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原則的司法適用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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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法原則/法律原則/一般法律原則/憲法原則/司法裁量權
內容提要:行政法原則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也應對此加以保障。行政法原則的表現各不相同(法律原則,一般法律原則,憲法原則),效力各異,司法在適用這些原則時應遵循不同的規則,采取不同的技術加以闡釋和推理。這既是司法權的法律執行性的要求,也是與法院的憲法地位相適應的要求,更是立法對司法裁量權的一種合理的限制。
行政法原則是司法的重要依據,具有彌補成文法局限、填補法律規范漏洞的功能。司法如果能很好地適用行政法原則,這對于行政法治無疑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行政法原則作為法的一個組成部分,自然應能在司法中得到適用,但行政法原則究竟如何在司法中加以適用,則是一個理論性和技術性都很強的問題。行政法原則有的表現為法律條文,有的卻沒有;有的在行政法的法源之中有所體現,有的則沒有;有的具有憲法位階,有的則只有法律位階。不同表現形式的行政法原則,不同效力層次的行政法原則,在司法適用上也會遵循著不同的規則,采取不同的司法技術。違反了這些規則和技術,就可能與司法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相矛盾。我國法院有很多判決都適用了行政法原則,但卻是存在一定的問題。本文主要以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原則為例,來解釋行政法原則的司法適用規則和技術。
一、行政法中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在整個行政法律體系之中,法律原則可以由個案歸納而來,也可以是法的價值的具體化,其地位低于法律目的和價值,而高于法律規則,法律規則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胺稍瓌t是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盵①]法律原則在法律價值的指導下對法律規則加以調整,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根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也正因為如此,有學者認為,法律原則可以法律體系建構的基礎,是形成法律體系的一種方法。[②]行政法原則的效力自然高于具體的法律規則。在法律體系中,也要發揮出法律原則的作用。如果法律規則違反了行政法原則時,或者兩條法律規則相互沖突時,就需要以某行政法原則為準繩加以調整和選擇。而如何將作為法律原則的行政法原則加以適用,則還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由于法律原則的內容相當抽象,它必須有待于具體化,才能作為其他法律規定的解釋或補充的基礎。它一般不能直接適用來裁判個案,而必須要先以構成要件加以確定,使之規范化,并借助于法律或司法裁判的具體化才能成為裁判的基準。[③]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是有其差別的。法律規則具體設定了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而法律原則只是提供一個蓋然的指導。在適用上,一般說來,首先是適用法律規則,這是符合人們認識事物的經驗的;而且當法律有具體的規則時,也說明立法者有具體的指引,法官不能不首先考慮這種具體的指引。這也是立法權對司法裁量權的一種限制要求,筆者以為這也是最重要的理由。具體化法律原則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種,立法者已經制定了法律規則從而也就作出了自己的安排和選擇,司法一般應予尊重,這是其權力合法性的來源。司法者只能在適用法律規則產生疑問時方才上溯到法律原則來考察法律規則的正當性問題。到底在什么情況下應當適用法律原則呢?有學者作了一個很好的總結:第一個條件是“窮盡規則”,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第二個條件是“實現個案正義”,法律原則不得徑行適用,除非旨在實現個案正義;第三個條件是“更強理由”,若無更強理由,不適用法律原則?;谀骋辉瓌t所提供的理由,其強度必須強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規則的形式原則,尤其是確定性和權威性。[④]
有一些原則已經凝聚成司法可以直接適用的規范,它不僅是法律理由,毋寧已經是法律本身。德國學者拉倫茨稱這種原則為“法條形式的原則”。而不具有規范特質的原則則稱之為“開放式”原則。當然,兩者之間是流動的,而沒有生硬的區分。[⑤]但是,即使是這種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原則,也要受到諸多限制?!坝芯唧w法律規則可得適用時,不得適用法律原則,除非適用法律的具體規定會導致明顯不公平、不正義的結果,即適用法律‘禁止向一般條款逃逸’?!盵⑥]這實際上是對司法權的一種警惕,防止司法權違背立法者意旨,而濫用其司法裁量權,畢竟法律原則的裁量空間是非常大的。
