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論文

時間:2022-04-17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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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論文

2001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第二稿。這一文件是在199g年6月公布的文件基礎上廣泛吸收多方意見后形成的,此件再次征詢意見后,將于今年不久正式公布,世界各國銀行在經過三年的過渡期后,將于2004年全面實施,從而完全取代1988牢的巴塞爾協議(廣義上也包括1996年初的補充規定)。如果說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是當時國際金融風險環境下世界各國銀行所遵循的“神圣條約”,那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則是新的國際金融環境下各國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最新法則,其最終形成和實施必然會對全球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2001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形成及其特點

隨著金融全球化、一體化的浪潮,金融領域的競爭尤其是國際跨國銀行間的競爭日趨激烈,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銀行的業務也越來越復雜化和多樣化。1988年巴塞爾協議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經越來越不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的最新發展。針對上述協議的不足之處和金融市場的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國際上大型銀行在信用風險管理的方法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進展,巴塞爾委員會于1998年開始著手制定新協議,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協議征求意見稿。在綜合了各方的意見并經過深入討論后,巴塞爾委員會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繼續征求意見。此后,巴塞爾委員會將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協議的正式稿,并預定于2004年正式開始實施。

巴塞爾新協議草案以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巴塞爾委員會指出銀行面對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其它風險(包括利率、操作、法律風險等)。新協議將明確涵蓋這三種風險,希望建立一個全面的方法來確定風險,以此來加強金融系統安全和穩固,促進銀行間競爭。新協議的主要特點有:

(一)堅持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并有了進一步完善

1、更為靈活的風險衡量方式。為了適應當前復雜多變的銀行風險狀況,在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單一化的監管框架(one—size—fits—all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通過這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巴塞爾委員會試圖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使用對于風險狀況反應更為靈敏的衡量方式,進而更為準確地測定一定風險狀況下所需要的資本金水平。

2、外部評級和內部評級的選擇。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并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巴塞爾委員會在設計方案的初期,曾經試圖要求銀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但是,由于評級機構的客觀性、獨立性、資料的可獲性、評級結果的及時充分暴露、評級結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中,除了繼續保留外部評級這一獲得資產評級的方式外,更多地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并提供了三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準法、初級的內部評級法和高級的內部評級法,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的方法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

3、利率風險和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覆蓋的范圍逐步從信用風險推廣到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些風險(如利率風險等)難以準確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新的資本協議要求考慮操作風險并相應配備資本,但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只是在考慮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的標準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

4、適當擴大資本充足約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套利行為。在1988年的資本協議中,對于證券化的資產的風險水平確定得相對較低,而且沒有充分考慮到由此可能導致的市場風險和利率風險等。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國際銀行業基于逃避資本約束的動機,銀行資產證券化顯著推進,從而使得原來的資本協議不能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資產的真實風險水平和所需要配備的資本水平。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則對此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這無疑會對那些在非銀行領域有廣泛投資的銀行形成沖擊。

(二)各國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資本狀況的監管方式和重點出現了顯著變化

2001年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更加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靈活的監管。這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不同國家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進人體制差異,因而開始強調各國監管機構承擔更大的責任。新資本協議中,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同時,許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需要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根據實際狀況確定,而且金融監管當局還要能夠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進行考察。這樣,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三)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機制

在新資本協議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用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虿扇∑渌踩胧?。于是,這種市場獎罰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資本協議中的內部評級法——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的基礎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內部信用評級的資本金計算方法,這表明,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對于內部評級在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和銀行監管中的作用,給予了充分肯定。巴塞爾委員會認為使用內部評級方法,是真正風險敏感和激勵相容的,能減少20%—30%的監管資本,因此將會為大多數國際化的商業銀行采用。巴塞爾委員會也希望鼓勵有條件的大銀行發展先進的內部評級系統,以此作為信用風險管理的核心。

