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爾斯政治的正義的基礎探討論文

時間:2022-08-10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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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爾斯政治的正義的基礎探討論文

論文摘要:本文選擇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念來解讀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建構,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是民主社會的生命力所在,也是秩序良好社會中的公民的普遍理性,《政治自由主義》對《正義論》的一個偉大超越就是其對公共理性的表述。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政治概念既是自由的概念又是自我限定的概念,而不是一種完備性論說的概念,《政治自由主義》的目的是試圖將“公平正義論”闡發為一種“政治正義論”并力圖為多元化的當代西方社會尋找一種政治正義的“重疊共識”。在尋找政治正義的共識中,羅爾斯的公共理性理論建構的努力正是試圖為人類找到一條通向秩序良好生活的普世價值。

論文關鍵詞:理性;公共理性;政治正義

在從“公平的正義”到“政治的正義”的退卻中,通過政治自由主義的理論構建,羅爾斯承認,《正義論》“沒有對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進行區分”,“一種普遍范圍的道德正義學說沒有與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區別開來”,而現代民主社會中,互不相容的無法調和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已經能夠多元地共存于民主制度的框架之內。“這些合乎理性然而卻又互不相容的完備性學說的多元性,乃是立憲民主政體之自由制度框架內人類理陛實踐的正常結果”。

如何構建一種秩序良好的社會是羅爾斯的理論核心。在《政治自由主義》的開篇,羅爾斯就表達了他的關懷:一個因各種盡管互不相容但卻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穩定而公正的社會如何可能長期存在?盡管合乎理性但卻相互對峙的諸完備性學說,怎樣才可能共同生存并一致認肯立憲政體的政治觀念?一種能夠獲得這種重疊共識支持的政治觀念結構和內容是什么?這些問題也可以轉換為另一種表述即:現代民主社會里,在被看作自由平等的、并在整個生活中世世代代都能充分合作的社會成員之間,具體規定其社會合作之公平項目的最適當的正義觀念是什么?這樣把理性多元論事實當作自由制度之不可避免的結果來理解和給定的寬容基礎是什么?

本文選擇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念來解讀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理論建構,正如學者萬俊人所說,如果說在羅爾斯的政治自由主義觀念系統中,重疊共識理念是政治正義這一核心理念的建構性條件,權利優先理念是政治正義的基本價值表達,那么,公共理性則是政治正義的社會普遍基礎。那么羅爾斯是如何通過公共理性概念來支撐起政治正義的理論大廈呢?

理性與公共理性

政治自由主義首先承認,現代民主社會不僅具有一種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家學說和道德學說的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種互不相容然而卻又合乎理性的諸完備性學說的多元化特征。這已經是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在這一“嚴重的問題”之下,沒有任何一種學說能夠得到公民的普遍認可,也沒有任何一種學說能夠得到所有公民的認可。即使是某一社會包含著不合理性甚至是瘋狂的完備性學說,政治正義的社會能夠做到的只是包容他們,也就是說,政治自由主義必須接受理性多元論事實。繼而,羅爾斯通過對上世紀三十年代納粹德國種族滅絕的極端罪行進行反思,“如果說,一種使權力服從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正義社會不可能出現,而人們普遍無道德的話,那么人類生活在這個地球上還是否有價值?”對此,羅爾斯的回答是:“一種合乎理性的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可能的,惟其可能,所以人類必定具有一種道德本性,這種的道德本性是一種可以理解、可以依其行動并足以受一種合乎理性的政治正當與正義觀念驅動,以支持由其理想和原則指導的社會的道德本性。”

政治建構主義認為,理性的行動主體能夠借助于由原初狀態所塑造的程序通過公共正義原則來規導社會的基本結構,正義的原則來源于公平合作系統的社會理念和自由和平等的公民理念?!敖嬛髁x力圖避免反對任何完備戰性學說,建構程序是一種最適合于具有理性多元論事實特征的民主社會的秩序”。在建構的過程中,羅爾斯設問,如何來決定公平合作項目?是由權威來決定還是由上帝來決定?是由個人依其道德知識來決定還是取決于個人利益來決定?羅爾斯的回答是“這些公平的社會合作項目是那些作為自由平等公民代表在他們處于公平地位時通過他們一致同意的正義原則所給定的”,而這種“一致同意的正義原則”的基礎又在“公共政治文化的根本性理念,在于公民共享的實踐理性的原則和觀念”,進而“共享的政治生活理念,只求助于一種公共生活的政治價值,該公共生活具體料理那些所有公民都能接受的公平項目”。

