對未知世界,人們可從中獲得各種目標的機會,社會進步才會變成現實?!罢驗槊總€個人知之甚少,而且也因為我們甚少知道我們當中何者知道得最多,我們才相信,眾多人士經由獨立的和競爭的努力,能促使那些我們見到便會需要的東西的出現”(哈耶克,2003b,P28)。要為這些我們不知道或很少知道的領域提供空間,自由必不可少。我們確知了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自由卻絕非一些學者所宣稱的那樣認為自由即是隨心所欲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自由與責任不可分,如果存在普遍的沒有責任的自由,那么“這種自由的社會就不可能發揮作用或維續自身”(哈耶克,2003b,P83)。責任之所以與自由不可分,乃因為行動的結果取決于行動者的行動,而如果行動者對自己自由作出的行動所導致的后果不承擔責任,則人們不可能正確預期在特定情形中行動者將采取何種行為及將導致何種結果。在這種狀態下,文明要達致進步不是不可能也非常困難?!耙虼?,課以責任,并不是立基于我們在特定情形中所知為真的事實,而是立基于我們相信它可能會產生的效果或作用,即那種鼓勵人們在考慮周到的情況下理性地采取行動的效果或作用。這是人類社會為了應對我們無力洞見他人心智的狀況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也是人類社會為了在毋需訴諸強制的情況下便能把秩序引入我們生活之中而逐漸發展出來的一種手段”(哈耶克,2003b,P91)。、自由的敵人
自由即免于他人強制的一種狀態,強制當然是自由最大的敵人。維持一個自由社會即要防止各種強制的發生。然而,強制絕非明目張膽地在當代社會施行,而是偽裝成不同的形式甚至偽裝成善良的政策慈母般地“關懷”著人們。而就是這樣的政策卻會一步步吞食著自由,直至到完全的奴役,人們才會恍然大悟。哈耶克對很多對自由構成侵害和將威脅自由的現象作了強烈的批判。這些現象已經被人們全然接受并且已經成了他們的一種根深蒂固的觀念。而正是這些現象,在哈耶克看來會最終完全剝奪人們的自由。
1、福利政策的危害
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用了很大的篇幅(即整個第三部分)來分析福利國家的各項政策。在我看來,這一部分,哈耶克實質上是對福利政策進行的批判。已經進入人們觀念的很多政府的政策,在哈耶克看來都意味著對自由的侵蝕:社會保障、工會、累進稅制、住房和城鎮規劃;對農業的援助、對教育和科研的資助,甚至貨幣體系,所有這些領域的政府活動,經濟學家們都能提出一大堆的理由,認為政府在這些方面應該“有所作為”。如巴斯夏所說“差的經濟學家只能分析看得見的一面,而好的經濟學家不僅能分析這些看得見的事實,更重要的是,他們還會分析背后的看不見的東西”。哈耶克看到了那些政府政策后果(很多在哈耶克看來破壞自由的后果在短期看可能還沒發生,有些甚至發生了人們也不會把這些后果歸因為那些政府的政策)。要闡述哈耶克對上述任何領域的政府的政策后果,都可單獨成文。限于本文的主題和篇幅,我在這里只簡單的敘述哈耶克對少數的幾個政策的分析,或者說把幾個政策揉在一起介紹。
社會保障作為政府的主要政策在當今的經濟學家中似乎沒幾人對其提出質疑,因為人人都有生存的權利、人人都希望免于病痛、都希望免于失業的威脅、都希望免于各種災害的損失。要保障人們的這些權利無可厚非,因而各種保險形式在適應社會發展需求中應運而生。然而,當一些專家認為不管個人是否能夠自我維持,都應當對每一個因衰老、失業、疾病和災難等需要救濟的人進行救濟。這一做法的邏輯結論便是強迫這些人加入保險,這可能會威脅個人自由,但哈耶克并未對此作出強烈的批評。而只有當政府的行為“再向前跨一步”時,便是危險的,即“在所有有必要提供保護的領域,都應當采取統一組織的形式,它不僅是所有這些服務的惟一提供者,而且所有那些被保護的人也都必須隸屬于這一組織”(哈耶克,2003b下,P46)。在這種情況下,個人靠自己的努力,為自己面對各種不確定性都做好安排的可能性已變得不存在。個人完全沒有選擇是否加入“社會保險”的權力,因為政府已為每個人作了相應的保險安排,個人可做的事只是繳納保險金。