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制度現狀及弊端論文
時間:2022-07-27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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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正后改革了庭審方式,完善了證據制度,且從訴訟程序的各個環節上進一步加強了保護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措施,以保證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但作為訴訟證據之一的鑒定結論在規范制度和程序保障上仍然存在原則性強,可操作性相對欠缺的。如證據制度中有關鑒定機構、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和鑒定人出庭作證等的規定。筆者就此問題作一淺述,以期拋磚引玉,能夠對我國證據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建國以來,我國刑事鑒定中的法醫學鑒定制度開展得最早,至前,已培養了一大批專業鑒定人員,在公安機關逐級設立了鑒定機構,形成了全國性的法醫鑒定體系,掌握了進行痕跡、文檢、化驗、尸檢等鑒定的技術手段和技能。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進步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建立與完善,原單一的法醫學鑒定發展為司法技術鑒定,法醫學已被確立為司法鑒定學體系中的一門專門。我國司法鑒定制度至九十年代末朝著多元化發展,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司法鑒定體系:一是公、檢、法、司系統根據訴訟、執行的需要,依照和司法解釋設置為服務的至上而下四級以法醫鑒定為主的司法技術鑒定結構;二是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勞動、土管、城建、物價、審計、計量等部門根據部門規章設立為社會服務至上而下的鑒定機構;三是按照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所設立的為社會服務的法醫學、精神病學鑒定機構;四是公安部、衛生部、部等部屬院校以及各省、市所屬大、中專院校建立的鑒定機構,也對外接受各種案件的鑒定工作;五是科學機構、國家文物等鑒定部門。
眾所周知,司法鑒定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部分,是統治階級為保證解決各種司法活動的制度,由于不同的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等因素的,各國對司法鑒定制度的體制以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地位有著不同的規定,從而形成各種不同的司法鑒定制度。毋庸諱言,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我國的司法鑒定制度屬于人民民主專政的司法鑒定制度。他們充分運用科技手段打擊犯罪,調節社會關系,而且通過技術服務為計劃經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和推進司法改革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政治、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各類高、新技術案件的不斷上升,使現行的司法鑒定制度難予適應步伐,存在如下主要弊端:
1.機構林立。從縣區、市、省到中央部級機構的公、檢、法、司及衛生、勞動、土管、城建、物價、審計等部門對外服務的鑒定機構每層就有10多個。只要機構成立,不管鑒定人員是否合格,技術條件是否齊全,都可以掛牌營業,出具鑒定結論。據筆者調查發現,某縣自1984年由公、檢、法開設的三家,發展到1998年的16家。這些鑒定部門各行其是,各取所需,適用角度不同,取材不同,依據不同,導致鑒定結果也不同。
2.唯我獨尊。由于公、檢、法、司、勞動仲裁等部門都有自己或者聯系的司法鑒定機構,所以,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自覺或不自覺地認為自家的“菩薩靈”。如一起傷害案,公安偵查鑒定為輕傷,檢察審查起訴鑒定為重傷,一審法院作有罪判決后,被告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鑒定為輕微傷作無罪判決。幾家弄得案件互相扯皮,當事人申請賠償又互相推諉,久拖不決,影響極壞。
3.收費過高。市場經濟“驅動”司法鑒定機構對外營業,也“驅動”鑒定收費與鑒定人的工資獎金掛鉤。筆者發現,近年來,各家司法鑒定機構的收費額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升級,既增加了受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負擔,又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溫床”,也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如有一醫療糾紛的受害人請某縣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不屬醫療事故,交鑒定費1000元;受害人認為鑒定結論對其不利,又請某縣檢察鑒定室鑒定屬醫療事故。交鑒定費1000元,鑒定活動費500元;受害人還是不服,又請某公安司法鑒定所鑒定屬醫療事故,傷殘4級,后期費約30萬元。交鑒定費100元,鑒定活動費7900元。
4.管轄不清。由于法律、法規對各級司法鑒定的管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對于申請人,或者委托人的鑒定,到底是在住所地居住地或是在糾紛發生地或是在財產所在地,是在哪一級鑒定機構管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所以,申請人或委托人往往隨心所欲,各取所需,鑒定人員對于申請人或委托人的鑒定是來者不拒,因人而異,見利而定。
5.時效偏長。如王某1981年2月在某公社醫院做剖腹產手術時,遺一紗條在其腹內,同年8月住院取出。次年3月,經某公社確定為醫療事故,并主持雙方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院方按協議約定已全部賠償。1990年7月,王某以醫療事故有后遺癥申請某司法鑒定所鑒定,該所憑王某的自述、住院病歷鑒定為重傷、傷殘4級、后期治療費約28萬元。王某持鑒定向法院起訴。
