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制度論文

時間:2022-08-21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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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制度論文

一、司法賠償案件聽證的程序司法賠償案件的聽證是在聽證人的主持下,賠償請求人、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圍繞司法侵權損害的事實與后果、賠償范圍、方式與數額以及賠償責任的分擔、法律依據等進行舉證、質證、辯證,由聽證人對有關證據及事實作出初步認定的活動。根據現行有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聽證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司法賠償案件后,應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與方式,在聽證前10日向聽證參加入送達聽證通知書。

(二)確定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于聽證前3日將聽證參加入的姓名,案由、聽證的時間和地點予以公告。聽證參加入要求延期聽證的,應當在聽證前5日內提出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審查決定,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三)聽證開始前,由書記員核實聽證參加人及其委托人的身份,交代注意事項,宣布開庭紀律,并將有關情況向聽證人報告。聽證開始時,由聽證主持人查明聽證參加入及其委托入的基本情況,宣布案由和聽證人、書記員名單,并告知聽證參加入的權利,義務。

(四)聽證開始后,在聽證人主持下聽證按下列順序進行:1、賠償請求人陳述申請賠償的請求及事實與理由;2、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陳述答辯的事實與理由;3,復議機關陳述;4,聽證人根據以上陳述與答辯歸納本次聽證的焦點或重點;5,聽證參加入根據聽證人歸納的焦點和重點,圍繞案件事實與法律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6、聽證參加入最后陳述綜合意見;7、聽證主持人宣布本次聽證結束。并宣布擬公開宣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日期及送達方式;8、最后,由聽證參加入閱讀聽證筆錄,并簽名或蓋章。聽證結束后,由聽證人寫出書面的審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案卷和證明材料,報請賠償委員會主任提交賠償委員會審理。對于賠償委員會認為重大、疑難的案件,必要時由賠償委員會主任報請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賠償委員會必須執行。

二、完善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制度的建議

司法賠償案件審理引入聽證制度的時間雖然不長,但效果十分明顯。當然,在聽證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包括人民法院在內及有關聽證參加入對聽證的認識還有待提高,聽證程序不夠規范,舉證不全面,質證不徹底,辯論不到位,公開性不夠強的問題還依然存在。對此,必須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

要提高對司法賠償案件實行聽證制度重要性的認識。在司法賠償案件審理中,引入聽證制度是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審判工作向前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法院整體工作規律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司法為民,深化司法改革,確保司法公正,推動依法治國進程的現實需要。因此,要從思想上消除那種認為賠償聽證是自找麻煩、多此一舉和對賠償聽證消極應付、被動畏難的種種不正確觀點,從講政治、講大局、促發展、保穩定的高度來認識和對待?司法賠償聽證工作。

要大力加強司法賠償案件的聽證制度建設。實踐證明,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長期性、全局性和穩定性。目前,要以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首先對包括國家賠償法在內的法律、司法解釋作出符合時代要求和公眾愿望的修定和補充。同時,還要針對聽證制度不健全的現狀,逐步建立健全聽證參加入聽證前的證據交換的規則,聽證參加入的舉證,質證規則和辯論規則以及人民法院的認證規則。通過完善法規,健全制度,在較短時間內使聽證工作切實做到有章可循,有規可依,推動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要加大聽證力度,確保司法賠償案件的公正審理。在聽證過程中,聽證人居中引導,指揮整個聽證過程。司法賠償案件能否得到公正審理,聽證是關鍵。

要提高聽證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等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情形外,一律公開聽證。鑒于賠償請求人與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地位過分懸殊的現實,聽證主持人要始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賠償請求人、被請求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在聽證程序中處于平等的地位。要依法保障聽證參加入在聽證程序中的陳述、申辯,質證等權利。

要進一步深化改革,不斷提升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的效率和水平。司法賠償案件聽證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要按照當繁則繁,當簡則簡;繁簡適當的原則,深化聽證程序改革,簡化聽證程序中的具體環節,提高聽證主持人對關鍵證據當庭認證的質量和效率,盡快拿出初步結論,縮短提交賠償委員會討論的時間過程。同時,修訂、完善賠償委員會工作規則,改革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育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