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倫理性分析

時間:2022-04-15 10:4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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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倫理性分析

【摘要】刑法倫理的關系一直是重要的理論課題,如何認定以及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的合理性、公正性。從歷史角度來看,刑法與倫理的關系經歷了從混合到分離再到有機融合三個發展階段。本文擬從刑法概念、原則以及犯罪構成理論出發,深刻挖掘刑法與倫理的內在實質聯系,研究二者外部雙向互動的可行性,以達到促進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公平正義實現的目的。

【關鍵詞】刑法;倫理;有機融合;雙向互動

一、刑法與倫理關系的歷史考察

刑法與倫理的關系到目前為止大致經歷了混合、分離、有機融合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中國古代時期,刑法與倫理二者混為一體,熔于一爐;第二階段是近代時期,刑法與倫理相對立,二者嚴格區分;第三階段是現代乃至未來,刑法與倫理會有機融合在一起①。(一)刑法與倫理相混合。在我國早期刑事法律制度中,刑法與倫理道德的此種關系多有體現。例如,漢宣帝下詔明確規定“親親得相首匿“的刑法原則,三代以內直系親屬犯罪可以相互包庇,并且對于其包庇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后來到唐展成為“同居相為隱”原則,將親屬范圍擴大為四代以內親屬以及部曲、奴婢等私賤民。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國家的統治集團希望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方式,用倫理道德和法律共同治理國家,維持已有的社會秩序,處理那些嚴重侵害他人以及群體的行為。并且以國家機構的名義,對于行為人施以某種報應性懲罰。既注重以道德導民向善,構建和諧秩序,也注重將倫理道德的內容直接融入法律之中,成為具有強制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由此可知,在國家早期階段,倫理與刑法沒有明確的區分,倫理道德作為一種道德理念和行為規范融入到刑法之中,以禮入刑的原則和做法一直延續至封建社會的末端。直至封建社會被推翻,資本主義的出現打破了刑法與倫理融合的局面。(二)刑法與倫理相分離。在近代社會中,刑法與倫理呈現出一種較為激烈的從融合走向分離的變革。近代社會的政治、經濟、思想等因素的變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刑法與倫理的關系。西方自由主義、人文主義以及民主主義等思想被傳入中國。在新的社會形態之下,刑法與倫理被區別開來,人們認為犯罪是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違背倫理。在民主和人文主義思想的影響下,人們開始關注實體與程序的雙重正義。近代人們認為,刑罰并不能去除邪惡,刑罰不可能完好地把道德樹立起來。人們反對主觀斷罪,強調實體與程序雙重正義,倫理道德不是違反法律評判的標準。人們在自由主義思想之下必然重視個人主義,這與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是沖突的,刑法與倫理很明顯的被分離。(三)刑法與倫理的有機融合?,F代社會中,刑法與倫理的關系由分離又逐漸走向一個健康的有機融合的趨勢。近代社會認為倫理過于把持刑法,法律的存在是為倫理服務的,因此把刑法與倫理過度分離。其弊端在新型的現代社會丑態畢現,過分強調個人主義和機械的刑法,忽視了道德對人們的約束作用。刑法與道德二者其實是兩個獨立的存在,把二者密不可分的融合在一起或者把二者絕對的分離都是不合理的,在現代社會發展情況下,二者也許可以找到一種合理平衡的狀態。在當代社會中,刑法與倫理是相輔相成、緊密配合的。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犯罪、懲治犯罪從而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社會秩序穩定。刑法法律條文的規定是人們的行為規范和倫理道德的最低標準,刑法并不排斥倫理,因為倫理對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也發揮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在現代社會中,倫理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視,法律的制定過程以及司法運行過程均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影響。

