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資金配置權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4-16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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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初始稟賦決定了金融體制改革進程,處于國家控制金融收益目的,國有銀行產權結構調整滯后,由此導致大量無法界定責任的金融風險。本文結合商業銀行的行業特征,分析在多層次的委托-鏈條下,國有銀行各層次資金配置職權行使者,注重任期內的租金收入,激勵不同任期者尋租。本文認為要充分發揮聲譽機制的激勵作用,讓不同層次的資金配置職權行使者注重跨任期收益,而不是任期內的租金收益,要制定對不同層次資金配置職權行使者可置信的懲罰策略,制定適合國情的風險轉移機制,改變風險向上轉移給國家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尋租激勵不可置信懲罰風險轉移機制
如果說中國市場化取向改革的一個重要特征是產權多元化和國有產權收縮,這個特征只在非金融的國有企業身上表現明顯,對國有銀行來說,盡管形成了多元化的金融機構,但是由于國家壟斷金融收益,增量改革即非國有的金融產權則始終沒有達到像非金融國有產權那樣的規模及在經濟中的地位。與非金融企業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向正好相反,在其他國有產權開始調整、重組乃至相對收縮時,而國有金融產權的形式卻經歷了迅速的擴展過程(張杰,1998)。正是因為相同的產權性質卻經歷兩種不同的產權結構調整方式,導致金融體制改革,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改革一直滯后中國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
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滯后于非金融國有經濟的改革過程也是金融風險積累的過程。這種風險積累確切地說既有國家主導制度變遷過程中制度性風險,也存在商業銀行自身經營失誤的技術性風險,可是由于制度、技術缺陷,政府難以明確區分金融風險究竟哪些是商業銀行自身操作失誤形成的技術性風險,哪些是因為政府行為施加在商業銀行身上造成的;或者即使區分,成本太高也不得不放棄,。巨大的金融風險成為改革的伴生物。
現有的理論共識是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預算軟約束制度是金融風險產生的根源,而轉軌經濟階段經濟轉軌成本也是制度金融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結合商業銀行自身的特征,認為在多層次的委托-鏈條下,國有銀行各層次資金配置職權行使者尋租激勵導致了大量不良資產,出現巨額金融風險。
股東和國有銀行多層次資本配置職權行使者之間是一種委托—的博弈關系。在委托—關系中,只要存在信息不對稱,就存在成本。一般來說,委托-等級、層次越多,成本就越高。因為只要度量人特點、業績及完成契約的成本很高,人就可能會進行投機活動。盡管委托人通過設計雙方利益相重疊的契約來降低人的成本,但是在均衡契約中仍然存在著人的投機行為,即委托人利用一切有利機會限制欺詐之后,仍會存在投機行為。
對我國國資金融和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不僅僅只存在一般意義上的成本,即成本等于限制欺詐的投資加上剩余欺詐行為引起的成本。因為商業銀行的行業特征和我國轉軌經濟的經濟性質,政府股東和人(多層次資本配置職權行使者)之間博弈發生變異,導致成本畸高,形成大量無法界定責任的金融風險,使金融風險都歸結為銀行改革成本。準確地說,銀行在支持經濟發展和整體經濟改革而承擔的損失才能確定為改革成本;除此之外,其他損失都是銀行的經營損失,銀行的經營損失很多由是尋租行為導致借款人收買了資金配置權行使人從而造成的金融風險。
盡管隨著金融體制各項改革推進,經濟中長期存在的的信貸追求存款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變,銀行存貸差額日益增大,但是信貸市場對待沒有選擇的客戶的態度并不是一致的,必須完善各項制度讓掌握信貸資源配置權利者消除信貸尋租。資金配置權行使者尋租是和商業銀行的行業特征緊密相連。
1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特殊性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里,關于委托-人之間的分析,主要是針對指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人利用信息優勢侵犯委托人利益行為的有效治理機制。按照公司治理理論,對于一般非金融企業要用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外部治理機制和合理的法律法規三個個不同層次的治理機制規避。即在內部給予人一定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其經營行為和股東行為一致。在外部借助產品市場份額的競爭、發達的資本市場、經理人市場和敵意接管因素來約束人對委托人利益的侵犯,同時通過包括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法律法規等。