(一)內部評級方法的主要內容

新協議的基于內部評級方法將債項按借款人的類型分為:公司、零售、國家、銀行、股票、項目融資等六種類型,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處理,但是計算方法是區別并不大。我們以計算公司類型債項的風險資本金的方法為例,介紹內部評級方法的主要計算方法。

利用內部評級方法計算資本金需要四個輸入參數,它們是債務人的違約概率PD(Probabilityofdefault)、違約后債項的損失(Lossgivendefault)、違約時的風險暴露EAD(exposureatdefault)以及債項的到期時間M(remainingmaturity)。內部評級方法分為基本法和高級法,其主要區別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監管機構確定,而在高級法中允許采用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結果計算。

新協議中計算銀行的風險資本金分為如下兩步,第一步,對每一個債項計算其風險權重。風險權重規定為

RWc=min{(LGD/50)BRWc(PD)[1b(PD)×(M-3)],12.5×xLGD}(1)

在高級法中,由銀行自己通過對債項的未來現金流加權計算得到M數值,但協議規定計算出來的M值不能超過7年。在內部評級的基本法中,因為所有債項的持有時間都被認為是3年,帶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2)

其中:RWo指對應于這個債權的資產權重;LGD指預期這個債權發生違約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對M的一個調整函數,依賴于PD,巴塞爾委員會正在研究函數的形式,將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確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3)

其中PD為債務人的一年違約概率。N(X)表示普通標準隨機變量的累積分布函數(也就是,均值為零、方差為1的普通隨機變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為N(X)的逆函數。

第二步,確定每個債項對應的監管資本金,然后將所有資產的資本金加總,得到銀行的監管資本金。每一個債項對應的資本金為:

Capitalc=RWc×EAD×8%(4)

在內部評級方法中,關鍵是如何根據內部評級系統確定四個輸入參數。巴塞爾委員會定義PD為債項所在信用評級一年的平均違約率,PD的確定必須是通過對這個級別的歷史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實證研究得到的,而且為保守的、前瞻的估計。基本法中,對于無擔保和抵押的債項,按照其為優先和非優先貸款分別規定LGD為50%和75%,對于有抵押擔保的債項,協議將債項按其抵押晶的性質分類,通過計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應歸類得到對應的LGD可以根據對銀行評級系統的內部數據的分析得到。對于表內業務,所有債項的EAD被定為資產負債表上名義未清償值;對于表外業務,基本法中對各種工具規定了一定的轉換因子,而高級法中則允許銀行使用自己的內部評級系統確定各種債項的EAD。

有必要指出,風險權重公式(3)和銀行使用內部評級法關中于LGD的規定,是巴塞爾委員會根據西方國家的經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得到的。這些函數的參數是否適合我國實際,必須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適合的話,如何對其進行調整,是中央銀行必須和商業銀行合作研究加以解決的。

(二)內部評級系統實施的具體要求

內部信用評級系統的操作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銀行必須經過中央銀行監管部門批準,才能實施內部評級方法。監管部門還應對銀行的內部評級系統實行經常性的檢查,以保證銀行的系統符合巴塞爾協議的要求。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對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要求有以下幾點

1、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必須為兩維的。一維針對客戶的信用情況,用以測量違約率(PD),另外一維反映債項的一些特殊性質,用以測量清償率(LGD)。

2、致據質量和時間的要求。對于便用基本法的銀行,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必須有5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違約率;對于使用高級法的銀行,必須有7年以上的歷史數據來估計LGD。巴塞爾協議同時要求銀行評級的歷史數據必須保留,作為系統完善的基礎。

3、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內部評級的方法經過嚴格的統計檢驗,不僅僅要求樣本內一致,而且要求樣本外預測精度高,并最終經中央銀行監管機構批準才能使用。

4、巴塞爾協議要求銀行對自己內部的內部評級系統必然進行經常的檢查和更新,并進行后評估,以保證系統的實時性和正確性。

總之,內部評級法利用銀行自己的內部評級數據確定資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銀行提高自身的內部風險管理水平,使監管資本和銀行經濟資本趨于一致,防止銀行通過證券化和監管資本套利,從而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的現狀和問題

