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分析
時間:2022-01-11 08: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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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社會建設規模與建設工作的不斷完善與改進,法律的制定為我國社會的更好發展提供了更好的條件。在憲法的制定中,刑法是所有刑事責任與刑罰法律的綜合。其中刑法因果關系與形式責任兩者之間,主要是與刑法因果關系相關,會對刑法中的地位認定造成影響。刑法因果關系并不會對刑事責任的大小加以說明,反而是通過一種對刑事責任的影響機制運作?;诖?,本文對當前刑法因果關系與形式責任兩者間的聯系進行深入的研究與分析,為刑法的更好運作提供條件。
關鍵詞:刑法;因果關系;刑事責任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刑法作為主要的組成部分,其中所涉及到的多種問題具有較為復雜的關系爭論,且其實際的問題分析與內容的研究都離不開關鍵條件,即刑法發展下,其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之間的聯系。但是對于兩者之間的聯系由于研究方向不同且探索角度的差異,則該內容成為了刑法體系構建中的根本問題。
一、刑法因果關系與形式責任
(一)從刑事責任的功能看。憲法包含多種法律類型,因此不同法律責任相對應的制度具有明顯的多樣性。而形式責任作為刑罰體系中的嚴厲制度,在其實際的制定與實施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刑事責任其重要性的體現,其與刑事責任期的功能具有密切的聯系。其中所指的刑事責任是:犯罪行為與刑罰處置行為兩者間的溝通橋梁。其主要功能是對犯罪行為與刑罰關系兩者間的聯系進行一定的調節。具體而言,刑事責任的調節功能體現在多方面:刑事責任是否存取決于犯罪行為的實施真實性。犯罪行為其所體現出對社會發展下所受到的危害,決定了刑事責任的實際裁定程度。刑事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是與犯罪行為具有聯系性,且兩者的關系主要體現在:犯罪行為的發生激發了刑事責任,犯罪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是判定刑事責任的依據。此外,刑事責任還與刑罰處置存在一定的關系:刑事責任的產生促使刑法行為的發生,刑事責任決定了刑法的可操作性。以此為基礎,在刑事責任功能而言。其屬于犯罪與刑罰之間的紐帶。在對刑法行為的實施與形式責任的落實具有一定的調節效用。但是日常生活中,不同形式的事實犯罪確定了犯罪行為的產生,但是在實施刑法處置的過程中,司法機關是第一實施部分,犯罪行為的活動的執行需要通過其正式且官方的宣判?;诖?,通過實踐證明,犯罪行為是責任推動犯罪事實向刑罰處罰方向的發展。在此基礎上,大多學者認為,對于刑事因果關系的研究應該將研究的重點關注于問題實際的研究內容。針對刑事因果關系中的問題所展開的研究,是對犯罪行為下的問題研究,是犯罪論問題的形式之一,經過刑事責任與刑罰的連接,為此開展對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最終是需要經過刑事責任,將其以正確方式實現刑罰處罰。在我國刑法中,針對罪刑相適應原則進行了明確的闡述與規定。同時指出對犯罪者根據其實際的犯罪行為進行刑罰裁定,其判定的依據分為多方面:犯罪行為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屬性,犯罪過程,以及最終的犯罪結果對社會的危害性。因此,刑法處罰的正確實施,需要對犯罪行為中客觀危害加以考慮,同時需要對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加以判別。報應性與教育性的統一最終得到刑罰行為的落實。通過此結論,對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兩者之間進行深入研究。刑法因果關系主要是指: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兩者間的客觀聯系,屬于客觀范圍內的認知。在邏輯方面,刑法因果關系無法為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提供依據,但是能夠為在報應刑罰實施中根據客觀危害的程度為實際的量刑裁定提供依據。犯罪行為所產生客觀危害程度的體現是以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客觀危害最終導致的結果為基礎,客觀危害不僅涵蓋了犯罪行為成立要求的危害結果同時包含了犯罪非承力要求下對量刑產生影響的危害結果。根據刑法規定的決定所知,犯罪構成具體行為,其必須有犯罪行為的主客觀條件,處于有機統一,屬于同一種類型與規格。既然如此,對于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的研究,應該將其擴大到對犯罪構成條件與量刑相關危害結果的方面,并非僅限于與犯罪構成相關危害結果有所聯系。所有結果是通過原因所產生,并非“無因之果”。換言之,刑法因果關系,不僅與定罪決定依據相關,同時在刑事責任中會合,科學合理的適當量刑產生關聯。由此可以認為,刑法因果關系是刑罰裁定中客觀基礎條件提供者,為犯罪行為的判定與刑法的裁定提供因果關系。(二)從刑事責任的根據看。就刑事責任的判斷根據而言,通過犯罪行為人所展開,主要是指對刑事責任判斷根據下,其實際的實施依據。主要是解釋犯罪者其為何要承擔刑事責任。換言之,刑事責任的承擔根據主要是指:判定的刑事責任的哲學根據與法學依據。刑法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因”和“果”。在刑法因果關系中,原因的產生只能是由人的行為所引起,且結果只能是通過人行為所引發的結果對社會造成的危害而承擔。在一般認知中,由行為為核心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其客觀內容包含刑法因果關系。在刑事責任的根據方面,所有犯罪事實的判定需要與刑事責任根據相符合。如果犯罪事實的整體行為中猶豫,刑事責任,根據相不符的地方,則對犯人而言,不相符部分則是無法讓其承擔刑事責任。由此可知,刑法因果關系作為犯罪事實的客觀內容之一,其行為與結果同樣需要與刑事責任根據相符合。因此,在刑法因果關系中所闡述的因果應該受限于刑事責任根據。通過以上所得結論,對刑法因果關系與刑事責任進行研究發現。針對刑事責任方面而言,刑事責任的法律根據是刑法規定內容下的犯罪構成判定,因此,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行為客觀事實內容組成部分,其實際所覆蓋范圍需要是犯罪行為決定條件因果關系。當犯罪行為成立時,對行為構成條件中的結果和行為之間的產生原因關系的判定是不可或缺的工作。如果行為不屬犯罪,但所產生結果,對社會有危害則不屬于刑事責任下所發生的影響問題。且此判定方式就本質而言是與構成要件相符,其中由與構成條件行為與結果相關要素。在犯罪未成立下所判定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并沒有包含在內。由此可以認為,行為原因屬于非構成要件下,對其結果所產生危害會對量刑判定產生影響,從而導致其與量刑因果關系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性。刑法因果關系在實際的組成內容中應該包含定罪因果關系和量刑因果關系。如果對量刑因果關系進行否定則會導致行為人在行事,判定中,責任成當的客觀基礎條件被縮小,在此情況下,則刑法條例中并沒有明確指出危害行為下所導致的危害結果可以免于刑法裁定,最終會導致司法不公。為此需加強刑事責任下,刑法因果關系的實際涵蓋范圍。
二、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當前的刑法體系建立中,由于對于刑法的認知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導致對于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需要拓寬其研究范圍。刑法因果關系是通過證據與邏輯對刑事進行判斷的過程,屬于客觀運行機制的一種,會對刑事責任產生一定的影響。為此,需要深入對刑法因果關系展開研究,并將其與刑事責任之間的聯系進行分析通過所得內容將其在司法實踐使用中,為刑法體系的建立提供更為完整的操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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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萱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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