但是對銀行公司的治理不能簡單等同非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因為作為在金融體系發揮著流動性創造功能的銀行有其特殊的行業特點。銀行基于自身信譽發行一種對自身具有索取權的金融證券,通過聚集小額存款,向資金需求者發放大額貸款的方式來發揮信用中介的作用,履行資產轉換的職能(GurlevandShaw,1960)。銀行職能決定了銀行的行業特點是:資本的特殊性即高負債的資產結構、分散化的債務結構和不匹配的資產負債期限結構;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即非市場化、非標準化的的一對一的合同交易方式和存在嚴格行業監管。這三個典型的行業特征使銀行企業委托-關系更加復雜,這些特點不同程度地弱化公司治理內外部治理機制,并對銀行公司治理機制提出了新的要求。
對外部治理機制弱化的表現:首先由于存在嚴格監管,嚴格的行業準入標準、復雜的核準程序提高并構成本,使敵意收購不可能;其次,資產交易的非透明性弱化了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上的控制權競爭機制對經營者的壓力。對內部治理機制弱化的表現:首先,資產交易的不透明性使股東、債權人對經營層的監督更困難;行業監管對股權的限制弱化了大股東作為監督者的動力,這些都不同程度地損害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有效性。銀行行業特征決定對經營者監督成本要高于一般非金融企業,高監督成本導致委托—關系中高昂成本。
2畸高的成本分析
股東和國有商業銀行多層次資本配置權行使者之間是委托—的博弈關系。國家股東和商業銀行的委托-關系不同于成熟市場經濟公司治理結構下的委托關系。首先,國有銀行中存在多層次的委托-關系。從理論上,國資金融屬于全民所有,實踐中實行國家所有制,國家作為全民代表行使所有權。從這一制度安排看,國有銀行在實踐中最少存在四個層次的委托-關系。以國有獨資的控股公司--匯金公司作為國資金融的代表為例,第一層次是國家和主管國有銀行資產的中央匯金公司;第二層次是中央匯金公司與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第三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和各商業銀行總行的行長經營層,第四層次是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和各分支行。在這種多層次的委托-關系之間,較高層次的人往往又是下一個層次委托--關系中的委托人。主管國有商業銀行資產的中央匯金公司既是國家的人又是國有商業銀行董事會的委托人;國有商業銀行的董事會既是匯金公司的人又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委托人。國有商業銀行的總行既是董事會的人又是國有商業銀行分支行的委托人。其次,多層次的委托--關系,在每一個層面上都會出現股東目標和人目標的沖突,累加多層次的成本畸高。只要存在委托—關系就會存在成本,但是本文畸高的成本主要是指國有商業銀行各層次資金配置行使權者(人)行使資金配置權因為尋租所致的金融風險。
按照尋租經濟學相關理論,權利分配總是和租金產生聯系在一起。在轉軌經濟體制,國有商業銀行面對國有企業對資本使用權利爭奪,就類似政府某些部門許可證發放。資金需求競爭導致信貸配給。為了能得到信貸資本的使用權,資本需求方竟相出價。在約束機制不健全時,在租金誘惑足夠大時,在預
對于不同層次的銀行經營者而言,租金收入是因擁有配置資金權利所產生的任職期收入。任職期的租金收入的大小和資金配置行使權者可控資源數量大小、可控資源的價格高低及借款人付出租金的高低有關。假定存在借款人出價租金潛規則,則人租金收入大小就取決于可控的資源數量大小、可控資源的價格高低。可控的資源數量大小和銀行的存款量有關,銀行的存款量越大,資金配置行使權者所能控制的資金越多,經營者就具有越高的顯性和隱性尋租機會。可控資源價格越高,資金配置行使權者所獲租金越多。企業借貸支付給銀行職權行使者的租金是企業進入信貸市場門檻成本。
租金收入不是契約收入,但是卻成了不同任職者在同一職位的收入。一旦門檻租金的支付完成,則租金的持續支付就成為企業和國有銀行之間信貸契約關系維持的紐帶。隨著國有銀行經營層人事的變動,借款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卻仍然繼續。國有銀行經營者繼任者沒有激勵遵守他前任簽訂的契約,除非他個人也得到租金支付。所以借款人為了維持契約的交易,就會不斷地支付租金,從而演變成為信貸交易中的潛規則。
