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正當防衛制度初探
時間:2022-01-11 08: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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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漸完善,正當防衛制度也推動了社會法制化的發展,成為了人們保護國家、社會和權益的武器?;诖?,本文先是分析了正當防衛制度在使用上的原則,然后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存在的問題以及相關的完善策略。
正當防衛就是人在面臨不法侵害行為展開的一系列防衛行為,所導致的后果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建立正當防衛制度最初的目的在于鼓勵人們積極合法的和犯罪行為斗爭,讓自己的權益和他人的權益不受到傷害。對于我們高中生來講,來了解正當防衛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們需要了解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應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正當防衛制度使用原則
在我國刑法中對正當防衛制度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條法律也給社會公民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賦予了權利。我們作為高中生,需要對一定的法律制度進行了解,在必要的時候使用法律保護自身安全。對于我們高中生來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十分重要,不僅能夠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能成長為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因此我們需要對正當防衛制度形成清晰的認知,能夠利用正當防衛制度保護自己。正當防衛行為的形式具備一定的限定條件,為了控制這項權利的使用,也不能對其過于嚴厲。正當防衛使用原則包括:(1)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定。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中,能夠對自己起到保護作用,若超過一定限度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2017年的于歡案,于歡防衛過當導致四人傷亡,被判處無期徒刑。(2)正當防衛限度不應該過于嚴。正當防衛需要在緊迫情況下進行,在受到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展開,行為人需要對防衛結果進行判斷,對實施手段以及自身受到的傷害做出判斷,才能進行正當防衛行為。在司法實踐進行限度的判定時,必須要充分考慮行為人的心理和環境,只要是保護自身權益、制止侵害行為的必要行為都是正當防衛行為[1]。
二、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制度分析
(一)正當防衛限度的立法問題。1.判定標準不統一。在正當防衛過程中,防衛人對侵害行為的防衛若超過了最大限度,防衛行為就會轉換為犯罪行為。也就是說正當防衛的判定需要將限度作為標準。在刑法中對于判定限度的規定十分模糊,在司法實踐的時候存在判決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因此為了能夠讓正當防衛問題得到判定標準的統一,還需要從理論上進行整體梳理,才能在實踐中提供司法解釋。2.防衛限度要求不同。在刑法中對于故意傷害給出認定,損害結果包含了輕傷、重傷以及致死。輕微傷的結果并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不會受到刑事處罰,防衛效果沒有超過限度。從財產損失方面進行分析,防衛人為了能夠阻止侵害人帶來更嚴重的損害,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需要和本人受到損失要保持相當。若防御行為的后果超過本人受到的損傷,那么防衛人的行為就超過了限度。在一般情況下,對防衛行為的判斷是需要從多個因素綜合分析的,防衛權益和不法侵害需要形成平衡關系。法官對于防衛行為的判斷,側重點在于社會影響以及即時場景。(二)正當防衛制度的完善策略。1.明確法律表述。在法律中有這樣一條表述,若正當防衛行為已經出現了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當事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需要進行一定程度的減免。還有另外一條表述,對于一些正在進行的嚴重暴力犯罪,如殺人、強奸、綁架等行為,所采取的防衛行為,若造成不法侵害人出現傷亡,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屬于是防衛過當行為。在以上表述中,暴力犯罪的正當防衛中只提到了不法侵害人出現傷亡。行為人在執行正當防衛的時候,正處于生命財產威脅之中,是被動型的自衛應戰,自衛行為往往伴隨著失控情緒,不能將防衛限度和行為人受到的損害劃等號,這是不公平的。而行為人在執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若造成不法侵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壞,在法律中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出現一定的麻煩。因此,可以將表述改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出現傷亡或者嚴重傷害的,都不判定為防衛過當,同時需要對防衛行為造成侵害人財產的損失做出明確的規定[2]。2.舉證責任倒置。在刑法中對于特殊防衛行為,也就是針對嚴重暴力行為的防衛行為,無論造成什么后果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刑事訴訟中是主張方進行舉證,但是特殊防衛行為和不法分子利益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我國法律中有規定辯護人可以提出證據為犯罪嫌疑人減輕罪行或者無罪。因此,特殊防衛行為的舉證不能使用刑法的普通舉證原則,可以讓被告人獲得舉證責任,法官才能根據證據進行判定。
三、結論
綜上所述,本文先是研究了正當防衛制度在使用上的原則,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限定,其限度不應該過于嚴。然后對正當防衛制度展開了分析,在立法上存在判定標準不統一和防衛限度要求不同的問題。完善正當防衛制度需要對法律表述進行明確的表述,也需要將舉證責任進行明確。
[參考文獻]
[1]姜敏.正當防衛制度中的“城堡法”:淵源、發展與啟示[J].法學評論,2018,36(05):47-60.
[2]陳容欽.正當防衛制度在司法實務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D].蘭州大學,2018.
作者:殷顯越 單位:長春財經學院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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