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與集中相結合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3 1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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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寧所說的民主集中制,是間接民主制度的產物。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從成立之初,就把民主制確定為黨的管理形式,只不過由于黨員人數眾多,地域遼闊,整個黨不能只設一級組織,實行直接民主制,而必須設多級組織,實行間接民主制,即代表式民主制。這個問題從一開始就解決了。但是,實行間接民主制,就需要有一定的結構形式,黨的權力才能運行。那么,黨應該采用什么樣的結構形式呢?在這個問題上,黨內出現了嚴重分歧,有人主張采用分權型的結構形式聯邦制和自治制,列寧主張采用集權型的結構形式集中制,他認為,為了實現無產階級偉大而艱巨的歷史使命,無產階級政黨不應當是一個結構松散、任由每個組織各自為政的黨,而應當是一個統一集中、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的黨。經過長時間的激烈爭論,聯邦制和自治制先后被否定,集中制被接受。列寧所主張的、民主制加集中制組成的民主集中制被載入了黨章。
由于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整個黨實行民主集中制,就要求黨的各級組織既要實行民主制,又要實行集中制。但是在對待這兩種制度的態度上,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由于所處的地位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傾向。一般說來,上級機關偏愛要求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制,嫌民主制“礙手礙腳”,它們不愿意受到制約。下級機關的傾向相反,它們偏愛能讓自己“主事”的民主制,不太喜歡要求下級服從上級的集中制,它們不愿意受到管束。為了防止黨的權力機關出現異化,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根據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地位的不同,對它們如何實行民主和集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要求,對上級機關的要求是,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對下級機關的要求相反,實行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
所謂實行集中制要以實行民主制為前提,是說,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首先自己必須實行民主制。列寧所說的民主制,是同君主制和貴族制相對而言的政體形式、政治制度。權力機關實行民主制,就要體現應當由權力機關體現的、使民主制區別于君主制和貴族制的基本特征。這樣的特征有三項。
第一,必須選舉產生,選舉制是代表式民主制的啟動方式和必要條件。列寧把公開性和選舉制視為民主制的兩個標志(《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第6卷第131―132頁。本文中的引文都引自《列寧全集》中文第2版,以下引文只注卷次頁碼),他把建立在選舉制基礎上的代表式民主制稱為“理想的民主制度”(第16卷第95頁)。列寧強調選舉制對于民主制的意義,是因為,與君主制和貴族制不同,民主制的權力機關只能由選舉產生。正因為如此,今天世界上所有實行代表式民主制的地方,選舉制和代表式民主制總是相提并論,形影不離。
第二,必須集體決定重大問題,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這是民主制的權力運作方式。列寧說:“民主制是人民掌握權力”(第37卷第67頁)。所謂“人民掌握權力”,在間接民主制度下,就是權力機關即代表機關集體決定重大問題。集體決定重大問題是民主制區別于君主制和貴族制的權力運作方式。在權力運作方式上,如果不是集體決定重大問題,而是個人決定重大問題或者很少一部分人決定重大問題,民主制就成了君主制或者貴族制,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君主集中制或者貴族集中制。
第三,權力的行使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這是民主制的根本屬性。列寧說:“民主就是多數人的統治”(第30卷第383頁)。他在這里說,民主(制)就是:行使權力、決定問題要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在直接民主制度下,這一點不成問題。因為在直接民主制度下,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所有者是同一個主體,他們在行使權力即決定問題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始終在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這里不存在以權謀私的問題,因為謀私就是為大多數人自己。這里也不存在脫離實際的問題,因為人們決定問題都從實際需要出發,不會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糊弄自己,也不會主觀主義,官僚主義。但是在間接民主制度下,情況就不同了。在間接民主制度下,由于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所有者不再是同一個主體,而是兩個主體,權力的行使既可能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能背離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當出現后一種情況的時候,它可能表現為以權謀私,而權力行使者一旦成為只為自己謀利益的特權階層,民主集中制就成了特權階層的集中制。權力的行使背離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除表現為以權謀私外,還表現為決定問題脫離實際,表現為脫離實際的官僚主義和主觀主義,而權力行使者一旦成為徹底的官僚主義者,或徹底的主觀主義者,民主集中制就成了官僚主義者的集中制,或主觀主義者的集中制。
我們今天為了規范權力的行使所作的一切努力,都是為了一個目的:掌控權力的運行,不讓權力的行使背離民主制的根本屬性。民主制的形式可以變,民主制的根本屬性不能變,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間接民主制,權力的行使都必須體現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不得以權謀私,決定問題要符合實際。鑒于上級機關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而自己不首先實行民主制,不首先實行民主制的三項基本要求,上級機關自己就有可能異化變質,為它服務的集中制就有可能成為“助紂為虐”的工具和手段,有鑒于此,列寧的民主集中制要求上級機關必須把實行集中制建立在實行民主制的基礎之上。對于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上級機關規定的這種要求,我們的黨章作了準確的表述,說它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
至于實行民主制要以實行集中制為前提,是說,下級機關決定問題要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不得跟它抵觸,也不得陽奉陰違,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全黨各級組織決定問題,則要以中央的決定為指導,在行動上同中央保持一致。例如,我們黨中央制定的“十一五”規劃綱要草案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四類主體功能區,如果一個下級機關的轄區屬于禁止開發區,它在制定決策時就不可以搞開發,如果堅持搞開發,那么,即使決策是集體制定的,即使制定的決策是在為本轄區大多數人謀利益,它也不是在實行民主制,而是在實行列寧所批判的“自治制”。否認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否認部分必須服從整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民主制就成了各自為政和分散主義,成了無政府主義。列寧的民主集中制要求下級機關實行民主制必須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同上級機關保持行動一致,是在對下級機關的權力進行規范和制約。對于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下級機關規定的這種要求,我們的黨章作了準確的表述,說它是“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就是列寧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活動軌跡。按照列寧的集中制原理,黨是由上下級關系構成的權力結構體系(第8卷第366、394頁),在這個權力結構體系中,中央是最高層次的上級,是純粹的上級,它執行的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上級機關規定的要求,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鶎咏M織是最低層次的下級,是純粹的下級,它執行的是列寧民主集中制給下級機關規定的要求,即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中間各級對上而言是下級,對下而言是上級,它們既是上級又是下級,它們既要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又要實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根據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地位的不同,對它們如何實行民主與集中分別提出不同的要求,旨在防止黨的權力機關異化變質,從而導致黨的民主集中制異化變質。這是列寧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內在要求。
黨的民主集中制執行得好不好,對上級機關來說,就是看它是否實行了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在要求下級機關服從自己的時候自己是否首先實行了民主制,而對下級機關來說,就是看它是否實行了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在進行民主決策的時候是否做到了以上級機關的決定為指導,在行動上同上級機關保持一致。這就是我們的黨章對列寧民主集中制的運行機制所作的概括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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