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法運輸型犯罪

時間:2022-04-26 09:00:11

導語:淺談刑法運輸型犯罪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淺談刑法運輸型犯罪

一、運輸型犯罪的行為的認定

(一)“運輸”的本質含義究竟為何?要研究運輸型犯罪,就脫不開對“運輸”這一概念的理解。學界對刑法上“運輸”的理解不甚相同,但是有一個共性,就是過分重視字面上的運輸空間改變性,但卻忽略了運輸本質上的流通性。以運輸罪為例,刑法中規定運輸罪為重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顯而易見刑法處罰的并非該運輸行為本身,而是由于運輸行為把犯罪從制造環節與走私、販賣、消費環節連結起來,使得產生如此嚴重之社會危害性。因此,我國刑法更是將運輸罪的最高法定刑設定為最嚴酷的生命刑———死刑,法律條文如此之設定也可一定程度上體現立法者之意圖所在。因此,運輸行為的本質含義在于其刑法意義之下的流通性。(二)行為犯和舉動犯之爭。理論界對運輸行為的性質爭論主要是圍繞運輸犯罪到底是舉動犯還是行為犯來進行的。在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一般都把行為犯又稱作舉動犯,二者并不作區別。其實可以把舉動犯作為行為犯的下位概念,把舉動犯視為行為犯的一種,因為二者之間僅有表面上的客觀表現不同———以著手實施視為已足,并非本質屬性上的差別。而且行為犯的分類中既有即成行為犯,也有過程行為犯。而運輸型犯罪根據其特性,既不屬于“舉動犯”,也不能簡單將其歸入行為犯,所以此時的爭議焦點應為運輸型犯罪到底是即成行為犯,還是過程行為犯之爭??v觀司法實踐中運輸型犯罪的共性就不難發現,這些犯罪行為在犯罪預備或是著手實行之初,就已經具有相當的法益侵害性,如若行為繼續實施,則勢必產生更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正是為了及時且有效地將此種犯罪的萌芽行為扼殺,避免造成更多的消極影響,刑法將這些預備行為規定為實行行為,以著手實施視為既遂形態,因此判斷運輸型犯罪為何種行為犯就是要分析運輸行為在著手時是否已具有相當的法益侵害性。

二、運輸型犯罪的特殊形態分析

(一)罪數形態。關于運輸型犯罪的罪數形態,由于法條規定的不同一性,運輸型犯罪既有選擇性罪名,也有獨立的犯罪,其實質上就是運輸行為及其關聯行為的罪名適用與處斷問題。就運輸型犯罪當中的選擇性罪名來說,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罪為例,此罪中行為人在同一宗案件里實施了運輸及其關聯行為,顯然不應當對此類案件實行數罪并罰,對此并無太大爭議。但是司法實務中也有可能出現在不同宗案件中行為人分別實施了運輸及其關聯行為,幾宗案件當中的行為既無原因和結果的牽連關系,也無手段與目的的牽連關系,此種情形下應如何定罪?此時再主張數罪并罰并不利于實踐中辦案人員對案件的處理,將會導致定罪量刑復雜化,因此可將選擇性要素的多種犯罪行為以一罪論處。(二)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特殊形態。依照《刑法》第25條之規定,可以得出構成運輸型犯罪的共犯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行為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年滿十六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須以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運輸犯罪行為。具體情況分析如下:1.如果行為人是在雇傭關系下實施的運輸犯罪行為,為其雇主運輸某種特殊物品,其主觀上明知是為從事走私、販賣犯罪的行為人運送違禁物品,但其僅參與運輸活動。受雇者和雇主之間僅是單純的雇傭關系,雇主在整個犯罪活動中起組織領導作用,那么雇傭者和受雇者只能在運輸型犯罪之中成立共犯。如果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例如受雇者是在受脅迫的情形下為雇主運輸違禁品,那么此時就可以將雇傭者認定為主犯,而受雇者則為脅從犯,則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之輕重來減輕或免除處罰。但如若運輸行為人與其上線并非單純的雇傭關系,運輸者在共同犯罪之初已有共謀,雖然運輸者僅參與所有犯罪行為中的一部分,而實質上其運輸行為也是在共謀的共同故意之下行使的共同犯罪行為,只是因為分工不同,但也是整個犯罪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此種情形不能只在運輸型犯罪之中成立共犯,而二者應該對其共同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2.如果雙方并非雇傭關系,而是在不同的犯意之下分別實施了選擇性罪名中的部分犯罪行為,二者之間不成立共同犯罪,應按照行為人各自實施的犯罪行為定罪量刑,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如若二人以上基于相同的犯意,并有意思聯絡,進行了具體的分工,例如甲與乙出于牟利的故意,雙方約定:甲為上線,負責制造;而乙為下線,負責運輸與販賣。此情形之下,二人構成共同的故意犯罪,根據共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甲與乙應在其合謀的范圍內實行的全部行為承擔全部責任,以一罪———販賣、運輸、制造罪論處。

[參考文獻]

[1]王作富,主編.刑法分則實務研究(下)[M].中國方正出版社,2013:1752.

[2]陳興良,著.共同犯罪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117-121.

[3]徐宏,李春雷,著.犯罪研究[M].知識產權出版社,2016:79-84.

作者:謝宇程 單位:邵陽學院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