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思考論文

時間:2022-07-18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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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思考論文

[摘要]現象,是我國改革開放后整治的重點,公安部門不斷懲治、打擊,但收效甚微,專項行動過后,性服務業又“蓬勃”發展。這些都使我們不得不對現象進行思考。在現階段的中國,現象還包括以為中心內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經形成了不同層次、供給不同需求的頗具規模的“地下性產業”。從不同于社會常識形態的角度出發,現象實質上是一種“靈肉分離”,人們對的態度取決于對待靈肉分離的態度。而處在這種現象之中的“從業者”,即者的身份和性質,是與一般的雇傭勞動者毫無異處的。因此,在理性分析后,對者,我們不該采取深惡痛絕的打擊方式,試圖徹底根除它,當務之急是要寬容地對待她(他)們,不要損害她(他)們的尊嚴,防止擴大打擊面,更加合理有效地查獲和處理者.

[關鍵詞]現象的實質者現象的治理與控制

現象,在我國已不能用“死灰復燃”來形容了,眾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種極快的速度發展。所以我們所采取的“掃黃”政策也不僅僅就這一單一行為,還涉及到“三陪”、“制黃販黃”等伴生產物。現象,在現階段的中國,它雖然不屬于《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但它的違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否具有實際存在的社會危害性,卻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說明的是,這一社會現象無論存在于什么時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有效地預防、制止、打擊這種現象,需要對現象已發展到何種程度有正確的認識,更需要對的從業者本身有正確的認識。這不僅僅要求我們理性地認識,更要求有足夠的勇氣來面對。

一、的實質

對于絕大多數人來說,他們都循規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愛后婚,在家庭中進行合法的性生活,再進行生育和傳宗接代,這幾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業化社會的發展,沖擊著以往一切被人們認為是美好的情感,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尋求愛情、自尊、人格完整這樣一些精神事物。經過這樣的沖擊,“今天再也沒有人懷疑‘性’能否脫離‘愛’而獨立存在的問題了”(1)。這里的“性”“愛”分離用“靈肉分離”則更為貼切?!皬娂椤笔且环N靈肉分離,“性賄賂”是一種靈肉分離,“”也同樣如此。在西方中世紀大行其道的肉體禁欲主義,它也可以證明“人其實完全可以做到靈肉分離,而且只要不強迫別人,那么就對社會無害”(2)。問題在于,“對于絕大多數人而言,他們所懷疑的,實際上是愛與性相脫離的合法與合理問題”(3)。歸根到底,的實質是這種活動過程中所必須的或必然產生的靈肉分離。而人們是否接受性與錢的交換,取決于人們對侍“靈肉分離”的態度。

在這里筆者不想就態度的來源問題進行討論,因為這是一個極度尖端的領域,潘綏銘教授也承認這里的障礙在于缺乏一種適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這樣終止了,從另外的角度思考,這才剛剛開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現象

就其定義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不特定男女雙方之間的相互勾引、結識、講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性交行為是行為的行為構成要件(5)。依照這個定義,“三陪”,色情服務業制黃、販黃及組織、容留、引誘、強迫婦女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為“社會丑惡現象”、作為“掃黃”的對象,這種現象只是所有相關現象當中比較重要的一種。如果不把其它相關現象納入到考察、分析的視野中來,就難以對現象做一個全面而客觀的認識。

(一)者的數量

據公安部門統計,1984年全國查處人員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萬,1991年突破20萬人次。從1984年到1991年,累計查處62萬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萬人次,1993年是24.6萬人次(6)。1995年1——5月,全國共查處11.3萬人次;在1996年4月開始的“嚴打”中,查獲14.2萬人次(7)。如果從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處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萬人次的話,那么從1984到1997年,全國就累計查處過212萬人次(8)。

據?掃黃·神圣的使命?這樣具有權威性的書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處率”是25%——30%之間。而據人民大學潘綏銘教授的問卷調查,有過行為的人,至少會在官方數字的10倍以上(9)。

我們可以從數字上看出,決非是“沉渣泛起”,而是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二)現象的層次分流

在整個現象系統中已經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層次。從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與納妾、傍大款或事實婚姻不同)、包娼、“出臺”的陪女、“叮咚小姐”(指自己租住賓館,通過電話拉客的女)、“發廊妹”、“街女”、“住工棚的女人”七種分類和由頂至底的排列層次。處于不同層次的女都有自己不同的動機,而且這種動機存在著想逐層上升的特點,但有時遇到市場不景氣也會出現向下降的情況。

