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機制探析

時間:2022-10-31 04: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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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機制探析

一、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是公民文化權的體現

(一)公民文化權的基本內涵

一般而言,權利主要包含五個方面的內容:作為權利的主體的權利擁有者可以根據某些具體原則理由,也即權利的正當性,通過提出要求、發表聲明、享有或強制性實施等手段,這些手段表現為權利的實施,向生活中的某些個人或團體,也即相關義務的承擔者要求某種事物,這種事物也即我們通常說的權利的客體。①從表現形式上看,權利就是一種權能或資格,是權利主體主張利益的一個憑證;而如果從內容上講,權利則是自由和利益的表現,是利益的客觀存在的方式。公民文化權作為個體文化權,從其自身的內在特質上觀察,指的是在社會文化生活中不容侵犯的公民應該享有的各種利益和自由的一種權能或資格。②從根本上說,指的是公民自由從事文化活動,傳播、生產、創造、消費或欣賞文化產品并由此所獲得利益的權利。從外在特征看,公民文化權是旨在滿足人的基本要求的,廣泛地存在于國內國際社會的一項基本人權。因此,我們可以從抽象的意義上這樣定義公民文化權:是公民有資格自由地向國際社會和國內主張參與、促進和享受社會文化生活并獲得利益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文化權并非一成不變、絕對固定的,它的實現是一個動態的、漫長的漸進過程。③

(二)公民文化權的主體與客體

權利主體一方面是權利存在的歸宿,另一方面又是權利的憑靠。人們在分析一項權利時,經常從權利主體在實體上的利益主張和形式上的選擇自由兩個維度對其進行闡釋。本研究所論述的文化權主體是指作為個體的人權主體,確切地說指的是公民。而公民指的是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范相應地承擔義務同時享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權利的自然人。公民包含了兩個層級的含義:自然屬性以及法律屬性。自然屬性是從生物個體的角度,表達公民基于自然生理規律的出生和存在。法律屬性則從律法的角度,指公民在法律的層面作為一個個體參與社會活動、享受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類似的屬性應該由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定。公民文化權的客體是指權利所指的對象和文化權利賴以存在的載體,從狹義上講,“權利需要保護的客體都是一種利益”④,從廣義上講,包含文化權在內的“人權客體應當是權利概念涉及到的正當的‘主張’、‘資格’、‘權能’、‘利益’或者‘自由’”⑤;因而文化權的客體則指的是文化權所內含的文化權益。文化權益是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發展所需要的一切社會文化關系、產品、生活資料、文化活動形式和行為的總和,是滿足人們精神文化需求的對象物的一個總稱。文化權益是眾多利益客體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形態,是人所追求、需要、指向、消費的相關“精神文化”的客觀對象,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精神文化需求的對象和產品的總和;另一個是人們精神生活活動的總和。文化權益的表現形式是十分豐富的,人的精神文化需要越趨于豐富,文化權益的表現形式和方式也就越趨于具有多樣性,而且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人的文化權益如果不斷獲得滿足和發展,也會對新的精神文化需要進行刺激,從而使其不斷再生和更新。由此而言,它是反映社會整體需求發展狀態,涵蓋著人與自然環境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系,是人和與社會不斷取得發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表征符號。

(三)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體現了公民文化

權的實質“文化權益就是人們滿足精神需求的權利,包括文化創造權、文化享有權、文化傳播權、文化選擇權等?!雹薰竦墓参幕瘷嘁嬖诠缴鐣粩嗳〉冒l展的情況下,日益顯現出其重要性。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是日益增長的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發展的訴求與愿望,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參與文化生活的權利。即農民工能夠有平等的機會參與到政府一級各類企事業單位和文化市場所提供的文化服務當中去,同時使得農民工在閑暇的休息時間也能與城市中的普通市民一樣,可以進行文化創造、欣賞文化藝術以及享受社會文化進步所形成的結晶的權利。第二,享受公共文化服務的權利。農民工應該與市民有同等的權利,使用政府興建的公共文化設施以及加入到政府舉行的各類文化藝術服務當中去,平等、公平地享受公共文化的成果。第三,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教育和培訓是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動力,農民工應當和其他公民一樣,有權利接受教育和培訓,從而通過培訓充電來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自己的勞動技能。中國夢是包含農民工等全體中國人的中國夢,總而言之,農民工的公共文化權益應該得到保障,這是社會主義文化的本質要求,農民工享有充分的文化權益是現代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是堅持以人為本的重要體現。