6.效力難認。筆者從一起工傷事故賠償案發現,受害人受傷后請某公安司法鑒定所鑒定為重傷,傷殘2級,后期治療費約25萬元。該案在勞動仲裁中經某縣勞動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重傷,作殘9級,后期治療費約5萬元。勞動仲裁后,受害人對鑒定不服向某法院起訴,經該院司法鑒定科鑒定為重傷,傷殘4級,殘疾用具費和后期治療費約22萬元。審理中,被告不服,某法院委托某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重傷,傷殘8級,殘疾用具費和后期治療費約8萬元。原告對鑒定不服,要求請省級鑒定機構鑒定,某法院又委托某省法院司法鑒定處鑒定為重傷,傷殘5級,殘疾用具費和后期治療費約14萬元。一起普通的工傷損害賠償案件,經過5次鑒定出現5種結果,歷時4年,究竟要采信誰的結論,最后合議庭只好提交審判委員會研究,按審級決定效力,才劃上句號。
7.職級難定。特別是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人員,既未取得審判資格,不能落實法官等級,又未主管部門和政策規定,不能落實技術職稱,這樣挫傷了司法鑒定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二、改革司法鑒定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
(一)依據成熟。隨著法制建設的推進,司法鑒定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從而為司法鑒定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論依據。一是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確立了司法鑒定機構的原則、登記程序,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鑒定人產生程序、權利義務、法律責任。二是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文化部、衛生部、勞動部、建設部和公安部等分別了《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建筑工程定額管理辦法》、《道路交通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人體輕微傷的鑒定》和《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等確定鑒定組織、程序、范圍、管理和法律責任。三是兩院三部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和新刑訴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四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了《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分級管理實施辦法》和《涉案物品價格鑒定復核裁定管理辦法》,明確了涉案物品估價、鑒定級別、復核程序等規定。
(二)技術力量成熟。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人們對科學技術認識的提高,各高等院校培養的大批司法鑒定專業人員走向社會,并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豐富和發展司法鑒定理論,提高了鑒定人員綜合素質和管理水平。
(三)物質條件成熟。我國各級鑒定機構建立時間長,在黨和政府及各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增添了大量的物質、技術設施,其技術條件已適應時代的發展。
三、改革司法鑒定制度之設想
(一)加快司法鑒定程序的立法
立法是改革和完善司法鑒定制度最根本的保障。鑒定結論作為紀檢、仲裁、偵查、審判、執行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但我國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對司法鑒定只是作了一般原則性規定,但對司法鑒定程序、鑒定結論和鑒定書內容以及鑒定人出庭等尚無明確規定,使司法鑒定出現了比較混亂的現象。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應加快制定《證據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司法鑒定機構、管轄范圍,鑒定程序、鑒定人的資格、權利義務、鑒定書內容、鑒定人出庭范圍、復議與撤銷、錯誤與賠償等。通過立法,規范司法鑒定程序,使司法鑒定工作達到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
(二)盡快建立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
長期以來,我國司法鑒定體制上存在較多弊端,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還沒有建立起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因此,筆者認為,這個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機構可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建和管理。理由之一:世界多數國家在一地區或一個城市都只有一個司法鑒定機構。理由之二: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有擔負著對服務市場的監督和管理職能,司法鑒定屬于法律服務的范疇,其應屬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管轄范圍之內。理由之三:國辦發199890號《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監督和管理。理由之四: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的《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行政處罰等職責。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崩碛芍澹弘S著社會主義市場體制的建立,各地司法鑒定部門的鑒定范圍,由原來計劃經濟體制的司法機關內部委托鑒定,擴大到市場經濟體制的面向社會的有償服務,其鑒定性質、職能范圍和服務對象、宗旨發生了質的變化。理由之六:目前司法鑒定機構存在自成體系,各自為政,管轄不清,工序重復,管理失控,監督不力的。鑒此,筆者認為,建立既符合我國國情,又具有特色的統一的司法鑒定機構的條件已經成熟。
