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與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探討
時間:2022-05-06 02: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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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建設國家創新體系和提升國家綜合競爭力的必然選擇。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各參與主體的合作過程中,存在市場秩序、權益保護、政策法規等多方面的問題或沖突,限制了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績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實施職能轉變和監管創新,更加科學合理地規范和促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監管;政策
在當前知識經濟加速發展和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背景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已經成為科技經濟社會發展創新的主要范式。產學研用結合,實施協同創新,能更好地匹配創新需求與創新供給,優化創新資源配置,改進創新組織運行效率,提升合作創新績效。國內外創新實踐表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科技、經濟、教育及市場用戶之間良好合作、共同推進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有效路徑,也必將在我國創新型國家建設和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因此,推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已成為我國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的重要任務。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活動過程,是經濟、科技、教育和市場深度融合互動的過程,涉及的主體眾多,利益復雜,風險較大,因此需要建立和維持合理的運行機制和契約模式,通過“制度”規范和約束各參與主體在協同創新體系中的行為,更好地實現創新目標。在這一過程中,除了直接負責協同創新管理的部門和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組織之外,作為我國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的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主動參與協同創新的組織、協調和監管,通過自身行政職能的發揮,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貢獻力量。
1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基本含義及其運行特征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當前學術界和創新實踐中非常受關注的一個提法和領域。國內外學者對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進行了較為全面和系統的探討,當然更多的研究并非直接提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這一概念,而是圍繞與之相關的一些概念和領域進行研究,比如產學研合作創新、協同創新、合作創新、開放式創新等。關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含義,尚未有一個明確和公認的界定。從發展脈絡來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最初起源于熊彼特的創新理論,后來則集中于技術創新領域。20世紀90年代,著名學者Et-zkowitz提出了大學—產業—政府三者密切合作開展創新的著名三螺旋理論(TripleHelix),強調了創新主體的多元化及其合作的必要性。到2003年,美國學者Ches-brough提出了“開放式創新”這一概念,將技術創新從企業內部拓展到了一個包含企業外部各環境要素的開放體系,形成了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概念框架。我國學者陳勁則提出了產學研戰略聯盟的概念,探索了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誘發機制和模式選擇問題。中國產學研合作促進會副會長李健則較早提出產學研用結合的思想,認為產學研用結合進行協同創新是產學研合作的升級,更有利于創新資源的優化組合與創新績效提升??v覽國內外關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研究成果和觀點后,將其定義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產、學、研、用各方主體以市場機制為主導,通過共同參與、互補合作、共享收益、共擔風險而形成的合作創新過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相比傳統的產學研合作,具有較為顯著的進步與優勢,超越了一般意義上的產學研合作模式,具體來講,其具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1.1以市場機制為主導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傳統的產學研合作存在較為濃厚的政府主導色彩。在產學研合作產生之初,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教育、科技與經濟發展之間的脫節問題,因而政府主管部門通過行政力量,拉攏和組織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進行對接,實施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等活動,達到促進科技經濟共同進步的目的。然而,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傳統的行政主導方式已失去根基,符合市場機制要求的合作創新模式和體系應運而生,這就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由不同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導和協調作用,形成的平等互惠的合作創新體系,各主體之間的互動行為屬于市場“交易”行為,從“交易”的發起、過程到結果,都褪去了傳統產學研合作的行政色彩,更多地體現出市場契約色彩。
1.2以知識創造與擴散為主線
產學研用結合進行協同創新,在本質上就是進行知識創造與知識擴散。因為,任何創新,首先都離不開新知識的發現、創造、生產和擴散。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歸根結底是以技術創新為目的,而新技術的表現形式即為新知識。因此,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過程中,知識創造與擴散是一條貫穿創新全過程的主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用”的參與,不僅是指新知識在用戶端的應用,也包括用戶參與創新活動過程。
1.3以“協同”為保障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中的“協同”,是這一合作創新組織形式的突出特點。根據協同學理論,所謂“協同”,就是指就是“1+1>2”的效應,協同效應是指不同參與主體在資源共享和利用中產生的整體效應。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就是為追求各創新參與主體在利用創新資源中的整體效應,提升創新績效,這一協同過程具體包含了戰略協同、知識協同、文化協同、組織協同等內容。任何協同創新組織的建立和運行,都應以能否實現協同效應為標準。當前我國高校正在組建的“2011協同創新中心”,也都以協同效應為目標和運行的保障。上述幾個方面的特征,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顯著區別于傳統產學研合作組織的方面,也是其確保創新功能和績效的關鍵所在。只有凸顯和充分利用這些特征,才能使產學研用合作組織實現協同創新目標。
2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在市場
運行中存在的主要障礙作為一種市場新生事物,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組織和創新活動在參與市場體系中,既為市場帶來了新的活力,豐富了市場主體的內容和表現形式,同時也為市場運行帶來了新的挑戰和壓力。
2.1政策法規沖突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一種較為新型的跨領域、跨組織合作形式,涵蓋經濟、教育、科技、市場等部門和領域的運行問題,涉及的相關政策法規較為復雜。由于各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調整各部門行為主體關系的獨立性和專門化,導致對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這一跨領域、跨部門合作組織及其行為的調整缺乏一個綜合性、高層次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而根據各部門制定的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調節,不僅不能合理維護各合作主體的合法權益,甚至還存在許多部門之間相互沖突的現象。如產業經濟部門制定了鼓勵創業的政策,而科技教育部門則又出臺了限制教育科研人員創業的相關規定,這明顯不利于這種跨界組織的順暢運轉。又如,我國經濟法中規定,公司設立中,無形資產所占比重不得高于20%,而現代高新技術領域,尤其是創意產業領域,無形資產是最為重要的資產形式,如果按照不超過20%的標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這一領域的產學研用合作發展。