二、刑法與倫理關系的實質分析

(一)刑法與倫理的實質聯系。1.刑法基本理論的倫理蘊含。(1)刑法概念的倫理蘊含。刑法概念的界定是我們研究刑法問題的前提和基礎,而界定刑法概念的本身就能夠體現一定的倫理屬性。在我國,刑法是規定犯罪及其所帶來法律后果的規范總和②。從實質意義上來講,刑法的制定受統治者意志與社會作用的雙向影響。國家將某種行為規定為法律制裁的對象并不是毫無章法的,尤其是在我國這種民主法治的社會背景下。這種行為要在一定程度上被廣大人民群眾所不能容忍(即與社會一般道德倫理價值相沖突),還要對法律所保護的某種利益(即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者具有侵害的可能。從這兩個維度來看,民眾無法容忍的行為基本上是違反社會倫理道德底線的行為。但民眾無法容忍的行為并不完全等同于對法益造成侵害結果或具有侵害危險可能的行為。單純的法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險性的行為并不必然引發刑罰懲處后果,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就屬于此種類型。我國刑法學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本質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這里的社會關系可以看成一種倫理關系。倫理是刑法的基礎,但單純的倫理關系尚不能被納入刑法調整范圍。根據法益侵害說的理論,犯罪是對法益的侵害或侵害的可能性。只有二者充分結合才能適用刑法懲罰,這也是刑法謙抑性和刑法人權保障功能的體現。因此,刑法實質上就是把具有法益侵害性以及具有法益侵害危險性,同時違背社會樸素倫理道德觀念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科處刑罰的法律規范③。(2)刑法基本原則的倫理性體現。刑法基本原則作為貫穿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的指導性準則,包括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適用平等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都體現出一定程度的倫理性。①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它是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則,含義可以概括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且不處罰,具體內容包括法定化、明確化。法定化指犯罪和刑罰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根據合法化的要求,我國刑法禁止類推和禁止事后法。所謂類推,主要指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事實比照刑法規定的類似條文進行定罪量刑。類推與罪行法定原則相沖突,故我國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類推適用,但允許類推適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刑法規定。禁止事后法即刑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應當如何量刑,只能依據行為當時的法律,而不能依據行為后實施的法律進行違法性評價。但例外的是,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律可以溯及既往。我國《刑法》第3條沒有明確禁止事后法的原則,但是,依據國際公約并聯系我國《刑法》第12條的規定,法律工作者在立法以及司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禁止事后法原則。明確化指對于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由此所導致的法律后果都必須用文字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刑法關于犯罪以及刑罰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因為只有明確的刑法規定才能為一般人和司法人員所理解遵守。否則,一般人無法預測自己的行為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個人自由便無從談起,司法官員也將無從理解甚至歪曲適用刑法,肆意擅斷便難以避免,法治原則就會蕩然無存。根據明確化的要求,我國刑法禁止采用習慣法、不定刑。一方面保證了刑罰的法定性,同時也有利于法官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權?,F代刑法的首要價值和任務是維護個人自由,確保任何人不經法院宣判不為罪。罪刑法定原則反映了普通大眾最基本的正義觀,具有深刻的倫理性。②刑法平等原則。人人平等的思想根深蒂固的存在于人類早期文化尤其是宗教觀念之中,人類的文明發展歷史從某種意義上可以看作是追求平等的革命進程。早在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革命性口號,資產階級革命推翻了封建等級特權制度,確立了人人平等的原則。1997年我國《刑法》特別強調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集中體現了刑法的平等性。根據這一原則,所有的人平等地受刑法保護,任何人犯罪都應當受到刑事追究,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也不應受到歧視。刑法平等原則是一項憲法性原則,滿足了人們追求平等的訴求,體現了基本倫理道德。③罪刑相適應原則。我國《刑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罪刑相適應原則,表明刑罰的輕重不僅要與客觀方面相適應,也要與主觀方面相適應。