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權益保護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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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權益難以實現
1.參與權的喪失?!俺聊拇蠖鄶怠笔敲绹鐣W者形容美國的工人階級沒有政治權力的一種說法。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農民工基本上很少參與人大代表的選舉。不僅如此農民工在村民自治中的選舉權利也很難實現。此外,因為村委會選舉與農民工的利益關聯不大而導致的棄選也占相當比例。選舉權利是基本的政治權利,也是我國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主要渠道,但是對農民工來說這一基本的政權權利仍然停留在紙面上,沒有能夠落到實處,其他政治權利也是無從談起。在政治生活中他們不能參政議政,他們沒有選舉權,沒有自己的政治代表,這使他們的利益訴求既沒有利益代言人也沒有直接的表達渠道,成為被動的“無政治群體”。他們的權益只能通過其他階層和間接的渠道進行表達,如,傳播媒介的道德同情心,或學者的正義感,或政府中相關部門官員的關心,或其他階層代表的呼吁。
2.工會組織的排斥。由于農民工不是非農業戶口,不是城市正式職工,從一開始他們就被國家從制度上排除在外,他們不能加入工會組織或被編外登記,享受不到正式工人工會會員的同等權利。他們很少有機會得到任職、培訓、升遷,甚至連入黨、入團的機會都沒有,更談不上當家作主的權利。所以他們也就無法依*正式的組織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勞動就業經濟權屢遭侵害
1.就業限制。由于勞動力市場的分割性,農民工不能進入到城市的正式就業體系中,只能以非正規就業的形式從事城市人不愿干的“臟、累、粗”活。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隨著城市下崗工人增多,就業壓力加大,許多城市開始對進城農民工的就業工種進行更加細致和嚴格的限制,或實行“騰籠換鳥”的政策,優先保證城市人的就業,很多農民工失去了就業機會。如上海市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先公開招聘本市的勞動力,招聘不足,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方可招用外勞力。另外,上海對農民工具體限制的行業和工種為:金融與保險、各類管理業務員、調度員等共計20多個工種。農民工從事行業的基本特點是:體力要求較高的房地產建筑工、城市清潔和環境保護的操作工種、綠化養護的苗木工、居民家中的鐘點工或保姆等工種。在我國的城市社會中普遍存在著兩個勞動力市場:一個是收入高、勞動環境好、待遇好、福利優越的勞動力市場,可以叫做“首屬勞動力市場”,這是屬于城市人的;另一個是收入低、工作環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勞動力市場,可以叫做“次屬勞動力市場”,這是屬于農民工的。二元的勞動力市場使得農民工無法取得與城市人同等的勞動資格,城市人所從事的許多工作,農民工不是不能干,僅僅因為他們沒有城市戶口而不被允許干。因此,農民工只能進入次屬勞動力市場,而次屬勞動力市場上又由于農村勞動力的大量過剩而使勞動力供大于求。所以,農民工隨時面臨被解雇的命運,就業極不穩定。
2.取得合理勞動報酬的權利遭到侵害。
一是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現象嚴重且節假日休息權利被剝奪農民工作為“超時勞動力”,工作時間極長,超負荷從事繁重工作。農民工由于沒有城市戶口而在身份上低城市居民一等,沒有資格成為正式職工,不能成為工會會員,“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同時不同權”的“三同三不同”現象相當普遍。除了每天的工作時間超負荷外,農民工每周的休息時間也近乎“苛刻”,不少個體、私營及涉外企業經常讓員工加班加點,即使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也不放過。二是拖欠、克扣甚至拒付工資。農民工作為“廉價勞動力”,工資水平低,拖欠時有發生。
3.休息休假的權利被漠視。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勞動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但是,農民工普遍反映勞動超時現象嚴重。據調查,83%的農民工工作時間每天在8小時以上,平均工作時間每天為12.5小時;而實行雙休日假的只占整個被調查農民工的25.6%(128人),68%的企業對農民工采取每月放一次假或不定期放假的方式。
(三)教育與培訓權利得不到保障
1.缺乏必要的職業培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權利在民工身上很難得到體現。很多人干的是城市里最臟、最重、最苦、最危險、勞動強度最大的活?,F在,隨著產業結構的升級,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比例在縮小,實際上造成了技術工人的短缺,“民工荒”在很大程度上是“技工荒”。這是因為,勞動者在單位接受培訓的情況很不好,大多數單位沒有給予適當的培訓,很多民工曾說:給我培訓的機會,我情愿少拿工資都愿意。用人單位不對民工進行培訓,從長遠角度來說,不利于國家的持續發展,因為,全社會勞動者的技能沒有得到有效提高,造成整體勞動力質量低,使經濟增長缺乏可持續性,而且對整個社會的企業來說也不是一件好事,因為這樣導致招不到有技術的工人。
2.子女教育不能得到有效保證。“同在一片藍天下,理應共同成長進步”。但由于受到現行管理體制和教育體制的排擠,農民工的子女大多不能得到良好的教育。隨父母進城的大多只能在條件極其簡陋的打工子弟學校讀書,不能在城市考學,不能享受同城市職工子女一樣的受教育權。雖然國家出臺了一些具體意見,但落實起來難度還很大。而仍然留守在農村的孩子,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學習更是沒人關心,致使很多孩子流落到“沒人管、沒人疼”的境地。
(四)社會權益缺乏保障
1.社會歧視
因長期以來體制和傳統文化心理等深層次因素的影響,農民工受歧視是不爭的事實。農民工這一稱謂不僅是對民工身份與職業分離的形象描述,也包括了許多特定的含義,是一種歧視性稱謂。同時,城市政府在管理上嚴重歧視農民工,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不僅社會保障、住房、就業制度上歧視、阻礙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而且把進城農民工視為影響“管理秩序”的因素,收容遣送的主要對象,危及他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
2.社會保險和福利權利缺失
(1)失業保險。農民工是城市中失業最為頻繁的群體,他們中的許多人經常處于失業狀態。在失業期間,他們大多是*自己過去的積蓄生活,或*向親友、老鄉借錢生活,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離開城市回家去。調查顯示,前者占77.2%,后者僅占14.6%,并且無一例得到勞動單位或地方組織的幫助。[②]
2.醫療保險。
對農民工來說,受傷或生病是最可怕的事情。雖然農民工大多為青壯年,但因醫療保險的缺失,大多數農民工有病也不會去看,只是買點藥吃或硬挺過去。同時,農民工不可能享有職業病的醫療補貼和救濟,在醫療保障方面,農民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
