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及刑法應對
時間:2022-12-28 03: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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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犯罪追隨金融熱點。隨著科技浪潮的出現,很多金融服務手段在高新技術的逐步推動下實現了自身的現代化,并相應帶來了大量的商機,人們可以享受足夠的金融便利,足不出戶完成各種支付和轉賬。另外,電子化信息化的金融活動已經成為了當代金融活動形的主流,支付手段變化多樣,各種以新型金融服務為載體的金融詐騙手段屢見不鮮,相對來說,金融犯罪與金融市場的熱點呈現如影隨形的關系,有些詐騙來自于汽車的消費貸款、房屋買賣貸款和各種生活類銀行貸款等,各類地下錢莊的運作模式相應值得大家的關注。隨著網絡的逐漸普及,紙張的形式更加多樣化,網絡紙張已經逐漸的出現并占據了人們的生活主流,許多合同都是在網絡上簽約。正是由于網絡的高密集特征,對于網絡金融犯罪的稽查工作更是十分困難,在網絡化金融大環境之下,很多金融欺詐的被害人常常處于分散的狀態,我國的刑法已經對計算機犯罪實行了相對積極的態度,但是金融犯罪具有瞬時傳播的特征,在司法過程中存在大量取證困難的問題。(二)人員犯罪的原因多為道德冒險。對于道德冒險的金融犯罪形式,主要是指故意違反國家的有關法律,并使用不合法的方式公然盜取資金參與犯罪,道德冒險是違法犯罪的重要原因。近年來,很多金融機構的內部人員對自身的內部常常進行各類犯罪行為,即使用這類方式。很多金融犯罪的合伙機構對市場的各類信息和資金等內容全面掌握,犯罪行為人大多熟悉金融制度和金融機構的運作方式,明白市場制度是存在有一定的漏洞的,面對金錢的誘惑,犯罪行為人通過這些漏洞,逐漸產生了冒險的動機并付諸實踐,可以輕而易舉的規避風險甚至游走于法律規定邊緣實行金融詐騙活動。同時,很多冒險動機主要是使用正當的交易行為掩蓋自身的目的,這種方式常會損害投資人的根本利益,并侵蝕市場的根本制度,而且會增加偵查的難度,一般人很難發現其中的陷阱。所以一旦出現的誘惑大于道德冒險的成本時,金融從業者們就會選擇自己認為的合理規避來實行金融詐騙或者其他金融犯罪活動。(三)金融制度的思考。隨著我國金融法律制度的逐漸演進,對于金融的交易方式創新等已經受到了相對嚴格的控制,金融的交易方式和金融品種的類型受到限制,很多違規活動相應需要追求其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刑法中,對于民間的融資行為有著自身的規定,因為融資而獲罪的民間組織數量日益增多,我國對民間融資的嚴格監控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金融行業的秩序,并保證了其穩定的發展,但是對于經濟全球化的中國,較為嚴格的監管措施也制約了金融領域的健康發展。金融品種不足的現象日益嚴重,社會資本與市場正在盲目的尋找自身的發展方式,但是這種發展方式常常會滋生出各類市場潛規則,從而嚴重影響了法律的權威性。這種嚴格監管的政策和金融市場產品急需的矛盾愈發突出,這些矛盾導致限額信貸等金融機構遍地開花,為盤活民間資本,當地政府一般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款金融公司的注冊條件,老百姓也會迷失在大量的廣告宣傳中,為了得到高息紛紛將錢存放在小額信貸公司,一旦公司運作出現問題,金融行業就會收到沖擊。此外,很多措施在適應市場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市場的參與熱情明顯現將,必須加強對金融市場的運作監管,改革當前的金融制度,使每一步運作都在法律的監督之下,金融從業者的每一個動作都在法律的金融制度的約束之下,面對金融新態勢下的各類問題,金融市場的矛盾必須解決。
二、健全金融犯罪的刑法體系方式
(一)犯罪化處置。金融行業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相對較高,產生了各類的金融形勢,面對時代的發展,必須進行犯罪化的處置方式,應對當今的金融犯罪新態勢,具體的方式有以下幾種:首先,需要擴展罪名的刑法解釋力度,例如,當前網銀犯罪和支付寶等網絡app犯罪形式均被統一稱為盜竊罪,可以規范這些罪責的名稱,建立專業的法律,實現更加全面的法律支持??梢栽鲈O新型的罪名,彌補很多行政管制和刑事管制中的不足,對于不同的網絡金融犯罪,應該相應制定不同的法律措施,可以借鑒其他國家中的先進立法方式,對于增設罪名的具體途徑,可以參照西方先進歐美國家的方法,主要是對金融機構利益進行全面的保護,另外,必須加強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之間的協調進步,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追求其罪責,完善行政法和刑事法之間的空白。最后,可以通過增大刑罰量的方式來增加金融犯罪的成本,當前,我國對金融犯罪的懲罰力度明顯不夠,很多犯罪者常因為犯罪成本較低而屢試不爽,國家可以通過立法方式的修改,切實增加犯罪的成本,例如可以將證券操縱和期貨市場操縱等刑罰時間提高,切實提高犯罪的成本。(二)完善金融罪行規范??梢愿鶕鹑谠p騙的具體方式設定相應的刑法標準,對于金融詐騙來說,有著與詐騙罪相同的行為范式,很多行為與照片的結果之間存在有因果的關系。金融詐騙立法方面必須提高自身的目的性,首先,我國的立法可以使用定量和定性共同決定制定法律的方式,對結果進行有效的量化,并對各類不法行為進行分階處理,加強司法的力量,對各大金融犯罪案件進行嚴厲打擊的。其次,我國的刑法中存在預備犯和犯罪未遂的相關區分,在立法方面可以充分界定其詐騙行為,使用結果犯的模式,提高刑法控制力量。(三)完善入罪模式。在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中,常以犯罪的數量多少來判斷犯罪之后的刑罰級別,例如對于很多公眾性的金融犯罪活動,很難界定其中的犯罪輕重問題,應該做到以下幾點:第一點,必須加強立法語言的涵蓋性,使得相關的立法能夠及時的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的變動,第二點,需要規定入罪的起點和量刑條件,對于必須針對金融行業的發展特性選擇合適的量刑標準,第三點,建立金融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維持金融市場的秩序,對于很多民間融資的行為,很多只是為進行信息的紕漏,不能通過人數和戶數的多少進行自設的性質定位,如果行為人因為正當的融資需求而吸納部分的社會資金,并對自己的融資行為進行了信息的紕漏,且展示了其中的資金風險,可以規定其未犯罪。如果投資人已經進行了信息的紕漏,但是被害人仍然將資金投入并蒙受了大量的損失,屬于投資風險的范疇,但是如果并未進行足夠力度的信息披露而有風險的持續融資,則必須極力打擊,遏制事態的非正常化發展。(四)進行國際合作。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技的快速發展,金融犯罪已經逐漸普遍,許多金融犯罪分子甚至犯罪集團會跨國作案,這樣更有利于他們隱藏身份,轉移贓款,為偵查活動帶來很大的困難。而且很多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常常會給其他的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必須建立國際間的反金融犯罪同盟,并有效的懲治金融犯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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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憲權.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邏輯與規律[J].政治與法律,2017.
作者:鄧衍蔚 單位: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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