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探析
時間:2022-12-28 02:5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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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英美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采用“事實原因———法律原因”雙層模式,第一步,在事實層面考察原因存在與否,其認定基準有“but-for”公式和實質標準。第二步,在事實原因存在的基礎上,對原因進行法律規范上的判斷,其判斷基準有近因說、預見說、刑罰功能說。較之于大陸刑法的相當因果關系、客觀歸責,發現兩大法系刑法因果關系認定邏輯一致,即均遵循“歸因———歸責”的思路。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之“必然說”與“偶然說”,哲學痕跡濃厚,且未區分事實與規范、歸因與歸責,導致理論與實踐分歧嚴重,應予反思,兩大法系刑法因果關系共通的認定邏輯應是我國思考的方向。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系;法律因果關系;歸因;歸責
刑法因果關系的認定,爭議持久,眾說紛紜。英美法系國家采用“事實———法律”雙層次模式,而“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的判斷又有諸多學說。大陸法系則存在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說、客觀歸責理論。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認定的傳統學說為“必然因果關系說”與“偶然因果關系說”,但面臨理論與實踐困境。美國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模式具體內容為何,其與大陸刑法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思路有無共通性,如果有,兩大法系共享理性何在,這對于修正和完善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傳統理論具有重大意義。
1英美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模式
因果關系,在英美刑法中,它是特定傷害或者其他影響引起的犯罪行為,并和犯罪意圖相結合,構成有罪的因素。下文主要探討的是狹義的因果關系,即結果犯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雖然因果關系并不是構成犯罪的物質要素,但卻是決定刑事責任的一個重要因素[1]。英美法系采用的從事實原因到法律原因的雙層次模式,在法律原因中又有諸多學說觀點。1.1事實原因。1.1.1but-for原因。“but-for規則”的適用是刑法中考慮因果關系的首要步驟[2]。此規則與“條件說”即“如果沒有A的行為,就沒有B結果的發生”極為相似,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例如,A意欲殺B,在B的茶水中投毒,B在飲茶前,突發心臟病死亡。那么,我們不能說A的投毒行為導致了B的死亡[3]。判斷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因果關系,“but-for“規則將與案件無關行為予以排除,縮小了原因的范疇。除開極少數例如并發因果等情況之外,若在案件中,控方不能出示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那么被告人無須對最后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1.1.2實質原因。實質原因詮釋著“法律不問瑣事”,并彌補了“but-for標準”的不足[4]。日常生活中,“多因一果”的案例較為普遍,實質原因也就應運而生。它只尋找對危害結果起實質影響力的因素,對其他無關緊要的原因予以排除。例如,在大雪夜晚,甲搶劫醉酒后的乙,并將其衣服脫光,拖至山坡上。清醒后乙起身尋求幫助,剛起身走到大道上,被超速行駛的丙撞死[5]。此案引發的爭議是:究竟是甲還是丙造成乙死亡的結果?[6]此案例體現了實質因素的作用。它相較于“but-for標準”加入了社會評價的因素,根據人們的一般觀念來判斷是否具有“實質性”作用,排除無關事項,縮小了在適用“but-for標準”時圈定的范圍[7]19。1.2法律原因。為了彌補在認定行為與結果因果關系時可能出現的缺陷,英美法系提出了法律原因。按照法律規定,從各原因中篩選出成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部分,但至今對于法律原因的認定尚未出現成文規定。從范圍上來看,法律原因是包含在事實原因之中的。1.2.1近因說。近因是指在造成損害的結果中,對損害負有主要作用的原因。它是導致危害結果的實質性原因,但并非在時間、空間上與結果最為接近。近因是一種事實原因,只有當行為當然或蓋然地引起結果的發生,且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鏈條沒有被介入因素打破時,才能被認定為近因。對于近因的判斷模式,英美刑法進行了長期摸索,但最終發現,很難賦予其一個確定的內涵,因此,英美法庭在適用該規則時只能借鑒先例,在政策和公平考量的基礎上,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分析近因主要是判斷讓被告對一個傷害或死亡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公平與正義。這不是一個科學性質的問題。我們需要考慮的是公平和正義的問題。1.2.2預見說。