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票籌資可行性論文
時間:2022-04-17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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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經營之本。當前,我國以短期性、被動式負債為主的籌資結構使商業銀行面臨較大的提存風險和流動性壓力,從而影響了銀行的資產擴張和利潤增長,因此有必要進行主動性、較穩定的籌資工具創新。票據籌資以其可轉讓流通性以及在規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的靈活性,可以大大改善銀行的資產負債結構,建議漸次開放商業銀行票據籌資。
一、商業銀行對于籌資方式創新的需求
按照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在資產和負債的管理中應當遵循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匹配投資原則(Matchedfundinginvestmentprinciple),即商業銀行應盡可能地同時對資產和負債的數量、組成及回報或成本進行控制,使資產和負債管理具有內部一致性,從而協調銀行盈利性、安全性、流動性之間的矛盾,盡量減少因雙方的不匹配而造成的利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由于負債(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經營之本,資金來源的規模和結構決定并制約著資產的規模和結構,因此,靈活合理的籌資機制對商業銀行的經營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從商業銀行負債結構的一般情況來看,除了其所有者提供的權益之外,還應有兩個重要的資金來源,即吸收的存款和對外借款。按照銀行的能動性劃分,前者稱為被動式負債,后者稱為主動式負債。我國商業銀行自誕生后主要依賴于吸收存款的傳統籌資工具,在籌資機制上形成了天生的缺陷。這一方面是由于我國的商業銀行是在計劃金融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另一方面,1995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法》關于存貸比不得超過?5%的規定也使得商業銀行長期以來產生了以存款為生命線的經營主導思想,把全部精力集中于吸收存款上。盡管核心存款對銀行經營至關重要,但單一的吸收存款的被動性負債方式不僅制約著貸款的營銷,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中間業務的發展,影響商業銀行的利潤增長。這種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
1.負債方的流動性風險較大。我國商業銀行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短期負債比重較大(占負債總額的90%左右),銀行面臨著較大的客戶提存的風險。補償這種風險的方法有兩種,即負債管理和/或儲備資產管理。儲備資產管理是一種較為傳統的方式,即通過變現資產的方式增強流動性。但當今國際上許多大銀行,特別是那些能進入貨幣市場和其他非存款市場尋求資金的大銀行,越來越多地開始依賴借人資金的負債管理方法來應付現金短缺風險,如從市場購買資金或增發固定期限的大額可轉讓存單。
2.資產業務的發展規模受到限制。以被動性吸收存款為主的籌資機制,不僅不能充分適應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求,而且在多種渠道分流銀行存款的情況下,反過來也制約了自身資產業務的發展。
3.收益結構不理想,盈利能力受到約束。我國商業銀行存貸款之間的利差收入在整個收入中的比重近2/3.由于利潤來源的狹窄性和單一性,利潤抗風險能力偏弱。此外,在資產結構中,中低收益的資產占比較高,資產收益結構不理想。
乙利潤空間越來越小。一方面,1996年以來的多次降息后,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扣除利息稅后實際上收益率只有1.584%,與投資基金等收益率差距較大,農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今年以來也有所上升,這都將進一步導致銀行存款分流;另一方面,隨著利率市場化的推進,商業銀行之間的激烈競爭必將使存貸款利差越來越小,以存、貸款業務為主要利潤來源的獲利空間將越來越小。
鑒于當前籌資機制缺陷對商業銀行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負面影響,有必要對現行傳統的籌資機制進行創新。尤其是與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城市商業銀行相比,我國新型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存在機構網點少、存款來源少的劣勢,大力開發新型融資工具對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許多國外的商業銀行,非存款借款已成為銀行資金的重要來源。我國境內的外資銀行在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后,也并沒有沿襲中資銀行吸收存款的方式來解決籌資難題,而是結合自己的特點,充分運用他們在國外金融市場上所常用的各種主動負債方式(如同業借款)來進行籌資,很快免除了資金來源的困擾,將其精力集中在貸款和中間業務的營銷上。
