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特點論文

時間:2022-08-25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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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特點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痹摋l規定雖然沒有象刑事訴訟法那樣明確規定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是采用“可以一并審理”的措辭,但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可以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得到了多數人的認同。問題是相關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理程序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實踐中也做法不一。為此,筆者談點粗淺的見識。

一、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的同時,根據原告請求,對與引起該案件的行政爭議相關的民事糾紛一并審理的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的總稱。它有如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是經過行政機關依法裁決的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如:甲與乙對某幢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行政機關依法對甲、乙之間的房屋權屬爭議作出行政裁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實踐中,對民事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認為行政裁決侵犯了其民事權益,是否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一定的爭議,有的認為有權,有的認為無權。筆者認為,該第三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理由一是《解釋》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二是可以高效率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爭議,節約訴訟成本,避免資源浪費,穩定法律關系。

2、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如上例中,甲或乙無論誰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都只能以對方為被告,而不能以實施行政裁決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可以提出民事損害賠償的請求,也可以提出解決民事權益之爭的請求。如上例中甲或乙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出重新確認房屋權屬的請求。

4、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提出的民事請求,應當是經過行政裁決的民事權利義務之爭,對未經裁決的,不得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或一并審理的請求。

5、行政侵權賠償訴訟不是附帶民事訴訟。

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1、行政訴訟案件的成立,是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條件。按照《解釋》規定的意思,只有被訴的行政裁決行為違法被法院確認的情況下,民事爭議的當事人才可以請求一并審理,這就要求,附帶的民事訴訟應當在行政訴訟程序完成后進行,并且以被訴行政行為(行政裁決)違法為其啟動的條件。

2、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引起了兩種不同性質的爭議,即一方面引起了當事人對其行政裁決不服;另一方面引起了新的民事糾紛或對業已存在的民事糾紛發生影響,從而引起兩種性質不同但彼此關聯的爭議。

3、兩個分屬不同訴訟系列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內在聯系性。

4、有關聯的民事訴訟請求須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提出。即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起,也可以在行政訴訟開始后、終結前的任何時候提起。

三、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應包括下列幾方面: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其與他人之間的權屬糾紛所作的裁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裁決并重新確定權屬的。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其與他人有關損害賠償作出的裁決,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裁決并重新對損害賠償問題進行處理的。

3、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對他人作出的行政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民事權益,在對該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由于法律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對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實踐中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操作不一,筆者認為審理該類案件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須既符合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又符合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同時必須符合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

2、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只能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的訴訟過程中提起。

3、在審理程序上,應先審行政部分,再審民事部分。如果民事部分案情復雜,可能延誤行政訴訟審結期限的,可先對行政部分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然后,再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民事部分。

4、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特別注意遵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各自的審判原則,不能互相混淆,互相援用。如民事訴訟的調解原則、反訴原則不能適用于行政訴訟,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原則也有很多不同的規定,不能互相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