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控制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5: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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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社會中的信息對策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知識社會;信息;對策
論文摘要:知識社會如何保證信息的安全,是社會必須解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要保證信息的安全,就必須要對信息資源加強保密性、堅持信息資源的完整性、保持信息資源的可控性。應該從管理、技術和法律等方面采取相應的對策。
在知識社會·信息不僅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形態,而且也是決策的重要依據和發展科學技術的基礎性條件。在知識社會,信息在國民經濟增長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方面所起的作用,將大大超過資本和勞動所起的作用。同時,信息資源又具有脆弱性的特點,因此,在知識社會如何保證信息的安全,顯然是社會必須解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一、加強信息資源的保密性
今天,隨著社會信息網絡化的發展,信息犯罪也愈演愈烈,人們對信息資源保密性的問題越來越擔心,對于應該提出什么樣的信息安全對策也越來越關心。根據目前國內外對信息資源保密性問題的大量研究,我們認為可以提出以下一些有關信息資源保密性的安全對策:
1、管理對策。由于目前信息市場秩序的相對混亂和信息交易行為的不規范,必然要求我們從管理上來加強信息內容的安全,凈化信息、市場,保護知識產權,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這不僅有利于防止數據丟失或被盜,阻止有害信息進人網絡、危害社會,而且對于保障國家主權、維持社會治安和促進社會公德的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此,各國政府都高度重視,如美國政府1996年初簽發的有關信息安全管理條例,就要求在全美各地新生產的電視機上都安裝“V芯片”,因為它可以自動將帶有傷風敗俗內容的節目,從計算機和電視屏幕上識別并去掉。德國政府對利用信息網絡傳播色情節目的做法也深感不安,加強了這方面的管理力度,要求互聯網的服務器在接入PC機時,禁止傳播有關性和新納粹的資料。新加坡、越南等發展中國家,也于1996年作出決定.要求加強信息網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運行,取締任何有損國家主權和人民利益的服務。
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論文
一、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問題
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直接決定著其研究方向,確立正確的研究目的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性問題。從總體上說,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在于揭示和探索經濟法產生、變化、發展的規律,促使理論研究的深化和成熟,從而更好地指導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實踐,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為此,可把經濟法學的研究目的具體分解為以下幾方面:
(一)經濟法學作為法學中較新的分支學科之一,首先應把如何建立和完善其自身特有的基本范疇、如何構筑其科學體系確立為其研究目的。
由于“范疇及其體系是人類在一定歷史階段理論思維發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門科學成熟的標志”[1],因此,經濟法學研究的目的首先就應立足于如何完善其自身的基本范疇、如何構筑其科學體系之上,這是構筑經濟法學原理的基石。但是,我國目前經濟法學界對此方面的研究不夠重視,致使經濟法基礎理論和原理的研究十分薄弱,而在與相關學科的爭論、與其他學科劃分研究對象及其范圍上卻投入較多精力。如果說在經濟法學產生初期基于為了充分論證經濟法存在的獨立性,反駁否認經濟法地位觀點的需要而對有關問題進行爭論、并極力確認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及其范圍確有必要的話,那么,經過十多年來廣大學者的辛勤努力而逐步把經濟法學的研究引向深入,經過立法機關的勤奮工作而制定的大量經濟法律、法規,以及經濟法在改革開放中所發揮的極其重要的作用,已足以表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和不可替代的價值性。在此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再花費過多的時間和精力用于學科之間的論戰、爭搶研究對象及其范圍,否則,不僅不利于經濟法學自身的發展和成熟,相反還會阻礙其發展。“任何具體科學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范疇,是否形成由概念和范疇所構成的理論體系,是這門科學能否獨立的重要標志[2]”。實事求是地說,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學自身究竟應包括哪些基本范疇、每個基本范疇應包含的科學涵義是什么、如何構建經濟法學的范疇體系這些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尚沒有給予深入、系統的研究,這固然存在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產生時間短、研究幼稚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但也不能否認,存在于人們主觀上對經濟法學研究目的的認識偏差和對經濟法學基本范疇研究重要性的忽視同樣對經濟法學的研究產生了消極影響,致使經濟法學界迄今也未能向理論界提供具有充分說明力的、令人信服的、確能體現經濟法學自身獨立存在和成熟標志的基本范疇及其范疇體系的框架結構。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與經濟法學處于并列地位的刑法學、民法學、行政法學等學科已經建立起來了法學界公認的、并為各學科所特有的比較成熟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3].所以,經濟法學在建立其自身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方面可謂任重道遠,經濟法學界的確應將研究的重點轉移到經濟法學的基本范疇及其體系構成上來。