因此,羅爾斯認為,并非所有的理性都是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理性可能存在不同政體下的不同人群之中,只要他們具備足夠的理智能力和道德能力。各種教會、大學或其他社會聯合體成員都存在著理性,甚至貴族政體和獨裁政體也存在著理性。在這些政體中,人們考慮到社會善的問題時,往往不會通過公共理性的方式而是通過統治者來考慮的。至此,我們可以明白,公共理性的觀念只能存在于一個民主國家,它是民主社會的一種基本特征,“公共理性的觀念屬于秩序良好的憲政民主社會的一種構想,這種理性的形式與內容是民主觀念自身的組成部分”。其原因在于,民主的一個基本形態就是合理多元主義(reasonablepuralism),這種合理多元主義是一個包含了各種合理而完備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相互沖突構成的復合體。公共理性的包容性體現在它對于任何一種完備性學說既不進行批判也不加以攻擊,公民而且還能夠清晰地意識到,在一個民主社會中,基于完備性學說,不僅公民之間不可能達成一致,甚至相互理解也很難做到。

從這個意義來理解的公共理性具有兩個根本特征:首先,它必須是平等的公民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只適用于理解和操作那些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的政治問題,比如說誰有權利選舉?什么樣的宗教應當寬容?應當保障誰的機會平等?應當保障誰的財產?而一般性的稅法、環保或野生動物保護這類具體活動則無需公共理性來度量。

其次,公共理性只適用于公共論壇;適用于對某一政治派別的政治擁護;適用于支持政治競選。但不適用于個人性沉思,即使這種沉思是涉及政治問題的;它也不適用于教會或大學成員對政治問題的思考或推理。個人性沉思和對教會、大學等有關社會問題的思考和言論恰恰是公共理性得以充分展現的社會文化條件。

公共理性價值的張揚在公共辯談(publicdiscourse)和選舉投票活動中,張揚在立法者在國會大廳的高談闊論中,張揚在執法者的公共場所行動和公共告示中,尤其是張揚在最高法庭。換而言之,公共理性只適用于公共政治論壇(publicpoliticalforum),這個論壇包括三個部分,法官在做決定時使用的話語(discourse),這里尤其是指最高法院法官;政府官員話語,主要是指行政長官和立法者;最后是公共機關的候選人及其競選管理者的話語,尤其是他們在對公眾演講時,在政治舞臺上和政治聲明中所用的話語。公共理性的公共性體現在三個方面,作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因為它是作為自由與平等的公民理性;它的目標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正義,這些公共善和根本正義即是憲法根本要旨(constitutionlaessentilas)和正義基本問題(mattesrofbasicjustice);它的本性和內容是公共的,由公共推理(publicreasoning)表現出來,這種推理過程是通過一組政治正義的合理性概念(reasonbaleconceptions)進行理智地思考去滿足相互性標準的。

政治自由主義把政府與公民之間的關系歸納為一種社會的憲政民主主義問題,而公民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則必須遵守相互性標準。對公共理性持否定態度,否定憲政民主和相互性標準者可能把政治關系理解為朋友或敵人間關系,也可能是“一種為全部真理(thewholeturth)去贏得整個世界的嚴酷斗爭”的關系。羅爾斯因此認為,“公共理}生觀念具體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與政治價值層面”。

當憲法根本要旨和正義的基本問題處于危機時,理性多元主義者無法調和公民之間的分歧,如何確保公民們都能忠實于憲政民主結構以及忠實于這種憲政民主結構之下的法律法規?共同分享根本政治權力的公民按照什么原則去實施這些權力呢?羅爾斯引入了相互性標準這一概念,在政治自由主義理念中,具體的個人已經超越了完備}生學說之下的“擁有個人道德人格及其充分的道德行為主體能力的個人理念”,而是轉變為一種公平正義的政治觀念下的自由平等的公民觀念,個人已經是一個享有公民身份之下的政治權利和政治義務的個人。在這種現代民主社會中,公民的身份已經:是“因生而人其中,因死而出其外”。

當公民的相互間都把對方看作是一個時代傳續的社會合作系統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時,他們愿意按照他們認為是最合理的政治概念彼此來提供平等合作的條件;即使在某些特殊環境下要犧牲他們的自由時公民也能夠達成一致同意。當憲法的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產生危機時,相互性標準承認各種不同的完備性學說熏陶下的公民之間的差別是無法消除的,但相互性標準更認為,“只有當我們真誠地相信我們為自己的政治行動所提供的理由有可能為其他公民合乎理性地接受下來,作為他們行動的正當證據時,我們對政治權力的行使才是恰當的”。

