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提成分配制論文
時間:2022-07-15 0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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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我國律師事務所現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諸多弊端,成為影響律師事業發展的矛盾焦點所在,為使律師業改革和發展獲得新的空間,必須實行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并且必須實行法定的強制性改革。
我國律師事務所對執業律師的報酬分配沒有統一模式,實踐中主要有兩種分配方式:固定工資制,即按照一定的標準如學歷、職稱、工齡和職務等確定一個固定且穩定的工資額;提成分配制,又被稱為效益工資制,即按照律師個人所承辦業務收費的一定比例作為律師勞動報酬的分配方式。實踐中也有極少數律師事務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資制是計劃經濟時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數經濟欠發達地區仍在適用,提成分配制是現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為極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傳統吃大鍋飯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經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為了最大程度滿足市場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充分發揮律師的主觀能動性,必須廢除固定工資制,但因為沒有歷史經驗可以參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產業如工商業承包效益提成相類似的收費提成分配制。這種改革的優點是:過程簡單,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設計;操作簡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簡單的數學運算;見效明顯,能最大限度地激勵律師多辦案、多創收。這種分配制度的邏輯立足點是著重發揮律師個體的積極性,價值取向是激勵律師多辦案、多創收。這種改革將律師積極性發展到了極至,律師業因此得到快速發展,法律服務的質和量都得到明顯提高,客觀上也促進了律師維護司法公正的積極性,因為有眼光的律師知道,只有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誠信對待客戶才能贏得社會的承認,最終取得更多的業務量,從而能夠得到更多的經濟回報。這種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個優點,加之當時也沒有更多的經驗可以參照,在當時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認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為絕大多數律師事務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為制約律師業發展的各種矛盾集聚點
經過律師分配制度改革以來十年左右的發展,律師群體構成、社會環境以及人們對律師的要求,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律師隊伍快速發展甚至是膨脹發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經充分暴露,律師業發展中的諸多問題與這種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無關系。
一、不利于律師間的業務合作和新律師的培養。實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師從收案到辦案有了明確的分工,再也不會互相推委,但現實又走向另一個極端,分工變成了分家,有的律師事務所甚至成了律師個體戶協會,律師間不僅沒有良好的協作關系,反而為爭搶案源而互相詆毀。一個律師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師參與合作,因為參與就意味著分享收費提成,其他律師沒有分享收費提成也不愿意參與該律師所承辦的案件,甚至對業務討論也沒有興趣,至于該律師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師代替提供服務在制度上更是沒有依據。同以前簡單的法律服務要求相比,現在的客戶對律師的服務時間、律師的知識結構、律師辦理委托事務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師合作辦理委托事務已經越來越重要,但事實上“客戶很難享受到一個律師組織而不是一個律師個體的服務”①,國外可以組織一個律師團為客戶提供全面服務,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國就很難組成律師團,即使在當事人的組合下形成了律師群,但律師群也很難“抱成團”,因為各個律師與當事人都是直接地獨立地發生關系,結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當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積。
同樣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對新律師的培養。一個新律師的成長,資深律師的言傳身教至關重要。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資歷的律師很難自愿地將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給或者是帶著新律師合作辦理。這既不利于讓新律師盡快的多接觸社會,鍛煉辦理各種類型案件的能力,同時也造成新律師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條件難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質很好起點很高的新律師甚至因此長期得不到發展,這必然造成律師事務所發展后勁不足的結果。