關于司法鑒定機構設置依據,在我國《證據法》沒有出臺之前,可參照三大訴訟法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國實際,可在縣區、市、?。熥灾螀^、直轄市、司法部分別設立四級統一的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將原公安、檢察、法院和勞動、衛生、土管、城建、物價、審計等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除外鑒定部門合并組建司法技術鑒定中心考慮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工作的需要,各級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可在同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設立司法技術鑒定所,作為司法技術鑒定中心的分支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人財物至上而下的條條管理。司法部內設立司法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全國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登記、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司法部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審核,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行政管理、業務指導和實行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在設置數額上,堅持縣以上人民政府區域內只設立一個司法鑒定機構的原則。在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可在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前冠用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的地名。如“××縣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市司法技術鑒定中心”、“××?。熁蚴?、自治區司法技術鑒定中心”。各級司法技術鑒定機構成立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是要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二是要有與所開展的司法技術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三是要有足夠的注冊資金縣級的起點為人民幣200至300萬元,市級的起點為人民幣500至600萬元,省級的起點為人民幣800至1000萬元,國家級的起點為人民幣2000至5000萬元;四是要有取得司法技術鑒定資格的人員縣級10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5人;市級18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8人;省級25名以上,其中具有中高、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12人;國家級60名以上,其中,具有教授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25人。各鑒定中心根據技術力量,結合實際,可內設辦公室、法醫學鑒定科、產品質量鑒定科、物品價值鑒定科、財務審計鑒定科、痕跡鑒定科、文件鑒定科等。
(三)規范司法鑒定人員執業活動
目前,司法鑒定人員,特別是基層的司法鑒定人員均沒有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更沒有執業證書,加之我國現在還沒有一個比較完善統一的法律,各鑒定部門對鑒定人員的要求,基本上是自己的內部規定,從而導致司法鑒定人員業務素質較差,鑒定質量不高,社會效果不好。針對上述問題,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司法鑒定人定義和涵義。司法鑒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在司法鑒定機構中執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訴訟、仲裁等活動涉及的專門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司法鑒定人的定義,筆者認為,司法鑒定人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司法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人應該是具有完成有關鑒定活動所需專門知識的人;二是在我國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人的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三是司法鑒定人應具有從事相應鑒定活動的資格;四是司法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一致性。
1.司法鑒定人應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制度。筆者認為,司法鑒定人員的產生程序,可借鑒國外“專家證人”又稱鑒定人的管理經驗和參照我國律師制度的考試、考核程序。即:申請參加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考試、考核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是要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二是要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品行端正;三是要具有高等院校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經國務院認可的司法鑒定專業機構培訓,并取得1—2門以上專業技術合格證書,或具有高等院校專業鑒定資格的,經全國統一考試、考核合格的可分別授予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司法鑒定人執業實行執業注冊登記制度。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執業,經擬聘的司法鑒定機構同意后,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取得執業證書后必須在職業資格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活動。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實行年檢制,未經年檢的不得繼續執業。未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證書后未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活動。
