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暴力傳播行為刑法規制分析
時間:2022-02-02 03:16:34
導語:網絡暴力傳播行為刑法規制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自媒體時代,個體及網絡生活圈成為信息傳播的主體和載體,網絡暴力作為網絡發展的副產物,借助自媒體的傳播,極易造成嚴重后果。2006年,被稱為美國網絡暴力第一案的“梅根事件”爆發,繼而美國聯邦法院以入侵受保護計算機等四項罪名對事件的始作俑者蘿莉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蘿莉有罪。此后,美國將利用網絡恐嚇、迫害、騷擾他人等持續性的嚴重行為定為“網絡欺凌罪”。
網絡暴力傳播行為的法益侵害性
在我國刑法典中,法益侵害性為“危害國家主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私人所有財產……”等行為的性質①。網絡暴力這一現象在網絡公共領域多有發生,如今,網絡暴力傳播者利用新媒體傳播的復合性,或傳播一些非理性且后果嚴重的信息,或利用人肉搜索等暴力方式挖掘散播他人的隱私,對公民的權利造成嚴重侵害。2013年,廣東一家服裝店店主因懷疑顧客偷衣服,在微博上店內監控視頻截圖,導致截圖中的女孩被人肉搜索,家庭地址、所在學校等隱私均遭曝光并于網絡傳播,后該女孩因不堪壓力而自殺身亡;2018年8月,四川德陽安女士和丈夫因與兩個13歲男孩發生糾紛,遭到網絡人肉搜索,大量未經證實的信息被公布網絡,遭到網民的集體圍觀及道德評判,安女士因不堪輿論壓力最終自殺。這種人肉搜索行為不僅侵犯了當事人的名譽權,更嚴重侵害了其人身權,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對網民的這種傳播行為,如果司法部門不給予規范和管制,極易因道德標準的差異、個體素質的差異導致現代私刑,社會的正義性就無從談起。2010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對網絡侵權行為應負的民事責任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負連帶責任。然而,依據這一規定應對網絡暴力傳播行為,會導致這樣一種極端現象的發生:網絡暴力行為人只要能夠支付足夠的賠償,就可以不擇手段地、隨意地在網絡上攻擊任何人,直到對方精神崩潰或自殺。至于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絡傳播平臺,完全可以用技術手段落后來搪塞應負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民法手段僅適用于情節較輕的網絡暴力傳播侵權行為,對于重大、惡性或后果嚴重的脫逸于常規社會價值體系及秩序的網絡暴力傳播行為,必須給予刑罰規制;對于利用網絡空間進行精神攻擊、輿論傳播、公開他人秘密及隱私、詆毀商譽等行為都應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更應利用刑罰給予嚴厲制裁。當然,僅靠法益侵害來界定罪與非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可將其與社會價值、秩序行為相結合來判斷和確定行為是否違法。如果法益侵害的行為與民眾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倫理價值相悖,且影響惡劣,嚴重脫逸社會正當性,即可用刑法來規制。
網絡暴力與涉罪行為的刑法定罪
在“梅根事件”中,網絡暴力傳播中的策劃者、發起者、組織者、煽動者“喬?!笔敲犯瑢W的母親,她假借“喬?!敝退呐畠和ㄟ^網絡捉弄梅根,讓梅根認為16歲的男生“喬?!毕矚g上了她。隨后,那些據稱不明就里的女生不斷跟帖,通過MySpace網站給梅根發信息,稱討厭她,用“肥婆”“娼妓”不斷地羞辱她。惡毒咒罵鋪天蓋地席卷而來,13歲的梅根不堪其辱,跑進臥室在壁櫥的橫梁上用皮帶自縊身亡。在此事件中,那個捏造“喬?!钡膵D女作為網絡暴力傳播的發起者、策劃者、組織者和煽動者,最初沒有受到任何指控,“因為她的行為不適用于任何一條法律”。最終梅根所在地洛杉磯市根據聯邦法律,以入侵受防護計算機等4項罪名,對網絡暴力發起者提起訴訟。該事件的發生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網絡暴力的重視,其相關立法也舉世關注,美國《反網絡欺凌法》應運而生。網絡暴力發起者利用自媒體傳播侮辱、誹謗及捏造事實的信息,將當事人的隱私公開,且策劃、組織、煽動非特定群體攻擊受害人,導致當事人精神嚴重創傷甚至導致當事人自殺者,滿足我國刑法第246條的誹謗罪、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然而此條刑法規定,告訴方可處理②。由于新媒體傳播的虛擬性及復合性,單純地依靠個人力量去取證調查,困難可以想象,會使當事人陷入舉證不利的困境中。2013年,高三學生張某在自己的朋友圈發表全班高考沒考好,感覺對不起老師及父母的言論,結果被同班同學辱罵,并轉發至其他社交群,一時轉發量和點擊量過千,這些辱罵言論讓張某及其家長非常苦惱。當張某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利時,卻因個人無法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取證而未能立案。因取證難而不能立案,給利用司法途徑解決網絡暴力傳播問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為此,筆者認為,可將誹謗罪、侮辱罪的規定同總則第五章第98條的相關規定結合起來,形成擴張性解釋,刑法第98條告訴才處理的規定中,若當事人因受到恐嚇、強制等難以告訴的,受害人近親屬及檢察院也可以告訴。若將這兩條刑規相結合,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請求檢察院協助取證調查。因此,修改或補充刑法的相應規定顯得非常必要。
網絡公共領域傳播行為與法律規則的搭建
網絡暴力傳播對現實世界的人、財、物產生著巨大的影響,必須將網絡輿論納入法律體系,搭建起網絡與現實間法律證據、法理、司法程序之橋,對網絡傳播平臺提供者、播客、微信平臺、ICP、ISP及BBS、SP、第三方資金支付平臺等在網絡傳播中獲益的網絡主體賦予監管把關義務和責任,對于把關不力者給予罰金、拘役、管制等處罰,并對其情節程度進行詳細明確。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約束網絡暴力傳播行為。法治是懲治網絡暴力傳播的最佳利器,要制定和完善刑法規制,形成完善的遏制和懲戒網絡暴力傳播的刑法體系,從源頭上預防、限制,以降低網絡暴力傳播行為。如對于網絡暴力傳播行為中的無意識傳播者、網絡看客等類傳播者,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罰。筆者認為,考慮到網絡犯罪的復雜性與巨大危害性,以及網絡與生產生活聯系日益密切的現狀,將無意識傳播者、網絡看客等違法行為作為網絡暴力傳播過失犯罪已經顯得較為必要。盡管刑法修正案(九)在新罪名的設置方面做了積極探索,值得肯定,隨著網絡的深度發展,許多新的問題將會出現,需要我們繼續保持開放的思維,將新問題納入刑法規制范圍。
總之,當網絡暴力傳播行為的雪球滾動起來的時候,官方媒介要釋放出更多的理性聲音,進行更多的輿論引導,從而釋放更多的平和與善意。我們期待能有更多官媒和自媒體站出來發聲,讓人肉搜索等網絡暴力行為變成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也期待警方依法依規,查出牽頭者和鼓動者,并予以嚴肅處理。當網絡輿論和刑法規制之間發生沖突時,要依法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穩定。
作者:苗玲玲 王飛 陸旭 單位:國家計算機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
- 上一篇:“套路貸”犯罪司法規制
- 下一篇: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