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論文

時間:2022-08-21 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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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論文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應賠償請求人的申請,國家對此而承擔的賠償責任。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處理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行政機關。它與行政侵權行為人并不一定是一致的,行政侵權行為人是指具體實施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正確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及時受理、處理賠償請求,保護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樹立行政機關和國家的權威都有著重大意義?,F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如何確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作一闡述: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法》雖未規定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賦予了規章授權組織的被告資格,所以其也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所實施的致害行為與受委托的職權無關,則國家不能對該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

4、派出機關在行使或者越權行使法律、法規、規章授予的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派出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派出機關執行設立機關交辦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外的任務時,視為受委托,由設立派出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5、行政機關組建并賦予行政管理職能且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機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以該機構為賠償義務機關。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能力的,由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經過復議機關復議,由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可以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僅就其加重部分履行賠償義務。復議機關與原侵權機關不是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不負連帶責任,各自承擔自己的賠償責任。

7、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需要注意的是:

(1)、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必須是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

(2)、兩個以上的工作人員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應當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對行政機關應作寬泛的理解,它包括上述所有具備賠償義務主體資格的賠償義務機關。

(4)、兩個以上的執法主體進行聯合執法時,所有參與執法的主體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5)、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之間負有連帶責任。在賠償訴訟中,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賠償訴訟的,若賠償請求是可分之訴的,被請求的一個或者數個賠償義務機關是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其他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承擔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費用;若賠償請求是不可分之訴的,追加其他賠償義務機關為共同被告。

8、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行政機關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