2.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實行權利義務一致原則。司法鑒定人在執業中,享有下列權利:①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②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③要求委托人補充鑒定材料;④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拒絕鑒定;⑤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⑥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⑦獲得執業報酬;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司法鑒定人在執業中,應履行下列義務:①按時按質完成鑒定任務;②依法主動回避;③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④依法按時出庭;⑤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⑥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建立司法鑒定程序規則
明確各級司法鑒定機構、委托條件、管轄范圍、鑒定費用標準、鑒定組織、鑒定程序等的法律依據,是規范司法鑒定程序的重要保障。筆者認為,建立司法鑒定運作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思考:
1.在鑒定案件來源上,實行委托鑒定制度。即只設立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不設立自然人申請制。其理由:一是目前所有刑事案件發案后均由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察,就是刑事自訴傷害案件發案后,也是先由公安派出所按刑事或治案案件立案,在處理中需要鑒定的,已由處理單位委托,不需個人申請;二是所有民事、海事、行政糾紛案件發生后,一般均由基層調解委員會、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或行政機關調處,或法院審理,在調處或審理中需要鑒定的已由單位委托,亦不需個人申請;三是國家工作人員和黨員違規違紀的案件發生后,一般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在辦案中需要鑒定的也不需個人委托;四是單位委托鑒定既可避免鑒定人員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又能保證鑒定程序和實體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委托鑒定,應由委托單位填寫《委托鑒定書》及鑒定事項,報單位負責人簽發后,承辦人隨案有關材料送達給鑒定機構,以解決對同一案件、同一當事人多次鑒定,程序違法、結論不一的問題。
2.在鑒定范圍上,實行地域和級別管轄原則。即所有涉及初級鑒定的案件,一般按當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地糾紛發生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的縣級司法鑒定機構管轄;若一方當事人涉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在本轄區內有重大,或涉及高、新技術的初級鑒定案件,可由市級以上鑒定機構管轄。
3.在鑒定次數和期限上,實行“兩鑒終局”和“鑒定時效”制度?!皟设b終局”即初級鑒定書應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申請復議期間、復議機構和逾期的法律后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若對初級鑒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書的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機構提出書面復議申請,上一級鑒定機構審查后,作出的維持或改變鑒定結論的鑒定書,為終局鑒定。如果辦案人員在審查認證中,發現鑒定結論存在程序和實體不公正時,可以向作出鑒定的上一級鑒定機構申請,要求按鑒定監督程序糾正。若委托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的,按初級鑒定程序辦理?!拌b定時效”包括委托時效和鑒定時限。一是委托時效。委托鑒定的時效一般為二年,身體受到傷害的為一年,從傷害之日或傷勢確定之日起,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超過時效的司法鑒定機構不予受理。二是鑒定時限。司法鑒定機構從收到委托鑒定之日起,適用獨任制鑒定的鑒定期限一般為7日內,最長不得超過15日;適用合議制鑒定的鑒定期限一般為30日內,最長不得超過45日。若因特殊情況在45日內不能辦結的,報上一級鑒定機構批準可延長30日。設立“兩鑒終局”和“鑒定時效”制,既可以避免“終鑒不終”和“終審不終”的局面,又可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也可促進司法公正與效益的提高。
4.在鑒定費用上,實行依法從減和從免的救濟制度。一是委托鑒定的民事、經濟、行政糾紛案件的,有標的額的按3%收取鑒定費,但最低不得少于100元;無標的額的按每件100—500元收取鑒定費。二是刑事鑒定,或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在辦案中,認為鑒定結論不公正,而委托重新鑒定的,鑒定機構免收鑒定費用。三是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函后,應在7日內向申請人或委托單位發出受理通知書,指定申請人或委托單位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在指定銀行交納鑒定費用,逾期不交納的,鑒定機構按自動放棄權利處理。司法鑒定機構的辦案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原則,其不足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保障。
