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交易賬戶劃分論文

時間:2022-04-16 0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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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交易賬戶劃分論文

簡介:隨著新資本協議實施日期的日益臨近,國際先進銀行已經開始評估本行交易賬戶管理與新資本協議相關規定的一致性,我國商業銀行需部分借鑒新資本協議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交易賬戶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在銀行的實際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賬戶的劃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會計準則和會計科目設置基礎之上,但由于交易賬戶劃分標準與會計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不同,二者之間不可避免會存在差異,并且可以預見這種差異將長期存在。在2004年監管當局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進行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之前,銀行普遍都沒有設立交易賬戶,我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狀況不容樂觀。

近年來,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的發展和利率管制、銀行業務范圍管制的放松,商業銀行的債券、外匯、黃金及衍生產品交易規模日趨擴大,交易性質日漸復雜化。在市場風險管理中,交易賬戶的設立至關重要,是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和資本計提的前提和基礎之一。各國監管當局都明確要求商業銀行設立交易賬戶,國際先進銀行普遍制訂了詳細而明確的劃分交易賬戶的操作規程。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目前正根據監管當局的要求進行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的劃分,但總體上看,國內銀行普遍缺乏交易賬戶設立和管理的理論認知和實務經驗。

一、新資本協議對交易賬戶的規定

新資本協議對交易賬戶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新協議規定,交易賬戶包括為交易目的或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的風險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的頭寸。同時,新協議強調,這些金融工具必須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條款限制,或是能夠完全規避自身的風險,銀行對這些頭寸應經常進行準確估值,并應積極管理該項投資組合。對于金融工具的定義,新協議完全沿用了國際會計準則的定義,這無疑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與巴塞爾委員會相協調的結果。新協議對交易賬戶的有關規定引起了銀行業的關注。為研究新協議實施可能給交易賬戶劃分帶來的問題,2004年1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BCBS)和證監會國際組織(IOSCO)組成了聯合工作組(JointGroup),工作任務之一就是研究調整原有的交易賬戶處理方法以適應新協議和交易業務的最新發展。

二、會計準則與銀行監管在交易賬戶劃分標準上的差異與協調

在銀行的實際管理和操作中,交易賬戶的劃分必然要建立在特定會計準則和會計科目設置基礎之上,但由于交易賬戶劃分標準與會計準則所要達到的目標不同,二者之間不可避免會存在差異,并且可以預見這種差異將長期存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修訂稿和實施IAS39的指導原則已于2003年12月正式公布,IAS39對金融資產的分類進行了較大調整。但與此同時,新資本協議和巴塞爾委員會2004年修訂后的《利率風險管理和監管原則》,仍然從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角度對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進行了劃分。

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IAS39)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fairvaluethroughprofitorloss)、持有待售(availableforsaleassets)、持有到期的投資(heldtomaturityinvestments)、貸款和應收款(loanandreceivables),其中,前兩項資產按公允價值計價。僅從計價方式看,這兩項資產最接近銀行風險管理中的交易賬戶頭寸,但后者主要包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中的持有供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持有待售”類中的部分金融資產等。會計準則與銀行監管在交易賬戶劃分方面很難建立起明確的對應關系。

會計準則與銀行監管對交易賬戶劃分標準的差異,主要源于二者所服從的目標不同。國際會計準則(IAS39)的目的是反映企業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也是會計信息系統的最終目標,其對交易賬戶劃分的第一標準是以公允價值計價。銀行監管當局對交易賬戶的劃分主要有兩方面考慮:一是不同賬戶的風險管理理念和方法不同;二是計算市場風險監管資本的需要。若賬戶劃分不當,會影響市場風險監管資本計算的準確程度;若銀行在賬戶之間隨意調節頭寸,則會為其調整所計算的資本充足率提供監管套利機會。因此,銀行監管當局對交易賬戶劃分的第一標準是特定業務目的,即必須是以交易獲利為目的而短期持有的賬戶,在此基礎上,才把以公允價值計價(或市場計價)作為它的特征之一。

國際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劃分的優點在于,它是基于會計核算的劃分,與銀行賬戶、科目等體系有直接關系和相互協調的,而且其按照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等程序嚴格界定了進入四類賬戶的標準、時間和數量,以及在賬戶之間變動,終止的量化的標準,有強大的會計核算理論和銀行流程構架、基礎信息支持。缺點是財務會計意義上的劃分著重強調的是權益和現金流量變動的關系和影響,不直接面對風險管理的各項要求,與風險管理和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有所不同,不能直接把會計中的公允價值類資產與市場風險管理和資本要求計算中的交易賬戶對等。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對交易賬戶劃分的優點是直接面向風險管理,缺點是可操作性相對較弱。對于如何通過會計核算實現在風險管理角度規定的一系列交易賬戶劃分原則,各國都沒有明細的操作規程。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關于交易賬戶的劃分要求,也與我國的金融企業會計準則存在一定差異,這種差異是國內銀行交易賬戶劃分實施中遇到的主要困難。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目前采取的解決思路是,以國際會計準則和我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按照持有目的進行賬戶的四類劃分,進而按照產品線進行會計科目設置;在賬戶劃分過程中充分體現銀行監管部門關于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的原則,并通過科目設置體現;劃分完畢后,通過科目歸集和管理意義上的處理,實現與銀行監管部門要求的交易賬戶相對應。這種方式既可以使賬戶劃分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能為分地區、分部門、分產品進行市場風險資本配置和績效考評奠定基礎,不失為一種有益的嘗試。