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能夠熟練地運用相互性標準對具體政治實踐進行公共推理時,這種公共推理的累積即可形成一個政治社會的基本制度。當政府官員在其公共推理過程中按照相互性標準行事而其他公民都支持這一標準,那么它就可以塑造他們的基本制度形式。例如,如果要否定公民的宗教自由,就必須面對公民充分闡述我們的理由,這些理由不僅公民能夠理解,而且我們也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公民們能夠合乎理性地接受。因為這些公民本身即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而不是被操縱或者處于一種受壓迫的較低政治或社會地位。羅爾斯十分尖銳地指出“無論何時,只要基本的自由權利被否定,在正常情況下,相互性標準也會受到僭越”。因為不可能存在著這樣一種理由,它既滿足相互性標準,又可能用來說明諸如取消婦女選舉權或以財產標準來限制選舉權之類的行動的正當性。

又如墮胎主義者和公民人權運動,羅爾斯認為這兩種學說同樣屬于公共理性,因為“他們都是在一個不正義的社會里提出其請求的,而且他們的正義結論合乎自由政體的憲法價值”。也正因為如此,公共理性必須被用來解釋和指導實踐,“從實踐的意義上看,最合乎理性的基礎即是一種可以實際產生的基礎”“我們無法在抽象的超出實際情況的條件下,決定公共理性是否可以通過一種理性的政治價值秩序來解決所有或差不多所有的政治問題”,因為實踐的復雜陛,公共理的內容也不是固定不變的。

公共理并不適用于所有根本問題的政治討論,理性可能千差萬別,但它們大多數是非公共性的,比如說存在于教會、大學科學社團和職業群體中的理性就不是公共的,但相對于政治社會和普通公民來說卻是非公共性的。羅爾斯認為公共理性只適用于公共政治論域(publicpoliticalforum)而區別于公共政治論域的是背景文化(backgroundculture)。

那么公民又是如何來踐行公共理眭的呢?公共理性并不是僅僅關涉法官、立法者、行政官員或其他政府官員的理性。在一個代議制的民主政府中,公民通過投票選舉代議人員而踐行公共理性。持續強化和保持活力的民主政治的根源之一就在于公民能夠珍惜自己手中的一票,把自己看作是理想的立法者,通過選舉來拒絕那些踐踏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員和公共職位的候選人。只有通過選票才能約束政府官員信守諾言。羅爾斯認為公民以此來履行自己的公民性責任即是對公共理陛觀念提供支持,而是這種公民性責任也是一種內在的道德責任。

植根于相互性標準,公民能夠自由而平等地對公共政治問題交換看法并進行辯論,在辯論中他們的觀點得到修復,而且這種辯論的結果絕對不是公民個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一種簡單固定的結果,這也即是羅爾斯所述的協商性民主(deliberativedemOCmcv),因此協商性民主既要求公民自身具有一種知識和愿望,這種知識和愿望能夠促使他們按照公共理性行事,也要求一個憲政民主制度的框架,更為關鍵的是協商民主必須是在全社會都能夠在公共理性觀念的普遍指導下進行的。

協商性民主是一種機制,在民主社會中這種機制的運作根本是公共理性觀念的浸透。另外,憲政民主觀念的普及教育和重大問題的公眾知情權實現阻止了利益集團的入侵,否則利益集團很可能憑借其金錢優勢擊退正義,“這些利益主體通過向競選活動提供大量捐助,即便不能阻止,也會扭曲公共討論和公共協商”。

公共理性的內容是通過“政治的正義”觀念表達出來的,它嚴格限定于基本的社會政治方面,這些政治正義也充分具有自由主義的品格,第一,它具體規定著某些權利自由和機會,第二,它賦予這些權利,自由機會以一種特殊的優先性,第三是認肯各種確保著所有公民能有效利用其基本自由和機會的充分并適用于所有目的的手段。

那么為什么這些正義的觀念即是政治觀念呢?因為,首先它的構成只是適用于社會的基本結構,適用于社會的整體性政治經濟制度;其次,這種正義觀念的表達不依賴于任何完備性宗教或哲學學說,而且這些正義的政治觀念都是按照根本性政治理念精心論證的,它只是隱含在民主社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中。

