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4-01 03: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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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問題及對策

摘要:近年來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獲得了較快發展,但同時也存在政策頂層設計還不完善、業務開展門檻較高、主要環節參與主體專業化程度低等不足。本文在借鑒信貸資產證券化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立足我國發展實際,對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持續健康發展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信貸資產;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機構(SPV);資產池;信用評級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國際金融領域近幾十年來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國,在歐美發達國家有著較長的發展歷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較晚,期間經歷發展、停滯、業務重啟、較快發展等階段,在制度設計、參與主體等方面都存在著一些制約因素,如何借鑒國際經驗,立足我國實際來克服機制障礙,對進一步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際經驗

(一)主要運作模式

目前,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表外模式。這種模式是在銀行外部設立特殊機構(SPV),用以收購銀行信貸資產,實現信貸資產的真實出售。這種做法雖然提高了資產流動性,但由于基礎資產池的資產入池后不可更換,貸款風險相應轉嫁給了投資者,因此容易引發道德風險。2008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被認為正是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過度發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國、德國等歐洲國家為代表的表內模式。這種模式是在銀行內部設立機構進行證券化業務,在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如實反映,資產所有權仍然歸屬銀行。在這種模式下,發起人有較強動力進行嚴格的風險管理,同時由于資產池是動態調整的,一旦基礎資產池中資產出現問題,發起機構要及時用其他優質資產入池對其進行替換。因此,該模式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逐漸獲得了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準表內模式。這種模式兼有表內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權益人成立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過購買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資產作為基礎資產組建資金池,發行證券。

(二)政策監管環境

歐美國家金融市場發展歷史較長,有著較為完善的證券法律體系和法律監管體系,同時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均來自于市場的自發創新,國家在相關金融法規中對于該業務的發展留有較大的空間,在政策監管上采取了先發展后管制的模式。在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過程中,美國政府相繼出臺了《證券投資者保護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投資信托法》、《證券法房產投資信托法》以及《多德——弗蘭克華爾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同時在業務發展過程中不斷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完善修訂,優化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法律環境。

二、國內探索

(一)起步及發展

與歐美不同,我國對信貸資產業務的發展主要采取了在管制中逐步推進發展的路徑。2005年我國正式啟動了資產證券化試點。同年,國家開發銀行發行41.8億元的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建設銀行發行30億元的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標志著中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起步。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之后,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曾一度停滯。2012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得以重啟,試點規模確定為500億元。2013年,國務院出臺《關于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信貸資產證券化進入了第三輪試點,試點額度3000億元。隨著第三輪試點工作的推進,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加速發展,銀監會、人民銀行相繼發文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審批制升級為備案、注冊制,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進入了常規發展階段。2015年5月,國務院新增5000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規模,11月資產證券化交易商協會在北京成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持續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向前發展。

(二)發展特征

1.發行總量實現了快速增長。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自2012年重啟以來,尤其是2014年國家將行政審批制升級為注冊、備案制后,發行總量實現了快速增加。2015年1~11月,全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總額為3291.86億元,約為2012年發行總額的17倍。2.發起機構逐步多元化。隨著業務準入機構范圍放寬,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逐步由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向股份制商業銀行、區域性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汽車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租賃公司延伸(圖1)。從總量上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總額遠超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2012年開始,國家放寬了商業銀行的準入要求,越來越多的以城商行為代表的區域性中小銀行資產證券化規模明顯增加,這主要與當前市場環境以及金融監管要求下中小商業銀行資產出表壓力有關。

3.信貸支持證券化種類逐漸豐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10年間,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種類逐漸多元化,從信貸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來看,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主要是企業貸款,其次是鐵路專項貸款、汽車貸款以及房地產抵押貸款。

4.信托計劃為SPV的表外模式。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運作模式更接近于美國的表外模式,SPV由特殊目的信托(SPT)擔任。發起人(通常也是貸款服務機構)將資產轉讓給SPT,由SPT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截至目前,我國已有近40家信托公司擁有特定目的受托人資格,其中中信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位列前三位,占比分別為21.95%、12.57%和10.72%。