當借貸關系中滲透了租金交易,借款人就有違約激勵。由于租金存在,企業使用貸款數量和企業生產需要支付利息使用資金的成本是兩個不同的量,前者小于后者,從而提高企業借貸成本,當企業生產預期利潤率一定,企業支付租金,加大還款難度,增加企業逃債的概率。一旦租金支付者中斷租金支付,借貸關系終止,貸款就轉化為呆賬、壞賬。借貸交易關系的結果是資金配置行使權個人獲得任期內的租金收入而國有商業銀行則因為租金交易違約形成大量不良貸款。
資金配置行使權者尋租行為是國家法律和銀行管理部門禁止的,也是銀行內控制度不斷加大力度查處的問題。相關法律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一旦行使資金配置權者因為尋租行為配置資金、導致不良貸款將給予經濟和非經濟的懲處。但是銀行相關管理部門承諾懲處的威脅對行使資金配置權者來說是不可信的。
為什么敢于尋租,原因在于一方面不易察覺?另一方面懲處威脅不可信?首先正如上文所說,銀行業的資產特點給予了資金配置權行使者尋租的激勵。因為銀行經營者在同貸款人簽定的信貸契約是不透明的,而且信貸契約即不標準化又非市場化,一對一的非標準交易方式給給資金配置權行使者尋租提供了可能,即交易內幕不為外人知曉。其次是否懲處行使資金配置權者尋租取決于懲處成本和收益的比較。懲處成本一方面取決于銀行相關管理部門的努力,一方面取決行使資金配置權者掩蓋行為努力。銀行相關管理部門努力取決于具體查處者的努力,而具體的查處者是個人效用最大化,如果存在行使資金配置權者對具體查處者的賄賂行為,加上行使資金配置權人總是可以以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或者政府干預的原因形成不良資產,則查處者努力發現激勵不足,尋租者又有合適的借口,故發現尋租導致不良資產的懲處諾言就是不可信的。我們以博弈數的形式進行具體分析不可信的懲處威脅。
假定擁有國有銀行資金配置權的人預期到如果尋租被發現就會被懲處的話,則其收益不但沒有增加還會受到懲罰為-2,則處于其收益的考慮會理性選擇在博弈第一階段就結束博弈即出現不尋租的均衡(0,4),即資金配置行使權者不會獲得額外的租金收入,而股東利益不會因為不良資產受損??僧旑A期到即使尋租也不會受到懲處,或者以合理的方式尋租不會受到懲處、或者賄賂管理查處者、或者預期股東覺察尋租成本太高關于懲處的諾言是不可信時,尋租就是博弈均衡即尋租者獲得租金收入4,而股東受損收益為0。對非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存在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和經理人市場的監督機制。而銀行由于其特點外部治理機制十分薄弱。對我國轉型經濟來說,不良貸款存在轉移機制,資金配置行使權人總是可以找到不良資產形成的合理合法的理由,總是被歸結為過去的行政干預,而貸款相關者卻可以據此開脫責任。所以對銀行人尋阻的懲罰就是不可信的。正是因為懲處規定是不可信的,導致租金交易在借貸關系盛行,成為企業跨進借貸市場的門檻。銀行明知道企業會逃債還是要貸款給借款人的另一個原因,即只有建立了借貸交易關系,尋租才有了可能。
尋租導致不良貸款,既不是由銀行承擔,也不是由作為股東的國家承擔的,而是由大量分散的債權人承擔,風險自下向上轉移到國家,而國家卻把風險轉嫁給每一個債權人、每一個公民,股東存在侵占債權人收益的激勵,這也是金融風險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消除信貸市場中信貸尋租行為是消除金融風險產生的一個原因,所以,必須完善各項制度讓掌握信貸資源配置權利者消除信貸尋租。
要制定完備的內部制度,從根源上斷絕尋租的激勵。要讓資金配置權行使者(人)向對待自己的資產一樣去對待國有股東、法人股東和外資股東的資產。要從法律上和內部制度上形成激勵約束兼容機制,使各層次的銀行經營者的目標函數同股東的利益一致起來。盡管斯密早在1776年就指出:“無論如何,由于這些公司的董事們是他人錢財而非自己錢財的管理者,因此很難想象他們會向私人合伙者照看自己錢財一樣警覺,所以在這類公司事務的管理中,疏忽和浪費總是存在的”。似乎因為不是自己的錢財就會出現浪費和疏忽是很自然的本性反應。但是人的行為不僅僅停留在本性反映階段,而是要受到單位制度、社會規則的制約,所以除了用符合人性的激勵機制,而且用強懲罰機制,而不是起不到威懾作用的弱懲罰機制來約束銀行家向對待自己的資產一樣對待國家的資產。要通過強懲罰機制讓尋租者知道威懾是可信的,不能以身試法,否則就會永遠失去在銀行圈內工作的權利。要充分發揮聲譽的激勵機制作用。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82)基于法碼(Fama,1980)的思想,建立人—聲譽模型,證明了聲譽可以作為顯性激勵契約的替代物。讓銀行經營者充分顧自己的聲譽,考慮自己行為的長遠利益,而不能只考慮短期利益、利用手中的資金配置權為自己尋租謀利、使自己的人力資本貶值。而應該通過努力工作(與股東利益一致,不存在利用配置權侵犯股東利益)不間斷地建立良好的聲譽,尋找或等待機會實現跨任期利潤最大化。國家必須要做出對銀行經營者管理失誤的責任追加制度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讓經營者從制度安排上杜絕道德風險激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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