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始運用法律原則來審理案件。例如在四川張學英與蔣倫芳遺贈糾紛案中,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和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都運用了《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的原則——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來判斷將財產遺贈給情婦行為的合法性。[⑦]在該案中,法院實際上是運用法律原則(“法條形式的原則”)否定了法律規則在該案中的適用。在行政案件的審判中,法院也曾運用法律原則來審理的,而且常常是那種“開放式”的原則?!叭绻f,人民法院以往還不太習慣運用法律原則來審查行政行為、裁判案件,那么,這種現象正在悄悄地改變,有些法院開始在一些案件中直接或間接地援引法律原則進行判決?!盵⑧]例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間接運用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出判斷。[⑨]在劉茶英訴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決定案中,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直接運用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只是將其表述為“正當程序規則”而已。[⑩]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喬占祥訴鐵道部鐵路旅客票價管理案中也同樣直接運用了“正當程序”的原則。[11]應該說,這里所謂的“正當程序”原則并沒有法律化,[12]法院的適用固然具有合理性,但是其權源的正當性和運用的適當性尚需進一步探討。
作為法律原則的信賴保護,在我國已經實現了部分的法律化,主要是《行政許可法》第8條的規定,但還沒有作為整個行政程序法的一個法律原則予以落實下來。而且也沒有被翔實的法律規則予以具體化。如此,則也存在著兩種不同的適用方式,即作為“法條形式的原則”和“開放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被法律化了的部分,其適用自然相對簡單。首先,應找到具體的法律規則,例如《行政許可法》第69條有關撤銷行政許可的規定。其次,在個案中判斷這些規則與信賴保護原則之間的關系——如果適用第69條第3款規定將導致違反信賴保護的原則,違反個案公正的精神,例如沒有保護利害關系人、對形式上違法的信賴沒有保護等,則適用第8條中的信賴保護原則;而適用規則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則直接適用該規則即可。如果有信賴保護的原則規定,而缺乏具體落實的規則存在,則可以直接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對個案加以判斷。作為“開放式”原則,也就是尚未法律化的信賴保護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其適用將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如何發現這個原則?司法又如何應用這個原則來進行裁判,甚至還要適用這個未被法律化的原則對某些規則的適用與否加以判斷?這實際上與下一個問題,也就是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的一般法律原則性質是相關聯的,故而就留給下一部分來加以闡釋。
二、行政法中一般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
一般法律原則是法的原則的一種,[13]這里著重指在行政法中尚未被成文化而在行政法或其他實定法中得到普遍認可的法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行政法中尚未被法律化,其適用即遵循著一般法律原則的規則進行。信賴保護原則的部分法律化,并完全沒有改變它的一般法律原則的地位,它仍然能在沒有法律化或者法律化不當的領域發揮著一般法律原則的作用,為變更法律狀態時防止行政權的恣意、保護相對人的正當信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行政事項復雜,變化迅速,不可能全部包括在成文法之中。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可以具有替代制定法的功能,可以補充或者調和制定法的欠缺。信賴保護這一行政法上的一般原則,在許多國家得到采用。在德國,主要是為了消除國家法律體系內的合法性危機;而歐洲法院采用的原因則在于歐洲法院被委以重任,維護一個新的高級法(也就是歐盟法)的權威性。該原則提供給法院以必要的手段去完成確保歐盟立法的有效實施,但又沒有過分加重自身的負擔去應用具體化的規則。[14]
“一般法律原則具有超越法域和超越文化的性質,可以作為各種法律制度共同的最低道德標準和規范基礎。”[15]值得指出的是,一般法律原則并不是自然法,但也不完全是實定法的內容。它實際上是企圖走出自然法和實定法爭論的兩難,開辟第三條道路。[16]自然法的正義追求被實證化,但是又沒有完全實證化,內含于整個法律秩序之中,卻又是若隱若現。它在實定法與自然法或者正義之間架起了一座橋梁。一般法律原則在法律適用上是有其重要作用的。但是,一般它是不能直接適用的原則。它“只能在尋找適用法的過程中運用,且只能在實證化了的法律原則的解釋空間的框架中運用”。[17]法院是否可以單獨一般法律原則,是否會太抽象、內容太貧乏而無法作出一個正確具體的裁決乃至“唯一正解”,這是值得考量的。筆者以為,一般法律原則的應用可能更多地還是法律推理方面,為法院引入法律的正義提供說理論證。
德國和我國臺灣的司法實踐對一般法律原則相當重視。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被作為一般法律原則也頻頻適用于我國臺灣地區的行政案件之中。例如,其“最高行政法院”在合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新竹縣政府一案中指出,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數據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受益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二款定有明文,雖本件行為時行政程序法尚未施行,惟上開規定原本即為行政法上一般原理原則,自可適用。[18]
而后來,我國臺灣《行政程序法》則直接將一般法律原則的約束力加以法律化。該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边@樣,一般法律原則即具有法律所肯定的效力,即使是沒有法律化、沒有完全法律化的一般原則也可以適用于行政和司法領域。
