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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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子虛律師收到最高司法行政機關轉來的虛擬省司法廳的《行政復議答辯書》。針對司法廳的答辯書,子虛律師提出了如下反駁意見:
虛擬省司法廳答辯理由之一為:“尊重并采信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因為司法行政機關沒有權力和法律依據去審查或否定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p>
子虛律師的反駁意見:①、“生效的判決”只是對該案被告人的判決,該判決不是對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判決。該判決認定的事實僅對該案被告生效,而對無抗辯權、上訴權、申訴權的證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無效。因為從我國訴訟法的立法原理上講,不可能讓一個公民對法院認定的事實無抗辯權、上訴權和申訴權。
②、司法行政機關作為案外人,當然沒有權力和法律依據去否定審判機關的生效判決,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其中“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證據的過程,就是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的過程。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書僅僅是諸多證據中的一份證據,而不是全部證據。申請人提供的六份證據有照片、有書證、有證人證言,足以推翻判決書對律師與法官關系的認定,司法廳不應視而不見。
③、該判決書所涉案件在審理程序上存在明顯錯誤,即未通知作為證人的律師到庭質證,甚至在律師書面申請到庭質證的情況下,仍不讓律師到庭質證,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之規定。
④、司法行政機關應該尊重的是共和國的法律,比如前面提到的《刑事訴訟法》第47條的規定,而不是存在明顯錯誤的基層法院的判決書,如果司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的大法視而不見,而將后者當作《圣經》去讀,那就不是執法水平問題了,而是心態問題。沒有一個正常的心態,當然會誤讀法律。
虛擬省司法廳答辯理由之二為:“子虛律師向法官行賄的行為構成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據判決書記載,其動機是與法官搞好關系,據此,答辯人認為子虛律師構成行賄。”
子虛律師的反駁意見:①、在此,申請人是第一次看到“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之說。但不知什么行為才是“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為了讓申請人誠服,申請人請求答辯人把“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的概念和構成要件加以說明,以便警示后人。申請人認為,如果真的有“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行賄”,那也是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行賄,也即符合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只是由于情節輕微,依法由人民法院作出免于刑事處罰的行為,而絕不應該是司法行政機關隨意越權認定的行為。
②、“與法官搞好關系”不是違法行為,我國目前沒有任何一部法律不準許律師與法官搞好關系,與法官搞好關系有利于律師執業,如對開庭時間沖突的“協調”,閱卷時間上提供“方便”,并不是壞事,不存在違法問題。
③、正象我們現實生活中許多為官者(當然也包括虛擬省司法廳的領導)遇“紅白喜事”也可能收過下屬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同時在其上級或其他當權者遇“紅白喜事”時,也可能會送出禮金一樣,他們動機肯定也是為了“搞好關系”,在自己遇到什么麻煩或需要升遷時能“給予關照”,我們能按答辯人的判斷標準說他們即受賄又行賄嗎?當然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具體的請托事項,僅僅是一般的感情投資,有些是合情合法的,有些是合情不合法的,最多也只是一般違紀行為,絕非行賄或受賄。
虛擬省司法廳答辯理由之三為:“司法機關對行賄行為的確認權是《律師法》賦予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能和職責。”
子虛律師的反駁意見:①、《律師法》中并沒有關于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認有罪”的規定,法外行使司法審判權,認定律師行賄的相關條款,這是虛擬省司法廳對《律師法》的誤讀。
②、虛擬省司法廳在2006年12月14日向申請人送達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中稱“你因向法官行賄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這里只能說明兩個情況:一是司法廳認為申請人的“行賄行為”已由法院的判決書確認;二是申請人的行賄行為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認定。如果是前者,則司法廳的答辯與之相矛盾,因為司法廳在其答辯書中稱自己是依據《律師法》賦予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能和職責,對申請人的“行賄行為”進行確認。(在此前,申請人提出了上述判決書只是對被告的判決,而非對證人的判決,所以司法廳才稱自己是依據《律師法》賦予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能和職責行使“判決權”。)如果是后者,則與司法廳的答辯觀點是統一的,但司法廳在尚未舉行聽證就認定申請人“向法官行賄”,顯然是先入為主,未經聽證就予認定,程序違法。
③、虛擬省司法廳對申請人行為性質的認定先入為主,主觀臆斷,還不僅僅表現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聽證權利告知書》中,還表現在司法廳在2006年11月開始調查,2007年元月作出行政處罰,但早在2006年5月就扣押了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書,且未給任何說法兒。對申請人提出的這種嚴重程序違法問題,司法廳在其答辯書中并未作任何答辯,應視為司法廳對其處罰程序違法的承認。
看完虛擬省司法廳的答辯意見書和子虛律師的反駁意見,筆者頗有感觸,不禁生出兩點疑問:司法廳應當如何對待律師?怎樣才能管好律師?
