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之訴實踐操作論文
時間:2022-04-11 0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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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執行難的問題是長期困擾法院的一個難題。在執行中,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案件比例逐步增大,如何規范該類案件的審查,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關系到能否公正、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樹立法院公正、權威的形象。
為完善執行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執法,在立法中確立異議之訴制度已是當前執行工作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具體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通知異議人向審判業務庭提起訴訟
(一)執行機構無權審查實體爭議。執行程序是為確保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得以實施的程序,是實現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執行的根據是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審判程序是確認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程序。由執行員審查異議之訴違背審、執分離原則。因此,對案外人提出的涉及實體爭議的異議,應由審判庭按審判程序進行審理,讓當事人根據其主張提供相應證據,并作出公正裁判。只有實行執行權與審判權相互獨立的原則,才能促使辦案人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發揮各自監督與制約作用。
(二)由案外人或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1)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起異議之訴。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的標的物涉及案外人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案外人可向審判庭提起確權之訴。在訴訟期間執行庭可中止執行,待確權后再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
(2)申請提起的異議訴。對于申請執行人可否直接起訴案外人,目前程序法沒有規定,但在實體法中,代位相關的制度已確立。如《保險法》中保險公司的代位訴訟權?!逗贤ā烦雠_后,債權人的代位制度也已正式確立。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時,可直接起訴第三人,確保債權人合法權益。但這一代位制度的限制條件必須得到滿足,否則債權人不得行使。實體法既然已有了代位權的明確規定,程序法也應相對應,對申請執行人符合一定條件可直接起訴案外人。作此規定,可以公平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里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被執行人、案外人存在一定利害關系,在被執行人與案外人都怠于起訴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又不能代替被執行人起訴,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迅速、公平的保護。
二、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提出
執行異議之訴,主要針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故提起異議之訴的時間應限定在執行開始后,執行終結前提起。超過該期限,當事人不能提起異議之訴;法院已受理的,則應駁回當事人的訴訟。異議人可通過其他的救濟程序,如另行起訴等程序解決,不再屬于異議之訴的范疇。
三、異議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是否限期起訴不同作法。對于異議之訴,是否需要限期當事人起訴問題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這種作法不妥,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違反了《民訴法》一般情況下2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法院只限期1個月內提起訴訟,實際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法院的作法并不違法,執行程序中,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漠視任何一方的權益。執行的期限也不能過長,根據執行案件的實際情況規定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有利于公平合理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執行的質量與效率。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執行異議之訴屬于一種特殊之訴,限制起訴時間是一種必要。因為法律法規規定了執行期限,如果案外人不及時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訴訟,將使案件久拖不決,執行標的長期處于一種極不確定的狀態,不利于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這也容易使案外人和被執行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進一步說,如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可請求人民法院適當延長起訴時間,這并不剝奪當事人的訴權,但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2)可減少執行的錯誤。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提出了涉及民事爭議的糾紛尚未解決,根據現有的證據又不能確定其異議是否成立,執行人員草率結案,會損害他方的合法權益。給當事人留出一定的時間起訴確權,可以徹底解決存在的問題,合理保護各方利益。
(二)起訴期間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考慮到執行的效率,通常的作法的是通知案外人在一定的時間內起訴,如十天、半個月、一個月不等,一般情況下不超過一個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需經批準。當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提起訴訟,法院將繼續執行。申請執行人在被執行人及案外人不行使起訴權時可代位被執行人起訴案外人,且申請執行人與異議人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告知當事人對爭議的標的通過訴訟的程序解決。確定起訴時間可通過兩種途徑:一是由當事人協商,法院根據執行實際情況予以認可;二是協商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指定。限期起訴的期限一般在一個月內,需要延長的需經批準。案外人逾期不起訴,法院可繼續執行。
四、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執行法院的審查人員按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通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不因執行該案而取得訴訟管轄權。起訴受理后,當事人須向執行法院提交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執行法院據此作為中止執行該標的依據。待有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裁判結果后,執行法再據此予以執行。
當前,異議之訴制度在程序法中統一立法已是執行工作迫切需求。該項制度的建立,使當事人及案外人在執行階段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有了新救濟途徑。在司法實踐中執行人員有法可依,遵循法律辦事,真正能做到執行工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率相統一,實現執法的公正與效率,使執行工作步上一個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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