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時間:2022-11-01 05: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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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刑法制度的解析

本文作者:賀元驊工作單位: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管理系

刑法是航空安全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它既是預防和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利器,也是保護危害航空安全犯罪人的憲章。航空刑法制度的狀況,反映著一國刑法制度的水平高低,也反映著一國對航空安全的保護程度。加強對航空刑法制度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航空刑法制度的現狀

1979年,我國首部刑法典(以下簡稱《79刑法》)以其特有的目光表達了對航空安全的關注。繼此之后,我國不斷以附屬刑法的方式并在1997年修訂刑法典(以下簡稱現行刑法),對航空刑法制度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初步形成了懲治航空犯罪有法可依的局面。這表現在:1、預防和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法體系較完善。哎79刑法))只規定了對劫持航空器的行為、以危險方法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破壞航空器的行為、擾亂民用機場的行為等予以刑事處罰,而且刑罰種類也較簡單,不能處以罰金刑,受罰主體只有自然人,沒有單位。此后的附屬刑法和現行刑法,則不僅規定對上述行為作為犯罪處理,而且將針對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財產的攻擊行為、航空器上的暴力行為、利用航空器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航空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以及航空安全管理人員的讀職行為全部納人刑法懲治范圍。在科處刑罰時,除處以主刑外還可處以罰金刑。對有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不僅要處罰自然人,而且要處罰法人。2、有利于推動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國際合作?!?9刑法》曾將劫持航空器行為作為反革命罪予以處罰,這是很不合理的。因為,如果劫持者沒有“反革命目的”,我們就很難對其定罪量刑。況且反革命罪往往被視同政治犯,國際上有政治犯不引渡的慣例。這不僅不利于懲治劫持航空器行為的國際合作,也違背《東京公約》的規定。我國現行刑法將劫持行為視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符合該罪本身的性質,又可以推動懲治劫持航空器行為的國際合作。

二、我國航空刑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正值社會政治經濟急劇轉型時期,隨著航空運輸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以及針對航空安全的犯罪不斷增多,注定了我國航空刑法制度將陷人自相矛盾的困境。1、類推制度違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則?!?9刑法》第79條曾規定:“本法分則沒有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边@就是我國刑法史上曾經的類推制度。但由于該制度在1979年以來的司法實踐中意義不大,并且預設了肆意侵犯人權的方便之門,川因此被現行刑法所廢棄,取而代之的是罪刑法定原則?,F行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弊镄谭ǘㄔ瓌t是現行刑法的三大原則之一,它是制定、適用刑法的基本要求,它所堅決反對的就是類推制度。但在我國現在的航空刑法體系中,卻仍然保留著類推制度?!睹窈椒ā吩?93條1、3款規定,對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潔果的行為,“比照’,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理。從這一規定,我們就不難發現“比照”的窘境。行為人如果藏匿的是炸藥、雷管之類,還可以類推成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如果行為人藏匿的是其他化學危險品且造成嚴重后果,類推成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簡直就是風馬牛不相及,不類推成非法持有、私藏彈藥罪又有悖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為避免法律的尷尬,只好對這類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了事。這也難怪在危險品運輸培訓時,當講到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要受刑法處罰時,受訓人員哄堂大笑。可見,航空刑法制度中現存的類推制度在司法上毫無疑義。2、附屬航空刑法虛置。罪狀與法定刑是規定具體犯罪條文不可缺少的內容。只有罪狀沒有法定刑,將使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處罰;罪狀描述不清楚,就會放縱犯罪。而不論哪類失誤,都會導致刑法的虛置—失去效力。我國附屬航空刑法規定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條文,在罪狀和法定刑的表述上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只有罪狀而沒有法定刑,導致處刑無據?!睹窈椒ā?91條規定,劫持航空器罪按199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以下簡稱《懲治劫持航空器罪的決定》)定罪處刑。193—199條規定,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攜帶違禁品乘坐航空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擅自承運危險品的行為、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的行為、傳播虛假信息擾亂飛行秩序的行為、破壞航空設施的行為、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行為、航空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行為等,均“依照”《79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但從1997年后,現行刑法已經取代了《79刑法》和《懲治劫持航空器罪的決定》,而且刑法條文和內容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民航法》的“依照”規定實際上失去了依照對象,本是犯罪的行為卻不能被定罪處刑。另一方面,罪狀描述不清,衍生行政責任取代刑事責任的趨勢。除《民航法》外,我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規也表達了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要求。但是,這些法規在用語上卻不夠嚴謹,都是采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籠統表達方式,并且往往將刑事責任的規定置于行政責任之后。由于這些附屬刑法并沒有清楚地界定違反上述規定達到什么程度才是犯罪,以及犯罪的刑事責任和刑罰,由于沒有明確界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既使刑事司法機關難以把握,也使行為人難以預測。這種規定實際上等于虛設。3、重生命刑、自由刑,輕罰金刑。忽視罰金刑的價值是我國刑法的一個特點。受傳統刑法觀念的影響,我國1995年以前關于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刑法都沒有規定罰金刑。1卯5年,我國《民航法》有兩處提到罰金刑,而且受處罰的主體僅是法人。一是該法第193條規定,單位如果犯有“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的行為,判處罰金;二是該法第1男條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沒收違法所得,判處罰金”。現行刑法典及其修正案,涉及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條文共有十六條,罪名30個,涉及生命刑的12個,自由刑的30個,罰金刑1個?!睹窈椒ā返?男條判處罰金的規定被取消。這樣,《民航法》規定的兩個罰金刑被減為一個,處罰對象也只有單位。