5.公募和私募兩種募集方式并存。公募即在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這種方式需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對基礎資產要求高、審批時間相對較長。私募信貸資產證券化則具有不需要監管審批、不占用試點額度、審批時間短等特點,在目前銀行資產業務發展受資本約束的背景下,對銀行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私募類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前景可期。

(三)政策監管

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及銀監會。自2005年信貸支持證券化試點以來,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專項法規(右表),信貸資產證券化法規體系不斷完善。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發展存在的問題

因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從試點起步至今僅短短10年時間,與商業銀行傳統的存貸匯等常規業務相比,仍然屬于非常規業務。從發行規模上來看,目前3000多億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與我國超90萬億的信貸資產規模、超46萬億債券市場規模相比占比依然很低。在政策頂層設計、具體監管措施、市場參與主體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政策監管頂層設計還不夠完善

1.針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系統性專門法律缺失。雖然我國資產市場已有幾十年的發展歷程,但是與國外成熟市場相比,在制度設計方面依然不夠完善。自2005年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以來,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部門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展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規,但更多的是從專業監管角度出發,對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所涉及的銀行、證券公司、特殊目的信托在宏觀整體上進行規范,在實際操作中,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銀行、證券、信托、信用評級、會計、法律等多領域,有相對復雜的運作過程,目前在國家層面還并沒有形成一項專門的法規對各個參與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2.跨市場監管體系不健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體系采取的是分業監管,對于信貸資產證券化這種涉及銀行、證券、信托等多個金融市場主體的現代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各專業監管部門只能按照職責分工,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相關領域進行監管,監管體系并不健全,監管合力不夠,可能難以及時發現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增加了業務監管的難度。

(二)業務開展門檻較高,市場參與度較低

1.業務準入要求較高。目前雖然銀監會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已施行備案制,但僅是針對已經具有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資格的發行主體,對于從未開展過該業務的商業銀行還需要經過人民銀行及銀監會進行資質認定審批,加之試點額度有限,并不是所有商業銀行均能開展該項業務,對業務的開展形成了機制障礙。

2.對入池資產限制過多。雖然近年來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基礎資產種類逐漸多元化,但與國外80%以上基礎資產為零售消費類貸款不同,我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基礎資產80%以上依然為企業貸款。這主要是監管部門對入池信貸基礎資產種類放寬的同時,對信貸資產的性質要求很高,比如要求基礎資產為銀行優質信貸資產、剩余加權平均期限不得少于18個月,抵質押貸款占比不得超過20%等,對于商業銀行而言,尤其是城商行來說,經過層層篩選,符合條件的能夠入池的資產已經很小了,加之信貸資產證券化收益率一般不高,而中小企業貸款業務本身利差相對較高,回報率較高,在不考慮監管壓力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持貸到期比將其證券化轉讓更具有吸引力,商業銀行創新潛能沒有充分發掘出來,業務創新不夠。

3.發行制度安排細化程度不夠。雖然2013年以來國家已允許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允許受托機構、發起機構與主承銷商或其他機構通過協議約定做市安排,但截至目前并沒有出臺具體的實施細則,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公開發行仍主要依靠銀行間債券市場。截至2015年11月,通過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額僅有5.2億元(不含已結束交易的),占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總量的0.08%。

4.投資主體進入門檻較高。從投資主體進入門檻來看,僅限于有資格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交易的機構投資者,且超過90%的投資者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而其他機構投資者及個人投資者無法投資。目前大約60~70%的證券化產品被銀行體系交叉持有至到期,產品市場流轉性較差。從中央結算公司登記的債券換手率來看,2015年11月,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換手率僅0.22%,遠遠低于較為活躍的政策性銀行債41.2個百分點、企業債23個百分點。

