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弱化淺析論文
時間:2022-04-07 10: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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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越來越多的外資流入到國內,如何避稅成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本文就對資本弱化及相關的稅收制度進行簡要的分析。
[關鍵詞]資本弱化資本弱化稅制
一、資本弱化內涵的界定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或股份隱藏,是指企業和企業的投資者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其他目的,在融資和投資方式的選擇上,降低權益資本的比重,提高債務資本的比重而造成的企業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超過一定限額的現象。根據經濟合作組織(OECD)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企業的資本結構主要由權益性資本和債權性資本構成。這兩種資本在籌資成本和籌資風險方面有所差異,有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對資本構成有不同的要求。但由于以下兩方面原則,企業往往愿意采用債權投資,而相應減少權益性投資。首先,由于債務人支付給債權人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抵扣,而股東獲得的收益即股息不能在稅前扣除,選擇借債融資的方式比權益融資的方式,從稅收角度來說更有優勢;其次,許多國家對非居民納稅人獲得的利息征收預提所得稅,而預提所得稅稅率通常比股息所對應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采用債權投資比采用股權投資的稅收負擔低。
二、資本弱化的表現形式及對國家稅收權益的侵害
資本弱化的特點是企業注冊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合理,注冊資本太少,滿足不了企業生產經營對資本金的需求。其具體的表現形式有:
1.關聯公司間的不正常借款,這主要是指,子公司將自己當年實現的利潤部分或完全不作為股息分配,而借給國外的母公司,并可以久借不還?;蛘咴谕粐鴥?,由稅率低的子公司向稅率高的子公司借款。
2.總投資額中注冊資源共享本與借入資源本的不正常比,這個主要表現在將法定資本的利息混為當期費用列支,但作為法定資本的投入,若以借款方式投入,其利息應作為資本支出,計入有關資本的原價,隨折舊或攤銷方式運作。
3.新創辦的公司向其股東的的不正常借款,如果提供借款的股東在未能繳足本企業所需資本的前提下,就向本企業提供貸款,這就有可能成為逃避繳納投資所在國所得稅的一種手段。下表將對權益投資和債權投資對企業的稅負影響做出分析。假設某企業稅前得潤為100萬元,設借款利息為20%,預提所得稅率為10%,稅后利潤全部匯回母公司。
從上表分析可以看出,在外國母公司對子公司100%控股的情況下,股權投資和債權投資所承擔的實際稅負是不一樣的。在股權投資情況下,不需要向外支付借款費用,無可抵扣項,就100萬按25%的稅率全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為25%。在債權投資的情況下,子公司可以將在稅前匯出的借款利息20萬抵扣應納稅所得,就80萬繳企業所得稅,匯出的20萬按10%繳納預提所得稅,其所承擔的實際稅負為22%,每一百萬中債權投資為企業節省了3萬元。因此,跨國集團更傾向于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而不是股權投資。這必將導致國家的稅款流失,也不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國際上反資本弱化的稅制設計
國際上關于資本弱化稅制的規定主要有安全港規則和正常交易原則。安全港規則也稱為固定債務與股本比例方法,即在稅收上對債務資本與和權益資本的比例進行限制。即如果公司債務對股本的比例在稅法規定的固定比率之內,則債務的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相反,則超過固定比率部分的債務利息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并將超過的部分的債務利息支出視同股息征收所得稅。大多數國家都是以安全港規則作為是否存在資本弱化的標準,但是這一固定比率在國與國之間有所差異。經濟合作組織規定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而美國和法國這一標準為1.5∶1。葡萄牙為2∶1,澳大利亞、德國、日本、加拿大等國則為3∶1,荷蘭為6∶1。此外,各個國家對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稅收處理也不太一樣。
四、我國有關資本弱化稅制的發展
1987年3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了《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明確了合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投資總額有300萬(含300萬)以下的,注冊資本至少占投資總額的十分之七;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總投資額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至3000萬(含3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200萬美元。為了防止不合理的資金匯出損害我國的稅收利益,在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因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55條規定,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其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參照正常利率進行調整。這類似于國際上通行的正常交易規則。但由于主觀性太強而導致管理困難。我國新出臺的企業所得稅法第46條中有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就應稅所得額時扣除。雖然這一安全港臺的具體比例還未明確出臺,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比例將對企業資本結構有大的調整,對防范資本弱化也會有一定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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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楊斌:《國際稅收制度規則和管理方法的比較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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