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征管論文
時間:2022-04-06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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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的主要稅種之一,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現行企業所得稅法歸并了原來的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等幾個稅種。從稅制、稅種、稅率、稅前列支標準、稅收優惠和征稅方式等方面,統一和規范了內資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新的企業所得稅實施近十年來的實踐證明,這一改革是成功的,對貫徹公平稅負,促進各類企業之間平等競爭產生了積極的影響,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決的問題。筆者就目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和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當前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弊端
1、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的弊端。目前企業所得稅按企業行政隸屬關系、經濟性質劃分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稅收征管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即中央國有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中央集體企業和省、市、縣(區)所屬的企業分別由各級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后由規定,2002年以后新注冊登記的企業,所得稅一律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后又規定,對2001年前已設立的企業,經改制而設立的,仍按原隸屬進行征管。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在不斷改革和完善,企業的隸屬關系和所有制形式隨時都可能變動,特別是在黨的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以后,許多企業相互參股、聯營,形成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從投資來看,既有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也有個人股東。這樣按隸屬關系和企業經濟性質劃分收入級次和征管范圍,不可避免地產生征管范圍不清,中央和地方爭稅源的問題。另外,由于國稅和地稅在所得稅的征管范圍上存在交叉、職責不清,極容易產生國稅和地稅爭稅源或出現漏管戶等不正?,F象,嚴重影響了企業所得稅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稅務機關內部和企業之間的矛盾??梢娦碌钠髽I所得稅制在征管范圍的劃分上是不夠科學,存在弊端的。
2、企業所得稅納稅地點的弊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在其實際經營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但又規定:對銀行、鐵路營運、航空、郵電通信企業等部門由其負責經營管理與控制的機構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些企業的下屬二級單位又興辦三級單位、四級單位。這些下屬單位有的獨立核算還有法人資格,有的是非獨立核算單位。在實際征管中很難準確弄清哪些該就地征稅,哪些該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哪些集中繳納的下屬企業的所得稅是否真實、準確,則要求當地審查、核實,但是由于是集中繳納的單位,當地稅務機關沒有納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實際上很少進行審查、核實。
3、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劃分的弊端。在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征管方式的確定,主要依據納稅人財務核算狀況。對納稅人財務核算較健全,能準確核算盈虧的企業,一般采用查帳征收方式;對財務核算不夠健全,不能準確核算盈虧的企業,一般采用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對財務核算極不健全或沒有建立帳證核算的企業,一般采用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在具體的征管工作實踐中,對于企業財務核算是否健全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和操作規程,因而很難把握和操作。且一年一度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時間一般都在年初,這時以上一個年度的財務核算狀況來判斷新年度財務核算健全與否,顯然是不確切的。企業財務核算狀況如何,嚴格來說,應以其本年度財務核算的實際情況來判定。許多企業實際上財務核算較健全(如一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生產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卻采用定期定額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式;另一種情況是一些企業財務核算極為混亂,無法核算盈虧,其征收方式又采用了查帳征收。因而上述做法必然產生確定征收方式的主觀隨意性,這便造成企業之間稅負畸輕畸重,形成征收方式確定不當所造成的“稅負差異”,與企業所得稅體現“統一稅法、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稅法原則相悖。由于征收方式確定不當,造成了稅收征管工作的被動,不利于稅收政策法規和財務制度的貫徹執行,也不利于提高企業辦稅人員和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的弊端
新的企業所得稅對稅前列支項目、內容和標準都做了規定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對稅前扣除項目和執行標準做了明確規定,并明確規定納稅人的財務會計核算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據稅法規定進行調整,但在實際執行中明顯存在這樣三個問題:一是稅法依附于財務制度;二是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三是內外資企業的扣除標準相差甚大。具體表現在:
1、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不易操作。如各種贊助性支出和廣告宣傳費的區別與劃分,修理費和裝修費的區別與劃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的區別與劃分等項目均無具體規定和明確解釋,在執行過程中很難以操作,在部門之間容易出現扯皮的現象。又如會議費、差旅費在稅收法規上無規定標準,如果執行老規定,與現實情況不符,如果執行部門規定,又成了部門法,因此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有應征所得稅的收入,但這部分納稅人的計稅項目、扣除標準至今還沒有明確界定,致使對這部分納稅人無法征稅。