近幾年,我國商業銀行在加強信用風險管理方面,已經逐步建立起內部信用風險評級體系。但是與國際性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不論是在評級方法、數據的采集、數據的加工,還是在對評級結果的檢驗、評級工作的組織以及評級體系的適用性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的差距,從而極大地限制了內部評級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評級方法偏于定量化,風險揭示嚴重不足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內部評級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過選取一定的財務指標和其它定性指標,并通過專家判斷或其它方法設定每一指標的權重,由評級人員根據事先確定的打分表對每一個指標分別打分,再根據總分確定其對應的信用級別。這一方法的特點是簡便易行,可操作性強,但事實表明這一評級方法存在著以下明顯的缺陷:

1、評級的基礎是過去的財務數據,而不是對未來償債能力的預測。一般來講,我國商業銀行是根據三年的財務數據和相應指標作為打分的基礎,同時根據一些定性指標對打分結果進行修正。過去的情況可以作為分析的起點,但并不能反映未來的發展趨勢。特別是對將來較長的時期進行預測時,過去的數據與將來的情況相關性較小,以過去的信息為依據的評級可靠性較低。

2、指標和權重的確定缺乏客觀依據。由于影響評級對象信用狀況的各個因素是相互聯系的,在對單個指標進行打分,然后加總的情況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統計分析技術,確定影響受評對象償債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關系數,以剔除重復計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夠的數據資料,只能根據經驗或專家判斷來選取指標和確定權重,使評級標準的可行性大為降低。特別重要的是,由于每一個受評對象所處的環境不同,同一因素對不同的受評對象影響不可能完全一樣,根據固定權重得出的評級結果自然難以準確反映評級對象的信用風險。

3、缺乏現金流量的分析和預測。充分的現金流量是受評對象償還到期債務的根本保證,是分析企業未來償付能力的核心因素?,F在,我國銀行的內部評級方法基本上沒有對現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預測,因而難以反映評級對象未來的真實償債能力。

4、行業分析和研究明顯不足。受評對象所處行業及在該行業中的地位,是影響其信用風險的重要因素。雖然有些商業銀行將評級對象按行業作出一定的分類,但總體來看,對不同行業的分析和比較明顯不足,評級標準不能體現行業的不同特點,評級結果在不同行業之間的可比性較差。

(二)基礎數據庫有待充實,評級結果有待檢驗

根據歷史數據資料對不同信用級別的實際違約率和損失程度進行統計分析,是檢驗評級標準和評級結果客觀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中國大多數銀行開展內部評級的時間不長,相關數據積累不足,這方面的工作明顯落后。

(三)評級結果的運用十分有限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大多數銀行僅將評級結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數領域,使內部評級在信用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這一方面是由于銀行管理層對內部評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認識不足,同時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場化改革進程和相關金融政策的影響,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銀行根據內部評級結果和風險大小確定貸款和其他金融工具價格,提取合理的準備金的努力,使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目標難以實現。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礎,企業評級情況難以真實反映

由于我國整個社會的信用文化缺乏,企業的財務數據真實性較小,加上信用評級未完全在貸款決策、貸款定價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層信貸人員對評級體系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積極去核準企業財務數據,導致評級體系中的財務數據不準確、不全面,風險得不到真實反映,以致于信用評級的結果與企業的實際風險等級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目前的真實經營狀況。

四、構建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的途徑

貫徹《新巴塞爾協議》,建立信用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方式的改變和不斷實踐的過程,即運用新的風險管理方法,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改善資產質量,增加盈利。由于內部評級體系主要應用在貸款決策、資產質量管理、風險準備金管理、金融產品組合、貸款定價、授權管理以及成本利潤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當的復雜性和長期性,需要我們作出仔細的考慮和完整的計劃。因此,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對我國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組織結構,保證內部評級工作順利開展

