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馬斯的正義及其價值論文
時間:2022-08-11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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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道德正義政治正義法律正義
論文摘要:哈貝馬斯吸收當前眾多正義理論的合理成分,以主體間自由平等的商談為核心,將正義與真理相類比,闡述對正義論辯和應用兩階段的區分和統一,集中探討如何在道德、政治、法律三大領域里面認識和運用正義標準,形成了獨特的綜合正義思想。社會主義依法治國理念,可以從貫通道德、政治、法律這三大領域的正義標準出發。
圍繞著道德形而上學消解和轉換、反思正義的判斷標準變得模糊、人類生存出現不安焦慮這一主題,哈貝馬斯把社會批判理論作為自己的宏觀哲學方法論,根據自由平等對話的方式建構起來的交往理論,作為批判的規范基礎,并結合自由主義正義論及其反對者(主要是社群主義)的正義思想,形成了自己的綜合正義論。在他看來,正義就是道德立場,就是話語有效性的一個方面——規范有效性;同時,由于道德立場的本質是“無偏袒地對待正義問題的立場”,因此,正義理應也被看作是處理問題的不偏不倚的態度,其精髓是:在承認人的獨特性的基礎上,把所有人都看成是類似的,每一個人的選擇等于在為所有人選擇,這樣的選擇是一種普遍理性的選擇,這樣的人是普遍理性的體現者(具有主體間性的人)。通過立足于交往理性的社會實踐基礎,參照話語倫理學預設的“理想的言說環境”,以嚴格滿足話語有效性為標準進行自由、平等的“論辯”(或稱“商談”),就能夠趨向于不斷開放著的理解和認同,最終形成一種具有可普遍化特征的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體系。通過對話達成的理解,不僅使個人的正當權益獲得了相互認可,而且憑借對話中的相互性,形成一種主體間共享的“交往共同體”。由于主體間關系有助于形成承擔共識中的義務的思想,那么,以交往著的主體間結構為主體的社會就是正義的社會。概括地說,正義是一個綜合概念,它既具有高度的思辨性(從理想的言談境況中的話語有效性引申出正義的普遍性),又包含強烈的現實性(以商談這種活生生的形式作為達到現實正義的依靠,以形成完善的生活空間和健全的社會秩序為正義的主題)。正義作為一個評價社會的標準,要求義務論除了從形式方面探討道德陳述及命令的語義和邏輯關系,還應關注緊迫的現實道德問題;從這個角度出發,正義與真理相關,它是從道德中派生出來但又自發超越道德領域發揮作用的社會現象,具有與真理類似的客觀性、普遍性;用哈貝馬斯的話來說就是:正義是用來“表達道德命令的全稱規范性句子之有效性的一個謂詞”。②通俗一點地說,哈貝馬斯這句話的意思是:(1)真和正義在句子中所處的位置是相同的:這個杯子是白色,是真的。人不應該偷盜,是正義的。(2)真和正義都沒有程度劃分,只有和它們分別相反的另一種情況,它們都是二值的:與真相對的是假;與正義相對的是不義。
哈貝馬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理性雖日益分化,但交往理性自身的同一性依然能夠為社會提供統一基礎。交往理性既能夠超越一切特殊倫理(善)又可以體現在所有特殊倫理之中,是認識和達到社會世界的真理的惟一途徑,社會世界的真理以規范形式來體現,其論證就是在交往中達到共識的過程。這個過程是以理解為中心的相互論辯的過程,也是人與人之間相互學習、不斷改進的過程??梢哉f,真理不是一個靜態的認知概念,而是一個理性的實踐過程。理性的實踐本身就是目的,就是社會世界不斷更新的動力。這個思想既包含著對古典實踐理性的回歸,又體現了哈貝馬斯運用實踐哲學對工具理性進行改造、從而拯救現代性的立場,后者正是因為濫用工具理性造成的不義狀態而受到質疑或否定。將正義與真理類比,是一種捍衛真理在哲學乃至現實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的新方式,能夠有力地回應懷疑主義、相對主義、虛無主義的思想。正義與真理相關表明,真理在社會經驗層面何以可能;這種合理可接受性的真理觀念(也即共識真理論),側重真的尺度,與側重真的意義的符合真理論相互補充,把認知主義(主體間的相互承認,辯論從而達到共識)與社會整合(主體間在平等交往中的有效互動)有機結合起來:交往理性使獨立的個體在實踐互動中達到有效共識,而共識就是真理的階段性體現,這種階段性真理又將在以后的實踐中經過交往而得到修正,這就意味著真理在經驗過程中得到體現,并在經驗過程中不斷發展,它是人的生存體驗,是可認知的。在此基礎上,多元的、特殊的善可以在合理性的交往中超越自身的限制,在以真理為基礎的普遍主義道德中達到統一,人類也能夠向更好的道德狀態過渡并實現社會內在的一體化。從而,在當代受質疑或被拋棄的觀點(包括傳統的有關自然與道德的連續性觀點、對價值的客觀性的信仰的觀點)有望得到恢復。最終,一個正義的社會就可以解決:在保持不同主體之間差異的基礎上、消解個體的內在焦慮和緊張這一問題。