從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同的層次,針對不同的顧客,提供不同的“服務”。由最初的直接性服務擴展到性服務的所有方位,包括“三陪”、桑拿浴、按摩、脫衣舞表演和洗腳等等。而且分層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鞏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但到近一、二年來,有了更進一步的變化和分流:除了“二奶”仍是頂層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層,她們主要提供性的行為“服務”和一些性的人際關系。而僅僅出售性交機會和性器官的女,就成為了最底層。還有一點特殊的就是僅僅從事“三陪”的女性,則轉向專門的“陪伴服務”,反而從直接的中解脫出來。

從組織者控制哪個層次女數量和擁有的資金和“關系”上看,也有“大戶”與“散戶”之分。在最初的發展中,散戶占有優勢,但隨著情況的不斷變化,逐漸形成了“兩頭是散戶,中間是大戶”的局面。上述的三種層次狀況,相當大的部分取決于嫖客的需求,可以預想今后可能出現的再次分流。而下面的層次狀況則取決于老板。無疑,從業者是要受老板剝削的,問題在于方法不同,強迫程度不同。

從對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為運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強制手段,運用“經濟強制”手段和并不直接組織、也不強迫這樣三種情況。

最后,業的真正的利益集團是那些或明或暗的老板們,而這也呈現著“強龍”和“地頭蛇”之間從合作走向斗爭的特色,而且很可能會形成某種社會力量,甚至出現一些隱蔽的政治斗爭(10),這是應該更著重注意的地方。

對以上狀況的表述和分析,我們得出現象從根本上說是錢推動著一切,如此大的規模和現狀,從經濟學角度講,已完全具有產業化特征,只不過與正規的產業相比,它只是“地下”而已。

那么,我們如何看待處在這個產業中的者呢?

三、理性認識者的身份和性質

這個問題中隱含著對原因的分析。因為只有對者的身份和性質有正確地認識,才能探究她(他)們為什么會具有這樣的身份和性質,進而闡明這一特定社會問題的根本原因。

在《資本論》第1卷中,馬克思寫道:“在以虔誠著稱的十二世紀,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現一些極妙的物。當時一位法國詩人所列舉的蘭第市場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農具、毛皮等物以外,還有‘淫蕩的女人’?!?11)這里馬克思已把妓女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

馬克思還寫道:“任何市場上除了小麥、肉類等之外,不是還有妓女、律師、布道、歌舞場、劇院、士兵、政治家嗎?這幫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資料或享樂并不是無代價的。為得到這些東西,他們把自己的服務提供給或強加給別人,這些服務本身就有使用價值,由于它們的生產費用,也有交換價值。”(12)

同時,馬克思還認為,當妓女是老板的雇傭勞動者時,她們是生產勞動者。而且所有的服務隨資本主義的發展都會轉化為雇傭勞動,服務者也轉化為雇傭工人,在性質上與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說:“從娼妓到國王的各種各樣活動的價格——也受到調節雇傭勞動價格的同一規律的支配?!保?3)

馬克思已從政治經濟學理論上,分析和確定了妓女的雇用勞動者的性質和身份,并把妓女稱為像計件工資勞動者那樣出賣肉體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確指出:是私有制和剝削的必然產物。

“一語驚醒夢中人”,上述的馬克思主義經典論述足以說明和解釋現象的原因。

四、現象的治理與控制

在我們全面考察、分析現象和理性認識其原因后,不難得出這樣的推斷,只有消滅了人剝削人的社會制度之后,現象才會徹底根除,這是任何一個共產主義者所應該認識到的。

而我們如今在“掃黃”專項斗爭中,在旗幟鮮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導思想上有些“”呢?但是上面的推斷并不代表在中國的現階段對現象就無法治理和控制。問題的關鍵在于解決這一社會問題不能急功近利,而應該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當前與長遠目標相結合。

那么,我們當前需要怎樣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寫信給德國社會領導人倍倍爾說:“我們首先考慮的是作為現存社會制度的犧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盡可能地使他們不致遭受貧困。”他認為:“絕不應該損害她們的人格,也不應該損害她們的尊嚴……在現象不能完全消滅以前,我認為我們最首要的義務是使妓女擺脫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對進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剝削。”(14)

