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方案

時間:2022-10-21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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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方案

論文關鍵詞: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策略

論文摘要:用制度創新推進國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是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內容之一。新時期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必須采取有效策略,主要是要建立有利于制度創新的權威決策機構、堅持市場化的創新方向、發揮國家的制度創新職能以及強化用技術創新激發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等。

制度創新的實質是用新的更富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取代舊的缺乏效率的制度安排。我國新世紀新階段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一方面應以過去制度創新的知識積累為基礎,保證制度創新的傳承性、連續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應根據社會生產力發展規律的要求以及國家安全形勢出現的新變化,對不符合時代要求的制度或制度的部分內容進行必要的、科學的揚棄與修正。在我國國防經濟發展的體制機制性障礙遠未破除、各種利益關系尚未完全理順的現實條件下,要通過新一輪的制度創新推動國防經濟全面轉型、實現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促使國防經濟走上軍民融合式發展路子,必須采取有效的策略。

一、建立有利于制度創新的權威決策機構,做好頂層設計

世界主要國家在國防經濟制度變遷過程中,為了實現創新發展和保證新制度安排的落實,普遍建立了由國家和政府首腦親自掛帥的權威機構,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國的國防經濟制度變遷中也有這樣的成功先例。而一段時間以來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不力且舉步維艱,從一定意義上說,也正是由于相關制度決策部門的權威性不夠、職能受到不同程度地弱化所致。因此,在推動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新一輪制度創新過程中,必須切實增強國防經濟制度決策部門的權威性,在國家層面上搞好軍民融合發展的頂層設計,推動制度創新的順利進行。

首先,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領導決策機制。我國《國防法》規定,要建立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之間的協調會議制度。但是,現在的協調會議制度仍不完善,難以全面實施協調,從而使軍民融合的協調,缺乏規范的制度和穩定的機制,溝通的渠道也不夠暢通。為了保證將軍民融合發展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落到實處,有必要在國家最高決策層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并將其常態化、制度化,從國家層面上加強制度創新的頂層設計,對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進行宏觀領導、科學決策和戰略規劃。以不容置疑的權威性對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的制度創新進行戰略部署,切實消除制度創新中決策部門權威性不高、具體部門執行不力的現象。

其次,建立促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宏觀決策研究咨詢機制。世界主要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非常豐富和成功,許多關于制度創新的有益建議和構想,都是通過官方或民間性質的“協會”、“研究會”、“聯盟”等機構向有關決策部門提交的政策報告形成的。因此,在新一輪制度創新中,國家要組織軍地有關專家、學者以及企業界有關代表,組成推動制度創新的宏觀研究咨詢機構,從國家管理的宏觀視角出發,以國家利益為重,減少部門利益的干擾,做好制度創新的戰略規劃,對戰略規劃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客觀公正的評估,并向國家最高決策層提出切實可行的政策性建議。

再次,建立健全制度創新的跟蹤、監控、反饋機制。最高決策層和宏觀決策研究咨詢機構一旦制訂出國防經濟制度變遷的戰略規劃,就需要在具體的實踐中進行檢驗。為了檢驗有關戰略規劃可行與否,必須建立健全對有關戰略規劃的全程跟蹤、有效監控和適時反饋的長效機制,確保戰略規劃的順利實施,并根據形勢的變化進行即時修正,使戰略規劃真正能夠適時、動態地反映制度創新的客觀需要。

二、堅持市場化的創新方向

在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中,美國、日本利用其成熟的市場機制,著力推進國防科技工業的并購、重組,并廣泛動員、充分利用民力為國防生產和建設服務,促進了國防經濟的軍民一體化發展;俄羅斯建國后,也效仿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急速推進以私有化為主要內容的國防經濟市場化進程,只是效果不甚理想。其實,這不是說俄羅斯堅持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錯了,關鍵在于其進行市場化的制度創新時沒有有效結合本國國情和軍情,沒有充分考慮到本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度創新的手段和步驟又過于激進。隨后,俄羅斯采取了一系列適合本國特點的改革措施,市場化的制度創新立即就顯示出巨大的生機與活力,這充分說明市場化的制度取向符合當今世界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發展趨勢的。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市場化取向就日益明顯并逐步走向深入,至今已形成明確的趨勢并取得了顯著成效。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的市場制度尚未完善,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也還不太理想,因此,在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中,必須繼續堅持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

首先,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對國防經濟發展管得太多,統得過死,幾乎完全排斥市場在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中的作用,結果導致國防經濟發展缺乏應有的生機與活力。在新一輪的制度創新中,政府對國防經濟的管理應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以間接的宏觀調控為主,避免對國防經濟的直接干預。

其次,要進一步完善生產要素的價格主要由市場形成的價格形成機制,實現由開放的生產要素市場配置國防經濟資源。當然,市場并不是萬能的,況且它還經常性地存在著“市場失靈”的問題,而國防經濟運行又有著其自身的特殊性,加上國防經濟制度的剛性存在,因此必須堅持國家指導性價格和市場形成價格相結合的價格機制,以保證國防經濟的健康運行。