預見說在因果關系學說中極為常見,各派觀點基本都會有所染指,也均不同程度地利用它來彌補理論上的某些缺陷。被害人遭受的結果必須處于行為人制造的危險范圍之內,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可預見的認定是以一個理性人應該預見的范圍為標準,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責任。但有學者認為,該理論并非是對因果關系的概念的說明或補充,而是和它共存的另一種選擇。也有其他學者認為,追究責任只限定于具備該要素的人,主觀要素記憶責任認定理論的存在是沒有必要的,需要考察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是否能夠認識。所以,部分人認為,預見說用主觀認識代替了客觀判斷,這是從實際上否認了研究因果關系的必要性,將主觀罪過與客觀因果混淆在一起,相當于確定了因果關系就確定了責任。筆者認為此種解讀有失偏頗。1.2.3刑罰功能說。近因說、預見說都是從某一個微觀層面來闡述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而刑罰功能說則是從一個宏觀層面來進行論理。此說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意義和價值在于從眾多因果關系中確定同刑事責任有聯系的原因,因此應當要體現刑罰的目的及功能。刑罰之所以要懲罰犯罪,其最本質的原因是罪刑相報的思想早已根植于我們心中,是確定具體案件中因果關系的本源標準。警察為了制止準備撕票的綁匪進行殺人行為時,與綁匪發生了激烈的槍戰,在此過程中因為偏差開槍打死了被害人。從刑罰功能說來看,被害人的死亡應歸結于綁匪的行為,如果沒有綁架預備撕票行為,被害人就不會死亡,被害人的死亡最終的責任應歸結于綁匪而不是警察。
2英美因果關系認定模式的基本邏輯及其品質
英美法系在因果關系采用“事實———法律“雙層次判斷模式是學者們普遍認可的。在判斷模式上,英美法系的事實關系與大陸法系因果學說的條件說相仿。法律原因與相當因果關系、客觀歸責在認定模式上相似。雖不同的法域,學說各異,但究其實質,均采用“歸因———歸責”模式予以認定。2.1“事實———法律”的雙層次體系。英美法系將“事實原因”與“法律原因”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加以考察,動態地分析了刑法因果關系所要解決的結果歸責問題,其刑法中因果關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公共政策,法官和陪審團對被告人的倫理可責性作出的價值判斷,以及法官和陪審團在特定案件中的正義直覺。事實原因檢驗的是行為是否是結果發生的必要條件,法律原因則是判斷行為是否是結果發生的近因。英美刑法受哲學的影響較小,他們認為刑法研究因果關系主要是為了確定引起危害后果的行為,以此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而不是像哲學中的因果關系,在客觀存在中尋求一般原理。因此,對追責問題受人們日常觀念影響較大,一般遵循先例。在“事實———法律“判斷模式中,第一層次的判斷有兩類,一類是通過“but-for規則”,即如果行為不存在,結果就不發生,那么該行為就是結果的事實原因。另一類是補充性標準的實質因素。如果行為不適用“but-for規則”,但該行為是引起結果的實質因素,那么行為人的行為將被認定是結果的事實原因。以上兩類均屬于存在論范疇。第二層次則是進行法律原因的判斷,是對事實原因認定過于寬泛而進行的限縮。法律原因又分為近因說、預見說、刑事政策說等等。2.2“事實———法律”與大陸法系?!皻w因———歸責”的暗合因果關系的概念是限制刑事責任的概念刑法。歸因最終為歸責服務。何為責任?即由于未好自己的工作,而應承擔不利后果或強制性義務。事實原因是沒有做好分內之事,根據不同的事實原因承擔相應的后果。從存在意義上來說,我們依據法律的規定,尋求不利后果的承擔者,這就是歸責的體現。大陸法系因果關系的認定,從早期僅對原因進行事實層面分析的條件說,歷經相當因果關系說再到客觀歸責理論,如今對原因進行規范化的認定已成為共識。從實質上來看,大陸法系因果關系發展巡歷與英美法系”事實———法律“模式本質上無異,均遵循著”歸因———歸責“的二元認定模式。條件說認為,“沒有前者就沒有后者,就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存在認定范圍過廣的弊病。為了縮小條件說認定的范圍產生了相當因果關系說,其在日本處于通說地位。該說根據一般人的社會生活經驗來判斷行為產生結果是否屬于相當場合,確定行為與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相當因果關系說將條件說中簡單的因果關系判斷予以否定,以一般人的社會經驗作為標準進行判斷,突破了單純的因果關系,而試圖進行一種規范的評價。早在1949年梅茲格在其刑法教科書第三版中,已經指出所謂“相當性理論”,實屬歸責理論,而非因果論。對比兩大法系,我們可以發現,盡管各學說判斷標準有所不同,但卻遵循著幾乎一致的判斷模式。英美法系的事實原因與大陸法系的條件說均是在解決因果關系的本體問題,為結果的歸屬提供客觀基礎;而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因與大陸法系的相當因果關系、客觀歸責理論又相仿,他們從單純解決事實問題轉換到結果歸屬的研究。從以上發展歷程上來看,兩大法系均遵循著“歸因———歸責“判斷模式。
3啟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模式的困境和出路