一般法律原則如何在中國大陸適用,這就是一個現實的問題,尤其是在法院不能正常運用法律推理、一解釋法律就容易犯錯誤的情況下更成為問題。應該說,將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作為一般法律原則來適用,不是一種“造法”行為,而是一個法律適用的技術問題,準確地說就是類推的問題。當然,“原則上不能抽象敘述,一般法律原則在論證上有何種效力方式,而只能依個別事例來解說”。[19]在益民公司訴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為違法案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即運用了“誠信原則”這一一般法律原則,
根據建設部272號文關于公用事業應通過招標實行特許經營的規定,益民公司原有的燃氣經營權應予廢止,同時在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撤銷被訴行政行為,由億星公司負責周口市天然氣管網經營的情況下,益民公司也不能再繼續經營管道燃氣或天然氣管網。在此情況下,益民公司原來基于有關行政機關授予的燃氣經營權而進行的工程建設和其他資產投人將形成益民公司的損失。對此,市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負有一定的責任。在益民公司的燃氣經營權被終止,其資金投入成為損失的情況下,市政府應根據政府誠信原則對益民公司施工的燃氣工程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予以處理。[20]
誠信原則從何而來?這是行政法的法律所沒有規定的,而只是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法院的適用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是還欠缺說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則是將其稱之為“既違反了法定程序,又損害了益民公司的信賴利益”。[21]信賴利益又是什么樣的利益,它又是從何而來?最高人民法院的說理雖然相對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來說要充分一點,但仍顯不足。應該說,法院所稱的無論是“誠信原則”還是“信賴利益”都是民法中的概念,這些并不是對行政主體的拘束。法院何以拿著這些本非對行政主體加以拘束的原則來限制行政主體呢?其依據何在?法院是司法機關,它只能是依據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對行政主體加以拘束,而不能自己造法限制行政機關,否則有違其權力的性質和權力分立的原則。故而,法院必須要找到用這些原則限制行政主體的法律依據。實際上,要在行政法中適用誠信原則需要作“整體類推”,也就是將民法中的所有個別規定共通的法律理由一般化,然后在與行政法的諸多原理不沖突的情況下將其適用到行政法領域,給行政主體科以義務。[22]
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相對于誠信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適用,則要簡單一點。畢竟它已經實現了部分的法律化,在《行政許可法》中明確地加以肯認。如此,適用信賴保護則僅需要作“個別類推”即可。也就是,首先,將行政許可法中關于信賴保護規定的構成要件分析出來;然后,分析待適用的案件,看其適用情形是否與行政許可法中信賴保護的適用情形相似,如果確認相似,而且兩者的不同之處不足以排斥給予同等評價,則將行政許可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適用于類似的案件之中,因為基于平等對待的憲法原則,對于相同的案件應該作出相同的評價。這樣,信賴保護原則即可適用于沒有法律化的領域。
或許有人要說,在我國,作為法治發展的一個標志,類推不是已經被禁止了嗎?其實不然,類推只是在刑法領域被排除。被排除適用的原因在于,新《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刑法實行了罪刑法定的原則。按照學者們的解釋,其要求之一即在于不能使用類推定罪量刑。[23]姑且不論這種禁止類推的做法是否可能,[24]它也只是刑法中運用而已。對于其他部門法,特別是行政法來說,禁止類推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類推適用是司法的基本技術之一,是填補法律漏洞的一種方法。行政法因其所調整的行政復雜多變而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規定無遺。運用法律類推的技術,填補法的漏洞,給相對人以救濟,這是司法的職責所在,也是符合限制類推適用的精神的。刑法之中之所以要嚴格限制類推,原因在于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重要性,在于保證人民的可預見性。行政法中類推適用也并不是沒有限制,但是,由于政府誠信中的誠實信用和信賴保護的適用實際上是要授益于人民,故而,這種適用不違反限制類推適用的基本精神。而且有關誠實信用、信賴保護的類推適用,只是增強司法判決的說理性,這也是符合目前司法改革的要求的。當然,這并不等于說,司法權不需要警惕,授益于人民的就可以隨意運用。運用一般法律原則,仍然要遵循適用一般法律原則類推的基本規則。
三、具有憲法位階之行政法原則的司法適用
行政法原則到底具有何種位階,這是與其所附屬的法源直接相關的。行政法原則的效力位階如何直接關系到其適用的層次,直接關系到其拘束的對象。從各國實踐和法學原理上看,有的行政法原則,如信賴保護原則,是一個具有憲法位階的原則。承認行政法原則的憲法位階效力與其作為一般行政法原則的性質并不矛盾。“行政法是一部門法,而非一法律淵源的名稱,它本身并無一定的位階,其位階應當視其法律淵源而定,例如憲法是行政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因此行政法并不能與憲法同樣作為法位階的標志。”[25]憲法位階和非憲法位階的行政法原則,在司法適用上也是要遵循不同的規則的。
在法律適用上,有一個基本的準則,即“下位法優先適用”,即適用法律機關適用法規范審判時,應優先適用低位階的法規范,而不得逕行適用高位階的法規范,除非缺乏低位階法規范可資適用。[26]為何如此顛倒法律位階而適用呢?其緣由與何以優先適用規則而非原則的理由是相似的。由于上位法較為抽象,具體化上位法的方式就會有多種多樣。究竟如何具體化,這屬于立法裁量的范疇,司法機關應該尊重這種基于民主的立法安排和選擇。故而應該優先適用下位法,只有在缺乏下位法或者適用下位法會造成明顯不公時,方可找尋上位法的援助,直至憲法尋求支持。
