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制度論文
時間:2022-04-04 0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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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堂
【摘要】WTO規則作為全球多邊貿易規則,為各成員國商業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其中規范、透明和程序法定的法律規則必然對我國政府行政行為產生巨大沖擊。WTO規則所要求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也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產生深刻影響,提出新的課題。為與WTO的規定相協調,在目前我國司法體制的條件下,可以通過在相關法律中以特別條款的形式予以規定以及完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相關制度等方式解決。從長遠看,制定統一的司法審查特別法,必將是立法者協調國內立法與WTO規則與原則體系沖突的最為有效的手段。
【關鍵詞】WTO行政行為法律規則司法審查
WTOandtheJudicialReviewin
AdministrativeActivity
ChenWentang
【Abstract】WTOrulehasofferedthebasiclegalruleforbusinessactivityofeverymemberstateastheglobalmultilateraltraderules.Oftherules,rulesandtransparencerulesandlegalrulesshallenormouslyimpacttoadministrativebehxdyiorofourgovernment.TheadministrativeactionjudicialreviewissuestorequirebytheWTOshallimpactdeeplytoChinalawsandarisethenewissues.InordertocoordinatewiththeregulationofWTO,undertheconditionofthejudicialmechanismofourcountryatpresent,canbethroughstipulatingandperfectingthe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activityandcheckingrelevantsystemsetc.aresolvedintheformofspecialclauseinrelevantlaws.Inthelongterms,makeunifiedadministrationofjudicialreviewspeciallawswillcoordinatebetweeninternallegislationandWTOruleandprincipleeffectivemeansmostthatsystemconflictlegislator.
【Keywords】WTOadministrativeactivitylegalrulejudicialreview
WTO規則作為世界性的法律體系,其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各成員方(國)政府的行政行為。正如世界貿易組織所宣布的:WTO規則“是世界上大多數貿易國通過談判簽署的,為國際商業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其本質是契約,約束各國政府將其貿易政策限制在議定的范圍內”。[1]其中,WTO法律框架中明確規定了司法審查保障制度,對各成員國政府的行政行為進行規范和制約。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制度作為現代民主政治的標志,是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行政權與司法權相互制衡的制度設計。我國已于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按照加入議定書的要求和我國的承諾,我們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WTO協定及各附件中的法律規則和原則,修改我國法律中與WTO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其中關于司法審查,特別是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內容與我國國內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很大的差別。因此,WTO協議中的司法審查規定,必將給我國的行政行為司法審查注入大量新內容,司法審查也必然成為我國司法部門實施WTO規則的中心任務。
1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憲法依據和理論基礎
司法審查制度是源自于英美法的制度,最早由美國大法官馬歇爾創立,他通過馬伯里訴麥迪遜一案確立了最高法院宣告國會立法違憲無效之先例。時至現在,司法審查的內涵有了很大擴展,除了違憲審查之外,還包括現代民主國家所確立的對行政權實施有效監督的法律制度。本文研究的是行政法意義上的司法審查,它是指法院對行政行為的合憲性、合法性及公正性進行審查,糾正違法行為,并對其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國內有學者將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等同于行政訴訟,筆者認為是不妥的。英美法中的司法審查外延要遠遠大于行政訴訟,它包括對立法的審查和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對行政行為的審查又包括行政行為違憲審查和行政行為違法審查。[2]我國的行政訴訟只相當于他們的行政違法審查,而且僅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審查。在英美法系,法院可以司法審查除政治問題以外的所有司法問題,抽象行政行為自然在審查之列。另外,在法國其司法審查為非訴訟審查和事前審查。總之,無論是英美國家還是法國,他們的司法審查都包括對立法機關特別是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以上英美司法審查制度的這些特點都不同于我國的行政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一般認為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動;它主要是對國家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的審查,是我國行政審查的主要任務。
1.1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憲法依據
我國現行憲法從三個方面確立了法院對政府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框架,并由《行政訴訟法》具體予以落實,作出系統規定。
第一,《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于人民?!薄叭嗣褚罁梢幎ǎㄟ^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边@就從國家制度上確立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確認了人民是國家權力的本源,即人民主權。《憲法》第41條又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還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據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根據上述規定,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有控告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并要求qq賠償的主體資格和權利。
第二,《憲法》第5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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