作為抵御嚴重的物質貧困的保障,亦即對所有的人都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計保障,一有限的強制可能是必要的。但欲使社會保障成為為一特定的群體服務的保障,即這種保障“是經由對一人或一群體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與另一人或另一群體所享有的生活水平進行比較而決定的”(哈耶克,2003b下,P11)。確使某人或某些人獲得一定生活水平的保障。這就使社會保障成為了一種收再分配的政策,在設計社會保障之初,社保機構并未宣稱這一功能。而現在的經濟學家在談到社會保障的功能時都會指出收再分配這一點,也即是說收入再分配成了社保公認的目的之一。但“在這種制度下,并不是由給予者的多數決定應當給予不幸的少數以什么東西,而是由接受者的多數決定他們將從比較富有的少數那里獲得什么……”(哈耶克,2003b下,P49),這即是說我要救濟某人時,不是我給予他什么他就接受什么,而是他要什么我就必須給予什么。這是多么可怕的結果,而造成這一結果的罪魁禍首即是政府的全權壟斷。一旦政府擁有了這種提供某些服務的排他性權力時,自由就會受到威脅,因為政府為了實現其設定的目標,必定會運用這種權力對個人施行強制。對于政府的收再分配政策——最典型的乃是累進稅制——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的第二十章“稅制與再分配”中)作了批判,在哈耶克那里,“在累進稅制的情形中,多數所采納的那種所謂原則,無異于對歧視的公然主張,更為糟糕的是它實則是對多數歧視少數那種做法的公然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假冒的正義原則也就必定成為真正專斷的托詞”(哈耶克,2003b下,P81)。對于公認的最重要的幾個保障——養老、失業、醫療——政府來全權實施,其效果是非常的不盡人意。一旦這些政策的實施被掌握在政府手中,實質是政府的權力又作了一次擴張。不論何時何地,對于擁有太多權力的政府都應該保有警醒。要使這幾項保障真正具有保險的功能,并非存在不可克服的障礙?!霸谶@種真正的保險制度下,個人可以自由地向彼此競爭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哈耶克,2003b下,P69)。然而,對于具體的個人,不少人愿意在確保生存的條件下把自己的自由權交出去,即以自由為代價來獲取保障。對于自由主義的堅定信奉者的哈耶克來講,這是完全不可取的做法。相反“……只有花代價才能得到自由,并且,就我們個人來說,我們必須準備作出重大的物質犧牲,以維護我們的自由。如果我們希望保存自由,我們就必須恢復作為盎格魯-薩克遜國家的自由制度之基礎的那種信心;這種信心曾經被本杰明·富蘭克林表現在適用于我們個人的生活,同時也適用于一切國家的生活的句子里:‘那些愿意放棄基本自由來換得少許暫時保障的人,既不配得到自由,也不配得到保障。’”(哈耶克,1998,P128)。
隨著整個人類社會知識存量的增加,教育對于任何一國來說都是最為重要的戰略選擇。教育的好壞,直接影響國家未來的競爭力。而對教育模式的選擇就決定了學校能培養出什么樣的學生,也即未來社會的主角。長期以來,很多國家政府對教育都有決定作用,不管是資助或制定教育的內容。對于政府主宰教育,哈耶克也做了批評。在我看來,哈耶克只是對于政府對教育的過多干涉持反對態度。同是作為自由主義者的巴斯夏(在《學位與社會主義》一文中)作了更強烈的批判。在防止各種對自由的危害中,教育似是最難防的,就連堅定的自由主義者洪堡也是公立教育的倡導者,在之前,他是對這一教育體制持反對態度的。而更進者乃是托馬斯·杰斐遜,他甚至主張“在政治學領域內,弗吉尼亞大學所教授的原則以及所采用的課本均應當由局來規定人家,這是因為下一任教授可能是一名‘過時的聯邦主義學派的成員’”(哈耶克,2003b下,P179)。教育之所以最重要乃因為它會培養人們的觀念,一旦某權力機構擁有了支配教育的特權,其干預學校的教學內容就在所難免,正如哈耶克討論教育與科研時所引用的密爾在《論自由》中所說“……一段的國家教育,僅是一項將人們模塑成完全相似的人的人為設計:而通過此種教育強加于人們的模型,則又定是那些能令政府中的支配性力量——不管它是君主、牧師、貴族還是當今社會的多數——感動滿意的東西;隨著這種國家教育的效率及成功程度的提高,它將漸漸確定起一種控制人們心智的專制,而這也勢必會導致確立一種對人身的專制”(哈耶克,2003b下,P159)。