我國通說采用的必然、偶然因果關系說存在諸多弊病,長期深陷毫無意義的哲學思辨,而忽視我們研究因果關系問題最終的目的———解決歸責問題,導致在司法實務中無法正確高效地解決問題。因此,有必要借鑒域外法系采用的“歸因———歸責”判斷模式,在我國現有犯罪構成體系下,構建新的因果關系認定模式。3.1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認定模式現狀。在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傳統理論采用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因為從一開始就受到哲學因果關系的影響,所以一直沉浸在“必然性”還是”偶然性“哲學區分的黑洞中。對因果關系的認定只停留在事實層面,而忽略了其規范作用。從哲學的視角來看待因果關系,關注的重點會立足在對事物的發展起決定性作用的內部矛盾,注重抽象的理性思辨。必然因果關系說認為只有行為必然造成危害結果的發生時,才能被認定存在因果關系。而偶然因果關系說則認為在有介入因素存在的場合,導致結果發生的原因有根本的、決定性的主要原因,也包括非根本的、非決定性的次要原因。在處理簡單案件時,傳統學說不會暴露過多問題,但一出現存有介入被害人行為、他人行為、行為人行為等多種行為的情形,其弊病就顯而易見了。3.2“歸因———歸責”模式。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適用我國通說主張以耦合的四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為犯罪構成體系,四要件缺一不可。在遵循“歸因———歸責”雙層次因果關系的分析模式時,依然也要在中國通說犯罪構成語境下進行重構。那么,因果關系的判斷仍舊屬于犯罪客觀方面的考查范圍。我們結合兩大法系的共有模式,進行兩個層次的重構。第一層次是對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進行判斷,將行為與結果發生有關的所有事實和與歸責有關的行為都納入刑法因果關系論的研究范疇。首先進行歸因,根據條件說“沒有前行為就沒有后結果”的邏輯進行判斷,篩選出符合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危害行為。這種行為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多個,但都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存在介入因素存在的場合,可以先不必考慮介入因素作用力的問題,在第一步判斷中先將其囊括在原因當中,因為還需同時滿足剩余三個要件才能入罪,所以此時所指向的對象并非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因果關系在中國語境下只是歸責的客觀基礎,通過一般的邏輯判斷后,可能會有大量的行為被認定為原因,此時若不加以區分,會出現刑事責任的范圍過大的局面,因此,就進入下一階段的判斷———歸責。第二層次是因果關系的價值評價,這是建立在第一步的基礎之上而進行的。從價值或者規范的角度區分哪些行為是犯罪構成所關注的,哪些是具有刑法規范品質意義的因果關系。這里對于區分的判斷標準筆者提倡采取大陸法系想當因果關系的折中標準。同時,除開相當性之外,還需要增加包括作為義務與防止的可能性以及公正的價值觀念。前者主要是針對不作為犯而言,后者是對于紛繁復雜的個案,我們難以對公正有定論,因此將國家刑事政策、刑法的目的、刑法的基本價值準則等等納入到公正所考察的范圍之中。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可以發現法律對于行為人的主觀問題上有極為詳細的分類討論。刑法第14條至16條規定的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以及意外事件,在司法實踐當中,行為人實施的行為經過第一層次的判斷后,我們還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向,其對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希望、放縱還是未曾預料,以此來判定其是故意、過失或者不存在期待可能性。我國的刑法典中實際上已經為我們指明了一條道路,即首先分析行為與結果的客觀聯系,這是第一層次的客觀歸因;進而對行為人的主觀意圖進行考察,這屬于第二層次的主觀歸責。由此來看,按照這樣一種從歸因到歸責的判斷模式,能為司法人員在實務中提供一個既易于操作又具有法理依據的分析范式。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目的,主要目的在于確認危害結果是由誰實施的行為引起的,以及這種行為構成什么犯罪,以便提供成立這種犯罪的刑事責任的客觀依據。研究英美刑法、大陸刑法因果關系的最終目的,也是為我國刑法因果關系提供參考和借鑒的價值,進行一定程度上的模式重構,解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才是研究刑法因果關系的任務。構造新的刑法因果關系,才能更好地服務于實踐,指導司法活動。
參考文獻:
[1]劉士心.美國刑法中的犯罪論原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9,33.
[2]CaptainDanielD.Maurer.WorkingwithProximateCause:An“Elements“Approach[Z],TheArmyLawyer•DaPam27-50-463,2011:9.
[3]沈琪.英美刑法中的近因判斷及其啟示[J].比較法研究,2014(2):163.
[4]韓強.法律因果關系理論學說史評述[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5).
[5]陳聰富.因果關系與損害賠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121.
[6]H•L•A哈特,托尼•奧諾爾.法律中的因果關系(第二版)[M].張紹謙,孫戰國,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231.
[7]張紹謙.刑法因果關系研究[M].中國人民檢察院出版社,2004:19.
作者:簡永發 李宛蓉 單位:廣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