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創新及健全鞏固和諧社會根基

時間:2022-03-15 06: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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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體制創新及健全鞏固和諧社會根基

黨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任務和內容.2005年2月總書記在中央黨校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指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又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總要求——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在這些和諧新農村與和諧社會的構成要素中.民主與法治被列為重要內容。因此作為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與和諧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我國在大學畢業生中采取教育入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考的方式.擇優錄取、定向培養基層政法公務員的新政策.今年我們山東省繼續開展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主要面向2011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和項目生,培養方向為檢察院業務方向、公安業務方向、司法行政方向。旨在培養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這是我國政府為更好地解決大學生就業出路.為更好地落實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為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和和諧社會而實行的新舉措。本文著重從司法行政改革完善與建設和諧新農村、和諧社會方面談幾點自己的認識和體會

1當前我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現狀

司法行政是司法的行政.是圍繞司法活動而展開的各種保障和服務的統稱。它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對司法組織和司法活動的管理。它是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計劃、組織、指揮、溝通等活動。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勞教、公證、律師、調解等組織中的行政管理活動狹義的司法行政.是指對法院和檢察院司法過程的管理。它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外部系統對其進行的司法管理;二是法院、檢察院內部的自我管理。

在我國司法行政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有關監獄管理、勞動教養管理、法制宣傳、律師、公證、人民調解、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依法治理等司法領域的行政事務實行國家管理的活動我國的司法行政制度是隨著社會主義新中國的成立而誕生.在建國的初期.我國的司法行政職能非常廣泛,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隨著1959年司法部黨組織被打為“集團”.中“砸爛公檢法”.而導致司法部被撤銷.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也隨之相繼撤銷,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司法部才得到恢復。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中央對司法部職能的調整.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被大幅度弱化.一些重要職能分別被劃歸法院、檢察院及政府法制部門等機關。僅僅保留了目前的勞動教養、法律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等職能。

近幾年來,又增加了刑釋勞教人員的安置幫教、過渡性安置、司法考試、社區矯正、司法鑒定等職能。因此。從我國目前的司法行政工作現狀來看,我們的司法行政機關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司法行政機關,與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相差甚遠

2目前司法行政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和不足

我國是一個人口多、底子薄、發展不平衡的農業大國,全國l3億人口.7.2億在農村,中國社會的和諧主要是農村的和諧,中國的問題主要是三農問題因此加強司法行政基層建設.不僅關系到司法行政事業的長遠發展.而且關系到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基層的貫徹和落實,關系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最終實現?;鶎铀痉ㄐ姓C關.就是縣(市、區、鄉鎮)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行政最基層的機關.它承擔著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社區矯正、安置幫教等職能,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建設和諧社會的堅強基石.具體作用如下:

2.1加強法制教育.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和法律素質.是實現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前提和基礎只有全面深入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進行全民普法活動,使公民“學法、懂法、知法、用法”才能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才能在全社會不斷弘揚法制精神.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圍.才能不斷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效實施.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2.2法律服務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和諧的有力保障據統計截止到2010年底我們山東省已有律師事務所580多個,在職律師有118O0多人。他們通過擔任顧問,解答咨詢,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幫助、引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公民自覺依法處理各種社會事務,把法律貫徹到行政管理、經濟建設、日常生活中去.有效地從源頭上減少各類違法事件的發生.同時促進了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安全有序的社會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2.3人民調解是有效化解民間矛盾糾紛.實現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人民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它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法院指導下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工作民間糾紛既是制約生產力發展的消極因素.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和諧音符民間糾紛一旦激化.還會釀成自殺事件、群體性械斗等惡性事件.產生不良社會后果基層司法行政機關一是通過管理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積極作用.有效預防民間糾紛的發生,同時積極主動地排查調處民間糾紛,防止糾紛激化:二是直接調解一些有難度的民間糾紛。使轄區內達到小糾紛不出村,大糾紛不出鄉鎮,切實把民間糾紛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大大減少了民事訴訟案件的發生人民調解制度也是我國的傳統文化“和為貴”.追求平安的理念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具有中國特色、被世界各國譽為“東方經驗”。它以調解人來自基層、來自群眾,當事人信任,調解方法靈活多樣.調節成本低等優勢越來越被群眾所認可.成為我國在民間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

2.4積極開展社會矯正。社區矯正是一種不把罪犯與社會相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具體來講就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校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的執行活動。實踐表明,社會矯正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科學理念.有利于提高對罪犯的改造質量,有利于校正其行為、心理等惡習.經過社會矯正的服刑人員新犯罪率顯著降低。