對任何人來說,無罪不罰,輕罪輕罰,重罪重罰,一罪一罰,數罪并罰,罰當其罪④。古代刑法曾有過“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型的規定,該規定強調侵害行為與刑罰之間具有一定的等價性,最早反映了人類樸素的公平意識,也反映了罪與刑等價、相當的觀念。由此可見,罪行相適應原則體現了刑法的正義性,體現了人們樸素的倫理道德觀念。2.我國犯罪構成的倫理構造。(1)客觀方面:危害行為。犯罪成立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實施刑法所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及因此行為引發或可能引發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后果。由刑法的謙抑性以及罪刑法定原則決定,刑法并不能規范人所有的行為,刑法只規范犯罪行為。從倫理道德的角度來看,犯罪行為其實是一種道德性質的行為。準確來說犯罪是在道德性質行為的支配下作出的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一種行為。道德性質行為又可以分為道德行為和不道德行為,道德行為是一種行為主體基于主觀能動性所產生的一種行為。犯罪是在主觀選擇和客觀行為下對于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利益產生危害的行為。因此,從道德性質行為角度來說,犯罪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犯罪的直接后果是對他人利益以及社會利益造成了侵害或者侵害可能性即威脅,這種侵害和威脅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實狀態。刑法對于犯罪的認定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即判斷行為是否入罪要嚴格依照現行法律規定。(2)主觀方面:主觀惡性。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并對他人以及社會造成法益侵害或侵害可能性的客觀行為是基于行為人的主觀能動性作出的選擇,因此犯罪的成立具有強烈的主觀色彩。犯罪的主觀惡性本質上是一種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由此所導致的惡性結果的心理態度。主觀惡性顯然也是一種違反道德的主觀選擇,行為人基于某種不道德的動機和目的而作出的危害他人以及社會的行為成立犯罪。陳興良教授對此指出:對于犯罪成立的主觀論斷是一個關于惡性的問題,惡性,首先是一個倫理評價的問題,其次才是一個法律評價的問題⑤。惡性在倫理學領域的含義是對于社會或者他人的利益有損害,并且產生損害的行為會產生負能量。在刑法學理論體系中,惡性其實是指罪過,而罪過(故意和過失)是成立犯罪主觀方面的核心構成要件,同時罪過也對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一個行為如果不存在犯罪的故意和過失,那么這個行為就不構成犯罪,而被認定為意外事件。由此可見,主觀上的惡性對刑法犯罪成立的重要性。顯然,這種定罪的主觀惡性要件符合樸素的倫理道德要求。(二)刑法與倫理的雙向互動。刑法與倫理雙向互動的橋梁是司法實踐中對刑法解釋方法的運用。刑法涉及到對被告人的生殺予奪,所以適用時要慎之又慎。一方面,法律一經制定就有滯后性,社會生活在不斷的發展變化,如果用固定的法律去涵蓋未來的發展,那么現行刑法規范與倫理道德難免不出現沖突,公平正義很難有效實現。這就需要我們運用刑法解釋方法來滿足變化中的社會生活對法律的需要。比如現代信息網絡背景下對于虛擬財產以及網絡隱私信息的保護,雖然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但也應該歸納進刑法財產人身保護的范圍內。換句話說,盜竊或詐騙虛擬財產也應當認定為盜竊或詐騙罪。另一方面,語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詞語的內涵外延不夠清晰明確,有些詞語在法條中的含義與在生活中的使用習慣大不相同,所以刑法需要解釋。比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中,“婦女”一詞的含義是指14歲以上的女性,這與生活中對于提起婦女便是中年婦女的習慣用法大不相同。文字意義的模糊性也決定了其必然具有一定的彈性,因此便有了擴大或縮小解釋即倫理解釋的基礎。比如刑法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入戶搶劫的“戶”,指封閉的供居住所用的房間,白天營業的小販房屋內就不屬于這里的“戶”,妓女用于接待客戶的住所也不能認定為這里的“戶”。例如《搶劫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一詞指正在從事旅客運輸過程中的各種公共汽車、大中型出租車、火車、船只、飛機等,不包括小型出租車以及不在運行狀態的車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持槍搶劫“槍”是指真槍,不包括玩具槍,且“持槍”只要求“持”即攜帶,不管是否使用,等等。這都體現著法律工作者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而對法律進行的倫理解釋。刑法的解釋方法有很多,根據解釋的方法可以分為平義解釋、擴大解釋、縮小解釋、反對解釋、類推解釋、補正解釋。根據解釋的理由可以分為文理解釋、體系解釋、同類解釋、當然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合理使用這些解釋技巧可以彌補法律條文的滯后性,更有效地實現刑法保護法益、懲罰犯罪的目的,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比如解釋情節嚴重、情節惡劣需要參考當地倫理道德要求、風俗習慣。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才能實現刑法的正義。