二、保障農民工的公共文化權益是人全面發展的需要

馬克思、恩格斯提出,全面發展是每一個社會人發展的理想狀態,認為“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①根據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的五個需求層次依次是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最后為自我實現的需要。這五個方面具有一定層次區分,一般情況下,五級需求層層遞進,當較低層次的需要得到滿足之后,才會對較高層次的需求產生渴望。當然這也不能一概而論,社會人的需求構成比較復雜,在任何時候都存在著影響需求的行為?!白铋_始從動物界分離出來的人是和動物一樣從本質上是不自由的,但在文化上所取得的每一小步的前進,都是邁向自由的一小步?!雹谌祟惾姘l展的實質在于其需求的多樣性以及層次性發展,顯而易見,這里所言的多樣性的需求以及層次性的發展都離不開人自身的文化涵養。以社會文化的發達進步為基本線索,人的文化需求得以不斷發展。物質生活條件不可避免地成為農民工最基本的需求。隨著社會的進步,當農民工在物質需求逐步得到滿足,基本的生理、安全需要獲得,農民工其他方面的需求就會被激發出來,文化需要從而顯得相當突出。不能忽視的是,由于眾多的原因疊加,農民工一方面在先天上有著文化素養不足的特點,另一方面也存在著在后天的精神文化生活上也相對匱乏的特征。因此對農民工來說,他們的個人性格能否得到豐富和完善,是否有一個健康的心理狀態,對他們的全面發展顯得尤為重要。精神文化生活的狀況與質量將對其文化涵養、心理健康等綜合要素產生非常重要的影響?!拔幕@樣一個宏觀而又偉大的作用體,作為一種主觀精神的歷史積淀,有能力在有形或者無形中對每一個社會個體施加影響,從而使得社會公民在潛移默化中接受社會共同的行為規范及生活方式。”③在具有中國特色的城市化進程中,具有時代符號意義的農民工群體在客觀上扮演著城市產業工人主力軍的角色。在人類社會獲得高度發展的今天,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實現是社會人全面達到自由發展非常重要的一步。④綜上所述,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其實最終作用于整個人類社會,實質是為了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三、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是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

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是農民工應當享有的最基本的權益,與經濟、政治、社會權益的重要程度并重。穩定是建構和諧社會重要指標,也是社會和諧的重要體現。根據美國心理學家拉德等所提出的“挫折-攻擊”假說,當人們有目的的活動在正在進行卻受到外力的阻擾也就是遭受挫折時,在這種情勢之下很可能會誘發出他們的攻擊行為。當個人的心理活動投射到整個社會時,就會反映出一種社會心理。社會心理是活躍的,能夠通過人與人的相互作用力自發釋放社會能力。社會心理能量有積極能量和消極能量之分。積極的社會心理提供的是積極向上正能量,而消極的社會心理則不斷輸送負能量和離心力。當前農民工群體精神壓力較大,精神文化生活單一,在社會生活中形成較多的受挫心理,無法得到有序釋放,導致許多違法行為的產生,從而給和諧社會的建設帶來潛在的風險和隱患。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體,是廣大人民群眾,農民工也是這個主體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要建設和諧社會,必須保障農民工的文化權益。就目前的狀況而言,農民工與當地市民相比較,仍然存在著較大的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差距。長此以往,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的缺失可能會演變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阻力,從而對城市社會的穩定發展造成負面的影響。這樣的局面將有可能形成威脅社會穩定的一個潛在因素,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動蕩。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來說,必須真正地將農民工的精神文化需要放在一個顯著的位置,切實地通過一系列措施來保障農民工的文化權益,滿足他們的文化需求。這也是實現中國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四、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是促使其融入城市發展重要途徑