同樣,對于科學研究,很多人對于政府的各種資助大加贊賞,而政府樂于撥款,更樂于指手畫腳,在哈耶克看來,政府對研究的干預危害非常大。因為只有保證充分的學術自由,科學的進步才是有保證的?!拔覀儽仨殢娬{指出,在為拓展知識領域所作的開拓性‘基礎’研究中,通常并無固定的論題或題域,而且具有決定性意義的進步通常都是由于否棄傳統的學科分工而帶來的”(哈耶克,2003b下,P177)。即使是一些具有最高聲望的科學家和學者組成的學術評議會對所有研究進行的指導和規劃也是不可取的。哈耶克雖然反對政府管理教育,但他仍認為可以采用弗里德曼的教育券的改革方案,這一方案一方面可以讓政府支持教育;另一方面可以讓受教育者有選擇的自由。并且對于一些偏僻社區的教育,政府也可發揮一些作用。但總的來說,哈耶克是反對政府對教育的干預的?!啊聦嵣希覀兒芸炀湍馨l現,真正能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案乃在于:政府不要再充當教育的主要管理者和提供者,而應當成為個人的公正保護者以防阻一切濫用此類新近發現的能力的作法”(哈耶克,2003b下,P165)。
除了這里所論及的社會保障和教育,在其它的所謂福利政策上,政府做了很多事,而多數是做錯了?!氨M管我們歷經各種努力而在克服貪欲、疾病、無知、貧窮以及懶惰五大舊惡魔的方面只取得了些許成就,但是當我們的主要危險來自于通貨膨脹、積重難返的稅制、具有強制力的工會、教育中日益起支配作用的政府,以及社會服務機構開始具有極大的專斷權的時候,我們在未來與這些新惡魔進行的斗爭中卻可能會表現得更糟,因為在這場斗爭中,個人僅憑自身的努力是無從擺脫這些危險的,而且政府機構的過度膨脹勢頭也只可能加劇而絕不可能減緩這些危險”(哈耶克,2003b下,P70)。即政府出于美好的愿望要幫助人們所制定的政策,其政策效果反而使其變得更糟糕。正如荷爾德林所言“總是使一個國家變成人間地獄的東西,恰恰是人們試圖將其變成人間天堂”(哈耶克,1998,P29)。、“社會正義”的花言巧語
如果說福利政策還有具體的內容,并且一些政策的制定者的確出于善意要幫助所有的人,只是結果可能很不如意而已。而“社會正義”在哈耶克那里卻是一個完全空洞無物的概念。尤其是將“正義”加上“社會的”這個修飾語之后,正義就完全失去了它原本的含義,而且用“社會的”來修飾一系列好的事物之后,可能會引發大量的反社會的行為。
哈耶克在1957年專門發表了一篇文章來來討論“社會的”(即《何為社會的,它是什么意思?》)的含義,這個詞在哈耶克那里是深惡痛絕的?!拔医涍^深思熟慮后得出的最終結論是,‘社會的’一詞已變成了這樣一個形容詞,它把它所限定的每個短語的明確含義掏空,使它們變成了一些無限靈活的短語,如果它們的是不可接受的,則總是能對它們進行歪曲,它們的用法通常只能掩蓋人們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共識,使他們在某項原則上看起來仿佛意見一致。在我看來,很大程度上正是因為竭力想給政治口號披上一層偽裝,讓它更能夠迎合所有人口味的做法,使‘社會市場經濟’之類的說法有了生存的機會”(哈耶克,2000c,P288)。即用上“社會的”一詞很可能是一些有預謀的人——這些人往往是破壞自由的政策的制定者——故意設計來為自己的行為辯護。他們在采取某項有損自由的政策時,仿佛這政策是社會所有成員的一致意見的結果。更進者,哈耶克認為用“社會的”代替一直采用的“道德的”來稱呼的價值有可能是這個世界道德意識普遍退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正義”本來有明確的含義,即“所謂正義,始終意味某個人或某些人應當或不應當采取某種行動,而這種所謂的‘應當’,反過來又預設了對某些規則的承認,這些規則辦公室了一系列情勢,而在這些情勢中,某種特定的行為是被禁止的,或者是被要求采取的”(哈耶克,2000a,P52),但當加上“社會的”這個限定詞之后“社會正義”都根本就是毫無意義的概念。而政客們卻極喜歡用這個詞來支持他們倡導的一切政策,因為它足以使社會成員相信這些政客的確在做“善”的事。