二、阻礙律師事務所的自我發展。現代社會對律師事務所規?;l展的要求越來越強烈,而一個有規模的律師事務所,除了辦理法律事務之外,還有許多公共事務比如文化建設、促銷宣傳、規模發展、總體服務檔次的提高等等,這既需要所領導的組織指揮也需要全所律師的積極參與。著名心理學家弗魯姆的期望理論認為:只有當人們預期到某一行為會給自己帶來有吸引力的結果時,個人才會作出這種特定的行為。②有效的激勵措施對一個組織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質激勵是基礎的激勵措施。但由于將收費和分配的簡單直接的掛鉤,律師工作的動因就是多收費多分成,因此與業務收費沒有直接聯系或者說是聯系不太緊密的工作也就沒有人會關心,因為收費的多少基本依賴個人的能力和影響,管理公共事務付出與所得并沒有象收費與分成聯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緊密。這也包括律師事務所的領導,因為他們也主要是靠業務收費提成取得報酬。這使律師事務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個讓領導和全所律師積極關心公共事務的機制,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自我發展失去動力支持。
三、妨礙自律功能的發揮。律師事務所的自律是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管理系統的基礎,而自律功能的發揮,必須有使律師服從管理、遵守規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學上所稱的正強化和負強化③。通常情況下,物質上的措施是一個主要的或者說是重要的措施。而且對律師事務所來說,物質的與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調節功能會更靈敏、細微。解聘本來是最嚴厲的人事上的負強化手段,但對律師事務所來說并不常用,一個律師事務所不太可能因為一些管理上的細節而輕易進行人事變動,而且律師的選擇空間并不如產業工人那樣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師,在合伙期限內進行人事變動更加困難,甚至會導致律師事務所的解散。所以,物質上的強化手段是律師事務所實現其管理職能的主要手段。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師的收入與其業務收費呈量化的比例關系,沒有可以調整的余地,所以無法將收入分配作為一種管理手段使用。而且,由于律師對個人收費的關注,使少數律師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費而無視律師事務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師事務所出現了按收費高低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現象,這些都會成為律師事務所實現管理意圖的障礙。另外,由于律師事務所的領導也同樣按收費提成,有的領導在經濟利益驅使下會發生與下屬爭奪業務的現象,這必然會影響領導威信,導致律師事務所管理效能的下降。
四、不利于律師事務所內部專業化分工。眾所周知,現在我國的律師事務所絕大多數沒有實行專業化分工,任何律師可以接任何類型的案件,被人戲稱“萬金油”律師,即什么案子都能辦,但什么專業都不精,這在改革之初社會對法律服務需求層次較低的情況下并沒有什么不妥,但現在隨著立法和法學理論的快速發展,隨著社會對法律服務質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萬金油”律師已經感到越來越難以勝任一些非常見服務領域的法律服務要求,社會對“萬金油”律師的服務水平也有頗多微詞,認為“律師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師也不太清楚”。所以,實行服務專業化是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趨勢,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專業所,而在縣城等人口積聚不多的地方,專業所的業務量難以滿負荷,只能在所內進行專業分工,這就需要所內按專業類別統一調配律師和統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師對到手的業務是不愿意輕易交給其他律師去辦理的,也很少有律師自動選擇從事諸如刑事、行政之類的既“麻煩”又少收益的專業,結果,即造成因為經濟利益矛盾無法調和而不能形成專業分工的困局,法律服務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層次。所以,有人認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礙律師事務所規模化、專業化發展的最為突出而又必須解決的問題。①
五、對律師社會形象產生負面影響。社會對律師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義的使者,國家建立律師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進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師應當是誠實信用的楷模。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師對金錢的注意力會更加集中,甚至會發生律師收費不辦案,重收費輕服務,為接業務而亂承諾或者與法官搞不正當關系等現象,根據廣東省司法廳對律師社會形象做過的一個調查顯示,人們對律師印象不好主要因為五方面的問題,而收費是最突出的問題。②甚至有專家認為,律師出現誠信危機最根本的問題是律師的收入分配問題。③在少數律師眼中,只要接到業務、律師費收進來,其目的就已經達到,接下來的服務工作是憑著其“良心”或者說是為了長遠追求更多的金錢而進行的,這難免會造成社會對律師職業越來越出現信任危機的局面。另外,目前社會上有人挖苦律師“收人錢財替人消災”,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辦案的律師直接收案子、與當事人談收費,有的甚至直接收現金,這顯得辦案律師與錢的距離太近,捍衛正義與收費聯系的太直接,勢必造成社會上的這種看法。但是,提成分配制決定了必須采取這種接案、辦案和收費程序。
六、影響法律服務市場的收費管理。維護正常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既體現對律師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優秀人才加入律師隊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機會接受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國家制定了律師法律服務的收費標準,規范律師事務所的收費行為。但出于對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師尤其是一些資歷較淺的律師會采用降低收費標準的方式受理案件實現“薄利多銷”,從而構成不正當競爭;而一些資歷較深的律師,會擅自抬高收費標準,用抬高門檻的方式來甄選案源、提高業務收費總量,這看似一種市場行為,但法律服務市場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場,如果可以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就會使很多人失去律師幫助的機會。這些無序的市場現象,必然妨礙律師業的健康發展。