(一)相對物質權益,文化權益是一種精神權益

農民工的文化權益與其精神文化生活的現狀和需求結構密切相關,他們的文化權益狀況彰顯著其權益享有和權益保障的完整性。文化,作為一種符號,在人類社會生活中以人們的文化生活為載體,能夠傳遞和表達農民工的價值觀念和精神狀態。然而不容忽視的現狀是,現如今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相對形式單一,結構簡單,在文化生活的質量上亟需提高。同時,他們工作滿意程度不高,缺乏職業安全感,各種心理問題頻發。

(二)文化權益不是單一權益的代表,而一種集合權益

文化權益從其涵義上包括了享有文化成果的權利、認同、發展權和文化創造權。對于農民工的文化權益,首先要在信仰引導做好服務。精神信仰是人作為生命個體最高層次的精神追求,是心理成熟和個性傾向的體現,其并不是天生的,而是在后天逐步形成的,在這里包含了豐富的社會文化內涵。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心理,非常有必要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其次,農民工主體地位不容忽視。每一位農民工個體都有獨立的人格和精神需要。他們擁有主體地位標志著他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在精神文化建設中,農民工的主體意識一定應當得到尊重。讓農民工擁有主動性,讓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使得其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參與到文化生活中。第三,提升農民工的職業技能水平和文化水平,有助于提高其文化消費能力和生活質量。第四,由于農村地區與城市地區生活方式的不同,必須為農民工提供學習適應城市生活的知識技能和規則的機會,促使他們更好地融入城市的生活,緩解其由于生活不適所引起的精神壓力。第五,充分認可和接納農民工對城市發展的貢獻,城市的文化場館等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免費或優惠開放,在舉行文化活動中充分考慮農民工群體,提高其文化欣賞能力和水平,促進城市文化健康發展。第六,提供文化藝術創作的平臺和必要的資源,為農民工參與文化藝術創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使其有機會享受他們自己創造的文化果實。

(三)在實現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過程中,文化權益也是逐步實現的權益

一方面需要政府主導、法律保障和社會的積極支持,另一方面也依賴于權利主體對自身權益的主動自覺進行保護。所以說,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斷得到豐富,保障農民工的文化權益,也是農民工自身積極融入城市文化生活的過程。

五、大力構建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機制

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不但需要在認識上重視,還需要強化保障機制的建設,加大財政的投入,有針對性地投放公共產品,使用各種方式滿足農民工健康、合理的文化需求,以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農民工的公共文化權益。

(一)完善保障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立法和制度

農民工“文化貧困”及城市融入不足的根源因素在于制度排斥。農民工離開家鄉進入到城市,為城市化建設添磚加瓦,他們勞動在城市,生活在城市,但是他們的文化生活卻處于城市社區邊緣。導致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由于農民工文化生活保障經費不足導致文化設施供給不足,在農民工生活聚居區內可供利用的社區文化服務設施總量偏小且分布不均衡。在城市生活中在某種程度上農民工又被排除在分享社區文化設施之外。因此,通過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形式,使得農民工能夠均等享受城市居民的文化生活,是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得到落實的一個有力方法。要建設農民工文化權益的保障機制,將農民工文化權益納入城市公共文化保障范圍,實現農民工文化權益獲得永續保障,必須出臺相應的法律政策對其進行制度規范。首先,中國龐大的農民工群體維護自身文化權益的需要沒有在現行的《勞動法》中獲得滿足,因此要在國家層面專門制定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的法律,地方層面則根據本地實際出臺相應配套的法規對國家法律進行細化,實現農民工文化權益保障的法制化,從立法和制度建設層面糾正制度排斥所帶來的文化偏見;其次,樹立城鄉統籌發展的理念,循序漸進改革城鄉二元結構主導下的戶籍制度,促使農民工在身份和地位上可以平等地享受城市發展所帶來的文化待遇,實現農民工和諧文化的構建,使農民工的文化分享權、參與權、發展權和創造權獲得制度上的保障;第三,好的法律和制度需要強有力的執行。因此必須強化對農民工文化權益保障法律法規以及制度的執行,尤其是在程序上保證對用人企業的檢查和監督,引導用人企業建設利于農民工身心健康的企業文化,增強農民工對所在企業和所在城市的歸屬感和認同感,通過“政府主導、企業共建、社會參與”這一系列的傳導機制使得農民工的文化權益切實得到保障,提高全社會尊重農民工文化權益保護意識;第四,充分利用城市中各種資源,成立農民工法律文化咨詢援助機構,為農民工文化權益提供專業的維權服務,為農民工營造具有人文關懷氣息的城市氛圍。

