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司法公證制度防范信貸風險

時間:2022-12-20 11:2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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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司法公證制度防范信貸風險

一、司法公證在化解信貸風險中的作用

(一)方便及時,信貸資金回收速度快。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信貸違約提起訴訟,最快也要三個月才能收回貨款,一般都在半年以上,如果轉入案件的執行時間會更長,現在在金融機構的信貸訴訟中,通常金融機構都可以獲得勝訴,但是在執行中卻很容易出現問題,這也是依法收貸款效果不明顯的原因,如果采用了司法公證的形式,發生了信貸資金的逾期未歸還,信貸機構就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樣不需要對借款人進行傳喚、開庭和答辯,方便及時,信貸資金通常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可以收回。(二)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收貸率。通常在金融機構遇到一些信貸糾紛時,都會通過訴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由于訴訟期較長,讓貸款人很容易有時間轉移資產,導致雖然有判決最后卻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如果辦理了信貸司法公證,就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執行,由于執行迅速,節省時間,就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采取有效的措施,讓一些惡意欠債無機可乘,從而最大程度的保證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安全,提高了收貸率。(三)提升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在雙方當事人辦理信貸業務時,通過進行司法公證,可以讓借款人一開始就了解信貸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不按期歸還會有法院強制執行的結果,這也會提升借款人的法律意識,增強借款人的還款意愿。同時司法公證可以讓貸款手續更加的完備,從而避免法律運用不當造成的糾紛。(四)解決信貸風險中的一些疑難問題。司法公證是信貸雙方通過協商,在雙方自愿的原則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也是信貸活動重要的法律要件。而逾期貸款是借款人不能按時償還借款產生的違約行為,因此如果貸款違約,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這并不涉及到訴訟時效的問題,如果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誤區,對有關的法律條文理解出現偏差,司法公證也是能夠解決疑難問題的重要途徑。比如如果借款人利用外出、外逃等手段逃避債務,就可以通過司法公證的方式向其發放催款通知書,而不管借款人是否收到,都會視同已經送達,這就會讓訴訟時效從送達之日起重新進行計算,避免了一些借款人由于拒絕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而導致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確保了信貸合同的真實有效,同時也維護了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因此司法公證在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二、司法公證防范信貸風險的措施

(一)做好信貸檢查工作。信貸檢查是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前提,在進行司法公證的過程中,公證人員和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人員要組成調查小組,對申請貸款的企業進行全方位的考察和了解,看看貸款的項目是否為企業發展所必需的項目,然后要充分對信貸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近期狀況進行調查了解,評估企業的償還能力,對信貸資金的發放過程、使用過程以及還款過程的各種風險進行準確的評估,最大程度的避免信貸風險的發生。(二)認真執行抵押擔保制度。為了防止信貸風險,在辦理抵押貸款時通常要求當事人提供一些物權作為抵押,抵押物如果需要保險的,需要由抵押人向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然后將保險單交給抵押權人進行保管,作為抵押的物品必須是國家允許抵押的物品。公證機構要做好抵押物的登記,要求抵押方、擔保方都能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主動的到抵押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司法公證部門要為抵押品設立專門的登記賬戶,將抵押財產的名稱、規格、型號、價值、所在地等詳細的進行登記,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的防范信貸風險。(三)做好貸款合同的審查及后續工作。司法公證機關要根據信貸風險防范的相關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對貸款合同進行嚴格的審查。首先要檢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看擔保人的資格以及是否有擔保能力,還要調查擔保單位的信用狀況。其次是要對合同進行認真的審查,對于合同條款內容進行逐條的把握,同時評估借款方的信用狀況,償還能力以及是否可靠。最后要檢查信貸合同的形式是否是完整的,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只有這樣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司法公證機關才能夠確保雙方當事人認真地履行自身的義務。信貸資金發放以后,司法公證要進行貸后的檢查,公證人員可以檢查信貸資金是否是??顚S?,有無挪用、占用和截流的問題,同時檢查信貸企業經營狀況是否良好以及抵押物的現狀是否良好,檢查企業的還款情況,看看是否存在信貸風險,如果發現有違約的跡象就要及時的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三、司法公證防范信貸風險的制度保障

(一)加大對司法公證的宣傳力度。在信貸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結構對于司法公證的了解程度不足。因此作為司法公證機關,應該加大對司法公證的宣傳力度。既可以利用傳統的廣播,電視和報紙等媒體進行司法公證的宣傳,還可以利用現在互聯網時代的新媒體進行網絡宣傳。通過對司法公證的宣傳,提升公民與法人的風險意識。充分發揮在信貸風險防范中司法公證起到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信貸業務作為主營業務的,更應該認識到司法公證的重要作用,要提升金融管理高層和銀行信貸人員執法工作的意識,確保司法公證在金融活動中的重要作用。(二)協調信貸雙方的關系。作為服務機構,公證處要積極主動地與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溝通和聯系,爭取能夠與金融機構之間聯合發文,從而把信貸過程中的各種合同和擔保等納入到司法公證確定的法治軌道當中。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司法公證書對信貸資金進行及時的下撥,同時可以和金融機構共同組成金融信貸資金執行機構,讓公安機關和法院一起相互配合,從而實現公證和執行的一體化發展。(三)提升公證人員的素質。防范信貸風險關系到國家金融機構的穩定和金融市場的秩序,因此作為司法公證人員,一定要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公證人員首先要熟悉與司法公證有關的各項法律法規,同時也要熟悉與信貸相關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擔保合同相關的規定,對這些規定中的內容進行詳細的了解,這樣才能在司法公證的實踐中歸納和總結出一套適合金融機構和借款人雙方之間的公證程序和方法。讓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公證時可以提升工作的效率,為雙方提供更優質的司法公證服務。

四、結語

司法公證在防范信貸風險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銀行等金融部門應該加強與司法公證部門的聯系與合作,雙方共同努力將信貸風險防范更加的法治化、效率化和科學化,從而讓信貸資金更加安全有效的流通,為金融市場的發展貢獻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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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春玲 單位:同心縣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