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學術權與行政權的關聯
時間:2022-08-31 05: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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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中對權力的解釋是:權力是人際關系特定的影響力,是根據自己的目的去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在社會生活中,凡是依靠一定力量使他人行為符合自己的現象,都是權力現象[1]。德國社會科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味著在一種社會關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對也能貫徹自己意志的任何機會,不管這種機會是建立在什么基礎之上[2]。由此可見,權力應該是一種影響力,這種影響力來源于對某種資源的占有與控制,通過對該資源的分配實現對別人思想和行為的支配。大學的權力體系錯綜復雜,縱向來說,有系、院各層次的權力;橫向來說,有學術權力、行政權力等。學術權力一詞最早由美國學者伯頓•R•克拉克(1978年)提出,指學術治理的權力,是一種法定權力。高校學術權力主要表現為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課程設置、師資培養、學位授予以及就業、招生等方面的權力。行政權力是指由高校各級行政部門和行政人員所擁有的權力,主要表現為校長、處長、科長等行政治理人員的權力。
1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從根本上說,高校是一個由學科和事業單位組成的組織結構,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都有其合理性。但由于兩者的性質不同,權力行使的主體不同,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導致二者的失衡和沖突。
(1)高校中行政權力泛化、學術權力弱化的現象比較普遍。大學內部管理的官僚化、機關化傾向,以行政權力干預或取代學術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諸如應當由學術系統做的事情基本由行政系統包辦,行政權力對學術事務介入頻繁,忽視教授、專家對學術事務的管理。行政權力泛化的結果是官本位意識進一步強化,使更多的人關心權力而不關心學術,甚至有些教授、專家、博士都將“學而優則仕”作為自己的信條,希望謀個一官半職。舉一個例子,我同學讀研究生時,有一位導師被提升為省教育廳的副廳長,在學校仍然兼職當導師,每次論文答辯,這位具有行政級別的兼職導師說話總是很有分量,其他評委對他也是言聽計從。諸如此類已經成為高校屢見不鮮的現象,由此導致有些具有學術和科研天分的人才,寧愿不惜一切代價混個一官半職,既清閑,又體面,更受人仰慕。
(2)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在高校中的分配不合理。從理論上說,我國高校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界限已經模糊難辨,權力配置的重心往往偏向行政人員。雖然國家法律明文規定了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高校管理中的地位,但現實中學術委員會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只是作為咨詢機構被置于其外。各種學術權力委員會中黨政管理人員占據絕大多數,以致學術權力運行的結果仍然是行政權力占主導。學術權力系統淪為行政權力系統的附庸,代替執行某些行政權力。有調查顯示,高校學術組織的成員基本上由校院系的主要行政領導構成,或由行政領導負責,也就是說學術委員會成員大多具有行政和學術雙重頭銜,從成員的構成上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因而在學術決策中也必然更多地從行政取向和行政利益出發,而一般的學術帶頭人很少有參與重大學術活動和項目的資格和機會。
2正確處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
正常的大學運轉需要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通力合作,正如伯頓•克拉克所言“教師和管理人員的利益是共同的而不是對立的,兩者都是大學的工作人員,應該像同事一樣分享權力”[3]。隨著高校規模的不斷擴大,理順二者的關系對高校內部治理和對外提升知名度日益重要。
(1)權責明確,協調發展。沒有學術權威高校就不能稱之為高校,同樣沒有行政部門,高校難以正常運轉。對于高校而言,二者不能或缺。只有合理規范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建立一種有機的分工、合作與制約關系,明確各自的職能分工,協調互助,高校才能良好運行。首先要把泛化的學術權力回歸到適合的位置上去。也就是說,掌握行政權力的各級人員都必須真正了解高校行政管理是在“學術”這個特定的情境之中的管理,不能“越級”擠占學術權力的空間,其核心的意義是貫徹行政權力為學術進步服務的管理價值觀念。在學術權力回歸的同時,也要避免“學術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
(2)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學術自由是大學的靈魂,是大學得以生存的基礎,是錘煉學術大師的土壤。42歲出任清華大學校長的梅貽琦大師有句名言“:所謂大學者,非謂有大樓之謂也,有大師之謂也?!敝灰纯幢本┐髮W建校之初對人才的選聘原則、制度和方法,就能真正感受到大學的魅力所在。眾所周知,大學的存在性在于教書育人,學術理所當然成為大學的核心內容,與之相應教學科研人員本應是實施主體,而行政人員是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的。如果行政權力高于學術權力,或包辦代替學術權力,大學的文化底蘊無法積淀、大學精神無法形成,沒有學術權力的尊嚴,就沒有現代大學。要牢固樹立“師生為本、學術至上、有限行政、優質服務”的理念,創建和諧的校園文化。
(3)加強制度創新建設。從制度上確保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主體的利益,加強學術民主制度建設,強化以教學、科研人員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師生權益,彰顯師生的主體地位。針對近幾年學術道德失范的現象,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學術規范體系與學術誠信系統,適度引入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學術事務,以真正實現學術規范的制度化。也可適度改革當前的管理運行機制,杜絕和制約集權化傾向,轉變管理方式,強化咨詢和服務功能,擴大基層學術權力,達到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均衡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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