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性客戶信貸風險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1 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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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性客戶是指以資本或契約為紐帶,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實踐中集團性客戶的類型較為復雜:從集團成員聯結方式看,我國企業集團主要有三種形式:其一,契約式聯結的企業集團。即參加企業集團的各成員之間,通過協議在自愿互利的原則下,發揮各方優勢,形成集團統一管理權。其二,股權式的企業集團。即以資本作為紐帶,通過集團母公司對集團成員單位的股權占有而實現對成員的統一管理。其三,家族式企業集團。
從形成原因上還可分為:1.行業轉軌型。融經營與管理為一體的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國家政策要求分為一個或若干個企業集團;2.市場發展型。為提高市場競爭力,以強勢企業為基礎,通過兼并或重組形成企業集團;3.政府推動型。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對轄屬企業進行組合。
二、集團性客戶信貸風險解析
銀行通過對集團性客戶的支持,可以有效優化信貸結構,降低經營成本,增加經營效益。但是集團性客戶相對于單個客戶,在給銀行帶來較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蘊藏著巨大的風險。集團性客戶信貸風險主要來自于三方面:
(一)客戶方面
1.集團性客戶經營規模大以及由此派生的因素容易誘發信貸風險。一些集團性客戶經營規模大、結構復雜,使包括銀行在內的外部機構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其經營狀況真實性做出較為準確的估價,此其一。其二,跨行業(產業)經營是集團性客戶的普遍現象,客觀上加大了銀行信貸資產遭受行業(產業)風險的可能性。其三,大部分集團性客戶跨區域甚至跨國經營,對內融資和對外融資通盤運籌,常常使得銀行貸款的承貸主體與實際用貸主體分離,大大增加了銀行貸后監管的難度。
2.有些集團性客戶核心層經營管理粗放。規?;瘮U張使一些企業草率進行新項目投資決策,涉及本身不熟悉的行業,缺乏科學論證,容易導致投資失誤。有些集團性客戶財務混亂,母公司賬務報告未披露成員單位間的關聯交易、相互擔保情況等,形成財務“泡沫”,易誘發經營風險,進而產生信貸風險。
3.有些集團性客戶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一是在法律上缺乏產權紐帶關系,采取重復驗資、先出資后抽逃等手段虛增資產,母公司與子公司無資金上控股或參股關系。二是母公司與子公司人格混同。三是法人治理結構欠缺。母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子公司則沒有,母公司直接調配子公司的資產。還有的在改制過程中,故意采取硬性劃撥方法,將資金和優良資產劃到相對優良的成員企業中去,將不良資產和債務劃到相對劣質的成員企業中去,通過關聯交易,達到逃廢債務的目的。
4.公司架構下股東與債權人對公司的影響力存在差異。股東期望通過公司經營活動使資本在保值前提下實現最大增值。銀行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僅以其與公司的經濟合同關系來保障其債權利益。在公司盈利、正常經營時,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較易協調,在公司經營困難、虧損時,公司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有可能利用股東權帶來的優勢,操縱公司的經營活動,維護股東利益,損害債權人利益。
(二)銀行方面
1.對集團性客戶的認識存在誤區。一是對集團性客戶的經營風險認識不足,盲目迷信企業集團,對其行業風險、政策風險、經營風險、管理能力不足風險認識不夠,把集團性客戶簡單等同于優良客戶,導致降低貸款條件,放款把關不嚴;二是對集團性客戶的法律風險認識不夠,偏好于對母公司貸款用于整個集團成員單位信貸需求,忽視了集團客戶中無論母公司還是子公司都是獨立法人,都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法律規范。
2.對集團性客戶出現的新特點新問題應對不及時,信貸管理制度相對滯后。一是普遍存在以單一客戶的管理方式管理集團客戶的現象,對集團客戶特殊性關注不足。二是對集團客戶的授信管理不規范,存在以母公司的信用等級、授信作為向子公司發放貸款依據的現象。三是對集團性客戶信貸管理粗放,貸前調查階段沒有將集團性客戶中各關聯企業的產權結構、投資關系、關聯交易、相互擔保作為貸前調查的內容,貸后管理階段對貸款的流向缺乏必要的監督。
3.銀行間激烈競爭,助長了集團性客戶惡意逃避銀行監督。商業銀行爭相介入,導致一些集團性客戶身價倍增,接受監督的配合程度較差。而銀行則為保住客戶資源,過分遷就,對企業資信真實情況和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不甚了解,致使信貸監督處于真空。另外,集團性客戶多頭開戶現象普遍,客觀上為企業集團轉移資金用途、逃廢銀行債務提供了便利條件。
(三)社會方面
社會監督力量較弱,助長了一些企業的不守信用行為。盡管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以打擊逃廢債行為,但是出于地方或部門的利益,一些地方司法機關對法人虛假出資、抽逃資金等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個別地方政府對本地企業逃廢債行為充當保護傘;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如注冊會計師事務所不認真履行職業準則,提供虛假的驗資報告和審驗結果等,約束企業誠信守法經營的社會力量薄弱。
三、集團性客戶信貸風險防范和化解策略
(一)更新觀念,提高對集團性客戶風險的認識。首先要充分認識集團性客戶的經營失誤風險、經營周期風險和政策因素風險。一個行業有經營周期,一個企業有生命周期,都要經歷成長、成熟、衰退過程,因此,對集團性客戶的介入,同樣要堅持信貸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的原則。其次,樹立經營風險與法律風險并重的觀念,在集團客戶開發和信貸調查、審查過程中落實法律審查制度,將法律風險防范于事前。
(二)嚴格按照法人實體進行信用評級和授信。集團本身不是獨立的法人實體,不能作為銀行授信的對象或借款人和擔保人。因為公開統一授信要對企業發生實際的信用關系,所以公開授信的對象只能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對企業集團只能是內部統一授信。企業集團總體最高授信額度的確定,不得超過對其內部單個法人客戶設定的最高授信額度之和。