哈貝馬斯站在現代性的立場上認定人類世界的規范特征,將規范做一分為二的處理:把規范中的普遍化程度較高但落實存在較大困難的那部分歸人道德規范,把規范中的操作性強且以國家為后盾的那部分歸人法律規范,并認為法律確定性的最終獲得離不開政治權力,這使得他的正義研究基本上集中在道德、法律、政治三大領域,概而言之就是:有理性的人經過深思熟慮的認可和支持是當前的道德、法律、政治存在的基礎,它們也是合理性、合法性的最佳依據。因此,他的正義理論可以大體從三個方面來闡發,筆者將其分別稱為道德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
道德正義是以道德理由為論據來進行商談而形成的正義。因為道德理由具有普遍性,道德正義也就成為了最嚴格意義上的正義形式。道德正義的宗旨在于表明正義具有道德理想的性質,而且這種道德理想并非難以企及。只是自近代以來,道德哲學家們在追求普遍性的道德原則時,要么傾心基于主體的情感預設,要么強調基于主體的完全理性的價值建構,他們忽視了在現代社會結構中,社會主體之間交互作用是不爭的現實,因而他們也沒有認識或充分把握一種在對話和交流中形成的道德原則。諸多理論建構也大都以一種強勢姿態來顯示唯我獨尊的地位,這一特征導致內化為行為選擇的社會成員缺乏對話、交流的耐心和信心,甚至導致人們對社會活動是否存在一致性(或共同價值)也產生懷疑。因而,人們迫切需要尋求一種新的批判行為及其社會合理性的標準。哈貝馬斯認為這一標準就是存在于人們生活世界中的、標識著相互理解和團結友善的交往理性,也就是說,交往理性是道德原則的行為理論基礎。治愈現代社會疾病的良方就在于:揭示蘊含在生活世界中的交往理性的精神。通過商談實踐的規則把“對于每個人都是好的”謂詞的意義表達出來,把“為什么只有適用于對每個人都好這個謂詞的理由才是‘適當’的理由”這個問題轉換成“為什么普遍化原則應該作為論證的規則接受下來”這個問題,從中提煉出商談原則(discourseprinci—ple,簡稱為D)和普遍化原則(universalization,簡稱為u),并將這兩個互為前提的原則作為道德爭論可取得一致性意見的依據,在此基礎上結合應用原則(appropirateness,簡稱為A),形成確保秩序的規范,主導行為的價值合理性、鞏固并擴大社會團結的作用。在他看來,規范的存在是通過人們對其接受和采納體現出來的:“所有旨在滿足每一個人利益的規范,它的普遍遵守所產生的結果與附帶效果,都能為一切有關的人所接受”,其普遍意義就是“它們得到或能夠得到所有相關者的贊同”。正是這些建立在交互主體性上的可普遍化的規范,使面對道德論爭與沖突的參與者在商談實踐中達到他們普遍接受和同意的結局,進而形成道德共識并克服了道德懷疑主義的干擾。在這個過程中,他力圖尋求一種更高要求的——超越主體中心的建構路徑——倫理建構理路,把倫理學建立在道德辯論的邏輯形式的基礎上:從主體間的相互理解、形成交互主體的維度,在開放和平等的主體氣質的基礎之上思考道德正義問題,以說明道德的“類似真理性”的“弱化假定”為模式,解釋“規范正當性”。這樣,道德結論獲得真正執行的力量就不是來自于外在的、暫時的理由,而是來自于內在的、普遍的理由。由于道德規范僅僅訴諸于論證程序,正義就內在于論證之中,它不是道德的內容而是道德的屬性:“無偏頗的觀念是扎根于論證的結構本身之中的,而不是作為附加的規范內容需要從外部塞進這個結構中”。
由于社會中的人的真實情況與道德理想中的人的情況有相當差距,為了使不可避免的經驗限制、可以避免的來自個體內部和外部的影響中立化,通過論辯理由實現真理救贖的商談“需要有體制上的防范措施”,才能創造實現正義所需的條件或滿足正義要求。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的思想就是從這種需求中產生的。
政治正義的一般理解是指現代性視域下如何解決政治正當性或政治合法性的問題。它往往事關公共權力的占有、行使和政治秩序是否正當。哈貝馬斯認為,合法性問題是與正義相關的重要問題;合法性問題以恰當的方式得到解決也就意味著正義在某種程度上的實現。在他看來,合法性與認同相關;政治認同是人們從內心深處產生的一種對現存政治體系(包括政治結構、政治效能、政治價值等方面)情感和意識上的歸屬感,它依賴政治文化的凝聚力。凹政治文化的形成及其主導的政治認同離不開公眾的政治討論。與公眾的政治討論相關的是公共領域,它作為重要的非正式政治機構,是通過不受限制的商討形成公眾輿論的場所。政治認同既是公共領域的產物,又是公共領域的秩序,還是公共領域的向導,它依賴市民交往而變得有效。因此,政治正義是個人權利和人民主權以商談過程的方式互補的結果:人權是人之為人的權利,這種權利是人們之間相互授權的產物。
