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風險防范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24 0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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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訴訟引發的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意味著,無論是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都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只有法律規定無須證明的事實,當事人方可不負舉證責任。因此銀行作為債權人要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須提供充分有效的合法證據。如果銀行不提供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充分、甚至無效,那么銀行就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一)有關當事人身份的證據
在銀行信貸業務中往往會涉及多個當事人,如借款人、保證人、抵押人、人等等,這些人在貸款中的地位不是盲目指定的,而是根據其提供的身份證明(如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貸款卡等等)予以界定的。通過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可以判斷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從而確認其行為的有效性。以借款人為例,《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見,只有具有借款資格的借款人才能與銀行發生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這樣,在信貸業務中,作為貸款方的銀行必須具有相關當事人的身份證據,首先保證借款人主體資格合法。
(二)有關訴訟時效的證據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即如果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權利行使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利,那么該權利人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勝訴權。這樣銀行在起訴時便要提供案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否則,法院會依法駁回銀行的起訴。
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和借據就可以作為訴訟時效的證據。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就需要提供其它相關證據。當銀行主張訴訟時效中斷時,銀行必須提出符合中斷情形的證據即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相關證據,這就要求工作人員注意收集并保存相關證據。實踐中,銀行主張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一般為“催收通知單”,這就需要保證該“催收通知單”的證據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認為,“……,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
注1:中國工商銀行法律事務部、《“四五”法制教育宣傳讀本》、P175
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p>
此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同類問題具有普遍適用的效力。因此用來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催收通知單”,必須是經過債務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的。
(三)有關貸款擔保的證據
為了保護銀行債權,《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擔保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擔保方式不同,法律要求亦不同。但無論是哪一種擔保方式,債權人在向擔保人主張擔保責任時,都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以證明擔保事實的存在。在銀行信貸業務中,最常用的擔保方式是抵押擔保,對于抵押擔保的相關證據,以下側重從兩個方面加以討論。
1、抵押物的權屬證明
抵押物權屬證明的欠缺,會給抵押人逃脫還款義務留下可趁之機。因此銀行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收集有關抵押物權屬的證據。抵押物的權屬證明一定要合法有效,具有可信的直接證明力。一般來說,這種權屬證明都是由有證明該抵押物所有權行為能力的人出具的。實踐中借貸雙方為了簡便貸款程序,往往由抵押人自己出具一份權屬證明,內容大致為“證明該抵押物為我(公司、單位)所有,在你行抵押貸款?!蔽艺J為,這樣的證明只能當作是一種權屬聲明,不能作為權屬證據。試想一下,如果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寫一張這樣的字條作為權屬證明,那么法律上所規定的所有權還有什么意義呢?若訴訟中,第三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提出異議,并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證據,而銀行又無法提供相反的證據,該抵押行為便會因抵押人無權處分抵押物而導致無效。因此抵押物的權屬證明也是
注1:中國工商銀行法律事務部、《“四五”法制教育宣傳讀本》、P244
抵押行為有效的關鍵性證據。
如果提供的抵押物權屬證明證明該抵押物為第三人所有的,還應具備第三人同意為借款人該筆貸款抵押擔保的書面材料,從而防止第三人以自己不知情而借款人無權處分其財產為由,提出抗辯。
另外,當抵押物為住宅時,應特別注意該抵押物的所有情況,因為此時往往涉及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尤其2001年頒布的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自有和共有的情形作出了新的規定。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權屬證明,要詳細具體。如在個人住房貸款中,借款人以其所購買的住房作抵押向銀行申請住房按揭貸款,若借款人借款時已婚,但其聲稱該住房為其個人所有的財產,無須其配偶方同意抵押時,銀行工作人員一定要取得有效的相關證據以證明該房屋為其自有,證據必須有其配偶方的簽字認可,為保證這一證據的有效性,本人認為最好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抵押行為證明
根據《擔保法》,采取抵押擔保方式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由此,經過抵押人簽字確認的抵押合同或帶有抵押條款的借款合同,便是抵押行為存在的證據。而抵押登記的相關證明材料是抵押行為存在的更有力的證據。