2、壞帳準備金、固定資產折舊、計稅工資等的提取和稅前扣除,仍按各行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不同行業的提取辦法和比例差異很大,使稅前扣除的標準不統一、不規范,也使不同行業之間的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平。
3、內外資企業或各地區稅前列支規定不一致。如內資企業的稅前列支工資規定限額,且各地區、各行業的稅前列支標準不同;而外資企業則規定,其工資支出可全額在稅前列支。
二、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對策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理順和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促使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使企業在“公平稅負”的環境中開展競爭,因此,很有必要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具體問題,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克服和改進一些不規范作法,強化企業所得稅的征管,筆者認為,宜采取以下對策:
(一)完善分稅制財政體制,把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國稅機關管理。改變過去按行政隸屬關系和企業經濟性質及企業設立時間劃分中央與地方收入,把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國稅機關管理,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之間進行分配。這樣做,一是有利于保證企業所得稅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和規范;二是有利于削弱地方政府對企業所得稅的干預。針對現行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多頭管理,國稅、地稅職責交叉、管理權限分散、政策解釋不統一的矛盾,將企業所得稅改為由國稅機關統一管理。這樣,不僅能使企業所得稅制完整統一,而且國稅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解釋稅前扣除項目和標準,核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負責稅款征收,審批有關稅收優惠和減免稅,強化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并且可避免人為造成的地區間的稅源競爭,節約稅收成本;避免在國稅是一般納稅人,在地稅按帶征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不合理現象,減少稅企之間的矛盾。
(二)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實行就地納稅的原則。凡分支機構具備法人資格的,無論其是否獨立核算,一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分支機構獨立核算的,無論其是否具備法人資格,一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分支機構不獨立核算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一律由總機構匯總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切實加強集中繳納單位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今后凡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單位,下屬單位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由下屬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并入總機構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有利于實行企業所得稅源泉控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促進經濟聯合和股份制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三)堅持以查帳征收方式為主,定率或定額征收方式為輔。查帳征收方式是一種依法、科學、有效的稅收征管手段。在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應逐步擴大查帳征收面,縮小定率或定額征收面。特別是對規模較大(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影響面較廣的企事業單位,一定要采用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對于那些規模較?。ㄈ缧∫幠<{稅人),不影響全局,帳證確實不夠健全,無法體現盈虧的企業,為確保財政收入,出于權宜之計仍可采用定期定率或定期定額的征收方式,但要嚴格控制,且對定率或定額要比照同行業財務核算較健全企業稅負水平從高核定,促使這些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核算,逐步取消定率或定額征收方式,消除定率或定額征收方式給稅收征管工作帶來的消極影響。
(四)建立內外資企業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統一稅前扣除項目和費用列支標準,實現稅前法定扣除。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紛紛出現,它們在執行《會計準則》和《財務通則》的前提下,根據自身業務需要都相應制定出本行業的財務制度,使得企業會計所得和納稅所得存在著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會計制度,稅法依附于財務制度的現象依然存在。要實行依法治稅,就要徹底改變稅收從屬于財務制度的狀況,要針對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存在的問題,借鑒國外公司法人所得稅的法定扣除,規范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中明確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和成本、費用、稅金、損失等扣除項目和標準。如統一工資列支標準,統一計稅成本列支標準,規范折舊計提方法等。建立起統一的所得稅會計制度,各行業均以其為準繩,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這樣既完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又便于操作,也有利于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工作步入規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軌道。
(五)積極推行稅務。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企業財務人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業務素質上都不適應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積極發揮稅務機構的作用,廣泛推行稅務,對于做好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促進作用。為此,對會計核算基礎較差,沒有建帳能力的企業或財務核算混亂、帳證不健全的企業,要積極推行由稅務機構來代為建立健全帳證,進行財務會計核算和辦理納稅事項,為這些企業逐步過渡到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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