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競爭對策探討論文

時間:2022-04-17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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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競爭對策探討論文

內容提要:2004年企業年金及其基金管理法規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規范的企業年金市場啟動?,F行相關法規所構造的企業年金制度框架,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既是一種機遇也是一個挑戰。商業銀行應該充分利用其優勢,在介入年金資金托管市場的同時,創造條件滲入理事型年金管理市場,打造一體化金融服務的現代銀行業態,不能坐失良機。

關鍵詞: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管理模式理事會信托模式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6-1770(2005)09-0026-052004年一系列法規文件的問世,使得

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步入正軌化軌道。截至到2004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累計資產已達500億元,同期年金類保險規模達430億元。(其發展狀況見表1和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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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有關預期,中國企業年金潛力巨大。未來10年中年可積累資產規模在1000億元人民幣左右;到2010年,企業年金資產總量將突破10000億元人民幣。年金將成為個人增量儲蓄最重要的載體和各金融機制競爭的重點。

一、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對商業銀行的潛在影響

國際經驗表明,企業年金的發展會對傳統的銀行儲蓄存款業務形成一定的替代效應,使傳統的儲蓄存款主要作為結算工具發揮貨幣功能,而年金則作為終身儲蓄投資工具吸收大量的以終身儲蓄為目的的資金流,這是現代金融“脫媒”趨向的一個重要表現。順應這一趨勢,各國商業銀行積極參與年金市場開拓,調整業務結構,在年金市場占據相當的地位。

以美國為例,表1表明,伴隨私人退休基金制度的發展,美國個人家庭持有的金融資產結構經歷了巨大轉變,銀行存款比重下降,退休基金比重上升。1996年,全部個人金融資產20.7兆中,壽險儲金為5801億美元,占3%不到;私人退休基金41615億;政府保險和公共退休基金為21668億。全部退休基金資產占個人金融資產總量約30%。在此過程中,為了保持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即使是原先分業最嚴格的美國,其商業銀行和儲蓄機構也積極介入年金領域,在各類年金業務中占據一定的份額(見表2)。)

540)this.width=540"vspace=5>這一狀況體現在負債結構上,1996年美國商業銀行“管理性”負債比重高達30%左右,相當于“存款類”負債的一半。

借鑒國際經驗,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的啟動和發展將對商業銀行產生以下潛在效應:

1、導致儲蓄資金向年金領域分流

根據我國人口老化進程和居民儲蓄動機的調查,養老將成為居民儲蓄投資的主要方向,由此,個人家庭的儲蓄資金將分解為貨幣支付的結算用部分和終身理財的投資用部分。養老目的的儲蓄屬于終生儲蓄,他需要保值增值,當非銀行金融機制能夠提供更有優勢的服務和收益時,將很容易為這些金融機制包括保險、共同基金和證券市場所吸納。

有三種因素決定了近期內年金市場不會對銀行業造成大的沖擊。其一是這種分流是個漸進過程,其替代程度將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私人年金發展程度、非銀行金融機制的競爭優勢等等。其二是我國銀行規模較大,儲蓄資金充分。其三是人們偏好存款儲蓄方式??墒亲鳛橐环N趨勢不可忽略。伴隨個人財產積累和人口老化進程發生的年金擴張過程,其增長速度會超過國民收入增長速度,顯示出這一趨勢對銀行業的潛在壓力。

2、引起商業銀行業務結構的改變,傳統資產負債業務將相對縮減,年金相關型中間業務增加

在個人儲蓄投資方式向年金演變進程中,若商業銀行能夠拓展年金業務,占據相應的年金市場,則企業年金發展對傳統儲蓄分流的負面影響可以通過銀行年金業務而流回、抵消。但是銀行業務結構將因此發生重大改變,直接的儲蓄存款資金和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收入將減少,同年金業務相關的托管資金、代辦資金甚至信托資金將會增加,與此相關的表外業務和收入在絕對數額和相對比重上都會增加。目前,我國商業銀行仍然主要通過存款類負債業務獲得資金來源,并通過存貸款利差賺取收入;隨著企業年金市場的發展,這種單一的業務和收入結構將會受到改變。只是商業銀行涉足年金業務的潛在方式將取決于各國私人養老金制度和金融模式的特征,其業務和收入可能在核算上分別歸入代辦服務、管理服務、咨詢和信托服務等中間業務中。

3、推動經營理念和方式的改變

儲蓄資金分流和業務結構的變化實際上表明,商業銀行的服務對象和要求將發生重大變化。就企業年金考慮,其服務的對象將是企業和專業年金管理人而不是傳統的個人客戶;所吸收的資金不是個人儲蓄,而是企業的專項資金。商業銀行之間,以及商業銀行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對年金管理的爭奪將加劇,需要建立同年金業務相關的經營理念、經營方式和技術。

二、現行制度框架下我國商業銀行在企業年金中的定位

目前,我國分業經營的金融模式給商業銀行介入年金市場提供的空間相對有限。從一定程度上考慮,2004年出臺的各項企業年金法規,給信托、證券和基金業進入年金市場提供了充分的機會,但對商業銀行則有較大的約束。面對這種約束,為了適應個人儲蓄方式轉變的趨勢,以儲蓄存款為主要負債的商業銀行應該未雨綢繆,在年金市場啟動之初就對其給與充分的關注,尋找市場契機,為未來的混業模式做好準備。

1、企業年金運行模式的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的約束

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2004年頒布的有關法規為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構建了一個以信托為基本,包容契約型產品的管理和運行模式。按照《企業年金管理指引》的規定,企業年金可以采取年金理事會作為受托人以非市場關系自主管理的模式,以及專業金融機構作為受托人以市場方式外部管理的模式,前者稱理事會受托模式,后者稱法人受托模式。年金資金流的運行模式也有兩種,契約式和信托式。契約式,也稱全捆綁式,是指年金資金直接購買壽險公司的養老保險單;信托式是由資產管理機構按照信托原則實行專業管理。實踐中具體又可分為部分委托式和全部委托式兩種。全委托式也稱為分拆式,是指受托法人再選擇投資人、賬戶管理人和托管人實行完全分離運行的模式;部分委托式也稱分拆式,是指受托法人承擔投資、賬戶或托管角色的模式。理事會受托管理時也可實行分拆模式。現行制度賦予不同金融機構進入企業年金市場的角色資格可入表3所歸納。

在這一框架下,商業銀行可以涉足的管理業務主要是基金托管和脹戶管理,不能介入受托和投資管理這兩種角色。這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商業銀行對年金業務的滲入。這是因為,年金基金管理的各市場主體中,受托人處于比較有利的地位。在信托權利許可的范圍內,受托人可以自主選擇脹戶管理、基金投資、以及資金托管主體,支配和安排年金資金流的運行渠道,獲取相應的管理費用,賺取管理收入。然而恰恰是這一關鍵的管理主體,商業銀行未獲得入市的許可。(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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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于商業銀行參與年金管理限制的不同認識

上述規定沿襲了當前我國分業經營銀行業態的法律規范,但是存在諸多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問題。

從實踐角度看,國際金融領域中,年金早已是銀行業務的重要內容,即使在分業經營的美國,早在上個世紀80年代,美國撤銷其銀行持有其他金融企業股份的管制之前許久,就已準許其以信托和代辦方式經營年金產品。在克林頓大金融法案出臺之前,雖然嚴格限制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但年金產品的銷售上卻是許可的。形成這種格局的重要原因是,在金融分類和國家稅法上,年金產品被歸屬于儲蓄類產品。接照這一定性,銀行作為最典型的儲蓄型機構,自然具有從事該業務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