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論文

時間:2022-04-11 11: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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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論文

當前,法院的執行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主要表現在:執行案件數每年大幅度上升,標的額越來越大;當事人履行能力差,加之有能力拒不履行義務、肆意對抗執行、暴力抗拒執行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有發生的情況,從而形成“有財產難執行、沒財產執行不能”“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的被動局面,結果使執行案件大量積壓??梢哉f,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為了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有相當一部分得不到執行,不僅妨礙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而且使司法的權威性受到了動搖,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損害和威脅,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產生。為了解決這一社會難題,從中央到地方,從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都做了積極的努力,雖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仍然有許多問題亟待解決。筆者結合執行工作的實踐,僅就民間案件執行難原因及其對策作一探析。

一、執行難的原因

法律上的執行,是指法律賦予執行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國家強制力,將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予以落實的執法活動。它的任務和目的是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和國家利益得以實現。執行難,是一果多因的現象,就洋浦地區民間案件執行情況而言,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制觀念。表現為:一不懂法,二是懂法而抗法。應該說,當前,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步伐邁得大,在加強立法的同時開展了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人們的法制觀念有所提高,遵紀守法已成為大多數公民的自覺行為。但是,執行法律知識卻很少向公民進行宣傳,有相當一部分人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認為生效的法律文書只不過是白紙黑字,“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筆者不久以前曾執行過一宗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申請人即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受被申請執行人的兒子即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毆打致傷,花去醫藥費、住院費等共二萬多元。法院在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決其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同時判令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向申請人賠償各種醫療費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人員找他們談話、做工作,要求其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他們競理直氣壯地說:“人都坐牢了,還賠什么錢?如果要賠錢,還坐什么牢?”。可見其法制觀念淡薄到何種程度。而這只是其中一個例子,更有甚者采取逃避的態度拒不履行,還有的被執行人的親屬、朋友、鄰居及不明真相的人圍攻執行人員;有的被執行單位的干部職工在執行時起哄鬧事;有的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單位拒不協助。所以說,公民薄弱的執行意識,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主要障礙,是執行難的最基本的原因之一。

(二)當事人存在抵觸情緒。一般而言,民事案件當事人既然起訴到法院通過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糾紛,說明雙方矛盾已經發展到一定的對立程度。從中國歷史上長期主張“無訟”的觀念講,中國人是最不情愿打官司的,“一場官十年仇”就是這種觀念的寫照。有些當事人之間因糾紛結下怨恨,大部分通過訴訟后能夠逐漸解除,案件審理判決后也能自動履行。但有些案件,需要依法強制執行,說明雙方結下的怨恨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執行人出于報復心理,進而產生抵觸情緒,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采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最突出的是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當事人雙方因瑣事而引發矛盾甚至斗毆打架,法院依法判決后,義務人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由于糾紛的原因就是矛盾沖突所致,因此,當事人不可能自動履行義務,甚至很可能對抗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達成調解后反悔。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些當事人在案件調解處理中,經審判人員做調解工作達成調解協議,但事后又感到吃了虧;有些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生效后又自感當初考慮不周,提出新的要求;有的當事人明知理虧,同意調解,但又怠于履行;也有的在簽訂調解協議時草率等,都可能使義務人一反常態,拒絕執行。如某居委會申請執行符?菖?菖借款糾紛一案,雙方經法院主持達成和解協議,即符?菖?菖應償還居委會借款人民幣65000元,2003年8月10日前履行40000元,9月10日前履行完畢。但事后符覺得當初考慮不周,因為借款并不是其一個人的意思,是大家借來買船出海捕撈的,必須由全體船員共同償還,而不能由他一個人承擔。

(四)軟磨賴拖不愿意履行。有些當事人認為只要能拖、會磨、善賴,不會有什么壞處。法院現在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比較慎用強制措施,拖的時間長了,啥事也會不了了之。對法院的判決認可,也答應履行,但總是推來推去不同意履行。如某居委會申請執行李?菖?菖債務糾紛一案,申請人與被執行人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和解,即所欠債務2200元,每月償還300元,直到還清為止。達成和解后,被執行人并不積極履行,通知其履行也沒有理睬,找到他又表示同意履行但同時又以家庭困難,一時難以履行為由而推拖。

(五)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當事人對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盡量躲避,對現有的財產盡量隱匿轉移。一聽說法院要來執行,就逃避躲藏起來不見面。萬一碰上面,也是滿口答應立即履行,法院執行人員一走,就什么都沒了。如賴?菖?菖申請執行王?菖?菖債務糾紛一案,執行標的為人民幣21330元,立案時間為1999年4月21日,該案在立案時執行人員只見過被執行人一次,從那以后被執行人再沒有露面,而且又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此案難以繼續執行。

(六)以申訴、投訴為由,阻止法院執行。當事人一旦敗訴后,總是千方百計找理由、借口申訴、投訴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執行。目前,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法院提倡文明執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正因如此,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特別是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生活狀況不夠良好的自然人和個體經營戶等。他們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訪、申訴,或者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以達到延緩、甚至阻擾法院執行的目的。法院為了穩定起見,不得不一緩再緩,有的甚至不敢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同一張白紙,盡管申請人諸多意見,但法院也無可奈何。