(三)嚴把貸前調查關,掌握集團性客戶整體及申請銀行信用成員企業的真實情況。
1.加強集團性客戶的市場形勢、組織結構、管理體制和注冊資本到位情況的分析。準確把握集團性客戶的主導產品市場競爭力、市場占有率,分析產品研究開發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重點從品格、能力、資本、擔保、環境、事業的連續性等六個方面對其非財務指標進行考察。此外,一些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因股東虛假出資、脫殼經營等原因,一旦產生信用風險,在訴訟時,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具有法人資格,對這樣的企業,不能發生信用關系。
2.深化財務分析,核實集團整體和各成員的真實資產和財務狀況。集團性客戶的合并報表和承貸主體的財務報表應經具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驗。對財務報表,應重點審查近年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成本費用率、資產收益率等主要指標的變化以及與同行業的比較情況,通過綜合分析查看其盈利能力、償債能力及營運能力,決定是否增加或減少信用額度。
3.堅持“誰受信、誰承貸、誰用款”的原則,保證承貸主體與實際用款主體的統一。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開展信貸業務,嚴格控制在總公司明確的書面授權范圍內辦理。
(四)嚴格審查審批,合理控制集團性客戶整體信用。
1.按照《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要求,執行對同一客戶貸款余額不得高于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10%,對最大前10家客戶貸款總額不得高于銀行資本總額50%的規定。單一客戶貸款需求量大時可采取銀團貸款模式來操作。并根據銀行的負債結構來確定對單一品種、單一地區、單一產業貸款的比重和貸款期限,以控制流動性風險。
2.對集團性客戶整體和個體信用應綜合考慮。對集團成員企業進行信用審查時,不僅要考慮其自身經營狀況和信譽水平,還要考慮其所在集團整體情況,防止控股股東“包裝”其業績,套取銀行資金。
(五)加強對集團性客戶的貸后監管。一是跟蹤企業資金流向,防止信貸資金在集團內不同企業之間的隨意流動。二是提升對集團性客戶經營層次,對一些特大型客戶,總、分行可直接經營。三是對集團性客戶配備高水平的客戶經理,賦予相對應的權力與義務,參與決策審查系統,落實管理責任制。
(六)采取措施,做好集團性客戶資產保全和盤活工作。
1.依法辦理集團公司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的擔保。首先,對集團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抵押擔保的,要認真審查抵押物的權屬,抵押人必須是對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企業。抵押物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抵押物的價值不僅應該估算現值,更應預測其貸款到期時的價值預期和變現成本,從而根據實際確定合理的抵押率。其次,對相互間提供保證擔保的,注意研究子公司的章程,按其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擔保手續。對集團公司為子公司或參股公司提供擔保的,審查既有擔保和現有擔保的總額度,看其是否具有實際擔保能力。
2.做好資產保全,避免債務懸空。母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或者其他關聯企業之間以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資產,企圖懸空銀行債務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撤銷權;集團公司對外投資或對子公司注資影響其自身償債能力的,可以其出資所形成的股權作為質押,如集團公司長期占用子公司資金,或子公司長期占用集團公司資金,致使承貸主體喪失償債能力的,依法行使代位追償權。
3.積極參與企業改制,協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企業的生命力直接關系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對企業的改制、重組等行為,銀行要做出敏銳的反應,以積極的姿態協助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防止企業借改制之機逃廢銀行債務。
(七)建立集團性客戶風險預警系統??刹捎酶怕史ār值評估法、回歸分析法等風險估價方法,確定信貸風險大小。對有發展潛力、經營穩健、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客戶通過優質服務來維護;反之,要建立結構性、市場性、預期性的退出機制,確保整體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益性。
(八)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監督體系。一是建立健全面向社會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庫和網絡查詢系統,利用輿論工具,使失信者失去市場。二是利用人民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及時掌握客戶與各家銀行信貸往來情況,定期召開金融行業聯席會議,對失信“黑名單”企業,停止辦理金融業務。三是工商、稅務等部門要聯手行動,建立健全對失信客戶的制裁體系。
(九)完善公司法律法規。司法規范企業的轉移資產行為,對集團內成員間資金、資產轉移行為,要追究集團內相關成員的連帶責任;對股東惡意逃廢子公司債務問題,賦予債權人對大股東或幕后操縱者的財產追溯權。并建立健全法人股流通市場,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能力。
(十)完善風險補償機制。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和政府將完善風險補償機制,建立風險基金,要督促企業參加各類保險,提取風險基金,確保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
摘要:集團性客戶相對于單個客戶,在給銀行帶來較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蘊藏著巨大的風險,這類風險主要源自三個方面,一是客戶,二是銀行,三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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