再次,要進一步健全市場規則,加強市場管理,清除市場壁壘,打破行業封鎖、部門壟斷,盡快形成與國民經濟市場融為一體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從而加快國防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充分發揮市場對國防經濟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三、進一步發揮國家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職能

一般來說,制度創新的主體包括個人、組織(由個人組成的團體)和國家(政府),其中國家處于核心地位,是制度的最大供給者。新中國60年來的國防經濟制度變遷表明,每一階段的制度創新都是在國家的主導下完成并取得成功的。即或是改革開放以后特別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模式確立以后,國防經濟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日益明顯和深入,但如果沒有國家的積極參與和科學引導,市場取向的制度創新不可能有如此的自覺性和有序性,更不可能有如此低廉的代價。因為在我國這樣一個有效率的所有權結構尚未完全形成、市場發育也不充分的現實社會里,個人和團體的制度創新成本之大足以扼殺所有發自其內心的創新沖動,只有在國家的保護和推動下,才有可能實現創新成功。況且,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束縛下,個人和團體即使有著一時的制度創新沖動,也沒有足夠的能力和現實動力去完成。而國防經濟制度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其產生和創新也只有由國家完成才最有效率。因此,新世紀新階段要實現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必須進一步發揮國家在制度創新中的重要作用。

首先,國家可以從制度需求方面進一步干預和推動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一是可以通過改變產品和要素的相對價格促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國家為了促進國防經濟發展,可以有意識地采取某些措施,比如通過某些大型的國防工程和建設項目積累某種產品和要素,改變其相對價格,引發制度創新,因為產品和要素相對價格的變化會產生新的盈利機會,從而改變人們之間的激勵結構和討價還價的能力,進而引發人們重新締約、訂立制度以獲取和分配新利潤的努力。二是可以通過引進或集中開發新技術推動國防經濟制度變遷。通過將國內有限的人力、物力資源集中起來進行科研攻關,國家可以更快地開發或引進某些新技術,以便激發制度創新。三是可以通過擴大市場規模引導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市場規模的擴大會使一些與規模經濟相適應的國防經濟制度安排得以創新。針對當前國防市場和民用市場相互分割的現實,國家可以憑借其強制力,克服體制性障礙,打破行業、部門的行政性壟斷和封鎖,反對不正當競爭,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從而擴大市場規模,建立一個競爭性的、開放性的、軍民統一的市場體系,進而促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

其次,國家可以憑借自己的優勢從制度供給方面進一步促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國家可以利用其強制性和規模經濟的優勢降低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供給成本。這些成本至少包括:規劃設計的費用、清除舊制度的費用、實施新制度的預期成本以及隨機成本。這些成本有時會大到使得一般的經濟主體難以進行制度創新,而國家則可以發揮其強制性和規模經濟優勢,降低或彌補制度供給中的各項費用,使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成為可能。

再次,國家可以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遷主動進行國防經濟制度創新。通過對國防經濟實施有計劃、有步驟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國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國防經濟制度供給的不足,降低國防經濟制度變遷的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這在今后一段時間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中顯得尤其必要,原因如下:當前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已經進行到了關鍵階段,遭遇到了一些無法繞過的體制性和“瓶頸”性問題,必須依靠國家強制力才有可能取得突破;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已經從單項改革推進到了整體優化的階段,必須要由國家進行整體規劃、統一部署,否則將難有大的作為;長期以來形成的利益集團使國防經濟制度的進一步創新遇到了重重阻力,離開國家的支持和強力推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只能流于形式。

四、強化技術創新激發國防經濟制度創新

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之間具有明顯的互動關系,有效的技術創新是推動制度創新的重要力量。長期以來,我國國防經濟的制度創新主要是通過制度的調整和變遷來拉動的。但隨著制度創新的逐步深入,尤其是到了國防經濟制度創新進行制度結構優化的階段,單靠制度的調整和變遷來拉動制度創新就有大的成效和作為了。而世界范圍內科技革命的日新月異,又為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途徑,即通過技術創新來激發、推動國防經濟制度創新。

新世紀新階段,我國國防經濟發展已經主要依靠通過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來實現,因此,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也應該從過去單純依賴制度調整來拉動向依靠制度調整和技術創新相結合的制度創新轉變。為此,一要創立國家技術創新系統,以提高有關企業、科研院所和軍地高校的創新動力和能力,促進它們之間的創新互動和知識流動的效率,最終提高我國包括國防科技在內的技術創新能力。二要制定技術創新法,通過將技術創新納入到法律鼓勵和保護的高度,明確技術創新活動的范圍,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開展和持久深入。三要深化包括國防科技在內的科技體制改革,落實“科技強軍”、“科教興國”戰略,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的主導作用,發展和規范技術市場,降低技術交易費用,實行技術參與分配的制度,充分調動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四要制定激勵技術創新的政策,把鼓勵技術創新作為國防經濟各項政策的首選目標,并制定扶持高新產業和高新技術創新的產業政策。五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完善《專利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落實《科學技術進步法》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法》,在產權配置和剩余索取權的設計上,要讓人力資本和技術產權進入分配領域,給予技術創新者以產權激勵。

政府要積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和社會資金參與國防建設和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改善和加強對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