學說上一般承認信賴保護原則作為具有憲法位階。具有憲法位階的原則,其效力主要針對的對象就是立法。也就是說,對立法中有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規定進行審查,這是信賴保護原則具有憲法位階的效力最重要的標志。對于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按照目前的《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可以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如果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法院可以直接進行審查并選擇適用。如果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中的規定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法院是否可以審查呢?例如,在宋華周不服韶關市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產權登記決定案[27]中所牽涉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就存在這樣的問題。該法第14條規定了撤銷登記的兩種情形:“(一)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獲準登記的;(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撤銷登記行為與信賴保護原則是相關的,自然要受到限制。第(一)項規定不存在問題,但第(二)項規定則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嫌。房管部門工作疏忽就要撤銷登記,而不問相對人的信賴是否正當、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也不采取措施對相對人的信賴加以保護,這是與信賴保護原則的要求不相吻合的。該案發生于1996年,《行政許可法》尚未制定。如何判斷該規定的合法性,就成為一個難題。如果肯定信賴保護原則的憲法位階,則可以判定該項規定的違憲性,從而不適用該項規定。好在法院通過法律事實的認定,排除了第(二)項規定的適用。如果是法律中的規定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法院是否可以審查呢?例如,《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了五種撤銷行政許可的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其規定并沒有充分考慮到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信賴保護問題。該法第8條有關信賴保護原則的規定也沒有將信賴保護的適用情形和具體要求等表述完整。這些都是對信賴保護原則的“克減”。如果肯定信賴保護原則的憲法位階,法院能否依據這一原則對相關條文進行審查呢?根據現行憲法、法院組織法和立法法等,法院并沒有這樣的職權進行審查。但是,基于信賴保護原則對法院的拘束力,法院在適用法律規范時,發現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憲法相抵觸的,適當的做法應該中止案件的審理,然后再通過法定途徑尋求違憲審查以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抵觸,或者尋求法律解釋以彌補信賴保護規定的漏洞。如此既能維護信賴保護原則的憲法位階的效力,又能符合法院自身的憲法地位。
總之,面對著法律文本和案件事實,司法固然具有一定的裁量權,但其裁量權是有合理界限的。法院不能動輒就適用行政法的原則,它必須始終要考慮到立法者的指引,考慮到自身權力的屬性,考慮到自身的法律地位。如此,方能確保行政法原則得到合理的適用。
注釋:
[①]〔英〕尼爾·麥考密克、〔奧〕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周葉謙譯:《制度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第90頁。
[②]參見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頁。
[③]參見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頁;
[④]參見舒國瀅:《法律原則適用中的難題何在》,載于《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第6期,第19頁。
[⑤]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353頁。
[⑥]劉治斌:《論法律原則的可訴性》,載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1頁。
[⑦]張學英依與其同居人所立遺囑訴遺囑人之妻蔣倫芳給付受遺贈財產案,載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2年第2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7-79頁。
[⑧]羅豪才:《現代行政法制的發展趨勢》,載于《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1年第5期,第15頁。
[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案,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
