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清收運用論文
時間:2022-04-17 02: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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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如果引入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債務重組方式,在銀行與企業之間也開展債務重組,對于化解不良貸款、防范不良貸款反彈應該是有幫助的
不良貸款清收被稱為天下第一難的工作,為降低不良貸款比例,降低不良貸款總額,金融機構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開展了清收盤活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創造了豐富的經驗。但不良貸款占比高、不良貸款余額大仍是各家銀行的心病。如何防范不良貸款反彈?如何創新清收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貸款損失?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筆者認為,如果引入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債務重組方式,在銀行與企業之間也開展債務重組,對于化解不良貸款、防范不良貸款反彈應該是有幫助的。為此,筆者作了一點粗淺探索,以期拋磚引玉。
一、債務重組的定義及其表現形式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的定義,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不論形式如何,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均作為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特點是債權人作出讓步,承擔債務重組損失。債務重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債權或提高債權的安全度。
債務重組分為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和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所謂持續經營就是企業能夠保證生產經營連續不斷;非持續經營即企業不能通過生產、信用等能力確保企業連續經營從而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
債務重組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二是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以其所擁有的非現金資產如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存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清償債務;三是債務轉為資本(股本)。即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股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四是混合重組,即用現金資產、非現金資產、債務轉資本(股本)混合進行清償;五是以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和降低利率或免除利息的方式清償。
二、債務重組存在的客觀基礎
市場競爭加劇與經營風險的存在,企業經常會出現臨時性財務困難、出現資金周轉不靈和無法按期還本付息的情況。一旦債務人出現上述情況,債權人要積極清收,通過加大清收力度,確保本息完整收回。但通常情況下,債權人用正常的清收方法很難達到此目的。為了收回和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往往還要采用以下兩種措施,一是通過法律程序要求債務人破產,然后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二是采取債務重組的辦法,減輕債務人負擔,使債務人渡過臨時性財務困難,繼續經營下去,逐步恢復償還能力,最大限度收回債權。對不能持續經營的企業,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搶在企業宣告破產前最大限度地將其有價值的財產收回?!捌飘a”與“債務重組”法比較,后者明顯優于前者。在“破產”法下,債務人破產后,債權人只有行使抵押權受償和根據破產財產平均受償。而無論是行使抵押權受償還是按破產財產平均受償,都會因財產價值大幅縮水而使債權人蒙受重大損失。特別是破產財產的處理有先后順序,債權人按破產財產平均受償,可能所得無幾。因此,不是迫不得已,債權人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因此,在貸款清收中靈活運用債務重組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債務重組運用的迫切性
一方面,債權人不愿用債務人破產的方式收回債權,但另一方面,欠貸企業用破產方式了斷銀行債務已呈一種趨勢,銀行債權面臨被合法蒸發掉的危險。同時,從銀行不良貸款載體—企業看,無論按四級分類還是按五級分類,大多數企業實際上已破產或接近破產。因此,銀行要在債務人宣告破產前,迅速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通過債務重組達到如下目標:對有能力持續經營的企業,通過債務重組讓企業盡快渡過難關,并逐步恢復償還能力。對不能持續經營的企業,要力爭在企業宣告破產前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將企業最有價值、最值錢的資產搶到手,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
四、因企施策,靈活運用債務重組
企業的經營情況千差萬別,因此,債務重組方式也不應千篇一律。從現在情況看,可以按以下幾種類型實施債務重組:一是有臨時困難的企業;二存在長期困難,不能還本,只能免強付息的企業;三是停產半停時間不長且有一定資產的企業;四是停產時間長的系統型企業;五停產時間長的獨立企業。
1、對有臨時困難的企業,要樹立與企業同生死共患難的思想,利用債務重組讓企業渡過難關,讓企業起死回生。通過重新簽訂銀企借款合同,采取減免利息、降低利率、減免部分本金等方式減輕企業負擔。
2、負擔較重,并一時難以消除的企業,如果屬于本地重點企業,對企業資產通過法律手段強制執行難度較大、成本較高的,可以通過大幅度降低貸款利率,大幅度減免貸款本金等措施進行債務重組,或通過債轉股的形式進行債務重組,將債權變為股權。例如對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采用上述重組方式。這類企業一般占用大量銀行貸款,是當地重點企業,生產經營正常,但效益欠佳,不能用其所得全額償還銀行利息,更不用說償還銀行本金,但如強制執行抵押資產,則不僅得不到企業支持,而且還會受到當地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撓。而通過債務重組,雖說短期利益受點損失,但從長遠看是有利的。如屬于本地一般企業,則可通資產置換、土地置換等措施進行債務重組,以避免銀行貸款全軍覆沒。
3、對停產半停產時間不長的企業要全面分析企業的經營狀況,分析企業行業、產業走勢。通過分析,如果得出企業不能保持持續經營,那么要抓住企業資產還未流失的機會,迅速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利用企業現有資產如存貨、土地使用權、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等抵償貸款。即可要企業用一種資產清償,也可要求企用以上資產共同清償。如果得出企業通過調整可以持續經營,則可采取延長償還期限、降低償還本金等措施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
4、對系統客戶,銀行要站在系統債務重組的角度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要抓住企業系統調控功能較強的契機,選擇系統中的優勢資產與之進行重組,更為重要的是要利用系統中的優質企業對劣質企業的債務進行重組。
5、對停產時間長的獨立企業,要搶在企業宣布破產前加緊處置企業資產。沒有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的要迅速與企業簽訂抵押擔保合同,這樣,在企業破產時,銀行可享受優先受償權,從而減少損失。不能簽訂抵押合同的,即使降低條件,也要迅速與企進行債務重組,這樣可盡量將企業有價值的資產全部收進銀行,從而減少損失。
五、債務重組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是法律問題。債務重組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債權人要做出合理讓步,即承擔債務重組損失。在銀行與債務人進行的債務重組中,銀行承擔的損失、做出的讓步主要是減免利息、減免本金、降低利率、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同意用非現金資產抵償本息等。但按照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減免企業貸款本金和貸款利息,銀行無權減免。這是銀行與企業債務重組成功實施必須要迫切解決的問題。按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精神,商業銀行經營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約束。因此商業銀行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貸戶實際情況,為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而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應該是合情合理的?,F在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進行債務重組已是一項很正常不過的業務。而由于銀行與企業之間進行債務重組受到政策局限,導致銀行處理不良貸款出現風險的貸款相當被動,缺乏應有的經營活力。因此,急需出臺相關政策和法律,推動銀行與企業債務重組發展,讓銀行與企業之間的債務重組走上正?;陌l展軌道。
二是思想認識問題。要充分認識到債務人破產對銀行貸款的危害。當前,進入銀行清收盤活領域的欠貸企業,絕大多數已喪失了清償能力,如果破產,破產財產要按破產費用、破產企業職工工資、所欠稅款、債務先后順序進行。銀行貸款排在最后。因此,只要是破產清算,銀行貸款能夠收回的希望就很小。所以說企業破產就是銀行貸款的合理蒸發。為了搶在企業破產前收回貸款,減少損失,銀行就必須與企業進行債務重組。
三是要科學界定損失范圍。債務重組是以銀行貸款損失為前提的,但這種損失多大才是最佳的?這就需要在工作中結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既要有承擔損失的勇氣,不因害怕承擔責任而錯過最佳債務重組時間,也要防止因失去監控,在債務重組中出現道德風險,人為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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