當前,商業銀行一年期以上的大額籌資僅能以協議存款的方式吸收保險公司3000萬元以上的定期存款。為此,中國人民銀行擬出臺允許中資商業銀行開辦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的辦法,期限在4個月以上(4個月至3年),并可以展期,以解決金融機構長期的信用拆借問題如:這一以主動負債形式的籌資工具的推出,將對創新商業銀行的籌資機制起到積極作用。另外,2002年9月24日中央銀行決定將2002年末到期的正回購品種轉化為相同期限的中央銀行票據(即央行短期融資券),據此進行央行票據業務操作。央行此舉無疑將對中國貨幣市場的發展、貨幣政策的執行以及金融機構的資金融通產生深遠影響。
二、票據籌資:并非創新的“創新”
票據是商品流通中的重要工具,具有支付結算和融資兩大功能。票據的支付結算功能主要靠支票和匯票實現,而其融資功能則一方面以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匯票(包括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體現出來(通過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與再貼現機制使融資活動在企業、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之間進行從而擴大融資渠道),另一方面通過企業或金融機構直接發行本票(即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來實現直接融資的目的,這種本票無需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實際上是一種短期融資券。需要短期資金的企業或金融機構通過發行本票來取得資金,而資金持有者通過購買這種本票實現自己的資產組合,達到投資目的。
本票的發行與轉讓使得短期資金余缺各方能夠更好地實現資源配置,但它是一種基礎性的金融工具,并非金融新產品,只是其發行流通在我國卻受到嚴格管制而已。目前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財務狀況良好、信用等級高的大公司經常向其他公司發行以自己為付款人的短期、無擔保本票在貨幣市場籌集資金,它是貨幣市場上交易最活躍、成長最迅速的工具之一,融資性票據的市場比重不斷上升甚至達到70—80%。
除此之外,銀行還可以向存款人發行一種可以流通轉讓的大額可轉讓存單(NegotiableCertificateofDeposits,簡稱CDs),從法律意義上來看,它是存款類被動式負債,但又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定期存單,其實質是另一種形式的融資票據。其一般特征是;可流通;高面額起點,期限靈活,從幾天到一兩年;不可提前支?。徊挥浢?,風險較小,收益率較高(一般高于國庫券,但流動性遜于國庫券,而且二級市場的日交易量低于國庫券);利率可固定也可浮動,即使是固定利率,在轉讓時還要根據轉讓時的利率重新確定轉讓價格,實質上也就重新確定了利率。對于發行CDs的銀行來說,一般不必繳納存款準備金;對其購買者來說,則要繳納利息稅。CDs對商業銀行的最大意義在于實現了負債的可流動性,為拓寬資金來源、實現利率投資提供契機和可能。自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誕生以來,CDs在全球得到迅速拓展并不斷變化。既有長期的浮動利率的CDs,也有固定利率的CDs;近年來,又有了更多的創新,如特大額可轉讓存單、揚基大額可轉讓存單、分期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利率上調大額可轉讓存單等。CDs在我國銀行曾一度存在,如今也受到嚴格管制。
三、我國商業銀行票據籌資的政策障礙
(一)有關本票籌資的限制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3、74、75、76和81條的規定:“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薄氨酒钡某銎比吮仨毦哂兄Ц侗酒苯痤~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本票出票人的資格由中國人民銀行審定,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笨傊覈镀睋ā穬H允許簽發記名的即期付款的銀行本票,且不是所有的銀行都可以簽發銀行本票。
《票據法》第73條關于本票的定義科學地體現了票據的無因性,即執有票據就可以主張票據權利,執票人取得票據的原因并不影響票據的權利和流通,票據關系與發行轉讓票據的原因關系互相分離、互相獨立。但其第10條又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边@一點忽略了票據的無因性,與第?3條的定義有矛盾之處。從本質上講,《票據法》的第lo條規定并不是票據法律規范,并不具有票據法的效力,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真實的交易關系,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它只是表明我國《票據法》將票據僅僅作為商品交易支付和結算的工具,并不希望當事人利用票據進行純粹的融資活動,但此條文不能改變票據關系和原因關系相互獨立的原則。
作為《票據法》的重要配套法規,1997年出臺的《支付結算辦法》再次明確了我國的銀行本票必須為交易性票據,而且“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故此,目前商業銀行發行融資性本票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和政策障礙。