5.在鑒定組織上,實行獨任或合議制度。即技術不高,容易判斷的初級鑒定案件實行“一鑒一書”的“簡易程序”;其他鑒定案件實行“三鑒一書”或“五鑒一書”的“普通程序”;復核鑒定或按監督程序進行鑒定的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對重大、疑難的鑒定案件可提請本級司法技術鑒定委員會討論決定,實行獨任制或合議制,既符合國際習慣和我國程序法的原則,又確保了鑒定結論的公正性和科學性,也有利于廉政建設。
6.在監督機制上,實行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督原則。事前預防,首先加強立法,明確上級鑒定機構對下級鑒定機構的領導和監督關系,使其有法可依;其次,嚴格司法鑒定人員條件,實行“兩證”上崗,確保鑒定人員素質;第三,加強鑒定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法紀,用法律和紀律來規范他們的行為;第四,鑒定人員嚴格實行異地執業和辦案回避制度。事后監督,要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的手段對故意作虛假鑒定的,視其情節和后果,要對行為人或單位負責人進行嚴肅批評和給予必要的處分;不但要對其進行黨紀、政紀處分,而且還要在經濟上給予處罰。同時,對司法鑒定人員辦錯案的,可參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由該單位向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對造成嚴重后果的鑒定人,構成偽證罪、受賄罪、泄漏國家機密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完善司法鑒定文書制度
司法鑒定書是明確行為人的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或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等的重要證據。而作為定案證據的司法鑒定結論,它必須具備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這三性是辦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的,如果缺乏“三性”,就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采信,不然就會放縱犯罪或者制造冤案。但筆者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鑒定文書中存在格式不統一、不齊全,申請、委托事項不明,案情介紹過于簡單,說明不力,適用法律不當,鑒定結論不準,未告知復議權,鑒定組織違法如無鑒定資格、超范圍鑒定、重復鑒定等問題。筆者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一是完善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建議司法部根據各類鑒定文書的特點盡快制定全國統一性的司法鑒定文書試樣,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鑒定字號、當事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及委托事項、案情摘要、查明事實、證據引述、分析說明、適用法律、鑒定結論及鑒定費用等部分組成。二是鑒定文書應告知復議權利。即申請復議期間、復議機關和逾期法律后果。三是鑒定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鑒定機關和“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印章。四是鑒定書應附鑒定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復印件。禁止適用書寫式或填空式的司法鑒定書。五是鑒定書對委托事項要敘述明確,對查明的事實要敘述清楚,對認定事實的證據要逐個列舉,分析說明要透徹、明了,適用法律要全面、準確,鑒定結論要與委托事項對應和明確。六是司法鑒定書必須適用送達回證送達雙方當事人。送達可采用委托、直接、郵寄和留置等送達方式。這樣既便于法官或其他辦案人員審查認定,又保證了司法鑒定的質量。
(六)健全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
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鑒定人出庭宣讀鑒定結論、接受法官和當事人質詢,說明鑒定程序以及有關技術問題等已成為我國審判方式改革中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內容,但由于我國三大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鑒定人出庭程序沒有明確的規定,造成審判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對鑒定人出庭作證缺乏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影響和制約了鑒定人出庭作證所應有的程序與社會效果。筆者認為,就訴訟而言,鑒定人出庭作證,不單純是一個質證方式問題,它體現了科學技術在訴訟中的價值,符合訴訟程序要求。健全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有利于審判方式改革和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有利于法庭審查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準確性、可靠性,有利于從科學技術角度對作為證據的鑒定結論質證和認證,有利于提高司法鑒定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促進鑒定質量的提高。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制定《證據法》的過程中,可借鑒國外“專家證人”的立法,并結合我國司法實際,應將鑒定人出庭作證的原則、范圍、程序、權利義務等納入《證據法》之中。各級法院在《證據法》未出臺之前,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4條和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第15條“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鑒定人應出庭作證”的規定執行。通過不斷司法實踐經驗,使規范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日臻完善,為制定我國的《證據法》打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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