(二)增加財政投入,完善公共產品的針對性投放

首先,農民工文化權益的保障仰仗財政投入增加。一直以來,農民工文化工作缺乏穩定、持續的經費保障,并沒有納入公共文化服務投入預算統籌范圍,大部分是根據“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專門撥款,對于社會力量的投入也沒有相應的激勵措施。因此,必須發揮各級政府的主導作用,使得農民工的文化權益經費得到制度層面的保障。在文化支出專項經費中提高農民工文化經費支出的比例,建立農民工文化專項經費,以解決農民工特殊的文化需求,同時積極引導和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對農民工文化活動、文化項目和文化設施等的捐贈,夯實建設農民工文化活動平臺的物質基礎,形成穩定、長效、持續的經費保障機制。其次,搭建農民工文化活動的平臺是保障農民工文化權益的基礎。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在保障經費的基礎上,建設各類免費公共文化設施,以滿足農民工的需求為目標,向農民工提供各種公共文化服務。比如:充分發揮文化館、圖書館的資源優勢和社會職能,建立“農家書屋”、農民工網絡學習活動室、文體活動室、農民工文化館等文化活動載體,通過將文化設施終端輸送的方式,讓農民工對于書籍、電視、網絡等文化載體在日常生活中也能觸手可得;對于一些公益性設施,例如圖書館、文化館、文化站等,都應該向農民工免費開放,使他們獲得和城市居民一樣的享受城市文化生活的權利;街道和社區作為每個基礎單位對于農民工文化生活的培養也非常重要,通過在街道和社區推廣建立健全服務網絡和文化設施,深入貫徹對于農民工與城市居民的文化需求應同等對待的理念。通過對農民工文化生活需求進行調研,結合他們的需求進行統一書籍雜志的采購以及相關文化活動所需的器材設備。①同時,發揮街道和社區的單位作用,利用各種機會積極構建農民工的文化交流平臺,用人企業和社區應定期開展讀書學習活動、通過職工聯誼、組織農民工積極參與文化技能培訓來提高農民工文化活動的趣味性和實效性。通過一系列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動讓農民工在辛勤工作之余能夠享受城市社區帶來的美好文化生活,同時也在參與文化生活的同時讓農民工的文化素養得到提高。