2.5搞好安置幫教.搞好社會治安高危人群的再教育也是實現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要有一個適應的過程.一個重新就業和被社會接納的過程。所以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不容忽視。一方面需要社會各方面的齊抓共管,另一方面也需要我們基層司法所去盡力幫助做好安置幫教工作。按照司法部的統一安排部署.基層司法行政機關對轄區內的形釋解教人員進行為期五年的幫教工作。成立幫教組織.簽訂幫教合同,對每個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定期走訪、談心,幫助他們認識罪過、悔過自新,樹立“浪子回頭金不換”的思想.重拾做人的信心和勇氣,有效防止了重新犯罪,進一步促進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司法行政基層隊伍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礎但是當前我國司法行政基層隊伍中還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使司法基層工作不能適應全面貫徹科學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其不足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基層司法行政隊伍力量薄弱。大部分是學歷低、法律知識少、職業素養欠缺的基層老干部或者是政府機構的編外人員、臨時工作人員.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與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的要求相差懸殊.根本不能適應頭緒眾多、情況復雜的基層司法行政工作需要.成為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的瓶頸。

(二)是裝備設施非常落后,是基層政府機關中條件最差、設施最落后的部門。大多數的司法所沒有電腦、沒有交通工具,有的司法所沒有固定電話.沒有獨立的辦公場所.辦公條件嚴重滯后于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發展的需要.嚴重制約和影響了工作效率。

(三)是司法行政工作改革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誤區.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被逐漸弱化。隨著我國改革步伐不斷加快,司法行政體制也一次一次的“變革”。以前是“條塊管理”、“以塊為主”.現在是“條塊管理.以條為主”。在一些地方出現了領導不重視、工作不發展的嚴重態勢甚至出現了“沒人干事.人沒事干”的現象。即一方面沒有足夠的人去干好司法基層行政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不被重視.職能弱化.司法行政基層工作逐步游離于當地黨委和政府工作之外,基層司法部門和工作人員被司法局、鄉鎮政府邊緣化情況明顯,沒有歸宿感,嚴重壓抑了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這是司法行政基層中不容忽視并需迫切解決的問題

3今后加強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議和對策

3.1加強司法行政工作的立法工作.注重對司法行政工作系統內部的職能和級別管轄的規范。依法規范人民調解、法律服務、社區矯正等司法行政基層工作.使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有法可依同時理順司法行政系統上級之間、部門之間的關系.為司法行政工作健康有序穩定的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不斷拓展和深化司法行政基層工作業務.強化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職能.把司法行政基層工作與基層黨委、政府的整體工作、中心工作結合起來,取得基層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認識和支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讓廣大人民群眾認識、了解和支持司法行政基層工作

3.2加快司法體制改革.適當增加司法行政基層隊伍的編制.保證司法行政基層工作的正常運轉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一定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我國司法行政工作的現狀出發.從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長遠目標出發.積極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嚴格司法行政基層隊伍的“進口關”和“出口關”因此近幾年我國在大學畢業生中采取教育人學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一并統考的方式.擇優錄取、定向培養基層政法公務員的新政策.就是一項有益的探索我們山東省已經連續三年開展了政法干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今年主要面向2011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和項目生,旨在培養造就政治業務素質高、實戰能力強的應用型、復合型政法人才考生確定為擬錄用人員后.將與有關院校簽訂定向培養協議.并到有關高校進行為期2年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養和學習.在校期間按學生管理規定進行嚴格管理。畢業合格的人員.將嚴格依據定向崗位和培養協議,到所定向省(區、市)縣(市)級以下基層政法機關工作。

3_3完善司法體制機制,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讓權利在陽光下運行.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利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3.4綜合治理.營造和諧穩定環境司法行政基層工作大局.其主要任務是營造和諧穩定、寬松良好的發展軟環境。要切實強化憂患意識、責任意識,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促進和諧的首要任務.按照“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的要求,堅持“問題抓早、事情抓小、情況抓細、工作抓實”,切實做到防微杜漸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綜合治理體系,整合基層司法法、綜治、信訪、婦聯、政府等各有關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推廣多元化調解模式.

夯實平安和諧社會建設的根基總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所處的地位和擔負的職責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與基層的穩定和發展息息相關.與新農村建設、和諧社會的建設息息相關.在司法行政系統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作用非常突出。歸納起來就是,基層司法機關是基層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陣地.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是預防和消滅民間糾紛的“排頭兵”.也是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安置幫教的良師益友現在我國試行的基層政法干警招錄、培養、任用制度改革是一項高瞻遠矚的決策,基層政法干警畢業步人社會后.一定會給基層輸入“新鮮血液”.將會使基層司法管理環節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生機和活力,大大提高農村管理階層的執政水平和執政能力。將會為活躍農村經濟,提高農民素質.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配備精明強干的新生力量,將會為黨和國家培養一批愛祖國、愛人民、吃苦耐勞、腳踏實地、德才兼備高素質的后備人才,為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和諧新農村與“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社會夯實堅強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