因為哈貝馬斯不僅試圖規定正義的一般含義,而且規定正義的真理性,所以,他的正義概念突破了“政治正義”(羅爾斯語)的范圍,指向可以作為其他領域正義的理論框架的正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法律正義。所謂法律正義,其通常的意思是指,用法律來保障社會的基本權利不被侵犯;在哈貝馬斯那里特指結合實用理由、政治一倫理理由、道德理由乃至談判等所有理由,將其統統作為商談據所得到的結果。法律正義的實施范圍是法律共同體,公民的“自我立法”是其核心信念。這個信念只有從主體互動的角度才能找到現實的根基,也只有從商談論的民主程序中才能獲得操作性力量。法律正義思考著如何將秩序鍛造為“強制性穩定的”和“理性地合法化的”結合體,使之既不淡忘規范也不脫離現實。由于綜合了政治哲學和法哲學各自的常規途徑,法律正義在交往行動理論中處于中心地位:它為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建制化的程序,發揮著外在社會實在制度與內在應然規范的雙重作用。正當的法律集事實性和有效性(或稱事實有效性與規范有效性)于一身,能夠覆蓋道德正義和政治正義所無法企及的領域并吸取了后兩者的優點。如果法律共同體是以政治集團為核心的政治共同體,其成員都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商談并達成利益的均衡和妥協,這一結果就是政治正義;如果法律共同體的成員擴展到所有人,那么他們以道德理由為論據、借鑒法律程序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商談并形成共識,這一結果將是道德正義。通過哈貝馬斯的設計,法律正義恢復了當前整合社會的三種力量——金錢、權力和團結——之間的平衡;它集中地體現在維護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不被各種各樣的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的非法勢力所損害。
三種正義形式不能相互替代,盡管道德正義是最高級別的正義形式,但法律正義和政治正義不是道德正義的摹本。三種正義形式又有著共同的來源,這一來源被哈貝馬斯稱為“元社會擔保”,主要有神靈、宗教和形而上學等形式。在社會化和復雜性不斷提高的現代社會,象征正義的毋容置疑的神圣來源不再令人信服,所有行動原則都必須經過自由平等的商談才能得到承認。因此,以理解為取向的商談就代替元社會擔保成為正義的源泉。換句話說,商談原則是現代社會的道德正義、政治正義和法律正義的基礎。商談原則在處理道德正義時被稱為道德原則,在處理政治問題時因為與法律結合而被稱為民主原則。
三種正義形式都是“程序的正義”的反映。因為哈貝馬斯堅持真正的正義應該是程序性的(也可以說是形式的),實現法治社會的根本出路在于程序正義。這就意味著“什么是正義的”不是先定的,而是通過所有相關者在自由平等的對話、協商、交流、談判過程中達成的。公務員之家:
正義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內容是生活世界中的交往權利的公正分配。這里的分配并非實物或權力的交割并占有,而是采取權力認同的形式:“把正義理解為交往權利及其實現,同時又把交往理解為不同主體之間就某個議題達成理性共識的過程”,在其中,利益和理念被滿足不再意味著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成功壓制,相反,交往所形成的相互依存、相互包容等健康的社會關系將起主導作用??梢哉f,這種正義“也適合于公正調節國家之間的交往、世界公民在世界大同社會當中的交往以及全球文化關系”。
正義在哈貝馬斯那里有理想性一面也有現實性一面。理想性體現在正義意味著利益和理念將通過不同系統或層面的相互交流、相互理解而達到相互共享,最終建立一個無限制的交往共同體,活躍于其中的,是時時刻刻都能運用無偏袒的道德立場進行思考和活動的理想人格?,F實性體現在無限制的交往共同體的實現是極為困難的,而人們當前所能依賴的是朝著民主法治國邁進;這種治國方略一方面保護個人作為私人的自由狀態,另一方面激發個人作為公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與力量。人就是在正義的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張力的推動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而人的發展和完善也就意味著正義從理想向現實的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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