三、倫理規范對刑法學的意義

處理好刑法與倫理的關系,讓倫理道德為刑法注入活力是需要探討的重要問題。倫理道德對刑法的影響貫穿于刑法適用的各個階段,只有經受了倫理道德的檢驗,才能夠真正地為我們現實刑事司法產生好的作用,畢竟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倫理判斷對刑法立法的意義。1.對刑法立法的指引。倫理道德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最廣泛的一種措施,它蘊含的價值判斷對刑事立法具有指導意義。法律要求公平正義,立法時應立善法。我國的通說認為“惡法非法”,法律如果失去了公正,也便失去了靈魂。這樣的法律不會得到公民的承認,也不能穩定長久地在司法活動中施行。如何確保所立之法是“善法”,能夠體現公平正義,就要借助倫理判斷的標準了。刑法很大程度來源于生活中的倫理道德,刑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也就是說,我們在進行立法活動時要充分考慮社會生活中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道德。2.對刑法立法的限制。刑事立法活動中,立法人員應充分參考最基本的倫理道德,所立之法不應與其相違背。事實上,每個人心目中都有法律的模型和期待,它們來自電視、報紙、個人經驗、生活習慣、家庭歷史和其他來源,而不管哪個來源,大家對于法律的期待都不過“公正”二字。刑法也不例外。所以刑法立法不應與民眾最基本的倫理觀,道德感相背離,要受到基本倫理判斷的限制。(二)倫理判斷對刑法適用的意義。1.對刑法適用的指引。倫理對刑法的適用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只有在行為具有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的雙重違法性時,刑法才能適用,只有形式違法但在倫理道德層面不具有可譴責性的也不必適用刑罰處罰。在適用的過程中也要體現倫理精神。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將倫理引入法律必然會提到人道主義以及人文精神,這是刑事執法過程中必須具備的原則和思想。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懲惡揚善,同時也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權。首先,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就是對罪犯的人權保護。在刑事執法過程中尊重罪犯的人格尊嚴,不對其濫用私刑。其次,死刑的存廢問題亦值得人們去探討,死刑是當今世界最嚴厲的一種刑罰,隨著人道主義精神的不斷影響,死刑這種自人類野蠻時期開始的殘酷刑罰方法,越來越遭受質疑⑦。2.對刑法適用的約束。倫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刑法產生約束,在現實社會中,執行刑法的權力握在法官手中,故倫理道德對法官的約束會對刑法產生影響。在中國,對于法官的要求必須是德才兼備。刑法的執行是憑借著法官判決決定的,一個公正廉潔、道德高尚的法官對于刑事案件的公平正義起到很大作用。這就要求中國法官具備良好的法官職業素養,對刑事案件當事人的客觀行為以及主觀動機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定。所以,現今社會需要加強法官職業隊伍的準入考核以及對現任法官的日常道德教育,并建立一系列獎懲機制來約束法官行為。重視法官的道德,提高法官隊伍的道德水平,才有真正實現刑事案件的公平正義的可能性。

四、結語

刑法與倫理的關系從融合到分離再到二者有機結合,三個階段的發展體現了刑法與倫理之間既具有沖突又有聯系。刑法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刑法與倫理的結合考察,為研究刑法學與倫理學提供了多元化的視角,揭示了刑法學的倫理內涵并使懲惡揚善精神應用于司法實踐當中。本文通過對刑法與倫理的歷史考察、內在實質聯系、二者雙向互動以及倫理規范對刑法學意義幾個方面的分析,對刑法與倫理的關系進行深刻探究,揭示了刑法與倫理雙向互動的可能性、合理性,并且提出雙向互動的有效實施方法,希望能夠促進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公平正義的實現。

注釋:

①樊建民.刑法的倫理性分析——刑法與倫理關系之探析[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50(01):35-43.

②周光權.刑法總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12.

③付其運.刑法的倫理問題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12.

④楊浩江.刑法的倫理性審視[D].西南政法大學,2008.

⑤陳興良.論犯罪構成要件的位階關系[J].法學,2005(04):3-7.

⑥徐光華.刑法專題講座[M].北京:人民日報出版社,2019.10.

⑦時延安.刑法的倫理道德基礎[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9(03):28-45.

作者:劉寶珠 方迪 楊志杰 朱玉峰 王國娜 單位:河南科技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