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道德保障機制論文

時間:2022-08-21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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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道德保障機制論文

在現實中,整個社會的道德狀況影響著行政人員的道德觀念,規范著行政司法人員的司法實踐活動。因為,在社會中活動的每個人都受一定的倫理道德規范的制約。就個人而言,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會在一定的程度上,決定個人在社會中的行為和選擇。個人依據一定的倫理道德規范,決定該做什么與不該做什么,可做什么與不可做什么。所以當代中國道德的多層次性,嚴重制約著當代中國行政司法主體的行為。本文在此擬就行政司法主體的道德素質和道德能力,與社會主義行政司法運行的關系作一探討。

一、行政司法的運行基礎——政府權力,法律與道德

行政司法是國家行政活動之一,它的運行基礎就是政府權力及其法律與道德。因為,首先,政府權力,具有一種特殊的公共影響力。什么是政府權力?綜觀歷史,亞里士多德在其所著《政治學》一書中把政府權力看作為追求優良的生活,并由政府公務團體或政治團體掌握的,分配政治權利的最高統治意志的執行工具。洛克和盧梭等古典民主理論家,把政府權力看作是人民意志或曰公民理性的執行形式。洛克說,“任何共同體既然只能根據它的個人的同意而行動,而它作為一個整體又必須行動一致,這就有必要使整體的行動以較大力量的意志為轉移,這個較大的力量就是大多數人的同意?!薄案鶕匀缓屠硇缘姆▌t,法制建設與社會治理法治化中的思考大多數具有全體的權力。因而大多數的行為被認為是全體的行為,也當然有決定權了?!甭蹇耍骸墩摗废缕?,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第60頁。馬克思主義認為,政府權力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階級利益而設立的一種“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以國家暴力機關為后盾,以法律為手段,強制進行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活動。因此,可以認為,政府權力機關既不是公民理性的執行形式,也不是全體人民的普遍聯合意志,而是統治階級為維護自身的階級利益,而賦予公共機關及工作人員管理公共事物的一種公共影響力。這種影響力,現時通過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體現出來。這其中行政司法行為是最具影響力的行為之一。

其次,在現代階級社會中,法律在形式上是社會全體成員公共意志的表現,然而,就其實質講,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政府的一切權力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最集中、最重要的體現就是法律,法也是統治階級進行階級統治和社會管理的工具和手段之一。

第三,一個真正作為政府權力體現的法律必然蘊含著道德精神。綜觀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無一不是以特定民族和國家的倫理道德為基石,并力求與這些倫理道德相適應、相協調。一旦國家所制定的法律有悖于普遍而基本的倫理道德,法律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在社會中,國家通過政府權力的實施,實現在社會共同體的公共利益基礎上的,善與惡兩種道德價值取向的辨證統一。當然,在不同時代,不同性質的政府形式下,這種統一的側重點是不同的,在剝削階級社會里,政府權力更多地體現統治與壓迫的“惡”,而在沒有剝削階級的社會里,政府權力較多地側重體現于民主與服務的“善”。

二、行政司法的主體人格

作為國家權力執行者之一的行政司法人員,其主體人格如何,也將直接影響行政司法的運行。在這里我們從倫理學角度分析,概括地說,所謂行政人格,就是指國家公務員與其他職業者相區別的內在規定性,是其尊嚴、品格以及所理解與實現的價值的總和;也是國家公務員在社會生活,特別是公共行政管理領域的地位與作用的統一。因此,作為國家公務員的行政司法人員,主體人格的這種規定性,也是在長期的行政司法實踐中逐步形成的。筆者認為,行政司法機關的國家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反映在行政道德價值問題上,就是主要的權力和責任在于自己,具有主體性特點。所以,一方面他們有必要、有權力、也有可能按照自己的道德價值觀和行政工作能力,去創造各種行政價值,實現行政司法運行。另一方面,他們所創造和獲得的行政價值如何?行政司法過程是否正確?與他們的需要,能力以及對它們的自覺性的水平有關。因此,我們要求重視加強對行政司法人員的主體人格教育,幫助他們確立和完善行政人格。

