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文化改革意義

時間:2022-04-06 0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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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文化改革意義

公共行政文化是行政管理之魂,是指導、規范、約束行政主體的動機與行為的內在力量,是人們在從事公共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具有的行政心理、行政思想和行政道德等的總和。隨著新經濟時代的到來,我國公共行政受全球化、知識化和信息化等發展變化的影響不斷加深,加強公共行政文化創新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公共行政文化創新的現實意義

1、公共行政文化創新是推進行政制度變遷的心理基礎。制度是調整人類行為的規則,是一系列被制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行政制度變遷離不開行政文化的創新,它是推進行政制度變遷的心理基礎。人們只有認清舊有行政制度的弊端,以及理想行政制度的優越性,并且及時轉變行政思想、價值觀念、行政情感和行政態度,進行行政文化的創新與轉變,才會使人們積極主動地去觀察、選擇、采納和制定新的行政制度與政策,才會使行政制度變遷更為科學,更為有效,才會使行政制度變遷更易于人們的理解與支持。

2、公共行政文化創新是降低公共政策執行成本的有效手段。所謂公共政策執行成本是指在政策整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時間等費用的總和,也稱之為“政策運行成本”。它既包括直接的實際耗費,也包含間接的財富損失,尤其是執行部門在實施政策中因宣傳、解釋、傳達等所消耗的資源,以及政策對象抵制和削弱執行效率、加大政策投入而引起的損耗部分。加強行政文化創新有利于降低政策執行成本,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能及時轉變觀念,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認清社會發展的趨勢和現時迫切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科學地制定合理有效的公共政策,有利于加深政策執行者對公共政策的理解程度,從而增加政策執行的主動性、積極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政策執行的宣傳、解釋和傳達成本,有利于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對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參與度和支持度,使人們思想緊跟時代步伐,認清實際情況,增加對政策及其執行的理解和配合,從而有效地降低政策的執行成本。

3、公共行政文化創新是塑造現代政府形象的重要途徑。政府形象作為人們對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直觀評價和內心體驗,作為人們對政府客觀存在的整體印象和自我認同,作為人們對公共行政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良好的政府形象是政府宏觀調控、市場監控、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資源,是減少政策制定壓力和政策執行阻力、提高政策評估動力和政策實施效益的取之不盡的源泉。在信息化社會的今天,政府將由權力行政轉變為服務行政,人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成為政府行政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因此要塑造現代政府形象,就必須進行行政文化創新,通過轉變行政思想和行政價值觀,樹立現代行政理念,充分重視每個公民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權利,促進公眾與政府的平等交流與互動,提高公眾對政府的合法性認同、有效性認可、全面性參與,以此來構建全新的現代政府形象。

4、加快行政文化建設有利于行政改革的深化。行政文化是促使行政系統內部有效整合的“凝聚劑”。我國的行政改革不僅包括政府體制的革新、政府機構的精簡和政府職能的轉變,而且在更深層意義上還蘊含著行政文化環境的變革。行政文化建設能夠引導行政改革的發展方向,可以保證行政改革沿著正確健康的軌道順利發展,從而促進和推動行政改革的深化。

5、加快行政文化建設有利于提高行政人員的素質。行政文化是一種特殊的文化形態。一方面,行政人員按照行政文化的發展要求不斷地塑造自身的心智,是“化人”的過程;另一方面,行政人員又在不斷地通過提高自身的素質來創造和推動新的行政文化產生和發展,即“人化”的過程。行政文化建設的目標就是要提高行政人員的思想政治覺悟,增強他們的使命感、責任感、自豪感和主人翁感。

二、實現公共行政文化創新的根本轉變

1、由集權型行政向參與型行政轉變。所謂參與型行政文化,即不僅行政活動是以行政主客體的積極參與而非消極應付為特征,而且行政客體對主體的行為內容及方式也會積極施加自己的影響?,F代管理理論發展到今日,日益強調參與式的管理,強調激發被管理者的能動力量,我國《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的頒布是參與式行政文化得到肯定、推廣和保護的標志。傳統的集權型行政文化導致了社會的高度整合和權力的高度集中、行政主體地位的缺失和行政客體的壓制服從,導致了行政決策和政策制定的非民主性、國家運行機制的失衡、官僚主義和腐敗的產生。現代行政文化創新要求由集權型行政文化向參與型行政文化轉變。伴隨著網絡社會的發展,公共行政的方式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很大程度地推動了公共行政文化創新與理念轉變。政府上網工程的啟動要求集權型行政文化向參與型行政文化的轉變,拓寬了行政參與渠道,提高了人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體現了人們的民主地位和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參與型行政文化要求一切公共行政活動必須反映和尊重公民的利益、需要、意志和目標,要求通過各種合法途徑或渠道參與公共行政生活,并影響公共行政體系的構成、運行和決策過程等。

2、由管制型行政向服務型行政轉變。在農業社會時期,公共行政系統存在的價值主要是為了實現對整個國家的統治、對社會秩序的控制和對公眾的管理與監視。國家與社會之間總體上是控制與被控制、統治與被統治的對立關系。這種傳統管制型行政文化的功能在于實現對社會的有效控制,建立起符合少數權勢集團利益要求的社會秩序,在于實現以暴力鎮壓為主要特征的政治統治職能。然而,在現代民主社會里,社會公眾主體地位的覺醒和民主權利的復歸,公眾對公共行政的總體價值認識越來越取向于服務型行政文化。實現管制型向服務型的轉變,要求重大社會問題的決策、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公共權力的運用,都必須以增進人民福利的最大限度的獲得與滿足為目標,公共產品的提供,其目的不只是維護少數人的利益,而是為了更好地解決人民的實現問題,維護和增加人們的切身利益。因此服務型行政文化要求加強政府的公共產品供給和公共服務,充實擴大和增加新的服務項目,改善服務手段,提高公共服務的水平和質量。在我國目前條件下,要實現管制行政文化向服務行政文化的轉變,需要健全行政民主監督機制,提高行政管理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使政府部門按照一定的制度、法規、程序行使公共權力,從而使全體社會成員可以有效地監督政府行為。通過公開的行政模式這一“玻璃屋”來實現法治行政文化和服務行政文化在廣大行政人員中的內化。

3、由人治型行政向法治型行政轉變。中國傳統行政文化以儒家文化占主導地位,是靠“三綱五?!?、“四維八德”,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來維持,人治和禮治代替了法治。禮成為公眾的社會行為準則和道德規范,通過自律本位的人治和禮治實現對社會的控制和管理,根據少數政治精英或某個權威人物的個人意志和自我價值取向制定和實施行政決策,治理國家與社會。這種人治型行政文化的主要特征是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缺乏對權力的約束與監督,導致人存政存、人去政息現象的出現,導致目中無法、以權壓法的特權存在,導致公眾權利的忽視和重大決策的嚴重失誤。因此行政文化創新必須由人治型行政文化轉變為法治型行政文化,即從人性不完善的基本假定出發,以法律至上為原則,公共行政系統及其運行機制應該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實現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系統的一切權力與行政行為都應得到法律的明確規定與制約,并對其運行依法監督,嚴格控制。要求政府在理念上向法治化、市場化和民主化轉變,以此指導公共行政,并最終在制度表述上和執法實踐中真正體現法治精神。通過行政文化創新,在全社會創造嚴明廉政的法治型行政文化環境,使一切行政行為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