[⑩]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盡管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沒有參與到訴訟中來,但是法院判決維持其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對其不利的判決,并不違反正當程序規則?!眲⒉栌⒃V酉陽土家族苗族自治縣工傷認定行政復議決定案,2003年渝高法行終字第75號判決,載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案例指導》編輯委員會編:《中國案例指導》,2005年第1輯(刑事行政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0頁。
[1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案中((2001)年高行終字第39號)指出,
鐵路列車旅客票價直接關系群眾的切身利益,依照《價格法》第18條的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根據《鐵路法》第25條“國家鐵路的旅客票價……,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的規定,鐵路列車旅客票價調整屬于鐵道部的法定職責。鐵道部上報的《實施方案》所依據的計價格(1999)1862號文已經國務院批準,其所作《通知》是在經過市場調查的基礎上又召開了價格咨詢會,在向有權機關上報了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得到了批準的情況下作出的,應視為履行了必要的正當程序。
喬占祥訴鐵道部鐵路旅客票價管理案,載于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3年行政審判案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3頁。
[12]在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指出其依據正當程序并沒有法律依據。它指出:“行政復議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必須通知第三人參加復議,但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行政機關在可能作出對他人不利的行政決定時,應當專門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該案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
[13]在這里,筆者在本部分的表述上試圖用“法律原則”和“法的原則”對原則是否成文化加以區分。法律原則是那種成文化的法的原則,而法的原則則是其上位概念。這種表述是否合理,尚有待于進一步揣摩。
[14]SeeGeorgNolte,GeneralPrinciplesofGermanandEuropeanAdministrativeLaw——AComparisoninHistoricalPerspective,1994,TheModernLawReview,205-206.
[15]〔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著,高家偉譯:《行政法》(第1卷),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54頁。
[16]參見〔德〕考夫曼著,劉幸義等譯:《法律哲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頁。
[17]〔德〕N·霍恩著,羅莉譯:《法律科學與法哲學導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0頁。
[18]臺灣“最高行政法院”2003年判字第1240號。
[19]〔德〕考夫曼著,劉幸義等譯:《法律哲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頁。
益民公司訴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為違法案,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第27-28頁。
[21]益民公司訴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為違法案,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8期,第32頁。
[22]“整體類推”以及下文的“個別類推”相對應的舊語就是“法的類推”和“法律類推”。參見〔德〕卡爾·拉倫茨著,陳愛娥譯:《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60-263頁。
[23]參見張明楷著:《刑法學》(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5-46頁。
[24]德國刑法學者同時也是法哲學家考夫曼認為,無法律則無犯罪,“它不可能是一種嚴格的類推禁止,因為這樣必須要有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犯罪在立法的構成要件中,透過單義的概念,總結的被定義。但這是不可能的?!镄谭ǘㄔ瓌t’,是指將可處罰的行為的類型,在一個形式的刑法加以確定,也就是說必須或多或少完整地描述。因此,在刑法類推適用的界限是在于立法的構成要件所奠定的不法類型中”?!驳隆晨挤蚵瑒⑿伊x等譯:《法律哲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頁。
[25]李洪雷著:《論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0年,第22頁。
[26]參見翁岳生編:《行政法》,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7頁;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頁。
[27]宋華周不服韶關市房地產管理局撤銷產權登記決定案,載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行政卷(下)》(1992-1999年合訂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932-9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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