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
時間:2022-05-19 03: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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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弱勢群體體育公共利益權利被忽視。在目前社會保障條件下,社會弱勢群體在收入、教育、醫療均處于社會的底層,應享有的公共體育資源也被忽視,或者被相對剝奪。因為貧弱群體往往由于民族、社會地位、生活區域、性別以及無能力等原因而遭到排斥。特別嚴重的是在影響到他們體育權益決策時,根本聽不到他們的聲音,也沒有為他們而發出的聲音。弱勢群體的體育公共利益處于公共體育利益的邊緣,在享受公共體育資源時也會遭到部分公眾的社會排斥,導致他們產生公共體育利益被剝奪感。剝奪感的出現可能對剝奪他們的公眾懷有仇視心理,從而構成危及社會穩定、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隱患[3]。
1.2侵犯學生體育權利的行為普遍存在。學校體育是體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組織體育活動是學校的基本責任,學生參加體育活動是學生的一項基本權利。近年來,我國陸續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未成年人保護法》、《體育法》、《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文件的出臺,從立法上規定了學生接受體育教育、參與體育活動的權利,保障了學生體育權利的實現。然而,由于部分學校以升學率為目標的績效評估,學生受升學、就業壓力的影響等,在各級中小學校園里侵犯學生體育權利的行為普遍存在。如部分學校不按規定開設體育課、擠占體育課、不設置課外體育活動時間、不按時舉辦學校運動會、學校體育場地與體育經費挪作他用、不購置基本體育器材等。忽視學校體育在青少年成長過程中改善學生體質狀況、增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嚴重侵犯了青少年學生的基本體育權利[4]。
2、我國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
為了使體育公益訴訟制度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其進行完備,科學合理的程序設計是必要的,下面針對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幾點設想:
2.1將投訴作為體育公益訴訟的必須前提。為了及時有效地制止和處罰侵犯公益的行為,行政執法與司法相比,具有主動性和及時性的特點,行政執法部門在接到投訴之后可以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把對國家和社會造成的損失減小到最低程度[10]。而與此相反,訴訟程序紛繁,時間相對過大,顯然沒有行政執法得力。因此,有必要規定體育投訴作為體育公益訴訟提起的必經程序。只有投訴無門、無果時,方可提起訴訟[5]。
2.2設立預審制度。指在審判機關正式受理體育公益訴訟之前,對體育公益訴訟人的起訴進行審查,以確保體育公益訴訟人所控的侵犯體育公益的行為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排除沒有事實根據的起訴。必要時,可由人民法院將體育公益訴訟人、被告召集在一起,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做出判斷,以決定是否立案?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為誰?以何種類型的案件立案?
2.3設立保證金制度。體育公益訴訟中起訴和訴訟標的缺乏足夠的利害關系。這就使體育公益訴訟人缺乏相應的動力追求勝訴的結果。為防止體育公益訴訟人在啟動訴訟程序后,隨意退出或無故缺席,造成法院審理機制的癱瘓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可以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之時,要求體育公益訴訟人交納適當數額的保證金,作為體育公益訴訟人完整地參加訴訟過程的物質制約手段。在訴訟程序終結之時,不論其是否敗訴,法院都應如數退還保證金及相應銀行利率。
2.4修改有關舉證責任的理論。關于舉證責任問題,學者眾說繁談并無定論。筆者認為:有必要區分舉證責任中的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前者是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后者則是確定敗訴責任的指針。故對有關公共利益損害或可能損害的事實證據,由體育公益訴訟人提供,而對于提供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責任,則由被告承擔。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不斷地提出新的證據以達到勝訴的目的。至于說服責任的承擔問題,不應做“一刀切”的規定,可在制定實體法時對說服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規定。(本文來自于《華章》雜志?!度A章》雜志簡介詳見.)
3、結束語
公益訴訟法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體育公益訴訟制度在公益訴訟法中具有著一定的獨立性,建構起一套合理、縝密的體育公益訴訟制度是對公益訴訟法的重要理論支持,盡管在體育公益訴訟制度研究、制定、試行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但是“公民有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和責任”。
本文作者:劉巍工作單位:黑龍江大學體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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