“社會正義”之所以如此能被人們接受,除了一些人為的宣傳外,還在于人們自己從遠古的歷史習俗中繼承了一些與現代文明不相適宜的本能。人類社會漫長的歷史中,曾經歷過至少上千萬年的小群體生活,在這些群體中,人們共同分享食物、從事狩獵活動和遵循嚴格的統治秩序,成員之間易于協作實現共同的目標,并且對群體內的所有成員承擔責任。很遺憾的是,這些支配著當時發展的游戲規則只能適合于那些小群體,因為在這種小群體中“能與之相調適的事件或者該群體能夠利用的機會,只是該群體的成員可以明確意識到的那些事件或機會。更為糟糕的是,在這種群體中,個人幾乎不能做其他成員不贊成的任何事情”(哈耶克,2002,P181)。然而在大社會(theGreatSociety)或開放社會(theOpenSociety)中,絕大多數的社會成員是互不相識的,這與小群體的性質完全不同,社會成員受著抽象規則的結束。因為在大社會中,市場中的信息是以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掌握而分散存在的,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對根據自己掌握的信息調整自己的行動。價格機制起著傳遞信息的作用,在這種社會,各個個人的收益卻是不確定的。要以小群體的規則加在“大社會”中,這種“返祖”性的做法不僅可能使那些規則在“大社會”中運用得走樣,而可能使其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
“社會正義”產生危害始于人們將其與“分配正義”當作同義詞。哈耶克認為這一錯誤的助推者是約翰﹒密爾,因為在他看來,正是密爾的著作將“社會正義”和“分配正義”當作同一概念,才使這種謬誤開始普遍盛行。密爾認為“社會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應當平等地獲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也就是說,社會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應當絕對平等地獲得這種平等待遇的人。這就是社會的和分配的正義所具有的最高的抽象標準;應當使所有的社會制度以及所有有道德的公民的努力在最大程度上聚合在一起,以達致這一標準。”(哈耶克,2000a二,P118)而如何進行分配和由誰來分配,以及何謂“應當獲得”等等,都面臨著困難,而在哈耶克看來,密爾的這一觀念將直接導向徹頭徹尾的唯社會論。以“分配正義”來指稱“社會正義”實與“大社會”的原則不相容,因為在大社會中,各個個人所追求利益的結果是任何人不能控制,也不能通過制定規章來確定特定的人獲得特定的報酬,如果這種情況發生,必然摧毀自由。“‘社會正義’在我們社會中的有害作用主要在于它阻止個人實現他們本可以去實現的東西——因為他們本來可以用作進一步投資的資源或資金被剝奪了。此外,它還意味著把一項極不妥當的原則適用于一種生產力極高的文明。而我們知道,這種文明之所以有如此之高的生產力,實是因為收入是一種極不平等的方式分配的,從而稀缺資源的使用可以被引向而且也僅限于它們能夠帶來最大回報的領域。一如我們所知,正是由于這種不平等的收入分配,貧困者在一種競爭性的市場經濟中所獲得的收才能夠多于他們在一種中央指令經濟制度中有可能得到的收入”(哈耶克,2002,P193)。
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對的只是“社會正義”而非“正義”本身,并且他本人還對那些認識到“社會正義”空洞無物而認為“正義”也如此的學者進行了批評。哈耶克對“社會正義”可謂“深惡痛絕”,消滅這個詞在他看來可能是他認為最重要的事“如果說我還能夠為我的同胞提供一些服務的話,那么最大的服務就是我可以使他們當中的言說者或撰寫者因再次使用‘社會正義’這個術語而感到羞愧不堪并無地自容”(哈耶克,2000a二,P165)。
哈耶克經“知識分工”到自由理論,思想是一脈相承的。按照其整個思想體系,就應該研究自由的保障的法治,我們將另文論述。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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