三、我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和管理

我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狀況不容樂觀。在2004年監管當局明確要求商業銀行進行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之前,銀行普遍都沒有設立交易賬戶。主要原因在于:很多銀行缺乏對市場風險的認知和重視;在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劃分方面的管理水平和技能欠佳;有些管理人員甚至完全不了解交易賬戶的概念和內容等。從事資金交易業務的交易員盡管應該熟知交易賬戶設立對于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但誰也不愿意給自己戴上這樣一個緊箍咒。因為一旦設立交易賬戶,自營交易的盈虧就會由暗變明,交易人員將很難再進行“尋利性交易”(gainstrading)。同時,由于交易賬戶頭寸轉到銀行賬戶會受到嚴格限制,因此,交易員基本不可能再通過利用銀行賬戶將交易類證券轉到投資類證券等方式而隱瞞交易損失。可見,交易賬戶的設立將對資金交易業務和交易員建立起嚴格的回報和風險約束,顯然從利益驅動角度看,交易員自身通常沒有劃分交易賬戶的積極性。

為了督促商業銀行設立交易賬戶,加強市場風險管理和市場風險資本監管,我國銀行監管部門下發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同時明確了交易賬戶包括的三項內容: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并旨在日后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托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渡虡I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還規定了市場風險資本要求涵蓋的風險范圍,即交易賬戶中的利率風險和股票風險、全部的外匯和商品風險。2005年初下發的《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重申了銀行設立交易賬戶的要求。2004年底銀監會的《關于下發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要求計算表、計算說明的通知》,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將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區分結果報送銀監會。

由于我國銀行業普遍缺乏交易賬戶劃分的經驗,不少銀行希望監管部門能出臺更為詳細和具體的交易賬戶劃分指引。但監管部門出臺更為詳細的指引既不合理,也不可行。一方面,交易賬戶的劃分首先是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的需要,而不是僅為了滿足外部監管要求,或只用于監管目的。沒有設立交易賬戶的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利用這一機會,建立完善的交易賬戶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劃分交易賬戶的過程實際上也是銀行自身加強市場風險管理的過程。其次,不同銀行交易賬戶的復雜程度會存在巨大差別,銀行監管部門不宜也難以作出過細的規定。各家銀行應該結合自身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量身定做操作規程。因此,迄今為止,國際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對交易賬戶設立出臺過詳細指引。根據香港地區的經驗,交易賬戶可由監管部門提出原則性要求,商業銀行根據監管原則,結合本行的實際建立明確的政策、程序把業務列入交易賬戶還是銀行賬戶,并向監管當局提交相關政策文件,文件內容主要包括:交易業務的定義、列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種類、項目在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之間轉換的原則等。

從國際、國內銀行的良好實踐看,我國商業銀行交易賬戶劃分的政策和程序應主要包括以下核心內容:(一)交易賬戶劃分的目的、適用范圍、交易賬戶的定義。交易賬戶的適用范圍應包括銀行的所有表內外頭寸。交易賬戶的定義可以借鑒《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中有關交易賬戶內容的規定,但不能簡單照搬。定義應該充分考慮本行的業務和管理實際,體現可操作性。

(二)列入交易賬戶的金融工具種類。從各國監管當局和銀行業的實踐看,交易賬戶涵蓋的金融工具種類一般包括: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項目中的單位、存款證及其他類似的資本市場工具、金融期貨、遠期合約、掉期合約、期權等。我國商業銀行應該根據自身的交易業務性質和復雜程度,相應明確本行交易賬戶包括的金融工具。

(三)列入交易賬戶的頭寸應符合的條件。為了突出強調交易賬戶中的頭寸具有“交易目的”屬性,國際先進銀行和新資本協議對納入交易賬戶的頭寸從政策、程序上進行了限制。一是要有明確的、經高級管理層批準的交易策略。二是要有明確的頭寸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包括:頭寸在交易室進行管理;設置頭寸限額并進行監控;交易員有權在批準的限額內,按照批準的交易戰略管理頭寸;交易頭寸至少應每日按照市價計價;交易頭寸定期報告給高級管理層;頭寸應進行積極管理等。三是要有明確的政策和程序以監控頭寸是否符合銀行交易戰略,包括監控交易規模和交易賬戶頭寸余額。

(四)明顯不列入交易賬戶的頭寸。一般包括:為對沖銀行賬戶風險而持有的衍生工具頭寸;向客戶提供結構性投資和理財產品且進行了完全對沖的衍生產品。

(五)交易標識。一般而言,在交易之前,銀行就應明確該筆交易應歸于銀行賬戶還是交易賬戶,因此,交易屬性的劃分應事前認定、事后確認。交易完成后,銀行應明確要求交易員在交易系統或信息管理系統中對交易賬戶做審計標記,并由風險控制人員進行審查和復核,由會計人員當日將劃分結果計入綜合業務系統。上述內容應該在交易賬戶劃分的政策和程序中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