三、完善我國航空刑法制度的思考

1、廢除航空刑法中的類推規定。刑法權是剝奪生命財產權、限制人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公共權力,是國家權力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近代以來,人們最為擔心的就是刑法權被假借國家的名義肆意濫用。正是這種深切的憂慮,促使人們不斷地追尋消除刑法暴虐的良方。在權力制約觀念的啟發下,人們確定了以刑法權制約刑法權的模式。這種抉擇雖然是無奈的,但也是明智的。這一抉擇的最佳表現形式就是“罪刑法定”。因此,“罪刑法定”成為近代以來刑法的原則,成為限制刑法權濫用的防線。承繼著近代以來人們對刑法權的深切憂慮,感受于共和國歷史上刑法權曾被濫用的教訓,現行刑法也確定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明確宣布取消類推制度。(2]從一國法制統一的角度來看,“罪刑法定”原則不只是現行刑法的原則;類推制度的廢除,不只是在現行刑法中廢除。包括《航空法》中的刑法規范在內的所有附屬刑法規范都應當以罪刑法定為原則,都應當以廢除類推制度為己任。因此,在修訂《航空法》時,我們應該取消其附屬刑法中的“比照”條款,明確規定此類危害航空安全行為的罪和刑。這不僅將使此類犯罪受到及時準確的處罰,而且將使《航空法》中附屬刑法與現行刑法相一致,消除航空附屬刑法與現行刑法的沖突。2、在附屬航空刑法中明文規定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在各國刑法典分則中,凡規定具體犯罪和刑罰的條文均包含了罪狀和法定刑兩個部分。如現行刑法第121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边@個條文前半部分的規定就是罪狀,后半部分的規定就是法定刑。這種明文規定罪狀和法定刑的模式不僅有利于司法機關懲治犯罪,而且有利于行為人預測自己行為的刑事法律后果。近年來,在規定危害航空安全罪的附屬刑法中,明文規定罪狀與法定刑的模式被廣泛采用。我國臺灣地區“民用航空法”¹從第100至110條都是采用此種模式,不僅規定了罪狀,而且規定了法定刑。如該法第lm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它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航空器或其它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睘楸苊馕覈綄俸娇招谭ǖ奶撝?我們認為,在修訂《民航法》時,應該在該法1卯條至l卯條關于懲治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條文中增加法定刑的內容,而且增加的法定刑應該與現行刑法的相關條文保持一致。如將該法第191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關于懲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鑒于附屬航空刑法虛置的情況,我們認為,一方面,在新定關于危害航空安全的附屬刑法時,應該明確規定罪狀和法定刑;另一方面,在修訂《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飛行基本規則》、《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法規時,應該詳細列明違反其規定的犯罪特征,而且應參照現行刑法的刑種和刑罰幅度確定法定刑。如在我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條例》第58條增加一款規定,將該條刑法方面的規定修改為:“安檢人員違反前款規定,致使公共財產、國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樣,不僅可以使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明確分立,而且便于對安檢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定罪量刑。3、注重罰金刑的功能。采用罰金刑是現代刑法的潮流。隨著航空運輸業經濟屬性的強化,罰金刑在航空刑法中已大量適用。我國臺灣地區“民用航空法”就大量采用罰金刑,凡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可根據情況的不同判處從6萬至3(X)萬新臺幣不等的罰金。特別是對一些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犯罪,判處的刑罰主要是罰金。受處罰金的主體不僅有法人,而且還有自然人?,F代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有的是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對其適用生命刑和自由刑而不適用罰金刑,有違罪刑相適應的原則,難以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而且,采用罰金刑也便于我國航空刑法國際航空刑法接軌。近年來,鑒于非法干擾對航空安全的嚴重危害,國際民航組織通過了《關于遏制預防機上暴力行為的示范法》,呼吁各成員國盡快采取措施將其轉化為國內法。該法規定,應該將下列行為作為犯罪處理:(功在民用航空器上用肢體或語言傷害、脅迫、威脅機組成員,妨礙機組成員履行職責或者降低機組成員履行職責的能力的;(2)在民用航空器上拒絕遵守航空器機長或者代表航空器機長的機組人員為保證航空器安全、航空器上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而依法作出的指令的;(3)在民用航空器上對他人使用暴力、性騷擾、戲弄兒童的;(4)在民用航空器上用肢體或語言傷害、脅迫、威脅他人,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航空器上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的;(5)在民用航空器上故意損壞、損毀財產,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航空器上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的;(6)在民用航空器上過度酗酒或吸毒,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航空器上人身和財產安全或者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的;(7)在航空器上的盅洗室或其他地方吸煙,可能危及航空器的安左泊勺;(8)損壞航空器煙感器或者航空器上其他與安全有關的設備的;(9)在禁止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時使用此類設備的。國際民航組織將上述行為視為犯罪,原因有二,一是此類行為不處罰不足以確保航空安全;二是西方國家刑法中有大量罰金刑,此類行為作違犯罪也可避免處理過重。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非法干擾行為主要是違反規定酗酒、吸煙、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等行為。按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我們應該對此類行為給予刑事處罰。但如果按照刑法處理,由于我國航空刑法缺少罰金刑,對此類行為的處理就會畸重。國際民航組織所指出的犯罪,多數往往為一時激情所致。此類行為發生后,對沒有造成損失的,如果不處理,難以以做效尤;如果處以自由刑,又有些過重。而增設適當的罰金刑,正好可以避免處自由刑畸重的問題。因此,我們應當在航空刑法中增加適當的罰金刑。一是對某些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內暴力危及航空安全的行為給予罰金處罰,特別是當這些暴力行為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時,可以只對行為人單科罰金。如將《民航法》第192條修改為“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j卿泣重后果的,處拘役,可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是針對以牟利為目的的危害航空安全的犯罪行為,在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時,只單處罰金。在導致人員和財產損失時,可以并處自由刑和罰金。如,將《民航法》第193條第1款改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攜帶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險品品名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