這不是告訴我們怎樣去做了嗎?只要指導思想正確,方向正確,我們就可以對現存的現象進行治理和控制。

(一)防止過分擴大打擊面

由于思想及思維上的定勢,造成了過分擴大打擊面,這已經在有關法規中表現出來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除惡務盡的急躁思想導致擴大打擊面。如《廣東省公、檢、法司關于違法犯罪問題的若干意見》(1992、10、19)中規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場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認,但有現場查獲紀錄等證據基本證實的,均以論處。”這里的招嫖,招娼以論處,事實上是對違法行為定義本身的不當擴大,即只是根據行為雙方有這樣的意愿,就認為已經進行了。按這樣的思維極易將“思嫖”、“思娼”也納入到這個定義中來,這是與主客觀相一致的法律原則背道而馳的。在這種情況下的處罰應根據行為本身發展過程來做預備、中止、未遂、既遂的區分,而不應簡單用“以論處”來規定。

還有上述規定在具體操作時,根據什么判斷“招娼”呢?更進一步講,有什么證據證明一個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體的行為未發生時。若根據被招者意愿而定,那還是上一個問題;如果以被召者曾經賣過淫而確定,就是明顯是以身份定罪,這可是危險導向。規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隨意。

2、防微杜漸思維方式引起的打擊面擴大。如《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61號)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娛樂場所中的任何“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活動“。但這里顯然沒有加注定語,也沒有解釋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樣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殘疾人雇人用輪椅推他到公共娛樂場所去玩,豈不是應該禁止的?這其實已經是以治安法規去禁止某種營利活動了。當務之急是將“色情的“定語加進去,并在職能部門具體執行時加以嚴格規定,而不應任意擴大。

(二)衡量掃黃投入與產出

犯罪經濟學早已指出,我們必須摒棄只講必要,不講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額代價后得到較低的犯罪率并不劃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說:“汽車是排污的,但沒有一個國家能承受停止汽車行駛的代價去整治環境污染。犯罪問題也是如此?!蓖瑯樱瑢τ趻唿S問題,成本有多大,社會和民眾能否和愿意承擔如此巨大的花費嗎?掃黃之后又產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綏銘教授經過實地考察,估算出證據確鑿的抓獲一個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員有效地工作7.5小時,那么按其94年對一個600萬人口的大城市進行調查后的統計,約有12萬人參與過,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萬個人工時,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個專職“風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當年的平均工資水平,這樣的一個城市,國家至少拿出600萬元,才能支付這種專職警察的工資,還不包括各種各樣的活動經費和設備費用。(15)除此之外,實際上我們還動用了聯防隊、保安和其他人員。然而我們投入了大量金錢卻走進了一個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錢被用于地下“性產業”的消費,而且全不繳稅,在國家體制外流通和循環;另一方面,國家財政卻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費用來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轉稼到其他方面,加劇了經濟資源的消耗。(16)可是人們對禁娼的信心就增強了嗎?

況且,從社會成本上,我們也走進了一個惡性循環,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肅清”,執法人員越疲于奔命,而群眾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閑事,最后削弱了群眾對政府和法律的信心,進而對社會失望。

(三)合理地改變對者的處理

現在對的處理方式是罰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勞動教養。這樣的處理方式起到了促使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嗎?

在當初制定此類處罰時,有當時的歷史背景和依據。在計劃經濟年代,在階級斗爭理論占主流的年代,罰款和勞動會起到較好的效果。但現在在市場經濟的國情里,人們最怕的卻是“失業”。罰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撈錢。對于女來說,這只能讓她在被罰之后更加玩命地,以攢出下次被抓時的費用,又可以使組織者更有效地控制者。而對于嫖客,5000元的罰款又怎能使有錢有勢或有權有勢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現實中的婦女收容教育或勞動教養,在女心目中,只不過是“被抓”,是從事這項職業所不可避免的一種風險。

在許多人贊成禁娼并列舉建國初期徹底消滅娼妓制度時,讓我們再深深思索一下當時所采用的方法吧:幫助妓女轉業或結婚的方式,并且當時的貧下中農沒有把妓女當做敵對者來看待。這恰恰是我們現在可以采納的處理現象的絕好辦法。

中國發展到今天,觀念已有了迥然的變化,對待這一社會現象,更應該放棄那些陷于空談,對解決問題根本毫無益處的想法,這才是真正的“發展是硬道理”。

(1)張翼.《沖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離與統一》,引自《中國社會現象分析》187頁,[M],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1998.

(2)潘綏銘,《生存與體驗》360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3)張翼.《沖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離與統一》,引自《中國社會現象分析》187頁,[M],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1998.

(4)潘綏銘,《生存與體驗》362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5)公復字[1995]6號《公安部關于地以營利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

世紀之泣》載《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7)《社會藍皮書,1996——1997》,289頁,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8)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3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9)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5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0)潘綏銘,《存在與荒謬》37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冊,160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潘綏銘,《存在與荒謬》19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16)潘綏銘,《存在與荒謬》21頁,[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