從虛擬省司法廳的答辯書里,筆者看到了強詞奪理、生拉強套、想方設法兒置律師于死地而后快的殺氣,而從子虛律師的反駁意見中,筆者看到了作為弱勢的一方,孜孜不倦地追求法律理性,向法律尋求保護的企求。那么,我們的司法機關為什么要想方設法兒地把律師當作仇敵去打擊呢?一位“社會觀察家”認為原因有三,一是在公安、檢察、法院和司法這四家當中,司法行政機關的權力最小,其有關領導權力欲望得到表現的機會太少,它需要在關鍵時刻對平時不把自己放在眼里的律師整治一番來實現自己的權力欲;二是律師與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人員相比,收入相對較高,但許多律師平時很少想起來“回家看看”,這也就導致了作為“娘家人”的司法行政機關對律師的權益懶得去維護,個別素質差的人甚至總希望律師出點兒什么事,那廂他也好幸災樂禍地隔岸觀火或巴不得律師去哀求他;三是律師協會的地位太低,比如在虛擬省,律師協會對子虛律師等人的處理意見就被司法廳廳長的一句話給否掉了。對于這位“社會觀察家”提出的三個原因,筆者對前兩個原因是不贊同的,因為在司法行政機關中畢竟還有許多好領導、好干部,前兩個原因所描述的僅僅是司法行政機關中極少數素質低下者的作派,筆者本人對虛擬省司法廳的前幾任正副廳長和律管處處長都懷著十分敬仰的心情,他們對律師的關愛程度是讓人十分感動的。既使現在,烏有市司法局一位分管律師工作的副局長,還在對烏有市幾位被處罰的律師感到痛心。筆者是在烏有市政協認識他的,筆者與他之間只是點頭之交,他也不是筆者的上級,但他為人的品格和對律師的關愛程度讓筆者在提筆書寫此節時,仍覺熱淚盈眶。而對于第三個原因,筆者是贊同的,因為筆者注意到,由于子虛律師將筆者的“真實故事的虛擬展開”系列文章轉貼到虛擬省律協網站的論壇上,虛擬省律協網站也從其他網站轉發了筆者系列文章中的部分篇章,最近該網站論壇上的貼子已被全部刪除。為此,虛擬省律協某專業委員會的委員這樣對筆者調侃:有人說律協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二奶”,可我覺得咱這律協連二奶也不如,人家二奶還可以用撒嬌的方式討得些許權益,而咱們律協在司法行政機關面前連撒嬌的機會都沒有。
筆者以為,當我們在制定一部法律或是作出一項司法解釋的時候,是發誓要把那些從立法精神和人之常情上看都不應受到追究和處罰的人,全部強拉進“犯罪分子”或“行政處罰相對人”的圈子里,還是盡可能地把他們排除在被法律追究的“紅線”之外,這不僅僅是立法者和有權作出司法解釋的人所處的人性立場問題,也是我們當今構建和諧社會理念下值得深思的問題。
意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刑罰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殘折磨一個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業已犯下的罪行”?!靶塘P的目的僅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是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
當然,貝卡里亞所說的是刑罰的目的。那么,筆者據此以為,行政處罰的目的,既不要使一個人失業,也不是要消除他已犯下的錯誤,行政處罰的目的僅僅在于教育相對人不再犯錯誤,并規誡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轍,一種正確地行政處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教育人們不再犯同樣的錯誤就夠了。繼而,筆者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的重要職責是對律師盡可能地依法保護,而不是盡可能地非法打擊。當我們對殺人犯都可以“寬嚴相濟”的時候,當我們的最高法院和地方各級法院都在行政審判中探索“和解”機制,化解矛盾推進和諧的時候,當我們的黨中央一再強調、要求我們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發展觀,為構建和諧社會而共同努力的時候,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是不是也要改變一下執法理念,對那些法無明文規定或依法難以確認、不能確認是否構成“行賄”的行為,應以批評教育為主,盡可能地不處罰或改作較輕的行政處罰,這樣才符合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我們不妨作一個假設,如果虛擬省司法廳能主動撤銷對相關律師吊銷執業證書的處罰,嚴格依法行事,對法無明文規定或者依法根本就不屬于“行賄”的行為不予處罰或僅給予較輕地行政處罰,那么,被處罰的律師不但不會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甚至連聽證也不會去申請,而被處罰的和那些未被處罰的律師也一定會受到教育,接受教訓,在今后的執業中會盡可能地恪守執業紀律。這樣一來,虛擬省司法廳不但不會失面子,反而會受到廣大律師的擁戴,更有利于今后對律師的管理工作。而如果虛擬省司法廳生拉強套,堅持要吊銷相關律師的執業證書,則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則是必然的。盡管虛擬省司法廳完全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影響使行政處罰得以維持,但它將失去廣大律師的擁戴。并且由于處罰失當,也不會被廣大律師所接受,教育廣大律師的目的則更不會達到。如此以來,除了讓社會上多幾個失業者,浪費并不充足的法律服務資源,使更多的律師不再相信法律之外,虛擬省司法廳的這種處罰對社會百害而無一利。同時,虛擬省司法廳也不能完全排除最終敗訴的可能,盡管那種可能很小。而如果最高司法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能嚴格依法辦事,虛擬省司法廳敗訴的可能性則又是很大的。如果被處罰的律師堅持申訴,虛擬省司法廳最終敗訴則又是必然的。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制建設正在向健康、理性的方向發展,而虛擬省司法廳的上述做法顯然與我國法制進步的方向背道而馳。到那個時候,虛擬省司法廳可真要既失面子,又失人心了。
司法行政機關,你不是視律師為耗子的貓,也不是視律師為罪犯的警察,你是律師的娘家人,你只有關愛律師、理解律師,擁有“娘家人”的寬容和大度,才能去教育律師、管好律師。
【內容提要】如果司法行政機關置國家的大法于不顧,故意將一個基層法院存在明顯程序錯誤和實體錯誤的判決書奉作《圣經》去讀,并以此為據去處罰律師,那就不是執法水平問題了。這種視律師為仇敵的心態既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科學發展觀,也不符合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司法行政機關應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地保護律師,而不是盡可能地想方設法兒打壓律師。只有關愛律師,才能管理好律師。這才是值得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考慮的問題。
【關鍵詞】律師行政處罰吊銷執業證書
注釋與參考文獻
1、梁治平《法意與人情》,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意]切薩雷·貝卡里亞《論犯罪與刑罰》,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李利《讓上帝發笑的思考》,群言出版社,2006年版。
4、肖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07年3月13日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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