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舉報的刑法分析

時間:2022-11-04 04: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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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舉報的刑法分析

本文作者:姚春艷工作單位:湖南科技學院

網絡舉報是隨著網絡發展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舉報方式,即舉報人將所掌握的案件線索,以在個人博客上發表文章等方式將舉報事項公布于眾或通過網絡傳遞的方式向國家機關網上舉報中心進行舉報。自2005年中紀委和監察部公布了舉報網站之后,全國各地的官方舉報網站和民間舉報網站如雨后春筍般破土而出,并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江蘇某檢察院從2007年8月到2008年5月共查處12起經濟大案,其中8起就來自于網上舉報。[1]同時,隨著這一新型舉報方式的出現,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刑法問題,如在網絡舉報中出現的嚴重舉報失實行為、借網絡舉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官方舉報網站泄密的行為以及一些打擊、報復網絡舉報人的行為在刑法上該如何正確定性等,都是目前從刑法理論上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擬對這些問題作一嘗試性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一、對網絡舉報嚴重失實行為的刑法分析

在我國,憲法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公民可以通過各種手段發表言論,但這種言論要規范在一定道德、法律范疇內。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宏光認為,如果進行網絡舉報、手機短信舉報,首先要保證所舉報事情不是虛構的。如果舉報人的主觀意圖是中傷他人、侵犯他人名譽權,將會被追究法律責任[2]。例如現在有不少網絡舉報成為個人宣泄情緒的工具,一些網站甚至成為不法分子肆意辱罵、侮辱、誹謗他人的齷齪場所。[3]因此,對于網絡舉報中出現的嚴重失實行為,若行為人在主觀上無過錯,則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對于某些網絡舉報中的嚴重失實行為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最嚴重的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對網絡舉報中的嚴重失實行為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對所有的失實行為都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顯然是不利于舉報權利這一憲法權利的行使,也有悖于法理。因為和傳統舉報方式相比,網絡舉報的風險相對來說更大,網絡舉報內容往往公開,而舉報內容公開,一旦舉報內容失實或為被舉報人毀證、串供,會導致誹謗罪的結果,嚴重的,很可能讓被舉報人狗急跳墻,算計舉報人,甚至會損害到舉報人的人身權利。因此對于網絡舉報中的嚴重失實行為,司法機關在認定時應當更加慎重。若行為人在主觀上無故意,即便是舉報嚴重失實,也只能是一種舉報錯誤,不能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若行為人在舉報時主觀上出于故意,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對于網絡舉報中的嚴重失實行為,在刑法上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其一,依誹謗罪來處理的情形。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在網絡上將舉報事項公布于眾,鑒于網絡舉報這一手段的特殊性,必然會對被舉報人的名譽權造成損害,若情節嚴重的,依我國刑法第246條第一款的規定,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币虼诉@種行為應定性為誹謗罪。筆者認為,在此值得一提的是,依我國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其行為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若行為人故意捏造虛假舉報事實來舉報某國家機關或國有單位,則行為人的行為不能構成誹謗罪,只能作為違法行為來處理。其二,依誣告陷害罪處理的情形。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向國家機關網上舉報中心進行舉報,若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刑事審查,依我國刑法第243條第一款的規定,即“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這種行為應定性為誣告陷害罪。其三,行為人虛構舉報事實,在網絡上將舉報事項公布于眾,又引起了司法機關的刑事審查,此行為既觸犯誹謗罪又觸犯誣告陷害罪,則屬于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二、對借網絡舉報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刑法分析

隨著網絡舉報這一另類舉報方式的出現,一些借網絡舉報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也應運而生。如在實踐中存在某些借網絡舉報進行不正當競爭,在網絡上以舉報的方式來公布被害人商業秘密的行為,若給商業秘密人造成了重大損失,筆者認為,這種行為就可能會侵犯我國刑法第219條對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規定,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案件應嚴格認定,尤其是要看行為是否侵犯了商業秘密,主觀方面是否出于故意。此外,在我國,除了存在一些官方的舉報網站外,也出現了一些民間舉報網站。目前,國內民間反腐網站已驟增至近60個,火爆程度令人咋舌,每日訪問量達30萬人次。“我行賄了”網站創立之初,每天的訪問量達到30多萬次,發帖量在7000條以上。[4]目前,對于這些民間舉報網站尚無一個準確的定位,大多數民間舉報網站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假借維權之名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例如,在記者采訪以個人名義注冊了“中國民間舉報網”,現被稱為是“民間第一職業舉報人”的姜煥文時,他向記者揭露了這一現象,姜煥文稱有些民間舉報網站天天期待有企業或是有一定給付能力的求助者給他發來求助信,或是希望得到具有經濟實力的企業或是具有一定地位的官員存在各種違法行為的投訴信。如今求助者也是病急亂投醫,到處亂發信,有的網站的開辦者一接到投訴信,就趕緊聯系求助者或是直接找到被投訴者,其目的就是如何以幫助維權或擺平為名,索取錢財。還有兩頭“通吃”的維權者,這邊拿了求助者的“贊助費”,那邊又向被其“輿論監督”的對象索取高額“擺平費”。[5]可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假借網絡舉報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現象。筆者認為,對于這些假借網絡舉報之名來索取財物的行為,嚴重的已達到了觸犯刑法的程度,可按相關侵犯財產罪來處理。對行為人而言,其假借網絡舉報之名來索取財物,其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若客觀上對財物所有人采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且索取財物數額較大,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66條所規定的詐騙罪;若行為人在客觀上采取的是威脅或者要挾手段,且索取到數額較大的財物,則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第274條所規定的敲詐勒索罪。當然,在我國的官方舉報網站中,有些國家工作人員可能也會借網絡舉報來謀取私利,若借網絡舉報來向舉報人或被舉報人索取財物的,則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依我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受賄罪。