三、行政司法的道德保障要求

在現實社會中,行政司法人員完成執法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條件,除了政府權力和法律外,其主觀條件主要是道德能力,即道德判斷力和道德意志力。這種道德能力能保證法律本身的嚴格性和實施的準確性。因為,道德判斷能力是行政司法人員依據客觀的道德標準,對他人或自己的言行有所肯定或否定的能力,它體現了一種評價功能。行政司法人員不僅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進行司法評判,而且還以是否有利于社會的進步,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為衡量標準。把行政司法過程中的各種現象、關系、思想和行為區分為善的和惡的,正義的和非正義的,進而做出合法與非法的判定。行政司法人員的主觀能動性總是以社會的客觀制約性為前提,他們從來不能超越法律實施所能提供的可能條件,而隨心所欲地完成行政司法工作。

由此可見,行政司法者的道德能力是行政司法正確實施的重要保證。它保證行政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把法律運用于現實社會中,消除行政司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違法犯罪等障礙。

另外,行政司法者的道德素質是行政司法行為正確實施的關鍵因素。因為,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組織實施法律的專門活動,它涉及國家管理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執法者的道德素質不再僅僅屬于個人修養,它和法律的力量,國家的威信,整個社會的正常有序息息相關。執法者是否具有公正無私、廉潔自律,秉公執法,剛直不阿等道德品質,與法律的正確貫徹實施有直接關系。只有執法者嚴格執法,秉公辦事,才能樹立法律的權威,才能保證行政司法過程的正確。

四、提高行政司法道德保障能力的基本途徑

1.加強教育,提高行政司法主體在道德沖突中的選擇能力

“利益”是人類活動的驅動力,因此,行政司法主體在行政司法行為實施過程中,必然要遇到利益沖突與道德沖突。如所選擇的行政司法行為雖然符合了某種行政要求,但同時卻違背了有一定道德價值的另一種行政要求。就是說,行政司法主體必須在相互沖突的利益關系與道德價值中進行行政選擇,并通過所做的選擇解決面臨的矛盾,以實現價值目標。否則就可能因為選擇能力弱,而導致行政司法行為偏離法律與道德的要求。

因此,提高行政司法主體在道德沖突中的選擇能力,對行政司法的正確實施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提高行政司法主體解決利益沖突與道德沖突的能力,首先,要幫助主體正確認識和評價利益沖突與道德沖突中的功利價值。其次,要正確建立行政道德價值的等級次序,強制主體承認并執行社會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高于集體利益,整體利益高于局部利益的原則。通過若干時間和行為沖突,提高其選擇能力,把不自覺行為與意識變為自覺行為與意識。

2.在行政司法主體義務與良心,他律與自律統一基礎上,幫助主體確立正確的價值目標

行政司法義務,簡單地說,就是行政司法責任,具有排他性。

一方面行政司法義務是現實的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的產物,它的內容是由國家、政府機關的任務、政策、法律法規等所確定;另一方面,行政司法主體只有從社會角度觀察,從行政司法實踐中,才能正確認識自身所應履行的義務。

行政司法良心是存在于行政司法主體內心深處的一種潛意識活動。如果說,行政司法義務是自覺意識到的行政責任,那么,行政司法良心就是對行政責任的自覺意識。準確地說,行政司法良心是主體履行行政司法義務的強烈行政責任感和自我評價能力,是意識中各種行政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機結合。行政司法良心的本質特征是具有自律性。其能動作用突出表現在:在行為選擇前,對選擇的動機起著制約作用;在行為進行中,對行為起著監督作用;在行為完成后,對行為后果和影響起著評價作用。

在實踐中,行政司法義務與良心,他律與自律是可以并且應該是統一的。因為以行政司法主體良心為主,在行政司法主體良心中反映并遵從行政司法義務,從而使行政司法他律與自律有機統一起來。最終確立符合社會法律和道德,符合時代需要的行政司法主體的價值目標。

3.加強道德修養,完善人格,提高行政司法主體的道德素質

行政司法主體道德素質的提高,總是體現為一種高尚的人格。在高尚主體人格形成過程中,外在的教育固然不可缺少,但內在的道德修養更為重要。所謂修養,是指行政司法主體在道德品質、情感意志和習慣等方面進行的,自覺的自我改造,自我陶冶,自我鍛煉和自我培養。

因此,高尚的行政司法人格是行政司法主體,堅持不懈地進行道德修養的結果。它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是指一定的行政司法價值觀,行政司法道德原則與規范的結合與融合;另一方面,這種結合與融合往往比較突出體現在杰出行政司法主體的司法實踐中。

我們要追求在社會法律和道德嚴格規范下的行政司法實踐,就有必要鼓勵和提倡行政司法主體進行長期的、自覺的、不間斷的自我修養。從而使主體的行政司法行為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以維護正常有序的社會秩序,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服務。