3.工傷保險。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工傷認定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規定了農民工的工傷賠償。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許多農民工遭受工傷以后,企業只是給予一般意義上的醫療補償,沒有由此而建立相應的保障體系,受傷農民工往往因得不到應有的補償而陷入困境。
4.養老保險。很多企業不愿給他們交養老保險金,只能*農民工自己交(但因其收入低下,很少有人交)。而除了他遠在家鄉的“一畝三分地”,他們基本上是依*自己的兒女來養老。
2、完善農民工權益保護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的立法
1.完善憲法的相關規定
憲法一直被稱為人權的原則,內容卻要通過憲法來規定。對于農民工的憲法關懷是保障其權利的終極選擇。我國憲法盡管對于公民平等權、勞動權、社會保降權、受教育權都作出了規定,但對于權利主體的規定有時不明確,往往被做出違反立法本意的解釋,比如前面提到的勞動權主體問題.建議應盡早在憲法上確立公民遷徙自由權,它是直接涉及到農民工權益的憲法權利。遷徙自由是現代社會公民應當享有的一項基本人權?!妒澜缛藱嘈浴芬幎ā叭巳嗽诟鲊硟扔袡嘧杂蛇w徙和居住”;《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亦規定“合法居住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薄吧鲜鰴嗬?,除法律所規定并為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且與本公約所承認的其他權利不抵觸所限制外,應不受任何其他限制?!背摵蠂嘘P人權約法確認和保護遷徙自由外,當今世界多數國家的憲法也都有確認公民遷徙自由權的規定。日本國憲法第22條規定“在不違反公共福祉的范圍內,任何人都有居住、遷徙及選擇職業的自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確認美國公民有移居任何一州并享受移居州公民同等待遇的權利。城鄉二元結構的戶籍管理模式,剝奪了公民的遷徙自由權,將城
鄉居民明確地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使農民工權益難以保障。。新中國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中曾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遷徙的自由權。而在1954年憲法起草的過程中,最初對于遷徙自由的問題并沒有加以規定,但最后還是在憲法中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的內容。真正開始從法律上明確限制遷徙自由的,是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它通過嚴格的戶籍制度的建立,事實上杜絕了農村人口自由遷往城市的可能性。這種制度的核心作用,就是人為地在城鄉之間樹起一道藩籬,以工農業剪刀差的形式,為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提供制度保障。也正是基于這一點,1975年修改憲法的時候,正式從憲法文本中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至1978年乃至1982年憲法修改時也都沒有予以恢復??梢哉f,沒有憲法保障下的遷徙自由,在實際生活中處于二等公民地位的農民工即使進入城鎮,其一系列權利的實現也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認為應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公民在境內有依法自愿選擇居住地的自由,這是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也是保障包括受教育權在內的農民工合法權益,塑造具有獨立人格和自治理念的自由公民,進而提高一個民族的整體素質和建構人格獨立的現代公民社會的需要。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法律在階位上是憲法的下位法,法律無論何時都要遵守最高規范,不得與憲法、憲法原則、憲法精神相抵觸,要完善包括《勞動法》在內的相關法律,確對于農民工平等權的保護,并且根據實質平等原則,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要求法律的應有所傾向,比如對于農民工現象的將長期存在而且人口眾多、影響巨大,是否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民工權益保護法》,以體現我們國家的對其傾向性保護,是否考慮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對就業歧視的含義、種類、法律責任、救濟途徑和措施等進行明確規定,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權力機關在修訂和新制定關于管理外來人口的法律法規時,應注意增補外來人口可以享有哪些合法權益,可以享受哪些政府服務,政府及管理機關承擔哪些義務等條款.使外來人口的權益和可享服務有法律依據,逐步改變現在外來人口的義務與責任過多而權利過少的局面。同時,應根據保護民工的實際需要,在行政法、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增設有關條款,政府部門還必須創制新的有關保護民工的規范性文件。
法治精神的核心是對公民價值和人格的關注。在現階段,農民工在城市生存卻要受到諸多的限制和管理,沒有完全地享受到公民的平等權利。農民工的就業伴隨著不平等的政治、經濟、社會權利,就業存在著身份歧視、戶籍歧視、就業戶口限制、崗位限制、福利保障差別等,而且因為流動和戶籍等原因,農民工參與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也被變相地“剝奪”。對這些不平等制度,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因此,有必要清理、廢止違憲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例,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和行政收費,對違憲行為進行控告和申訴,維護《憲法》的權威。2003年6月,國務院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停止了過去的以查“三證”為名損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作法,新法的頒布對于失業農民工最低社會保障提供了救濟途徑。對于各種部門已出臺的歧視方法,各級人大應當發揮監督職能,對其做出修改與撤銷處理。
(二)完善行政執法
