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刑事風險規制探討
時間:2022-05-24 1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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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民營企業對刑事風險的規制不僅需要在自身合規和風控方面加強建設,還需要司法領域在處理有關民營企業刑事案件時正確認識經濟刑法規范的含義并合理的適用及解釋刑法。這不僅有利于我國在新時代下經濟社會的健康、穩定、可持續地發展同時也是我國治理能力與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標志之一。
關鍵詞:經濟刑法;民營企業;刑事風險規制
刑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護法益。經濟刑法的概念雖在學界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其保護的法益時市場經濟自由與市場經濟的穩定和健康地發展。鑒于此,我國經濟市場主體中雖然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也漸漸登上了舞臺并穩步發展,其中民營企業是不可或缺的中堅力量。為保證在現行刑事立法與司法中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如何符合刑事法律規范管理和控制刑事風險是民營企業需要關注并解決的問題之一。
一、經濟刑法的基本范疇
經濟刑法的任務不只是為了打擊經濟活動中的相關犯罪,為保證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則,并不是所有的相關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都需要刑事手段進行規制。刑法所要保護的法益并非憑空而來,而是由于非刑事法律的介入無法完全保護被破壞的法益,才不得已動用刑事手段,在有關經濟刑法的概念時,并不一定要給它一個完整的定義。重要的是,在理解“經濟刑法”應更加關注刑法對經濟活動領域的保護。所以,本文并不對經濟刑法進行概念層面的界定,而注重把握它的規范之含義。(一)經濟刑法的發展及基本含義“經濟刑法”這一詞最早在1932年,德國刑法學家林德曼的《有獨立的經濟刑法嗎?》一文中提出。其認為“經濟刑法”是從國家層面定義,認為經濟刑法的保護主體是國家而非個人和組織。此外,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把握經濟刑法的基本含義需要從多種角度考慮,認為在某些情況下,經濟刑法也是可以對個人和組織進行規制?!敖洕谭ㄖ浮笨藙谒埂ぬ莸侣鞔_指出,經濟刑法保護的法益不是經濟者的個人利益,而是國家的整體經濟秩序和經濟的有序過程,涉及國家財政和金融等方面。美國提及經濟刑法一詞是出自于“經濟犯罪”學說中的白領犯罪,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經濟犯罪便不再僅僅針對白領。我國最早研究“經濟刑法”的含義可以追溯到1976年,以林山田教授為首的學者開始逐漸展開深入研究,林山田教授認為理解“經濟刑法”需要從廣義的經濟刑法、狹義的經濟刑法及折中的經濟刑法入手。隨著“經濟刑法”這一概念也已傳入數十載,海峽兩岸的刑法學者對經濟刑法領域的研究熱度不減。(二)經濟刑法的規范含義規范之含義也可以理解為規范之目的,有關規范的目的理解一般是在法律解釋中予以闡明。由于經濟刑法相關法律規范較為繁雜,所以會存在不同規范應在具體情景之下去解釋。但可以從立法層面去探尋經濟刑法的規范目的,從而達到理解經濟刑法的規范之含義。首先,刑法的任務是保護人類社會的共同生活秩序。沒有一個人能永遠與世隔絕,相反,所有的人均基于其生存條件的要求,需要生活在一個彼此交往、合作和相互信任的社會里。刑法的目的也是保護法益,經濟刑法的任務就是保護經濟活動,結合上文提到的經濟刑法的保護法益,在我國語境下,經濟刑法規范的含義就是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由和市場經濟的穩定、健康地發展。其次,從司法適用來看,經濟刑法的規范也是為了打擊經濟活動中所出現的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發展的行為。最后,在明晰經濟刑法的規范含義之后,即保護市場經濟主體的自由和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從經濟刑法這一規范含義立場出發,對民營企業的相關刑事風險進行觀察。
二、我國民營企業中的刑事風險
民營企業中的刑事風險是指,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中可能觸犯刑事法律規范并具有刑罰處罰必要性的風險性行為總稱。為了更加深刻理解這一概念,本文擬從下述兩個方面進行論述。(一)刑事風險的含義“風險”這一詞并不一定是存在具體含義的,其在不同時代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在傳統農業時代,風險的具體含義可能是指自然災害等人為不可抗力的因素所帶來的危險。在當今的智能時代,風險可能來自多種領域的危險,如科技帶來的危險。但從法規范整體這一層面來說,風險,就是人們的活動會帶來某種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二)我國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刑事風險民營企業作為一種營利性質的經營組織,從法人分類角度劃分,是屬于營利法人,是與公益法人相對的。在經營生產與管理活動中可能會為了創造更大的經濟利益,追求利益最大化,管理出現疏忽從而面臨法律的懲戒。因為民營企業大多是公民個人管控,呈現是私人化的形式,從而容易造成經營企業的方法更為粗糙,沒有過多考慮企業刑事風險防控工作。當前,民營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法律風險是其遭遇風險種類中是占首要地位的,而作為法律風險之一的刑事風險卻是最致命的。民營企業相較于規模更大的中大型民營企業而言,會更疏于刑事風險管控,若是經營過程中,稍有差池,涉及刑事犯罪便會使整個企業毀于一旦。當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刑事風險顯得尤為突出。民營經濟在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大貢獻,民營經濟想要繼續蓬勃、穩健發展,不斷壯大,民營企業則需重視刑事合規管理。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對企業可能會遇到的刑事風險有所了解與把握。目前,中國民營企業面臨的刑事風險種類繁多,本文基于規范角度分析,故認為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是是否構成犯罪的界限不清晰。