七、誤導對律師的評價標準。評價律師優劣的標準,應當是一個律師對捍衛法律正確實施所作貢獻的大小,可以從業務素質、業務水準、業務實績、職業道德水平等綜合要素反映出來,但由于實行了個人報酬與業務收費的直接的正比例關系,而報酬又往往被認為是一個人被社會被本單位承認程度的體現,是勞動成果的體現,報酬多自然被認為是貢獻大。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評價一個律師,人們的注意力會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師的業務收費上來。現實中往往是這樣,談哪位律師有名望有水平,結果往往是那些收費高的律師,評價律師事務所,社會甚至是律師管理組織會很自然的以收費作為一個硬性指標,“數錢論英雄”。當然,收費多的律師很多都是比較優秀的律師,但業務收費與律師是否優秀之間在本質上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收費高低帶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誠律師職業的法律衛士,其收費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師的高收費是以敗壞律師職業道德為代價的,如跟法官搞不正當交易,給介紹人回扣等等,但他們往往會成為其他律師羨慕的對象,社會輿論的寵兒。
總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將律師工作各方面與收費單純地直接地聯系起來,使很多律師為案源所困,為收費所累,這是一個不爭的現實。這種狀況如不能得到改變,我們就會變得象美國的律師那樣,鼓起了自己的錢囊卻迷失了靈魂和信仰①,使律師職業成為人們既羨慕又看不起的行業②。
通過前文分析可見,律師隊伍中存在的問題,很多都或多或少的與現行分配制度有因果關系,提成分配制度成為制約律師業發展的各種矛盾集聚點,甚至,律師界經常感到困擾的執業環境問題,也與此不無干系,一個管理失當的行業受到相關行業的排斥是一個自然法則,所以,也正是這些問題反過來影響了律師執業環境。最近,多位最高層中央領導專門針對律師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強律師隊伍建設,這是建國以來的第一次,說明律師業發展中的問題已經非常突出,解決這些問題的要求已經非常迫切,說明當前律師管理工作出現的問題,需要新的思路來解決。分配制度改革是一個重要途徑。
改革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框架性構想。
前文分析的提成分配制度引起的問題,如律師的規范執業問題、合作問題、發展問題,律師形象問題,通過以前慣用的教育引導、組織管理、法規規范和制裁等手段和措施已經無法解決。律師行業中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人們對律師的評價越來越低是最有說服力的事實。因為教育引導本身是柔性措施,必須通過律師的個體自律才能起作用,而人的欲望無限膨脹的特性注定了這種措施的作用有限性;律師工作相對獨立的特性也決定了律師事務所自律、行業協會管理和行政部門管理的作用發揮難以深入;至于對律師違法行為的處罰則是亡羊補牢的措施,很難說有多少預防功能,而且它所能解決的問題范圍也極其有限;而改制僅僅是通過所有制的改變激發了律師的主人翁意識,使律師有了“恒產”,為提高律師工作積極性奠定了物質基礎,其作用仍然是經濟意義的,但律師業的生產力價值決不僅僅在于經濟效益,改制對促進司法公正這一更重要的律師業生產力價值,已經窮盡其功能。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必須納入我們的視線范圍,一方面分配制度是生產關系的三要素之一對生產力具有反作用,社會經濟關系的本質是物質分配關系;另一方面物質分配也是一個重要的管理內容,是一項主要的管理措施。對現有分配制度進行改革,可以為我們的律師管理工作拓展一個嶄新的空間,因為物質分配的功能除了實現人的物質需要之外,還有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價值引導,能使管理者預期的目標成為每一個人內心的追求。
國家建立律師制度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實現社會公正,所以社會公正的實現是改革分配制度的首選目標,但我們也不能忽視了律師對個體經濟利益的現實追求,因此,合理的分配制度應當實現一個雙重目標——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最佳平衡,實現個體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和社會對公平公正的追求的統一。為實現這個雙重目標,我們必須以律師工作的綜合績效而不是單以收費,為確定律師收入分配的依據,筆者稱以這種理念為基礎的分配制度為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即根據一系列指標對律師工作進行綜合考評,量化得分乘以一定的系數得出律師的勞動報酬的分配制度。它不失為是一個解決當前律師業存在問題的有效途徑。它將管理者的管理目標化作具體的考核標準,并將考核結果轉換為律師報酬的分配依據,這樣,管理目標將自動成為引導律師行為的規范和準則。這也正符合司法部提出的“進行律師事務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進、推廣以執業質量、資歷、專業水平、經濟效益等因素綜合確定工資分配辦法”②的要求。
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的價值取向應當是:促進律師誠信執業、依法執業,提高服務質量;鼓勵律師主觀能動性;促進律師事務所的綜合發展包括經濟實力的增強;增強律師的集體觀念和團隊精神,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凝聚力;強化律師事務所的管理職能;吸引人才并培養人才。如果說提成分配制的價值取向側重于增加業務數量,那么,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則側重于提高服務質量,最終是為了律師業更健康的發展。