2.2知識產權糾紛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主線是新知識的創造與擴散,于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過程中新知識的歸屬和收益成為一個不容回避、爭議頗多的問題。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由各參與主體通過密切合作、優勢互補,發現、創造和擴散新知識的過程,那么,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產生的新知識及其他無形資產,其產權歸屬如何確定?這一問題在產學研用合作創新主體中廣泛存在,其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既有各自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規定和限制的因素,也有合作創新體系的契約因素,此外也有相關政策法規不完善的原因等。從一定意義上說,知識產權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核心關鍵資產,如何分配這類核心資產,是產學研用合作組織需要重點解決的難題,也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能否取得成功和持續發展的關鍵。
2.3中介服務缺乏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是市場機制下的合作創新模式,其相關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則和手段進行。但當前我國市場機制處于初步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發展階段,許多方面與成熟的市場經濟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對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來說,一些相關專業服務機構和平臺仍顯缺乏,中介服務尚不能滿足合作各方的需求,導致產學研用結合的難度和緊密度受到限制,交易成本增加。比如投融資服務、技術成果交易展示平臺、法律咨詢服務等中介市場,都較為缺乏,影響了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深度發展。
2.4市場秩序失范
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作為一種新的創新形式和組織形態,在現代市場體系中屬于一類較為特殊的市場主體。在相關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運行的過程中,需要良好的市場秩序作保障,包括公平交易、市場誠信、登記注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然而,在實踐中,由于我國市場機制自身不完善,加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組織的松散性,導致許多市場秩序方面的問題發生,如假協同創新、不公平競爭、不平等合作、“用”的權益遭到侵害等現象屢見不鮮,既損害了市場主體的利益,也危害了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合作組織的順暢運行與持續發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面臨的上述問題,有多方面的深層原因,比如我國科技經濟和教育管理體制條塊分割嚴重等。但從市場監管與調控來看,也有值得思考和改進的空間,尤其是作為國家市場監管與行政執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轉變和優化自身行政職能,強化立法監管,來解決這些困擾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發展的問題。
3促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我國政府進行市場立法、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和調控市場運行的主要職能機構,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機制建立和完善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作為新興的市場主體和運行模式,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為市場體系帶來了活力,同時也受到市場體系中不完善的制度的限制。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提升對新形勢下市場體系中新事物、新現象的認知水平,轉變和優化自身行政職能,更好地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持續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供給。
3.1全面提升對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認知
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市場主體的識別和管轄方面,往往拘泥于各種類型和規模的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機構等,對于這些市場主體的性質、規模、經營范圍、行業特征、監管事項等,都較為了解,監管和調節具有程序化色彩。然而,產學研用協同創新,作為政府鼓勵和市場自發形成的新型創新活動組織,在很多方面具有與現行監管市場主體截然不同的特點,比如創新組織的聯盟特征,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從新的視角和高度認識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組織,準確識別和界定其在市場體系和國家創新體系中的角色和定位,從而更好地制定服務和監管模式。
3.2不斷完善政策法規體系
政策和法律法規體系,是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組織在運轉中最為基本的行動指南和依據。由于我國現行科技、經濟、教育和市場管理體制存在的諸多問題,導致對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指導和管理存在許多政策和法律法規方面的空白、重復以及沖突現象。比如對于高校校辦企業的監管,教育部、科技部和中組部等部門就有多方面的沖突,具體如:中組部規定,高校行政領導不得擔任企業法人,而在研究型大學中,創辦校辦企業的往往是擔任一定行政領導職務的知名教授,其作為核心技術的所有者和創業的發起者,同時是校辦企業的法人,這就存在教育部與中組部規定之間的沖突。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充分了解國家現有關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仔細研究比較各部門政策法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與沖突性,尋求內在的法源和法理依據,對自身部門的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適時修改和完善,既與更高層次的政策和法規保持一致,同時也減少不必要的沖突,使其更有利于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的運行和發展。
3.3切實轉變自身行政職能
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要求政府切實轉變傳統的行政職能。在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大力發展的背景下,作為政府監管市場和宏觀調控的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應進一步審視自身職能,從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戰略高度,切實推進自身行政職能轉變,改進和優化現有職能,補充和發展創新要素市場監管所需職能,從而提升為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提供全方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傊?,產學研用協同創新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尤其是創新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形式,社會各界包括政府部門都應逐步形成和建立與之相適應、充分服務于創新型國家建設體系的良好氛圍和支撐體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場機制的維護者和市場秩序的管轄者,同時也是各市場主體的裁判員,理應通過改革和創新,推動產學研用協同創新發展,更好地實現創新型國家建設目標。
作者:王暉 黃仕佼 單位:湖北郵電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江西師范國際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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