(二)經濟法學作為法學中內容最為豐富的學科之一,理應把如何深化部門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確立為其研究目的。
如果說對經濟法學自身基本范疇及其體系的研究構成了經濟法學原理的基石和框架,并以此構成了經濟法學總論的內容的話,那么,對部門經濟法學理論的研究則是經濟法學內容的具體展開和體現,并以此構成了經濟法學分論的具體內容。研究部門經濟法學的內容,一方面,應對已制定出的單行經濟法的內容和理論予以研究。我國目前尚未制定一部經濟法法典或經濟法通則,而制定了大量適用于不同部門、領域、不同種類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單行法和配套法即部門經濟法,它們構成了經濟法體系的主干,如何制定、修改、補充、完善、理解、實施、適用各種部門經濟法,正是經濟法學面臨的重要課題之一;另一方面,經濟法學的研究又不能僅局限于現行立法的既定范圍內,對尚未制定單行法和配套法的部門經濟法的理論也應予以研究。由于受多種原因的影響,我國經濟法立法帶有明顯滯后性的特點,許多本應屬于經濟法學內容的單行法和配套法尚未制定出來,比如,作為經濟法核心的計劃法、反壟斷法等都沒有出臺,因此,經濟法學的研究不能忽略或遺漏該部分內容,加強對它們深入、系統地研究,以更好地指導立法工作,同樣是經濟法學面臨的課題。
數學對法律文化影響試析論文
「內容提要」數學的特性和認識功能決定了數學不可避免地會對法律文化產生影響。數學對法律文化的影響分為三個歷史時期。數學方法、數學觀念、數學精神都對法律文化產生過重要影響。數學為法律科學提供了一套科學的知識體系,開辟了新的研究領域,促進了法律知識的增長和法律文化的進步。
「英文摘要」Thecharacteristicandthecognitivefunctionofmathematicsdecideitsunavoidableinfluenceonlegalculture.Mathematicalinfluenceonlegalculturecanbedividedintothreehistoricalperiods.Itsmethod,ideologyandspiritallhavehadanimportantinfluenceonlegalculture.Mathematicshasprovidedforlawscienceasetofscientificknowledgesystem,openedanewresearcharea,andpromotedtheincreaseoflegalknowledgeandthedevelopmentoflegalculture.
「關鍵詞」數學/公理化方法/法律文化
[keywords]MathematicsAxiomaticMethodLegalCulture
作為文化之一種,法律文化的發展必然會受到其他文化的影響。數學歷來是人類文化的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曾對許多文化產生過深刻的影響??疾旆晌幕?,不難發現,數學對它的影響也是非常巨大的。無論是歷史上的法律還是現實中的法律,都可發現數學留下的烙印。深入探討數學對法律文化的影響,對法律文化的進一步發展無疑有著重大的促進作用。
在研究數學對法律文化的影響時,我們必須搞清一個前提問題,即數學何以會對法律文化產生影響。這是本文探討的第一個問題。
誘惑偵查研究論文
摘要誘惑偵查,是刑事訴訟中一種特殊的偵查手段。雖然國外學術界對此早有研究,但在我國的犯罪偵查理論研究上則是一個新的領域。誘惑偵查的兩種類型是“犯意誘發型”和“提供機會型”,從法律原則角度看,筆者認為“犯意誘發型”誘惑偵查基本上是合法與合理的,而“提供機會型”誘惑偵查則可能引起諸多違法的后果,兩者必須加以區分。對于實踐中的誘惑偵查,有必要從適用范圍、適用對象、行為方式和程序控制上進行規制,將我國的誘惑偵查納入法律的運行軌道。
關鍵詞誘惑偵查犯意誘發型提供機會型法律規制
隨著社會的發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復雜化已是一個不容忽視的現實。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諸如販毒、行賄、偽造貨幣、組織、網絡犯罪等等,因其高度的隱蔽性、組織性以及高超的反偵查手段,對傳統的偵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于是各種特殊的偵查方法應運而生。誘惑偵查,就是被實踐證明為破獲此類高難度案件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當今許多國家,誘惑偵查都以其不俗的表現而倍受偵查機關的青睞。然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制,其合法性問題一直頗費爭議。盡管誘惑偵查早已存在于我國的犯罪偵查實踐中,但我國目前對此問題的研究起步較晚,深入的探討更付闕如,有的學者對此心存誤解,導致實踐中混淆是非,以訛傳訛。筆者不揣淺陋,擬以此文一抒己見,并求教于學界。
1、誘惑偵查的概念、類型及其界線
(一)誘惑偵查的概念辨析
雖然誘惑偵查在各國的犯罪偵查活動中都早已有之,但“誘惑偵查”作為專業術語,對我國的法學界來說可能還有點陌生。嚴格考究,它直接引鑒于日本的犯罪偵查學界,而溯源于美國。從五十年代始,日本的法學研究雜志上就已頻頻出現有關“誘惑偵查”的論文,由于中日文的天然聯系,中國最初的研究多轉用了該詞。但是美國早在三十年就對此展開了充分研究,并形成了為諸多國家得以效仿的學說和判例。我國許多學者認為我們所說的誘惑偵查即美國的“偵查陷阱”或“偵查圈套”(entrapment),實乃誤解。因為entrapment在美國是指“偵查機關在本來并無犯罪傾向的無罪者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圖,誘使其實施犯罪行為,然后使之受到追訴?!泵绹痉ú?981年《關于秘密偵查的基準》(AttorneyGeneral’sGuidelinesonFBIUndercoverOperations)的J項中亦認為entrapment乃“誘惑或鼓動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并應盡可能避免。顯然,美國對“圈套”或“陷阱”是持否定態度的。筆者注意到在美國關于entrapment的文獻中還有一個重要的詞——“encouragement”,可以直譯為“刺激偵查”,美國對它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認的,實際上這才是筆者所說的誘惑偵查。所以誘惑偵查與“偵查陷阱”并非同一概念,而是涵蓋了后者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