更為重要的是,在政治自由主義層面上,公共理性與政治正義一起構成民主社會的表達原則。自由主義的政治觀念既包括各種實質性正義原則,也包括各種探究性指南。這種探究性指南指的是推理原則和證據原則,它們的運作也即是公共理性的方法。實質性正義原則包括平等的政治自由、機會均等、社會平等和經濟互惠;探究性指南代表公共理性價值具體運用。“如果說正義原則表達了民主社會公民基本結構的實質性內容的話,那么公共理性則是民主社會的公民們決定正義這一實質性原則是否正當合適,是否最能滿足他們的社會政治要求的理性推理規則和公共的質詢指南。如果說正義原則是民主社會制定其憲法根本的核心理念,那么公共理性就是民主社會公民理性地公開地檢省憲法根本的形式”。

公共理性的批判

但是借助于公共理性的價值和正義的政治價值,在回答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時,羅爾斯指出公共理性存在著明顯的困難。

第一,由于存在著許多政治價值和刻畫這些價值的方式,公共理性常常允許人們對任何一個問題提出多種不同的但都合乎理性的答案。對此,羅爾斯認為,密切的一致的確很少能達成,但只要公民按照自己所認可的政治觀念來進行根本性問題的討論,只要公民的投票表達了他們的真誠的意思,那即是體現公共理性的價值。民主社會本身就允許存在著多種政治價值和多種表達這些政治價值的形式。

第二,在認肯社會基本政治價值的過程中,有人訴諸于完備性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有人訴諸于超驗學說,“每一個人都明白,公民們當然會認為他們所堅持的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的多元性能為這些政治價值提供更深刻的且常常是超驗的背景支持”。羅爾斯認為“公共理性所要求的是公民能夠根據一種政治價值的理性平衡來相互解釋清楚他們的投票行為”,這并不要求所有的平衡都必須相同,只要這些平衡合乎理性。那些與公共理性相沖突的完備性學說事實上也是那種無法支持政治價值理性平衡的學說。

第三,公共理性要求給予所有或差不多所有根本性問題以合乎理性的回答,但總有許多問題是公共理性無法回答的,如我們對未來各代人的義務問題、國際法和各民族間政治關系問題、人與自然關系問題,制定正常醫療保健問題。羅爾斯認為這些都屬于“延伸性問題”,可能無法從政治觀念內部來作答。

在《公共理性觀念再探》中,羅爾斯針對有關公共理性的詰問進行了系統的回答。

第一,公共理性觀念可能會不合理地限制公共論爭的有效議題和公共辯論的有效展開。羅爾斯認為這種對公共理性的質疑來自兩個方面。首先,質疑者認為公共理性總是試圖預先對一些政治問題進行定奪,同時公共理性也可能導致某些對立面的出現從而無法解決問題。

羅爾斯以對學校宗教禱告的論爭來解釋。對學校公禱的討論正是體現了公共理性的價值。公共理性認為政教分離既保護了宗教與國家相互之間彼此不受干擾,并在保護公民不受教會干擾的同時保護公民彼此之間權利不受干擾。由于政治自由主義目的在于保護各種自由權益,這既包括社會群體的自由權益也包括個人的自由權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政治自由主義認為,公共理性參與學校禱告的討論并支持在學校禁止公禱并不是預先定奪政治問題,它并不會限制公共議題的開展。其次,一旦出現爭議問題時,公共理性反對法官簡單通過訴諸他們自己的政治觀點判案,而應該訴諸于相互性標準。如對墮胎問題的爭議,公民必須按照政治價值的完整排列對問題進行表決,盡管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公民本身也可以增進彼此的了解,同時傳播了社會政治文化。

第二,批評者認為羅爾斯公共理性的概念體系過于狹隘。批評者認為公共理性應該是要尋求一種關于社會所有公民都可以共享的正當性公共基礎(publicbasisofiustification)但是羅爾斯認為這種“把人們看成是標準的或者具有規定性特征canonicalfashion的東西”,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的人們就可能接受相同的理性”是注定要失敗的。公共理性可以與作為市民社會內部群體生活的非公共理性、與不同宗教成員內部的非公共理性、與科學性社會群體成員的非公共理性相互兼容。

在政治自由主義看來,即使是完備性學說包括宗教的和非宗教論學說,他們之間還可能存在著重疊共識(overlappingconsensus),只要他們認同憲政民主社會,認肯所有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它們就是合理的學說,認同憲政民主社會的原則、理想和準則也就能夠滿足相互性標準?!百澩瑧椪裰髦普嗍巧系蹫槲覀冏杂稍O定的限度”,宗教論也這樣認為。

第三,批評者認為公共理性觀念在一個健康民主的憲政社會中沒有必要。只有當一個社會陷于嚴重分裂,集團與集團之間為爭奪控制權進行斗爭中時,公共理性觀念才彌足珍貴,因而在美國、歐洲等民主國家中公共理性不起作用。對此,羅爾斯的觀點是,當公民在表達自己主張時,如果沒有對公共理性的持久忠誠和對公民性責任的嚴格恪守,他們之間就會出現敵意和沖突,就會產生怨恨和不滿。