(七)當事人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所適從?,F在的當事人不能說他完全不懂法,實際上他一旦涉訟并成為被執行人時,他又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在執行立法相對滯后的今天,當事人以死相威脅,他知道在當今法制社會,都在強調人權,國家不會讓一個公民白白斷送生命。因此,法院在依法強制執行時,個別當事人總是以死相威脅,使法院無從下手。

(八)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執行難除了外部原因,法院內部也存在自身問題。對執行工作的認識不足,就是一個主要原因。以往,都普遍認為法院工作主要就是審判,其它工作都是次要的。由此,各級法院基本上形成了“重審判、輕執行”的現象。絕大部分法院對執行工作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只是片面追求案件審結率,沒有將執行工作同審判工作一樣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如人員的配備上,有的法院把一些紀律松懈、年老體弱、轉業軍人、司機等調整到執行隊伍里,簡單認為執行工作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識,只是“粗活”,身體強壯就行。實際上,這是一個認識上的誤區。

(九)執行立法滯后。我國至今未有糸統的、全面的、完整的執行立法。目前,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據就是民事訴訟法第三編中的第二百零七條至二百三十六條,這些法律條文過于原則,不夠具體,可操作性不強。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頒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8年6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以及其他一些針對執行工作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雖然解決了不少問題,但仍不夠完善、糸統。特別是在依法治國方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確立和不斷發展的情況下,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滿足執行工作的需要。實踐表明,“執行難”的狀況與在執行工作中就有些問題的處理無法律依據有很大關系。

二、解決執行難的對策

解決執行難的問題,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關系到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關系到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的信任;關系到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當前,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已經成為人民法院一項緊迫的政治任務,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執行工作引起了足夠重視。筆者根據以上分析的原因,就如何解決執行難談談自已的看法。

(一)大力宣傳法律,提高人們執行意識

在執行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情況: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拒不協助;案外人妨害執行;案外因素干預等等。究其原因雖然很多、很復雜,但歸納起來無非就是人們的執行法律意識淡薄。當然,不排除有些被執行人裝糊涂,想賴帳。對此,應當積極開展執行法律知識普及活動,提高人們執行意識,這是解決執行難的根本措施和辦法。應該說,我國開展各式各樣的普法教育不少,但主要是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執行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釋很少涉及,更談不上普及,即使宣傳也很簡單。筆者近期接觸一宗執行案,執行標的800多萬元。案子剛進入執行程序,說情者紛紛上門,電話不斷,各方面的批示一份接一份。執行人員幾乎難以應付。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采取多種形式的對執行法律宣傳活動,各級宣傳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以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為指導,將執行法律列為當前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人們的執行意識。通過廣泛深入的執行法律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形成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執行的法律意識,減少拒不執行和妨害執行的行為。

(二)堅決查辦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違法人員

在實踐中,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現象屢見不鮮,情形各式各樣。有的公開對抗,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妨害執行工作;有的暗中通風報信、協助轉移、隱匿財產;還有的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等;有的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等等。對這些違法現象和相關人員應該堅決處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明確規定,對隱藏、轉移、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零四條和第一百零五條又分別明確規定了罰款、拘留的數額和期限、批準和復議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此又作了具體的司法解釋。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對上述所發生的抗法、阻撓執行工作的違法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為法院執行工作創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真正樹立法律的權威和法院的權威。

(三)轉變執行觀念,擺正審執關系

法院審判是確認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確認的權利是當事人對權利的擁有,但很多情況下,當事人尚未實際擁有。法院執行是當事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權利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尋找公力救濟的途徑。既然是救濟,就有可能實現得了,也有可能實現不了。當然,重新定位法院執行工作,這是我們司法目前必須轉變的觀念。另外,我們還需擺正審執關系,從法院宏觀上抓業務工作角度看,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同樣重要,審執分離雖然是法定的制度,但不因審執分離而分工、分家,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做到審執并重和“兩手抓”,從而正確處理好審判工作與執行工作的關系。我們必須提高全面執法的觀念,徹底克服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真正把執行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崗位目標管理,一手抓審判,一手抓執行。

(四)完善執行法律,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如上所述,現階段我國執行立法工作滯后、執行工作無法可依的現象較為突出。為了改變這一現狀,立法機關目前正在著手起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把執行程序從民事訴訟法中分離出來。對此,國外早有成熟的立法經驗可供借鑒。如英國1884年制定了《執行法令》,日本1979年制定了《強制執行法》,奧地利也制定了《強制執行法》,這些都在民事訴訟法之外。我國民國時期也有單獨的《強制執行法》,臺灣地區1990年修訂了《強制執行法》等等。所以,制定單獨的執行法律,條件是具備的,完善執行立法應該說是當務之急,刻不容緩的事情。要解決執行難問題,首當其沖就是要制定執行法令,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除此之外,任何法外的說教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當然,除了上述所言,要真正解決執行難還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要強化執行力度,提高執行藝術;要加強執行隊伍的業務培訓,提高執行水平;要依靠黨委領導,接受人大監督,爭取社會各界、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傊?,解決執行難是一個綜合性的糸統工程,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實現的,同時,僅靠法院去努力,去想辦法,是遠遠不夠的,也是不現實的,要靠社會各界共同努力改善執法環境,遏制一些被執行人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規避法律、違反法律、踐踏法律的行為,協助法院頂住各種非法干擾和壓力,要在一個監督機制很完善的環境下,給法院一個獨立的執法空間,其他部門,特別是領導干部不要過多地干預執行工作,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