(二)有關CDs的管理規定
1986年10月,交通銀行上海分行經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推出了我國的首只CDs,之后,CDs在我國迅速發展。為規范這一業務的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在1989年5月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1989年11月頒布了《關于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轉讓問題的通知》。自此,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在全國范圍推開。但在其后的發展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辦理存單轉讓的機構少,業務發展緩慢,不能滿足業務發展的需要;居民對其認識不深,制約了業務市場的擴充;一些單位虛開存單、套取資金,違法違紀行為上升。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在1996年11月了《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管理辦法》,對此業務再一次進行規范。新的管理辦法將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界定為一種固定面額、固定期限、可以轉讓的大額存款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務的審批和監管工作,并再次對其發行主體、發行對象、金額設定、期限設置、利率確定以及轉讓掛失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定。
1997年4月,鑒于當時“盜開或偽造銀行存單進行詐騙的犯罪十分猖獗,給銀行資產造成了巨額損失并繼續構成潛在的威脅”,為防范和打擊犯罪活動,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暫停存單質押貸款業務和進一步加強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暫不批準各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發行計劃,城市合作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也一律不得發行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至此,我國各商業銀行都不再被允許發行CDs.
四、關于開放商業銀行票據籌資的建議
我國商業銀行籌資方式的單一,籌資工具的缺乏固然與現實中某些條件的不具備有關,但更與嚴格的金融管制分不開。在管制條件下,行政主管部門本著“求穩怕亂”的主導思想,將主要精力放在“管住”上,缺乏通過努力去推進相關條件的成熟,由此也給金融機構的經營運作造成一定困難。事實上,當前國內各家銀行都在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努力規范公司化運作,每家銀行都將從自身財務關系的均衡上來考慮各種業務的發展。在開拓基礎性金融產品和創造金融新產品的過程中,銀行比其主管部門對風險、收益等變量的考慮更深入、更具體,因而也更切實可行。鑒于各家銀行對票據融資的強烈需求以及民間票據市場上融資性票據業務的現實存在,建議有關部門可以考慮漸次開放并規范票據融資。
票據融資的完善和發展首先有賴于監管方突破觀念上的局限,變“管制”為“監管”,通過促進金融競爭提高金融產品的質量。從完善現行《票據法》入手,按現代各國票據法的共同準則,修改票據法有關條文中忽視票據無因性的缺陷,大膽發展融資性票據。事實上,近期中央銀行票據的誕生已經在此領域里做出了嘗試。其次,要從制度上和市場結構上制約風險,構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如建立完善的信用評級制度,規定發行企業的條件和資格,加強監管等。商業銀行作為特殊類型的企業,也應能夠在市場上發行融資性票據融通資金,從而調整負債和資產結構。
目前在美國,盡管聯邦法也不允許商業銀行直接發行本票融資,但它的附屬公司可以。也就是說,花旗公司可以發行本票融資,但花旗銀行不可以。這就為控股公司所擁有的銀行提供了另一種融資渠道。大多數與銀行有關的票據是由銀行控股公司或銀行控制的公司發票,票據一經出售,收入就可以由處于同一集團的銀行發放貸款,銀行籍此獲得額外的資金來源。通過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并吸取前幾年我國企業短期融資券的教訓,可以嘗試由一些資信狀況好的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發行融資性本票,以其作為試點,逐步擴大范圍。至于CDs,中央銀行以前決定停發的主要原因是出于風險的考慮。但近幾年隨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能力的提高,信用評估體系的強化以及金融市場的迅速發展,可以考慮逐步解除禁令。
對于作為籌資主體的商業銀行來說,通過發行本票和CDs進行籌資時必須切實做好的核心工作就是規模和成本收益的核定與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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