基于當代社會政治生活的復雜性以及政治理性發展的不平衡性,羅爾斯設計了三種不同政治狀態下的公共理性運作方式:

1.當社會處于秩序良好狀態時,社會成員堅信有

一種堅實的合乎理性的學說的重疊共識存在,他們能夠熟稔這種政治觀念的價值,同時也十分尊重這種公共理性的理想,人們也能夠以清醒明確的方式來尊重公共理性,“只有求助于政治價值,乃是公民尊重公共理性的理想并履行其公民義務的明顯的和最有效的方式”。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設想這種秩序良好的社會是一個穩定的、在道德信念上相當同質的、對什么是“好的生活”有廣泛共識的社會,然而現代民主社會卻是一個合理價值多元的社會,它具有一種互不相容又合理的多種完備性學說并存的多元化特征,基于這種合理多元論,人們需要確認一種“正義”的共識,而且這種共識也只能是一種重疊共識。

2.在一個接近于秩序良好的社會(不太理想但還正常)時,人們對正義的原則可能存在嚴重的爭議,具有不同信仰的人們可能會懷疑對方對根本政治價值的忠誠。出現這種情況,羅爾斯建議訴諸于公共論壇,在公共論壇上尋求重疊共識。這種重疊共識的達成將強化人們的相互信任和公共信心。

3.在一個秩序紊亂的社會狀態下,公共理性出現危機甚至對憲法的根本內容也存在著深刻的分歧。如美國的南北戰爭和廢奴運動時期,廢奴主義者宣稱南方奴隸制度違反了上帝的法則,因而廢奴運動的行動是實現秩序良好和正義的社會最佳方式。盡管這種訴諸于宗教形式在現在看來是非理性的。這是一種回到以宗教完備性學說中來尋找理由的階段(他們不是基于政治正義的立場出發),但在當時,求助于這些完備性學說是必然的。在此情況下,公共理性的理想體現了包容性觀念,即允許公民在某些境況下提出他們認為是根植于他們完備性學說的政治價值基礎。公務員之家:

《政治自由主義》對《正義論》的一個偉大超越就是其對公共理性的表述,在《正義論》中“作為公平的正義”的概念被當作一種完備性自由學說。在這種完備性自由學說中,秩序良好的社會的所有成員都信奉它,公共理性是由這種完備性自由學說賦予的。在《政治自由主義》中,政治概念既是自由的概念又是自我限定的概念,而不是一種完備性論說的概念,“公共理性只是關于政治價值的一種推理方式,這種政治價值是由自由與平等的公民所共享的,而只要公民的完備性學說和民主政體相符合,公共理性就不對這些論說進行壓制”,《政治自由主義》的目的是試圖將“公平正義論”闡發為一種“政治正義論”并力圖為多元化的當代西方社會尋找一種政治正義的“重疊共識”。

如果以公平正義為核心的政治正義能夠獲得在它規導的社會中的各種合乎理性的宗教學說、哲學學說和道德學說的“重疊共識”支持的話,那么公共理性則回答了“因宗教學說、哲學家學說和道德學說而產生深刻分化的公民怎樣才能維護一個公正而穩定的民主社會”,“公共理性——即公民在有關憲法根本和基本正義問題的公共論壇上使用的推理理性——現在最好由一種政治觀念來引導,該政治觀念的原則和價值是全體公民能夠認可的”。

自文藝復興運動以來,三百年的公共文化和思想運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對多種完備性學說、道德學說和哲學學說之間的重疊共識的形成一起鑄就了西方現代民主社會的真諦。

公共理性產生于這樣一種背景之下,“日益開放并加速分化的社會結構與日益增長的社會組織秩序化要求之間產生了一種空前的張力,由此帶來人們文化價值觀念的多元化與社會共同理性秩序之間的緊張”。公共理性是民主社會的生命力所在,也是秩序良好社會中的公民的普遍理性,羅爾斯希望通過這種中立的公共理性理念使政治正義成為一種自身獨立的可以插入任何完備性價值信仰體系的“通用配件”。在尋找政治正義的共識中,羅爾斯的公共理性理論建構的努力正是試圖為人類找到一條通向秩序良好生活的普世價值,中國也不能例外。中國正在面I艋“千年未有之大變局”的轉型時期,也已經進入一個多元價值共存時期,因此,在多元中尋找共識,在共識中尋找秩序尤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