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沖突適應論文

時間:2022-04-04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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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沖突適應論文

廈門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周軍

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宗旨是保證國際貿易順利、公平和自由地進行,但由于每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乃至軍事勢力的不同,WTO的宗旨能否順利在成員國之間實現,許多人表示了懷疑。正如我們有些學者擔心美國的“一股獨大”,其他成員國也擔心中國的文化背景對WTO信任機制的抗拒。我們從“入世”艱難的談判過程可以感知,WTO對中國傳統信任機制沖擊與挑戰的現實,也能感知我們主動適應的必要。

中國加入WTO后,對于WTO制度的研究正在日益成熟。學者及實際工作者們根據中國的情況提出了許多應對措施,但對借加入WTO的機會改善法律文化,革除本土文化傳承中的弊端,討論與研究似嫌不足。筆者擬從中國傳統信任機制入手,探討如何迎接WTO對我信任機制的挑戰,討論雖非實務,卻并非沒有必要。

一、中西文化背景下信任機制的主要差異

信任機制取決于一定的法律文化狀況,WTO具有典型的西方文化背景。按照西方學者對信任理論的研究,基于非個人性的社會規章制度,如專業資格、科層組織和中介機構等法律制度所產生的信任是最為重要的信任機制。依次是由社會相似性,即根據家庭背景、種族、價值觀念的相似性產生的信任機制,再次是個人信用的信任機制,最后是由相互間關系所產生的信任機制,包括關系各方因相互間存在血緣、地緣、業緣、感情或利益等聯系而產生的信任。在這幾種信任產生機制中,他們認為關系是信任產生最為次要的機制。

根據上述理論,中西方基本信任機制有著較大的差距。由于傳統文化背景的影響,關系信任機制成為我們非常傳統的信任產生機制,遠比其他信任產生機制重要得多,也活躍得多。特別是在各種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一定程度上必須以相互間的私人關系和生意伙伴關系而建立彼此信任,法制化信任機制的程度比較低。產生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們傳統組織結構中上下級之間權力絕對化,制度影響力與個人權力距離過大,上級控制組織內各種資源,決策機制的民主化程度不足,使各種資源的分配因人而異。雖然我們的社會組織形態都是科層制,但不難證明,其實際運行并不符合標準的科層制的要求。任何交往都以一定的感情投入為前提,職務行為一般都必須通過良好的感情關系才能執行。

而在WTO框架下,由法律制度所產生的信任機制成為WTO的主要精神,也是這一國際組織得以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證。我們知道,WTO具備制定和規范國際多邊貿易規則、組織多邊貿易談判、解決成員國之間貿易爭端的三大基本職能。在這三大職能當中,WTO規則幾乎涉及到當今世界經濟貿易的各個方面,從純粹的貨物貿易,到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一直延伸到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可能要討論的一系列新議題。規則統帥著各成員國,彼此間相信其他成員必將在WTO法律框架內活動。多邊貿易談判機制促使各成員國在矛盾與妥協中求得共同意志,并在信任機制的保障下信守承諾。WTO及其前身GATT通過八輪回合的多邊談判,使各成員國大幅度削減了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極大地促進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在爭端解決機制中,成員國無論大小強弱,一視同仁地得到有效保護,在保障WTO各協議有效實施以及解決成員間貿易爭端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1995年WTO成立到1999年11月底,WTO共受理144起爭端投訴。從WTO成員國每天難以數計的投資與貿易過程中,這些非常有限的數字充分說明了WTO信任機制的巨大成功。

對于中西方信任機制的差異,學者們普遍認為主要表現在普遍主義原則與特殊主義原則的區別上。如帕森斯認為,西方社會中支配著社會關系的是一種普遍主義的倫理,一視同仁是這種關系中的基本準則;中國社會中人的關系則是特殊主義的,即這種關系中每個人都是另一個人的特殊對象①。費孝通先生將西方的社會關系比做捆柴,幾根稻草束成一把,幾把束成一扎,幾扎束成一捆,幾捆束成一挑.每一根柴在整個挑里屬于一定的捆、扎、把。他們常常由若干人組成一個個的團體。每個個體對于團體的關系是相同的,也就是說西方人的關系是團體格局。而我們的格局則好象把一塊石頭擊在水面上所發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紋,每個人都是他社會影響所推出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紋所推及的就發生聯系。每個人在某一時間某一地點所動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②

二、當前我國法制信任機制的現狀與影響

當中國幾千年的儒家文化傳統與計劃經濟體制發生綜合作用時,使我國改革開放前居于統治地位的法律文化存在自身難以克服的固有缺陷,使法律制度的公信力極其有限。改革開放后,當代西方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的法律文化得到一定的認同,并在法律制度中有所體現。但由于民族文化和歷史傳統的差別,以及社會發展目標和經濟結構的差異,西方法律文化不可能被我國全盤接受。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重要的社會轉型期,收入差距越來越大,新興階層不斷發展,私營企業主越來越多、地位越來越高、作用越來越大,對政府及政治人物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導致經濟領域內功利性的價值目標在關系主體的價值體系中地位日漸提升。特別是政府對社會和經濟生活進行主動干預的特征及其在經濟領域扮演的重要角色,影響甚至主導著社會信任機制的產生與選擇。隨著基于關系信任機制不斷發展,我們所面臨的地方保護主義也越來越嚴重,動搖了整個市場的法制信任基石。

按照WTO法律文化,企業作為資本集中的典范,其在投資和貿易領域具有與個人無法比擬的商業信譽。但就目前現狀看,我國企業的信用缺失還比較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不斷發生,在銀行和企業之間,部分企業借貸不還;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拖欠、賴帳、qz,使資金運行梗阻;在中介活動中,審計報告、資產評估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失真時有發生;在證券市場,基金、股市黑幕頻頻曝光;在日常生活中,黑心棉、注水肉等假冒偽劣現象漫延。

在我國,企業信譽和效益往往與特定的企業領導人相聯系,與政府領導人相聯系。隨著這些主體間關系的進一步發展,不斷影響到投資與貿易領域,不斷形成并鞏固某些新的交往規則。為了保證他們的預期利益,這些規則往往與國家法律相抗衡,貪污受賄、窩案串案越來越多,導致國家法律威望的期望值和公信力不斷下降,使法律法規難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的信任危機。筆者認為,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固然有產權制度或者市場等各方面原因,但歸根到底是我們法律文化背景下的信任機制問題,企業領導人的改變或者政府領導人注意力的改變,可能使企業所有關系發生變化,而關系發生變化,市場和資源都會發生變化,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效益和信譽。

加入WTO后,要求責任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要求嚴格區分國家主權信用、銀行信用、企業信用,并對各自的信用負責。由于關系信任機制的影響,我們的經濟行為很難對這種信用的實質性變化做出反應,經濟活動總是蒙有關系色彩,離不開關系的概念,與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小團體主義形影相隨。而我們企業行為和政府行為始終保持這種千絲萬縷的聯系,導致了法律公信力的不斷下降,成為融入WTO大家庭的重要障礙之一。

隨著外國企業對我們信任機制的了解,在經濟全面開放的情況下,基于關系的信任機制不僅將為外國企業所利用,而且可能為腐敗分子提供許多謀取私利的機會,特別是在入世初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