農民工為城市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農民工同樣是國家公民,同樣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建設者,其權利保護同樣不應當受到忽視。他們具有與城市居民一樣的工作與生活等方面的權利,同樣需要政府為他們提供有效的服務與支持。特別是現階段,農民工由于經濟和社會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對于他們權利保護,各級政府部門應當承擔起更多的責任。政府作為中國人民公共利益的代表,應當惠及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的農民工群體,為他們提供獲得公共服務的最低條件,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正義。對于我國轉型期的利益分化,利益整合必須關注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利益訴求。發展不能僅僅理解為經濟的增長,更重要的是結構的優化、經濟社會的協調和人的需要的滿足。市場經濟的運行帶來了活力和效率,同時也帶來了人們之間利益的分化和資源占有的不平衡。讓最廣大人民群眾能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特別是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促進共同發展是政府的行政責任和使命。政府既不是某些強勢群體的代言人,也不能繼續扮演大包大攬的角色,要超然于各群體之上,扮演利益群體之間游戲規則的制定者以及群體之間矛盾的調節者、仲裁者的角色,保證各方利益的公平合理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政府制定政策和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面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多元化和復雜性,公共政策的關鍵在于找準最大多數人的共同利益與不同階層的具體利益的結合點、平衡點,而不是政策傾斜于社會的強勢集團,或者利用強權與民爭利,或者為市場主體的非理性和片面性行為推波助瀾。
1.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
在監察內容上,農民工工資和勞動保護問題應作為當前及今后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對工資拖欠問題定期進行嚴格監察,防止新的拖欠。要重點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存在的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以及工時過長、不支付加班工資和勞動環境惡劣等問題加強監察,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監督企業是否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是否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監察手段上,用人單位招農民工必須訂立并履行勞動合同,要以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餐飲等行業為重點,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和支付工資、提供勞動保護等情況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專項檢查,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監督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對介紹和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從嚴懲處。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在監察隊伍建設上,除增加監察機構和人員編制,還要抓好專項培訓,推進仲裁機構的實體化和仲裁員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建設,完善仲裁程序和各項制度。及時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對于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要本著依法、公正的原則,建立農民工維權的執法“綠色通道”,及時立案、快速處理。
2.加強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
當前各地政府出臺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政策和管理辦法,由于各地區自身的差異性,各地的農民工政策改革的力度不一樣。而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強,地區間政策的不一致使農民工擁護政策的積極性不高,政策不適用于農民流動就業,也就不可能從根本上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因此,各地政府應主動溝通,協調,開展有組織的就業、創業培訓和勞務輸出。改變被動管理的方式,提高管理的效率。國務院已提出要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群眾團體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勞動保障部。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地方人民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輸出地和輸入地的基層組織要加強協調溝通,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教育、引導和管理工作。
3.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優化管理流程
現代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深刻地改變著政府的管理模式,也改變了政府對農民工流動的管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工作銜接。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各項社會管理體制的改革,非常需要一個統一的人口信息系統,由傳統的戶口登記逐步轉變為人口登記,適應信息化、現代化社會的需要。目前計算機和網絡的應用促進了戶籍管理改革,以出生證為準的身份證管理制度的動態管理,提高了戶籍管理的質量和水平,提高了戶口登記、人口統計、戶口查詢等工作的效率和質量,而且也加快了社會保障制度的信息化管理步伐,建立城鄉一體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適合農民工就業的流動性特點,為農民工享受切實可行的公共服務提供了技術支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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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鐘甫寧等:《農村外來勞動力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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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陸學藝:《當代中國社會流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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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謝建社:《新產業工人階層一轉型中的“農民工”》,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頁
[②]中國“三農”形勢跟蹤調查課題組.中漢經濟研究所農村發展研究部:《小康中國痛—來自底層中國的調查報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第317—3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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