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跨世紀理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3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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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跨世紀理論分析論文

北京大學羅豪才教授曾于20世紀90年代初第一次明確提出“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平衡論”這一命題,其后,平衡論一直成為中國行政法學界最引人關注的主題之一。平衡論者十年磨一劍,通過一系列論文、論著的正面構建以及對商榷意見的積極應答,平衡論的理論體系得以初步型構。近十年來,平衡論對中國行政法學與行政法制實踐所產生的實際影響有目共睹,而當我們展望21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發展前景時,也沒有理由不密切關注平衡論這一現代行政法的跨世紀理論。

一、平衡論“虛”“實”問題的提出

在中國行政法學界,盡管同意“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平衡論”

這一命題的學者越來越多,但暫時仍持相左意見者也為數不少。行政法學界關于現代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理論分歧主要針對平衡論的研究方法與現實基礎。平衡論者并不否認平衡論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認的是作為整體的平衡論無疑是來自現實、服務現實、指導現實的;暫未接納平衡論的學者則認為平衡論避“實”就“虛”,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學,理論主張也缺失現實基礎,故將其視為“現代行政法的理論基礎”言過其“實”。

評判平衡論的“實”與“虛”,首要的問題是達成評判標準上的大致共識。作為理性思維的產物,任何理論都不可能與實踐一一對應,理論源于現實卻又高于現實,并通過標明現實的完善方向與完善方式而體現其理論指導價值。平衡論亦然。而且,較具體的行政法理論而言,作為理論基礎的平衡論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觀指導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論基礎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絕對不能據此就認為平衡論就是“虛”的。如果將平衡論的“實”定位為對行政法制現實的消極反應,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論的行政法理論基礎地位。因此,評判平衡論的“實”,關鍵在于考察平衡論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際”-隱藏于行政法深層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見,評判平衡論“虛”“實”的標準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論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會科學方法論要求;

第二,平衡論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歷史延續性;

第三,平衡論是否回應了來自經濟、政治、社會與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現實要求。

與此相對應,關于平衡論的理論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平衡論的研究方法;平衡論的現實針對性;平衡論的經濟維度;平衡論的政治維度;平衡論的人文精神維度;平衡論的實踐性;平衡論的法治意義等。以下分別進行討論。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論遠離實證?

質疑觀點:平衡論只是一組純粹應然命題的集合,整個理論體系缺失實然層面;或者,平衡論的構建方法是純粹規范性的,缺少實證分析。

對照社會科學方法論,一種缺少實證支持的規范性理論很難經得起實踐考驗,行政法基礎理論的形成也必須遵循社會科學方法論規則。平衡論是由一組具有內在邏輯性的、相互支持的觀點而構成的理論體系,平衡論者堅持事實與價值二分的哲學思維,這就保證了每一重要理論觀點的形成都既有實證支持(事實),也有規范分析(價值判斷)。大致說來,平衡論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種:矛盾分析方法、理想類型方法、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論認為,行政法是一個圍繞行政主體與相對方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開的規范體系,行政主體與相對方是行政法內部的兩個矛盾主體。平衡論采用了辯證思維,將行政主體與相對方視作對峙互動的矛盾雙方,既正視矛盾雙方的對立性,又顧及矛盾雙方的合作性。

(2)“理想類型”方法。實踐證明,韋伯提出的“理想類型”

研究方法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社會科學方法,它已被國內外行政法學者所廣泛運用。平衡論者提出管理論、控權論與平衡論等三種行政法理論基礎的“理想類型”,以及管理法、控權法與平衡法等三種行政法“理想類型”,與“理想類型”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不謀而合。作為平衡論的對立理論形態,管理論與控權論也是平衡論首先提出的,這“兩論”本身也是平衡論的基本理論主張。盡管有些學者一方面斷然否定平衡論研究方法的科學性,另一方面卻又在事實上接受了管理法(論)與控權法(論)的理想類型,此即反證了他們實際上是承認平衡論者采用了“理想類型”方法。

(3)規范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平衡論者在型構平衡理論的過程中,既通過探究行政法制實踐,以實證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論主張,又并不隱瞞自己的價值判斷,力求以實證分析保證理論的現實性,以規范分析保證理論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論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際”,其理論構建方法符合思維規律,基本上做到了(從行政法制實踐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邏輯與(以行政法學理論指導行政法實踐的)辯證邏輯的統一;而且,還強調具體理論觀點與(經濟性實證分析的)數理邏輯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論的現實針對性:平衡論回避了現實?

