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探析

時間:2022-07-27 11: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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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探析

摘要:公民人格以及財產的各種權益都和個人信息緊密相關,經濟發展進入網絡時代后,侵犯個人信息問題時有發生,因此對于公民個人信息中的刑法保護便成為人們關注的重點。對刑法中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中的問題進行研究,同時提出完善措施,希望可以推動我國個人信息中的刑法保護提升。

關鍵詞: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侵犯

個人信息是進行社會行為的基礎,保護個人信息便是保護隱私權。由于信息化的發展快速,利益相關團體眾多,很多行業處于沒有監管的狀態,這樣便造成信息外漏的問題。這些問題很多都無法依照民法規范進行處理。我國刑法修正案(七)中開始增設相關罪名,刑法修正案(九)又做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這些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提供了重要的刑法依據。但我國的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亟待學界分析、研究。

一、公民個人信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內,個人信息主要是:“姓名、出生日期、認識記錄、住址、照片、醫療記錄、身份證號或者通過信息對照可以識別某人的信息。”公民的信息雖然具有很強的社會屬性,但從根本上而言,其依然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同時也是識別公民身份的標準。這些和公民自身的身份、人格等都有密切的關系,從中可以看出公民信息中含有較高的利用價值,因此,掌握公民信息也代表掌握經濟價值,這也是公民信息會遭到侵犯的重要原因。

二、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中的問題

公民個人信息在保護上隱患較大,因為許多企業和個人在工作中會掌握大量個人信息,這樣便會導致監管出現漏洞。而且,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故意出賣信息,超出民法可以調整的范圍,這時便要重視刑法的作用。但我國現行刑法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還存在不少問題。(一)個人信息范圍沒有明確。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其犯罪客體是公民對信息的所有權以及支配權,侵犯的是公民個人信息。刑法對個人信息沒有明確規定,在原因中也是單單講述為違反國家規定。刑法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不能單純依靠信息保護范圍來區分,對范圍的確認也不能簡單沿用行政法的規定。公民個人信息是保護對象,在民法和刑法之內都要一致。現在很多公民信息遭到侵犯之后只是依據輕重不同進行保護,一直到“情節嚴重”時才會有刑法保護。因此公民信息的內涵以及外延在法律上一定要保證一致。(二)非法得到公民信息方式的多樣化。現在很多企業都有員工個人信息,在網絡信息持續發展中,非法獲得信息以及出售信息的成本逐漸減少降低,人們在無意識狀態下會出現信息泄露。在生活中,支付方式在方便人們的生活的同時也會為獲取個人信息提供便利?,F在移動網絡發展迅速,通過無線網絡獲取他人手機通訊錄以及型號等個人信息的事件日益增多。此外,網絡輿論力量逐漸提升,也逐漸成為人們生活中關注的重點。很多公眾人物的微博里,隨意公開的一些照片便會引起討論,成為社會熱議。網絡媒體也使得農民工、食品安全問題等得到全國性討論,在產生良性作用的同時也出現人肉搜索的問題。(三)罪名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中公民信息犯罪并不能依據主體以及行為的不同而確定犯罪差異,設置不同的罪名進行精細化量刑。但世界上已有一些國家將侵犯公民信息的犯罪以及各種犯罪方式進行細化。在美國隱私法中有騙取個人信息罪,以及官員和雇員泄露個人信息罪;韓國也有妨礙公共機關處理個人信息罪以及泄露個人信息罪。(四)情節嚴重定義不明?,F在對情節嚴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在有關部門的文件中對情節嚴重有所判斷,也從較多方面進行了概括,但是這些規定的專業度和詳細度都有所欠缺。司法人員在對公民個人信息判定時只能通過自由裁量或者參考案例的方式進行,這樣便造成每個地區的司法認定都有不同標準,對情節嚴重較難把握。

三、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完善

(一)明確個人信息的概念。在對個人信息進行概念界定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個人信息和隱私之間的關系。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具有公開性,其對公民生活影響在很大情況下都與個人隱私不同,個人信息的范圍很顯然超出了隱私范圍。但不能單純認定個人信息具有公開性,同時這些也遠遠大于隱私。因此,不能簡單認為個人信息有公開性,這些也無法構成犯罪。將這些和隱私分離后,也無法表達兩者關系?,F在很多國家以及地區在規定個人信息以及秘密犯罪中并沒有對個人信息進行規范,規范中也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定。從中可以看出,早在侵犯公民的個人信息時便擁有違反法律的性質,同時也符合犯罪特征。但是我國并沒有對侵犯行為進行規定,同時也沒有建立統一和完善的刑法對接制度。(二)明確個人信息侵犯的認定。不斷完善侵犯行為的認定,刑法修正案(九)中將入刑的行為表述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在現實生活中得到個人信息的方式各種各樣,并非僅有這幾種,只要是非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并對公民造成危害的都要納入犯罪。此外,還要對非法使用逐漸完善,例如“情節嚴重”的規定中并沒有列出具體的實踐標準,這導致司法機關在實踐操作中十分困難。筆者認為,情節嚴重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標準:第一,多次侵犯公民信息;第二,侵犯較多信息;第三,侵犯信息也會給公民造成嚴重損失;第四,侵犯公民信息同時有較大獲利。曾在網絡上紅極一時的“虐貓事件”中,事件當事人被網友人肉搜索,其個人家庭住址以及電話都遭到泄露,被網友威脅以及毆打,這些都是較為嚴重的情節。(三)建議非法利用個人信息入罪?,F行《刑法》中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上的重要缺陷便是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之間銜接的不夠緊密,這就需要通過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并以該法作為刑法的前提。在現有研究中,由于“公民”一詞使得保護范圍太窄,在擴張之后理應將無國籍人以及外國人都納入保護范圍。但這樣便會扭曲公民的法律定義,因此,可以刪去公民一詞,而且刪去之后并不會造成邏輯沖突?,F在人們的權利意識逐漸提升,對人權也更為重視,安寧權受到更多重視。各種非法使用信息,例如騷擾電話、短信等這些都在侵犯公民安全權。但是刑法并沒有對此的嚴格規范,可以將非法利用信息的行為入罪,同時也要明確入罪的范圍以及標準,這樣才可以保證不會出現處罰范圍的擴大。

四、結語

綜合分析之后可以發現,我國刑法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問題上雖然在持續完善,但是卻依然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前瞻性有限。因此,國家一定要及時完善相應的刑法條文和司法解釋。通過不斷研究,緊跟時代步伐進行調整和修補,確定好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以及范圍,從而更好地推動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完善以及人民群眾權益的維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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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莉 單位: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