為此,在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度下,律師(包括合伙人)的工資性分配考評指標應當涵蓋以下要素:1、固定的底薪。以律師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條件得到保障為標準,每個律師同等享受,以解決律師的基本生存問題?!皞}廩實而知禮節”,這是規范律師執業行為、鼓勵律師提高服務質量的物質基礎,也有利于為培養新律師創造物質條件;2、辦案數量及個案的復雜程度積分。統計每個律師當年總的辦案數量,并對每一個案件的復雜程度按一定標準作出評定,得出一定的積分。該指標考核律師的業務工作量,實現“多勞動者多得食”,鼓勵律師為社會提供更多的服務;3、招徠案源的數量及所收取的律師費情況,據此換算相應的積分。該指標考核律師為律師事務所作出經濟貢獻的大小,同時也鼓勵律師積極主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4、業務學習及理論研究情況積分。業務學習包括學歷現狀、進修情況、其他知識學習情況等,理論研究如調研論文寫作、發表和獲獎情況等,該指標促進律師加強理論修養,提高法律服務水平;5、律師事務所安排工作的完成情況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積分。考核該指標以強化律師事務所行政管理職能;6、受表彰和獎勵情況積分;7、當事人反饋(投訴及處理)情況。受到當事人投訴并確有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及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的,扣除一定的積分。該指標用以規范律師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8、其它重大貢獻情況積分。第1項為固定額,第2至8項應當有合適的比例。關于如何設計各項指標的積分方法,本文因篇幅所限,不做具體討論。
解決律師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同時跟進,最關鍵的是加強律師事務所的綜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因為現行分配制度對管理目標的實現依靠的是律師自律,而改革后的分配制度則更依賴組織管理。立案和收費管理尤其重要,實行綜合績效考評分配制的必要條件是統一收案、統一收費談判、統一指派承辦律師(應當盡量滿足當事人指定需要),不實行上述三統一,前文所述弊端仍然不能革除,改革將失去意義。
必須實行法定的統一改革。普通企業實行什么樣的物質分配制度是企業內部問題,國家一般不做干預。盡管現在把律師事務所定位于社會中介機構,但它的確不同于一般的企業,一般企業的唯一目的就是獲取最大經濟利益,而律師事務所在國家制度設計上不以追求經濟利益為終極目標,它負有維護公平正義的神圣社會公共職能,是一般企業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對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國家進行適當的干預是必要的,比如說,國家對一般商品價格實行隨行就市的市場原則,而對律師的收費標準則通過制定法規來規范,并明確限制協商收費。正如前文所述,提成分配制造成的問題已經阻礙了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而且依靠律師事務所自身已經不能實現這一改革。我們知道,本文列舉的律師業存在的問題早已經顯露,而且也有很多有識之士看到這些問題與提成分配制的聯系,官方也深感提成分配制不符合律師業發展方向①,但事實上十多年來一直不能改變,究其根本,是因為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吁和倡導得以變成現實,我們依賴的動力,僅僅是律師事務所通過信息反饋而自主作出的應變,但各方面的信息反饋轉變成律師事務所制度自覺的改革,反應速度和程度取決多種因素,這個過程是非常漫長的,而且結果也并不完全相同,所謂“南橘北枳”。這與社會的對律師業革除弊端要求的迫切性和律師業健康發展自身要求的差距太大。而且,分配制度改革的制度設計也是非常復雜的過程,這種改革甚至可以說是全新的變革,各個律師事務所的組織管理能力參差不齊,有些所很難依賴自身能力實現改革,客觀上也需要規范性指導。另外,從主觀方面分析,筆者認為新制度的實行很有可能遇上人為的阻力,因為我國律師事務所的現實控制者(主任、合伙人)一般都是資深律師,是提成分配制的既得利益者,論個人業務收費他們一般都名列前茅,而論綜合素質、水平、能力則有可能不在他人之上,實行綜合考評后,他們的收入就有可能不再保留現有水平,這些實際控制者如果不能顧全發展大局而放棄眼前利益,就很難會自行發動改革,甚至會極力阻撓。而且,這種改革需要統一的行動步驟,否則就可能發生有律師尤其是個人業務收費較多的律師向仍實行提成分配制的律師事務所流動的情況發生,造成改革所的尷尬,從而挫傷其他所改革的積極性。因此,實行法定的強制性改革對推行新分配制度是必須的。
參考書目:
①《管理學——原理與方法》,周三多等編著,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②《通向成功律師事務所之路》,高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③《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克羅曼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①司莉,《中國律師業現狀及發展對策》,《中國律師》2000年第5期
②周三多等,《管理學-——原理與方法》,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11,第529頁
③正強化就是獎勵那些符合組織目標的行為,以便使這些行為得到進一步加強,從而有利于組織目標的實現。負強化就是懲罰那些不符合組織目標的行為,以使這些行為削弱直至消失,從而保證組織目標的實現不受干擾。
①《創辦規?;⒁幏痘蓭熓聞账舾蓡栴}的法律思考》,www.china-2004年5月13日,作者不明
②項仙君等,《調查:破解律師“三難”困局》,2004年4月9日
③楊艾祥等,《律師誠信危機》,2003,7,31
①參見《迷失的律師:法律職業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美)克羅曼著
②江平,《為權利而斗爭的中國律師——漫談律師形象與使命》,2002.2.6
②見2002年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
①2002年司法部《關于進一步推動律師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進行分配制度改革,即是建立在對現行分配制度科學評估基礎上的正確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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