質疑觀點:平衡論是一種簡單的“否定之否定”的結論,是一種對管理論與控權論的折衷處理,是一種回避現實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國行政法制現實的針對性。

作為一種在回應時代需求的行政法哲學,平衡論的確是時代的產物。在中國歷史上,在“管理論”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消亡而衰微之后,“控權論”曾一度活躍。然而,在現階段的中國推行“控權論”

并不實際,這不僅歸因于英美控權法是以健全的司法審查制度與完善的行政程序為主要控權手段,而且還具有權利本位、自由主義、消極政府、企業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等現實基礎,而這些思想觀念與制度環境,在90年代初的中國并不具備。此外,發端于70年代末的世界公共行政改革了也要求各國重塑一個“有活力”的政府,英美傳統的控權模式也因此處于修正之中,以謀求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由此可見,管理論與控權論在中國都是行不通的,中國行政法學界只能直面現實,構建自己的理論基礎。正是迫于這種理論困境的壓力,平衡論才應運而生。可以說,平衡論的提出標志著中國行政法學界針對中國的實際,選擇了超越管理論與控權論的“第三條道路”。

熟悉平衡理論體系的人是不會提出“平衡論只是對管理論與控權論簡單折衷處理的產物”之質疑的。實際上,管理論與控權論作為兩種極端的理論模式,它們的價值取向、功能定位、動作機制、制度體系等都迥然不同,二者在理論模式上無法進行折衷、整合。平衡論之所以能超脫原有的理論困境,只能歸結為其理論框架的超越性,突破了管理論與控權論思維定勢,憑借全新的辯證思維來考察具有互動內傾的、對立統一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形成自成一體的關于現代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價值目標、功能定位、運作機制、制度創設與變遷等的理論體系。由此可見,平衡論與管理論、控權論,可謂存有天壤之別。

四、平衡論的經濟維度:平衡論是否適合中國國情的市場模式?

質疑觀點:處于轉型期的中國推行的是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平衡論提倡在行政法內搞平衡,是一種不關心市場經濟的表現,置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模式于不顧。

毫無疑問,經濟是基礎,行政法必須面對經濟、適應經濟需求;

因此,有什么樣的經濟基礎與經濟體制,就會有什么樣的行政理論基礎與行政法律制度體系。眾所周知,平衡論一直關注市場經濟,并依據經濟規律構建其理論模型。平衡論的經濟維度主要體現在兩方面:

順應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呼應“對策均衡論”的博弈主張。

(1)順應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

平衡論順應市場經濟的內在邏輯,主要表現為制約與激勵機制的構建。市場經濟是一種以理性開發能力為基礎的信息經濟。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之所以愿意去努力發現信息、利用信息,可歸結為信息的回報性,此即市場背后的激勵。錢穎一教授認為,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的區別不僅僅在于是否用價格實現資源配置,更本質的是激勵與約束機制的不同;簡單來說,市場經濟通過制度安排來給經濟主體提供強有力的激勵;同時它又對每一個經濟決策者產生約束,使得他要對自己的經濟決策后果負責,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法治的作用在于既約束政府又約束經濟人。據此,平衡論認為,現行行政法應該有助于政府與市場的“雙驅動”,現代行政法機制應由制約機制與激勵機制整合而成,以適應市場經濟之激勵與約束的制度化要求。由此可見,平衡法的制約與激勵機制,主要是對市場經濟的制約性與激勵性的積極回應,平衡法的既制約雙方、又激勵雙方的制度體系,有助于形成一個有活力、有效率、有秩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有鑒于此,質疑平衡論不關心市場經濟毫無根據。

(2)呼應“對策均衡論”的博弈主張。主張博弈的“對策均衡論”,以當今主流經濟學的姿態主導和預示著未來經濟學的發展和實踐。平衡論分享了“對策均衡論”的博弈主張,二者具有相容的內在機制。這既包括方法論上的共通性,也包括利益動機、行為環境、主體、行為等各種理論前提上的異曲同工:

第一,方法論。對策均衡論與平衡論都旨在通過對內在的經濟規律的認識,促成經濟主體行為更趨于理性。平衡論與對策均衡論所主張的博弈觀,其意義不僅在于通過博弈主體的討價還價以公平地分配利益,更在于通過雙方的真誠合作以創造更多的利益。

第二,利益動機。主體行為直接取決于利益驅動。公益與私益的統一性是對策均衡論與平衡論的共同理論基石:利益對立性表現為行政主體與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競爭性與斗爭性;利益統一性表現為雙方合作有利于利益增值。理性博弈既有助于節約因過度競爭導致的資源浪費,又有利于實現公、私益的“雙贏”。

第三,環境。任何主體都是一定環境之中的主體,主體的思維模式與行為模式都不可避免地受制于特定環境的影響。因此,平衡論謀求行政權與相對方權利的結構性平衡,就必然要如同對策均衡論一樣關注環境與主體行為之間的函數關系。二者都持有一種與現實背景相對應的、涵義常新的、動態的均衡觀。

第四,主體。主體是指掌握信息、處理信息的具有有限理性的人。由于主體獲取的信息越多、處理信息能力越強,在博弈中優勢就越大、從而獲利就越多,因此,平衡論與對策均衡論都主張行政相對方(經濟主體)廣泛地收集信息,通過自己的積極參與、以“局中人”的身份能動地追求利益的增長。平衡法所要做的,就是通過明確的、具有激勵性的行政法律制度來降低經濟交易不確定性以節減交易成本。

第五,行為。平衡論與對策均衡論既重視利益分配上的結果公正,也關注利益分配過程的民主與公開,這主要通過平衡法來保護博弈過程的公正、公開與公平,既體現程序正義價值,也有助于實體正義的實現;既有助于提高經濟效率,又有助于保證財富分配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