(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構建農民工公共文化服務共享平臺

構建完善的農民工文化服務體系是確保農民工文化權益的重點。構建相對合理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特別是構建針對農民工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使得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公益性、基礎性和均等性的作用在農民工文化權益保障工作上獲得充分發揮,使公共文化服務體系融入到農民工的日常生活、工作中,滿足農民工在動態和靜態文化上的需求,是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獲得有效保障的一個重要體現。信息不對稱是阻礙公共文化服務建設的一個重要因素。由于農民工文化水平不高,獲取信息的渠道有限,方式比較單一,更多依賴同鄉、同伴或者工友等進行信息交流和傳遞。同時由于自小生活背景的不一致,他們在文化習慣、生活習慣方面與城市居民差異較大。日常工作可能由于工作性質的不同與城市居民也存在一定的隔離,導致了農民工在城市中交往對象局限,生活習慣無法適應。由此可能產生對所在城市沒有歸屬感,極大地阻礙了其自身正常獲取文化服務,也使其較難維護自身的公共文化權益。對于這個問題的解決,可以充分借用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成果,通過農民工公共文化服務共享平臺的構建,使得農民工的文化服務訴求能夠有處可去,他們的信息等需求也能獲得滿足。從具體的實施來看,比如在利用因特網互聯技術的優勢在在網上建立一個農民工文化訴求交流的網絡平臺,同時還可以在公共文化服務網點設置需求登記簿,需求收納箱,線上線下多種訴求途徑為農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訴求通道;對于傳統網點平臺也可以加大利用,對于部分棄用或者利用不當的文化墻、張貼欄進行清理,開辟專欄對專項公共文化服務信息進行,同時通過這一高觸及率的載體及時地傳播公共文化服務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信息。對于社區內街道辦事處、文化場所、社區居委會等公共機構和場所,還可以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展板、橫幅等的放置,在一定的空間內通過圖文并茂的方式公共文化服務信息等。②同時,由于用工企業是農民工工作、生活最為集中的主要場所,因此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感,與所在社區、社會組織協同建立服務農民工文化權益的服務隊伍和力量,通過政府或當地社區組織的社會招募,聚集熱愛文化藝術的社會人才和資源,運用他們的所長帶領農民工豐富他們的文化生活,彌補農民工群體專業人才的不足。形式上可以通過義務開展各類文化藝術培訓、輔導活動,培育農民工文化服務的專業隊伍,提升農民工自我參與意識,從而保障農民工的公共文化權益。

(四)構建全方位的監督保障體系和考核指標

現階段的大部分政府部門和街道的總體工作考核指標中并沒有納入對農民工文化生活構建工作的考評,各級政府部門對于這塊工作的積極性從激勵的角度來看并不高。如果能夠將構建完善的農民工文化工作考評監督指標體系,作為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保障及其工作的依據、評估的標準,無疑對于部門積極性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首先,將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保障工作納入各級政府部門和街道的總體工作考核指標中,以考核促進轄區內的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保障工作的開展和進步。其次是針對農民工文化生活構建工作對相關部門和具體工作有針對性的監督措施,通過持續有效的執行-監督-反饋,能夠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第三,將農民工文化生活狀況評價納入用工企業的考核指標,制定針對農民工數量和農民工需求的文化活動設施的標準,對于開放時間、使用程度等進行合理設置。農民工滿意度評價也將成為考核指標的組成部分從而真實反映農民工這一直接主體的真實體驗。評價的執行由該企業所在轄區的勞動保障部門以及工會負責。第四,指標評估體系應該科學量化。通過實地調研,結合農民工的真實需求,通過建立科學有效的指標對評估體系進行量化。例如文化服務內容和時間指標、專項資金保障指標、宣傳動員指標、軟硬件建設指標等,將政府服務的效能進行量化,使得對于評估體系更加科學和直觀,讓各項工作要求、服務標準更上一層樓。①

六、結語

在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保障工作中,通過政府的主導力量,讓政府、企業、社區、農民工真正融為共同體。通過政府的提綱挈領,最大限度地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與此同時以法律和制度作為保障,讓農民工的文化權益在法律制度的層面也能得到充分實現。積極發揮婦聯、共青團、工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為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實現創造條件和提供條件,通過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具參與性的群眾性文化活動,滿足農民工對文化活動的需求,從而豐富他們的文化生活;使用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等各種激勵措施鼓勵企業等用人單位向農民工提供文化活動的平臺和設施,使農民工的文化活動可以有序進行;面對新變化、新情況,必須與時俱進,構建農民工公共文化權益的長效保障機制,通過市場這個無形的手與政府組織雙向結合的方式,將農民工的精神文化生活納入城市公共服務范圍,營造尊重和認可農民工貢獻和價值的輿論氛圍,減少直至消除城市中客觀存在的對農民工的歧視和排斥,使農民工能在城市中獲得平等對待。

本文作者:趙駒工作單位:重慶工商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