三、對官方舉報網站泄密行為的刑法分析

2012年1月16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突破5億,達到5.13億,全年新增網民5580萬。[6]可見,如此數量大的網民為網絡舉報提供了優厚的群眾基礎,如此龐大的一個公民群體,分散在社會各個階層和領域,其監督力量不可小覷,由此,每個網民都是記者,每個博客都是媒體,每個帖子都是舉報線索。當然,現在網絡舉報中最有效的是向官方舉報網站進行舉報。官方網絡舉報最早出現在2003年,在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始建立網絡舉報平臺。2005年12月2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首次公布了中央紀委信訪室、監察部舉報中心的網址,自此標志著網上舉報正式納入了官方權威反腐渠道。2009年5月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了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這是該規定制定13年來首次修訂,其中增加了網絡舉報新渠道,更進一步地強調了網絡舉報在舉報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如今,全國從中央到地方,從省市到區縣,從黨政機關到企業院校,紛紛建立了獨立域名的廉政網站,有的建立了廉政網頁,有的設立了廉政專題,還有的在全國知名的門戶網站上開辟廉政文化宣傳窗口。據參考文獻不完全統計,到2008年為止,中國現有的官方廉政網站已超過200家。[7]對于我國的舉報現狀來說,其泄密情況是很嚴重的,當然,現在我國也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來保護舉報人的舉報權,如在網絡舉報中所提倡的密碼舉報方式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對于官方網站而言,若其工作人員主觀上想要泄密的話,其自然能將舉報人信息和舉報內容透露出去。對于這一現象,從刑法的角度來說,若對于其中一些嚴重的行為,自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因為無處罰就無責任,對工作人員的泄密行為一定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對這些行為進行認定時自然也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方面,筆者認為,行為人所泄露的信息已屬于國家秘密的范疇,根據《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第42條規定,舉報材料是在檢察工作中產生的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保密規定辦理。因此,舉報信屬于國家秘密。此外,因官方網站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是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依我國刑法第398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泄露舉報信的責任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情節嚴重的,都要依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規定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若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的,應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若行為人主觀上出于過失,情節嚴重的,應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另一方面,若官方舉報網站的國家工作人員出于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目的來泄露舉報信息,陷害舉報人,依我國刑法第254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行為人的行為構成報復陷害罪,若這一行為同時也觸犯了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則應按想像競合犯來處理。

四、對打擊、報復網絡舉報人行為的刑法分析

有學者指出,在所有檢察舉報人之中,大約70%的舉報人都程度不等地嘗到了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的滋味。[8]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邪惡現象的漠視、不作為甚至姑息遷就,不僅會嚴重挫傷廣大舉報人的積極性,助長打擊報復舉報人的邪惡氣焰,而且會直接影響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甚至可能使舉報這種獨特的反腐敗機制陷于癱瘓的境地。如有調查顯示,69.7%的公眾擔心“對于舉報信息只受理,不處理”;58.3%的公眾認為“網上虛假信息耗費人力物力,難以兼顧現實中的反腐工作”;54.2%的公眾擔心“舉報信息會被屏蔽”;54.0%的公眾“害怕舉報信息外泄,受到報復”。[9]故對于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應嚴肅處理,若已違反法律或觸犯刑法應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刑法第254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币虼耍瑥男谭ń嵌葋碚f,若行為人打擊、報復網絡舉報人的行為嚴重的話,則構成該條所規定的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關于“報復陷害罪”的規定,雖然是對舉報人免遭報復陷害提供的刑法保護,但遺憾的是,這是一個殘缺的保護,因為它至少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嚴重缺陷:一是將本罪的主體限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此一來,因舉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腐敗者而遭受嚴重打擊報復的,將得不到《刑法》的庇護,與被舉報人有關的人對舉報人打擊報復的,也逃脫了《刑法》本條的制裁;二是將報復陷害的對象僅限于舉報者本人,將同樣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舉報人的近親屬拒于刑法保護之外,因此,有待于立法對報復陷害罪作出相應的修正。三是對該罪法定刑的配置不合理,導致無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該罪的法定刑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法定刑有一年之差,舉報人在西方都是被納入證人保護制度中的,我國雖不提倡將舉報人與證人等同,但二者的權利保護應是同等的,對侵犯者的處罰力度也應相當,即刑法關于該罪的刑期要與打擊報復證人罪的刑期幅度相當。據此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一是將犯罪主體擴大為國家工作人員,二是將犯罪對象擴大為“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三是提高該罪的法定刑,將基本犯的最高刑提高到3年有期徒刑,對于情節嚴重的,將其最低刑提高到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