正如前述,根據新巴塞爾資本協議,銀行的風險主要有三類,即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風險(包括利率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法律和商譽)。各種風險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幾種風險共同對銀行的資產構成威脅,全面的風險管理要求銀行對整個機構內各層次、各業務單位的各種風險實行通盤管理,而通盤管理的基點就是內部信用評級。所以說,內部信用評級這項工作要涉及多個部門,既需要有領導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門通力合作和研究,建立有效的組織架構,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來保證內部評級工作順利進行,建立完善的內部評級體系。

(二)學習和借鑒國際性銀行內部評級法,充分揭示風險

科學、合理的評級方法是充分揭示風險的基本前提。發達國家國際性銀行在長期的內部評級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形成了一套比較先進、成熟評級方法。借鑒這些國內外國際性銀行評級技術和經驗,避免無謂的人力、財力的浪費,積極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內部評級方法體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內部評級體系的關鍵所在。

(三)充分借助國內外專業評級公司的技術力量

一些國際著名的專業評級機構,如穆迪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惠譽(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贏得了廣泛的聲譽。此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中國也出現了一些專業評級機構,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資)等。這些機構積極參與企業債券評級、企業資信評估和銀行貸款償債能力評估等領域,在信用風險揭示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特別是近期,由于銀行都在按照新巴塞爾資本協議資本充足率監管的要求下,進行風險準備管理,資本金分配。一些專業咨詢公司紛紛與國內銀行建立聯系,憑借自己的專業技術和經驗,幫助國內銀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如麥肯錫公司。目前,商業銀行在行業分析與研究、評級體系的建立和信用級別的確定等方面可以借助專業技術力量,以彌補在內部評級水平不高、專業人員不足的缺陷。這樣可以少走彎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員,發揮各自的優勢,以達到事半功倍的目標。

(四)加強行業研究,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基礎數據庫

內部評級體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方案的設計,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項工作的基礎,它直接關系到內部評級的結果與風險是否相符。因此,我國銀行必須按照行業進行適當分工,通過對不同行業的長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業的基本特點、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因素,可以為受評對象在同一行業內部和不同行業之間的風險比較創造必要條件,從而為信用級別的決定提供參照。同時,建立和完善客戶基礎數據庫,為內部評級的順利開展和評級結果的檢驗打下良好的基礎。

(五)設計與內部評級相匹配的新的信貸流程和信貸組織架構

能否按照新巴塞爾協議的要求,采用內部評級法,以達到風險管理的目的,不僅取決于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體系建立完善與否,而且要改革銀行的信貸風險管理流程和組織架構,否則內部評級法不會發揮應有的效果。我們知道,內部評級法可用監測信用風險的構成,制定各類客戶的總體風險水平和貸款限額,監測客戶評級結果的變化情況,確定準備金規模,貸款定價,分析利潤,分配經濟資本等。由此可見,內部評級法涉及銀行許多部門的工作,新的信貸風險管理流程要與內部評級系統相匹配。比如在目前五級分類基礎上,按照新協議內部評級法的要求將貸款進一步細分為10類,更確切地反映資產風險狀況。另外還體現在貸款決策迅速、有效利用稀缺資源和對信貸審查質量的有效監督等方面。在信貸組織架構上,改變以往的“塊塊”管理模式,按照“條條”來進行風險管理,根據不同業務品種、不同行業、不同金融工具來設定風險控制與監督崗位人員,由總行風險控制部直接管理,如實行高級審貸官制度。此外,這種管理組織架構還要求風險控制部門定期對各業務部門制定的具體風險管理對策和目標進行檢查和監督,并且將市場銷售部和操作系統部門分開設置,健全內部的制約機制,同時把信貸人員的薪酬和放貸業績相掛鉤。

總之,貫徹巴塞爾協議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不是單一的信用風險評級方法,更不是簡單的數學模型。建立信用風險的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在研究和建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評級體系的同時,我們需要在風險管理體制、風險管理政策、以及信用文化與管理文化的建設方面加快調整,逐步提升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