(三)主要環節參與主體專業化程度有待提高

1.商業銀行缺乏投行專業人才。信貸資產證券化在商業銀行屬于現行業務,尤其是對于長期植根于地方,以存貸業務為主要業務的城市商業銀行而言,更是屬于金融前沿領域,這方面的人才儲備較為匱乏。目前雖然許多城商行在總行層面已成立專門負責投行業務的部門,但分支行業務主要還是以傳統的存貸款為主,在投行業務開展方面主要是承擔收集資料等一些基礎性的工作,專業力量非常薄弱。

2.外部信用評級市場不完善,評級公信力不高。一是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獨立性不強。目前,我國除中債登采取的是投資者付費模式外,其余的信用評級機構采取的模式主要是被評對象付費模式,對評級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帶來一定影響。二是評級信息采集壁壘較大。在數據獲取方面,我國信用評級業起步時間不長,信用評級機構普遍缺少龐大的信用數據庫,只能依賴于相關政府部門和受評企業等外部信息進行評價。一方面,從政府部門來看,大量企業信用信息分散在財政、稅務、工商、司法、金融等機構,雖然近年來各地政府大力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但一些部門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并沒有完全向社會開放其擁有的企業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從受評企業來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財務制度不健全等問題,提供給評價機構的信息真實性和準確性都不高,嚴重降低了評級信息的價值。三是評級機構評級標準、技術等不統一。相對于國外成熟市場我國信用評級機構評級技術和方法處于探索階段,信用評級標準不明確且不統一,目前國內還沒有一家在國際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評級機構。

3.信托服務質量有待提高。信托機構作為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唯一法定的特殊目的機構,其服務價值對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有著較重要影響。雖然我國在2001年頒布了《信托法》,但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承擔特殊目的的信托有別于傳統的信托業務,《信托法》中并沒有對這一部分進行制度安排。加之信托行業在我國發展時間較短,自2007年國家對信托公司重新登記以來,信托行業發展歷史不足十年,在制度建設、系統搭建、風險管理、人才儲備等方面均還處于起步階段,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興起既是信托行業發展的新方向也對信托服務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四、建議

(一)以完善制度建設、提升服務效率為抓手,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頂層設計

一是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國家層面出臺支持和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的專門法規,及時修訂完善對市場準入、內部管理、會計準則、稅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進一步理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監管模式,落實各監管部門監管職責,推動跨市場監管體系建立。

(二)以審慎創新、提升活力為抓手,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

一是審慎擴大入池資產的選擇范圍,鼓勵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創新??山梃b國外成熟市場經驗,從制度安排上鼓勵商業銀行開展零售小微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創新;鼓勵不同區域的城市商業銀行、農商行組團開展業務,擴大入池資產的地域選擇范圍,降低區域性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于地域集中所帶來的潛在風險。二是進一步豐富投資主體,使符合條件的一般企業、養老基金、保險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資者等多元化投資主體參與到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中。三是進一步擴大市場交易平臺和機制,發揮市場機制的價格發現和監督約束功能,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在當前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還可以進一步探索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與互聯網+的運作模式,形成多層級、多元化交易方式。四是加大人才培養,提高各參與主體業務開展專業能力。商業銀行要加快傳統業務向現代銀行業務的轉型步伐,積極引進和培養一批具有信貸資產證券化運營操作能力的人才隊伍,不斷提高分支行人員投行業務素質;外部資信評級機構要進一步統一信用評級標準,不斷提高評級獨立性,逐步培養具有國際公信力的本土外部評級機構;信托行業要完善自身組織機構建設,加快創新,進一步提高信托作為法定特殊目的機構服務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專業性。

(三)以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目標,高度關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潛在風險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較為復雜的金融創新,涉及面廣,對經濟金融運行影響很大。監管部門要以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為目標,密切關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各環節可能出現的風險。一是要加強信貸資產及證券化產品數據庫建設。國家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完善,建立信貸資產及證券化產品數據庫,形成參與主體信息共享機制,有利于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過程中,及時發現潛在風險,并加以防范,進一步暢通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易和發行。二是加強資產池的信息披露。發行人和發起人應主動承擔信息披露義務,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同時,要對投資者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維護投資者的知情權,提高投資者的風險防范意識。

作者:唐璐 李博 單位:貴州銀行貴陽管理部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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