在銀行債權的訴訟證據中,大多是以書證為主的,而作為證據的書面材料,要求是非常嚴格的,有疑義、異議而又無法確定的書面材料,是不被法院采信,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因此銀行在簽訂相關文件時,一定要認真仔細,以保證該文件將來的證據可信性。
二、由執行引發的思考
根據法律的規定,權利人可以依據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實踐中,銀行債權大都需要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由此便產生一些與執行相關的思考。
(一)抵押物為動產時的執行
企業在銀行貸款時,經常會以其自有的機器設備等動產作抵押,而且銀行為了保護這種動產抵押,往往依據《擔保法》的規定,辦理了動產抵押登記。在實際執行時,這些動產抵押物卻很容易折損甚至滅失。
動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動產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動產最大的特點便是流動性,而這一特點也是動產抵押的不安全因素之一。在動產抵押的強制執行中,基于動產的流動性,一方面該動產因自然磨損而貶值很大,甚至于達到報廢;另一方面因抵押值不足,貸款依然無法清償,而且產生了新的訴訟損失。
(二)抵押物為住宅時的執行
在信貸業務中,個人貸款大多以個人住宅為抵押,當貸款發生違約需強制執行抵押物時,問題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
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
注1:中國工商銀行風險管理部、《資產風險案例選編》、P57
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由于法律規定必須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住宅在某種程度上便是人們的生活必需品。如何把握這一執行尺度,便成了貸款保證的關鍵。實踐中,法院通常以抵押物即住宅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品為由裁定中止執行直至終結執行,這就使銀行本來很安全的貸款成為不良貸款,嚴重危害了銀行的合法利益。另外,由于這種情況的執行很復雜,存在一定難度,而且又沒有相關的規定對“生活必需品”加以詳細具體的說明,使法院有充分理由不予以受理銀行的執行申請。于是當抵押物為住宅時,往往是勝訴后無法執行,最終出現訴訟中勝訴的銀行在實際中卻敗訴的怪現象。
為此,在現有法律不完善的情況下,作為貸款方,銀行更應該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利益。我認為,這種貸款關鍵是在業務操作過程中確保住宅抵押值充分。在個人貸款業務中,涉及住宅抵押的均規定了一定的抵押率,這不但是對房屋貶值風險的防范,也應是對執行風險的防范。如果房屋實際價值大于抵押值且超過部分充足,那么銀行就可以用超過部分購買相應價值的房屋,從而保證抵押還款義務的履行,即以小房換大房的辦法。這樣,不但可以保留被執行人的生活必需品,而且銀行的貸款也可以得到清償。
(三)因司法機關造成的“執行難”
“執行難”一直是國有商業銀行在取得金融糾紛案件勝訴后,面臨的重要問題,國有商業銀行在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后,往往面臨“輸了官司賠錢、贏了官司也賠錢”的局面,這對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極為不利。一方面,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案件勝訴后,真正裁決執行的很少,風險仍得不到降低;另一方面,債權人為追索到期債務,訴訟保全追索清償,資產風險管理的費用大幅度上升,使做為債權人的國有銀行處于十分尷尬的境地:對違約者不起訴,害怕失去時效,債權無法保護;提出訴訟,又擔心只會加大成本、不見收益。成本與收益不成比例,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也就失去將金融糾紛訴諸法律保護的動力。以企業破產為例,破產企業的實有財產價值往往是低于財務報表帳面價值30%-50%左右的價格評估,財產處置后破產企業按支付破產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稅金、債務的順序清償,一般沒有剩余可供償還債務的資金,在破產案件中,許多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案件的債務受償率是零。由此可見,盡管國有商業銀行勝訴,但資產的風險卻因為法院“執行難”無法得以降低,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的目的隨之落空。然而,如果失去了法律作為最后救助手段,整個銀行業務也就無法作到規范化、法制化,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管理就無法再對國有商業銀行資產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為此,必須加大法院對案件判決的執行力度,對法院與國有商業銀行的合作給予規范引導。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信貸風險是國有商業銀行的最大經營風險,為了適應法治社會的市場競爭,銀行必須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合規經營。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客觀上雖具有不可避免性,但風險有高低之分和大小之別。只要全社會高度重視,國有商業銀行認真對待,并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范化解措施,真正做到未雨綢繆和防患于未然,就完全可以把風險降到最低的限度。增強法律意識,運用法律手段,是商業銀行防范信貸風險的重要保證。建立健全社會法規體系,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逐步形成有法、知法、守法、執法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良好社會經濟金融秩序。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毋庸置
注1:中國工商銀行風險管理部、《資產風險案例選編》、P220
也是國有資產。司法部門要本著對國有資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配合國有商業銀行依法清收企業逃廢債貸款,依法維護國有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并及時追繳不法分子套取、詐騙、貪污的貸款,把存量貸款的損失降至最低限度。同時要把新增貸款發放和收回的全過程置于法律的監督與保護之中,并向商業銀行提供必要的司法幫助和法律咨詢,使其盡快完善信貸風險防范機制,增強其抗風險能力。國有商業銀行應主動加強與司法部門的聯系,求得理解與支持,依法堅決抵制企業不規范破產行為,有效維護正當權益。對以往企業破產過程中銀行有效法律文件不全的貸款,應及時補充完善手續,依法追償受償資金,盡量減少貸款損失,提高貸款受償率。對經營難以為繼、有破產跡象的企業,應密切關注動向并提前介入,采取多種措施進行資產保全。同時應增強法制觀念,完善貸款合同及抵押、擔保、公證等手續,堵塞法律漏洞,防止新增貸款出現法律方面的問題。
參考文獻:
[1]中國工商銀行法律事務部、《“四五”法制教育宣傳讀本》、2002年第一版
[2]中國工商銀行風險管理部、《資產風險案例選編》、2002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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