例如,單純的從法律規定層面上來說,在刑法規定的空白罪狀中,行為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需要引證前置性法律或法規來充足構成要件。一些關于違反國家規定的描述,因為社會基本條件在不斷變換,一部分國家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現有的社會環境,民營企業一些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已經不宜再認定為犯罪。如若不考慮實質上的處罰必要性,那么審判活動所帶來的效果將違背經濟刑法的任務和目的,會造成審判不公正的現象發生。再如,民事欺詐可能會被認定為刑事中的詐騙。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較為類似,但兩者并未有較為清晰的區分。共同之處在于:兩者在構成要件方面都要求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在司法領域判斷標準較為寬泛,因此,在判斷是否構成詐騙相關的犯罪,因恪守刑法的謙抑性和處罰必要性及合理性,這也是刑罰正當化的基礎之一。因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財產的多少作為兩者之間較為重要的判斷標準,但在現在社會環境下的經濟活動,是否將這一標準作為重要甚至唯一的判斷標準是值得商榷的。在經濟活動中,刑法作為其他法益保護的補充保護,只有在其他法律對被侵害的法益保護不充足的情況下才可適用,這也是處于經濟刑法的任務和目的。其次,民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了企業發展,給予合作伙伴或者相關國家工作人員“好處費”及“回扣”等將會涉及賄賂犯罪。民營企業為了存續與發展避免不了與外界商務往來,其中也包括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等組織有所來往。例如,為了使某個產品能獲得更大的市場限量,可能給對方一些優惠或者折扣。但是由于這些好處或者優惠與賄賂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給予好處與優惠可能是基于雙方建立友好的合作關系,友好往來等需要而采取的行為,并不是基于對方的地位、權力等考慮。而賄賂的話,更多的表現形式是與權力、所處的職務、地位等有關的權錢交易。綜上所述,民營企業面臨的刑事風險種類繁多,因為立法和修改法律是一項浩大的工程,若想從立法論層面尋求規制風險的路徑是較為困難的。故應在司法論層面上研究民營企業所面臨的刑事風險問題并尋求有效的解決對策。
三、經濟刑法視野下刑事風險規制對策構想
上文已經介紹經濟刑法的相關任務和保護目的,所以,應當以該理念為中心,司法論為基本出發立場來構建我國民營企業的刑事風險規制對策。(一)刑事風險規制對策的總原則我國在經歷四十多年的經濟高速發展之后,民營企業已經極具鮮活的生命力,通過不斷的學習,從過去的模仿到現在引領和自主創新相關技術。一部分企業在管理制度和企業風險合規處理方面已經做到現代化。除了在加強企業自身風控和合規建設方面,還應在司法層面樹立對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中慎用刑事手段的觀念,堅持刑法謙抑性、補充性、公正性的品格,以合理發揮經濟刑法的作用,達到維護經濟社會健康、穩步、長久的發展目標。(二)合理的司法適用1.正確認識經濟刑法規范之含義正確認識經濟刑法規范之含義,是指正確理解上文中所述的經濟刑法的任務和保護的法益,其最終目標是為了促進我國經濟的向好、穩定、長久地發展。具體到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處理之中,就是正確認識經濟刑法規范不只是為了處罰經濟活動中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它還是為了保護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的自由和長久的健康發展。2.堅守刑法最后手段性原則的司法理念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則就是刑法的補充性,其補充性就是指,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并非是刑法或刑罰法規創設而來,而是由于其他法秩序所確證的利益,只有當其他法律對該法益的保護不充分不足夠的時候,才會動用刑事手段。由于刑罰不同于其他法律后果,刑罰具有嚴厲性,所以在處理涉及民營企業的刑事案件時,應辯證統一的考慮刑罰的目的和經濟刑法的規范之含義,以保證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及社會效果。3.嚴格區分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由于刑法的立法技術的原因,我國刑法在一些罪狀的描述中會運用到違反國家規定這一語言技術,這需要去用其他前置性法律進行引證以及情節嚴重等的判斷。所以,在面對這些犯罪的構成要件時,除了要準確把握該罪的構成要件要素,還應當注意民營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的這類行為是否具備處罰的必要性,充分發揮刑罰的預防之目的,達到懲罰和預防的有機統一。4.以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刑法解釋的指導原則在刑法的適用當中,對刑法法條的適用必須進行解釋,解釋是法律的生命力,在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未規定時,法官需要對法條的適用進行解釋。此時的解釋除了要遵守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和基本的解釋方法和刑法方法論,在入罪時,還應注意擴大解釋這類容易突破罪行法定原則的解釋方法。此時,可以以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解釋法條的指導原則,以及時克服刑法法條的僵硬性。但需要注意的是,這并不代表直接引用刑事政策相關內容進行解釋,應注意陷入極端的泥淖主義當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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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勤忠.民營企業的刑事合規及刑事法風險防范探析[J].法學論壇,2020,35(04):127-137.
作者:陳赤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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